①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哪些监督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② 如何加强对社会保障的监督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规定的通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防止贪污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通知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防范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意识。二是要完善内控管理,堵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漏洞。三是要严格基金监督,着力查处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四是要建立衔接机制,严惩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犯罪行为。
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④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论文!2000字
社会保险基金被老百姓称为“养老钱”、“救命钱”,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至关重要。近年来,各种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持续扩大,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征缴社会保险基金数量逐年增加,给基金监管带来一定难度。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是各级社保基金监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包括管理与监督两方面的内容。管理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筹集、保值增值、使用等全过程的行政、资产负债的管理,监督是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尤其指对社会保险基金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一)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需要改革。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设计,政府既是社会保险制度和规则的制定者,又是社会保险制度和规则的执行者,政府承揽了社会保险的一切管理事务,社会保险体制运行的一切后果也完全由国家承担。如“上海、广州市挪用社保基金”案,最后的责任都由政府来承担。有关资料显示,截止2006年底全国累计挪用社保基金71亿元人民币。如此庞大的专用资金被挤占挪用,给国家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带来隐患,随着社保基金规模持续扩大,迫切需要改变目前国家在整个社会保险事务管理中承担具体责任的现状,转向国家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只负责制定宏观政策,而社保基金监督则由社保机构主管部门、社会专业中介机构负责的格局。
2.国家社会保险政策不统一,统筹层次较低,没有充分发挥基金的调剂作用。目前,我国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不统一,经办机构名称不一,给人民群众造成社会保险不规范、不严肃的表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过20年的改革实践,已实现基本保险制度全国统一,养老基金省级统筹,但从地区差别来讲,西部、中部地区的养老基金积累较低,社会保障支撑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限。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从1996年开始探索改革,目前仍处于改革试点阶段,基本养老金还是县级统筹,并且各地征缴基数、征收比例、发放形式、待遇标准也都不一致。失业保险仍停留在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处于起步阶段,女工生育保险仍处于探索试点阶段。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各地启动时间不一,覆盖范围不一,严重影响不同性质单位职工和人才的合理流动,不利于职工跨地区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容易挫伤参保单位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
3.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没有形成合力。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审计及行政监察机关对社会保险费征集、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但在实际施行过程中,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主要靠劳动保障部门;审计部门虽然经常安排社保基金审计项目,但基本上只对社保经办机构在基金的财务管理方面实施审计,由于审计手段、时间和精力有限未能做到全部跟踪审计,各地社会保险参保稽核面不足40%;财政部门仅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监察机关很少对欠缴或拒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4.稽核检查手段缺乏刚性、参保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现象严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缺乏具体的法规支持。如企业职工征收养老保险费按实发工资为基数,事业单位按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社保经办机构在稽核征收过程中,缺乏对参保单位有效的制约手段。《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在实际中,有的企业欠费严重,对于上千万元的欠费来说,加收的滞纳金微不足道,有的企业把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挤占挪用了。一些企业经营困难,对其处以任何经济处罚都不起作用。据统计,我市欠费企业占参保企业总量的40%以上,拖欠养老保险费百万元以上的企业17户,欠费企业数量多,拖欠数额大,给社保事业可持续发展带来隐忧。各险种各自征费,各自稽查,造成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和人力、财力浪费,还收不到好的稽核效果,一些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参保人数降低,欠缴养老保险费现象也很严重。
5.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础工作薄弱。一是内部控制制度还不够健全完备,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台账及相关单位的缴费记录等基础性工作还不能完全应用计算机化管理;二是编制紧缺,人少事多,现有的编制已不能适应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一些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影响了养老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三是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因经办机构人员少,经费不足,基金管理往往流于形式,未能落到实处。
(二)监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缺少制衡式监督制度。相互制衡式监督制度强调的是在监管职能的履行方面各机构之间的分工与协作,即社保部门、财政部门、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监管委员会和外部监督机构共同监督基金运行的全过程,以及五者之间相互制约。目前我国现有社会养老基金监督体制是将社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对社保基金的监督仅是对存入财政专户社保基金的管理,而对社保部门在基金征收、支付环节的监督不到位。参保单位少缴、漏缴、未报现象缺少外部监督,另外财政部门管理的基金如何购买国债等项目,安全增值又缺少国家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2.劳动保障部门内部缺少建立相应的审计监督。缺乏对基金的征收、发放、管理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和科学规范,没有起到积极的内部控制、监督作用。
3.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缺少应有的监督手段。如:(1)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监管最基本的组成部分;(2)基金外部管理人,是限制骗取和盗窃基金资产机会的谨慎措施;(3)外部审计,能够提供独立和客观的评估,可以成为监管的重要工具;(4)监管成本控制,可限制基金管理人将成本转移到未被监管的基金项目上。
4.社保经办人员自我约束意识淡薄。基金管理法制意识不强,缺少养成在监督环境下工作的习惯,应建立社保经办机构定期的轮岗和培训机制,增强社保基金管理职业道德意识。
二、加强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几点建议
中国养老社会保险模式选择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度(下称“统账制度”)。这一制度,从产权结构看,是公共社保金和私人社保金的混合,从财务制度看,是随收即付制度和积累制度的混合。这种制度决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它要求采用不同于单一产权结构和单一财务制度的基金管理模式和监督制度。建议:探索建立与此复杂性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基金分权式管理制度和相互制衡式监督制度。
(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的建议
1.建立分权式管理制度。其要求是:第一,建立独立、高效、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委员会。监管委员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及企事业单位代表共同组成,实行委员会制。监管委员会按城市设立地方监管办事处(类似于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管理体制),垂直管理。第二,建立专业性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由省级社保部门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行政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养老基金完整性的重要保证,社保部门不能既是基金管理政策的提供者同时又是基金运营的主体,所以应建立独立于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运营社会统筹账户基金。一方面基金管理局依据养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要求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将统筹账户基金投资于以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为主的对象和国家重点开发项目。另一方面在给付时期,基金管理局按社保部门的指令将资金划入财政专户,社保部门建立临时性账户,从财政专户划出给付资金并按时足额进账职工在国有商业银行的个人养老金账户。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部门对社会统筹部分的给付负有最后责任。第三、个人账户基金交给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承担,会遴选合适的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再根据与各省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契约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多元化投资,以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益最大化。
2.以稽核为重点,建立扩面征缴工作的长效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积极会同财政、审计、工商部门,加大对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的工作力度。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主动向政府报告,建立健全扩面征缴工作的长效机制,形成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合力;要积极争取审计部门在审计社会保险时,向缴费单位延伸审计,督促参保单位缴费;同时要加大社会保险宣传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行政执法力度,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3.调整国家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职能。一是立法职能,负责制定确保养老金系统健康顺利运行的法律法规。二是对养老金事务的动作实施监督,确保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规范化。三是接受有关个人和机构就养老金事务提起的申诉、举报、批评、建议,调解有关养老金事务的纠纷,受理有关养老金事务的诉讼。
4.加强社保部门经办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完善管理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增强社保部门依法遵章办事的透明度,提高计算机管理应用能力和经办服务能力。
(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方面的建议
1.建立制衡式监督制度。相互制衡式监督制度是指在整个养老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监管体系中,将养老社会保险基金充足性监督权交给社保部门,将养老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合法性监督权交给基金监管委员会,外部监管机构对养老社会保险基金运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实现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以及实现交叉监管的目的。
2.完善监督手段。其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将基金管理公司置于社会公众和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防止基金管理公司违法、违规操作,损害所有人利益。(2)增设外部保管人。外部保管人原则对于限制代理风险是非常必要的。在足够的保管安排下,基金管理人不直接持有养老基金,以此限制骗取和盗窃基金资产的机会。(3)加强外部审计。在法律和制度环境下,外部审计提供一个精确的、独立的评估,向监管人报告有关基金的任何问题,而且成为监管的重要工具。
3.加强行政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机构,建立社会养老基金在征收、支付、待遇、核定增值运用全过程全社会监督和适度监督制度。在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同时加快中介机构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培养精算、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和各种风险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强化外部监督机制。中介机构的目的是向各机构和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使他们能够获得并准确理解有关基金运营的信息,从而加强对基金监管,减少基金的风险投资,保证基金的增值安全。今后养老保险基金的运用、操作就像酒店、餐厅的开放式厨房一样当众操作,让客人监督。
4.加强对社保部门队伍建设的监督和素质提高的监督。培养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养成在监督下工作的习惯。对组织机构内部建立控制机制,包括道德风险、运营风险和市场风险的预防、矫正和有效处理,以及投资范围的适度管制,减少基金的风险投资,保证基金的增值安全。
⑤ 浅议如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社会保障监督管理是指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专职监督部门、利害关系者以及有关方面对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有关管理机构和管理者的管理行为过程及结果实行监察和督守,使其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⑥ 社会保险金监督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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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监督工作,督促落实基金安全责任制;
(二)统筹、协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的监督工作;
(三)组织召开监委会会议,听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的工作报告,研究审定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投向等管理、监督的重大事项;
(四)依法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等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调查;
(五)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调查;
(七)监督指导下级监委会的工作;
(八)承办上级监委会和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⑦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统计报表 》的分析和说明要怎么写
作为衡量基金持有证券平均时间的长短和投资交易频率的参数,换手率是考察基金投资运作风格的重要指标。而市场上热衷于频繁交易、短线操作来追逐高额收益的基金经理越来越多,导致国内基金换手率长期以来普遍大幅度高于国外成熟市场。
对于基金经理来说,到底是“勤快”好还是“懒惰”好?今年上半年,勤快人是不是有着好收成?这将是一种长期趋势,还是一个短暂使然?我们如何正确看待投资经理的“勤快”与“懒惰”?带着这些问题,我们细细品读吧!
专家表示,换手率的高低代表了积极调整和长期持有两种不同风格的操作策略,而业绩最终体现在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上
《证券日报》基金周刊根据历年股基换手率与其业绩进行对比,发现高换手率与基金业绩之间的关系并不明显。去年换手率前十名的股票方向基金,在今年上半年中,回报率无一跻身前十。不过,去年换手率在500%以上的44只股基平均回报率为5.6%,跑赢同业平均水平;去年换手率在100%以下的80只基金同期回报率为2.48%,跑输同业平均水平。足见,上半场基金经理“勤倒腾”完胜“不倒腾”。
专家认为,换手率的高低代表了积极调整和长期持有两种不同风格的操作策略,而业绩最终体现在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上。
近5年股基 平均换手率逐年下降
我国股票型基金的高换手率是行业饱受争议的问题之一。来自上海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07年至2011年之间,市场经历了牛、熊、震荡的完整周期考验,而无论当年市场如何,股基的平均换手率却始终处于较高水平。
整理数据显示,近5个完整年度中,股票型基金平均换手率分别为486.8%、342.7%、301.57%、289.26%和249.43%,虽逐年稳步下降,但相较于国外开放式基金平均65%—85%的换手率,我国基金换手率仍明显偏高,甚至有的基金达到了惊人的2000%,这也意味着基金平均每18天就将股票转换一次。
上海证券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代宏坤认为,从一个较长时期来看,我国基金换手率非常高,尽显频繁操作的特征。在整体高换手率的状况下,不同基金的操作风格非常鲜明,如果管理人有特别的能力,那么高换手率的基金应该能够持续地取得良好的收益,相反,则会因高换手率引起过高的交易成本,导致持续的低收益。而从我国近年来数据显示,高换手率与基金业绩之间的关系并不明显。
不妨用最直观的数据说话。《证券日报》基金周刊根据上海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提供数据整理显示,最近一个完整年度中,可比412只主动管理股票方向基金中,因高换手深受重伤的不在少数。具体看来,年内换手率排名前1/3,而业绩排名后1/3的基金共有68只,而换手率与业绩同样排名整体后1/3的股基仅有22只。即,股基高换手的风险偏大,而回报率却未必有所成效。
国金证券(600109,股吧)分析师王耽耽分析表示,影响基金换手率高低的因素有多种,包括巨额申购赎回、大比例分红、基金经理调整、市场环境的改变都有可能带来换手率的变化,因此,换手率的高低与业绩高低并没有关联。换手率的高低代表了积极调整和长期持有两种不同风格的操作策略,而业绩最终体现在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上。
“勤倒腾”完胜“不倒腾” 上半程业绩相差2.3倍
将镜头拉回到今年上半程,由于最新换手率仍无法计算,因此《证券日报》基金周刊选取去年换手率较高和较低的股基,观察其在今年上半程中的表现发现,去年高换手股基回报率在今年上半程表现普遍较好。
上半年中,纳入统计的412只股票型基金平均回报率为4.59%。其中,去年换手率在500%以上的44只股基平均回报率为5.6%,去年换手率在100%以下的80只基金同期回报率为2.48%。
而其中并不乏个例,数据显示,去年换手率前十名的股票方向基金,在今年上半年中,回报率无一跻身前十,却有华富成长趋势(410003,基金吧)和宝盈核心趋势等2只股基去年换手率分别高达931%和910%,然而在今年上半年高换手基金业绩优势凸显之时,上述2只股基回报率却仅有-2.32%和-4.25%,均列同期回报排行榜后十名。
从基金公司角度观察,华富基金不得不称之为最喜欢“倒腾”的基金公司。在去年换手率前十名中,华富基金独揽4席,且4只基金换手率均在900%以上。远观近年亦是如此,旗下华富策略精选(410006,基金吧)和华富竞争力优选(410001,基金吧)2只基金在近3年中,均有2次跻身年度换手率前十强榜单。
华富基金田满文在接受《证券日报》基金周刊采访时表示,换手率的高低,首先跟基金经理的投资操作风格相关,如果市场上板块轮动快速,有的基金经理就愿意去捕捉市场的热点,赚取投资收益。其次,当基金经理变更时,新任基金经理可能会进行适度的调仓,造成换手率的上升。第三,基金的规模大小也与换手率有关,一般来说,资产规模偏低的基金产品,换手率会偏高。
并强调,公司已经意识到了旗下产品换手率偏高的问题,并做出了相应的措施,初步预计今年的换手率会有较大幅度的降低,这在即将公布的半年报中可以查到相关数
⑧ 社会保障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1.针对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的监督
对制订和执行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的监督,既包括其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经营决策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也包括对具体经办机构内控制度的监督。后者的监督包括:内部组织结构、基金风险程度、会计系统、计算机业务系统运行状况等。
2.对社会保障基金经办过程的监督
(1)基金征缴的监管。包括检查征缴机构是否依法征收保险费,及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缴纳保险费两个方面:一是对征缴机构的监管。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否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比例或减免征收社会保险费;是否转移或隐瞒基金收入,私设“小金库”或多头开户;是否挤占挪用收入户基金;是否将收入户基金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是否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并将滞纳金列入基金收入;是否允许缴费单位以实物抵顶社会保险费,造成基金的少征。二是对缴费单位的监管。缴费单位或个人是否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无隐瞒工资总额造成少缴或其他形式的漏缴;缴费单位有无故意拖欠或拒缴社会保险费,有无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截留用于其他开支。
(2)基金支付的监管。一方面是对经办机构或社会化发放机构行为的监管:是否违规扩大基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支付待遇;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类保险津贴,有无拖欠或截留;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调剂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业务结算中是否出现计算差错,是否多付、少付或重复支付。另一方面是对参保人行为的监管:领取社会保险金的人员是否已参加社会保险并符合享受的条件;是否有多报离退休人数或死亡不报、冒领社会保险金等欺诈的行为。
(3)结余基金的监管。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经办机构和其他单位、个人有无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自行或委托放贷、参与房地产交易、弥补行政经费和平衡财政预算,以及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等问题;经办机构的年度决算和有关会计账簿、凭证是否真实合法;经办机构的内控部门是否能够有效地行使权力,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管理人员有无贪污、私分基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发生不可抗拒的基金损失,如盗窃和自然灾害事件:基金管理措施是否安全严密。
3.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过程的监督
(1)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准入。准入的控制亦称为审批、授权、认证和特许。旨在保证准入的金融机构的数量、结构、规模、分布和规范性符合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并与监督当局的监管能力相适应。把好这个关口可以事先将那些可能带来问题的金融机构拒之门外,预先铲除带来违规运作风险的土壤。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只有在获得授权或特别许可以后,才能从事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业务,否则是一种违法行为。任何得到认证的金融机构都必须接受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当局的监督。
(2)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退出。与准入机制相对应,退出机制即监管当局,限制或取消某一金融机构已经获得的管理运营基金的资格和权力。当某一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不能履行有关责任和义务,并且威胁到基金的利益和安全时,监管当局有权采取某些措施,限制其运营基金的某些活动,直至取消其资格。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有关机构变更或调整基金的开户银行,必须报监管当局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撤回或擅自变更、调整的应予以处罚。
(3)社会保障基金经营机构的变更。承担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业务的金融机构因分立、合并、重组或者出现程序规定的解散事由而需要解散时,也须向监管当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再作调整。金融机构解散或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时,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要关注接管人或清算人的行为,积极保护基金的利益,按清偿计划优先追还基金的本金和利息。有关监管当局应按照规定,妥善安排有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有序地退出社会保障基金运营市场。一旦银行等金融机构自动退出或被限制和取消授权,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关系即告终止。
(4)监管机构还可以实行偿付能力监控。主要手段:一是强制实施再保险,即当一家运营机构运营的基金达到一定的额度时,应规定其按一定比例实行再保险,以分散风险;二是设立风险准备金,即各运营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应按基金规模大小向同业协会缴纳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以应付可能出现的风险。运营机构在资不抵债时,监管机构应勒令其停业整顿,以确保清偿能力。
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怎样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这不是你我关心的问题,也关心不了,也没有让你关心的渠道与机会,因此不如操点与自己有关的心。
⑩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当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分散,管理部门过多,各部门都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和管理,造成部门间难以协调和集中运营管理。 在实际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管理过程中,税务机关只是按照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征缴计划征收社会保险费,而社会保险机构由于没有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能,通常也不会过分关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也就不能真正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部分参保单位由于及时、足额缴费意识不强,往往是一拖再拖,最后造成滞纳金很多、职工减员不畅、单位缴费不起、劳资矛盾恶化等局面。
另外,在目前基金收入当中,现在有很大一部分是年龄偏大人员的一次性补缴,这些补缴在现在看来是一笔可观的收入,而实际上这些人很快就要退休,从长远来看却是增加了未来基金支付的压力。在基金支出方面,虽然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看起来比以前科学、合理了,但由于这几年退休人员年年都有100多元的调资,所以退休得越早,调的次数就越多,比晚退休就越划算,所以参保职工还是想尽办法提前退休,而一旦得以提前退休便是少了基金收入却增加了基金支出,增加了未来基金运行的风险。负责社保待遇支付的部门,也是只管社保基金支出,至于有没有基金足够使用,能用多久,他们往往不会过问,在基金支出管理上,还会存在“不用白不用”的思想,存在基金支出控制不严、疏于管理的现象。 社保基金收入、支出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后,基金结余实质上由财政部门管浅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谢仁杰财税金融1242011.02(上)ChinaCollectiveEconomy集体经济·理,不是购买国债就是存银行。由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率优惠政策没有完全执行到位,造成各项社保基金利息不同程度地减少,有的存在银行也因不能及时转存定期,容易造成基金不必要的流失。
虽然现行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而事实上这种制度容易造成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在这个问题上推诿扯皮,影响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时,由于物价上涨指数高于银行存款利率而实质导致基金的贬值,给今后基金支付造成较大压力和风险。 加大基金监管力度是维护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长期任务。只有不断强化内外监管,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减少基金风险。一是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内部审计科室和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社保基金收支结存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防范违规舞弊现象发生。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环节,有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在社保基金的征收、支付、货币资金管理等重要环节严格贯彻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授权批准等内部控制原则,从源头上防范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等不法行为发生。二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的收支、投资和收益情况以及其他财务数据等,将社保基金的运营纳入社会公众和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防范社保基金运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实行纪检、财政、审计部门联合监督,建立对社保基金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在监督过程中,要重点监管社保经办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有效实施;监督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保基金征收、支付环节是否合法合规;监督社保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