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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管理人员综合鉴定

发布时间:2021-09-05 20:19:35

⑴ 新员工工作鉴定 保险

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经常会出现保险公司不认可伤残鉴定,保险公司认为级别评的过高,正常理赔时不予赔偿,或者打折赔偿,如果起诉到法院,保险公司则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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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保险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明确的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一○年一月八日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保险公司新设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七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第九条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
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保险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
(三)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四)其它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3年以上;
(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五)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以上;
(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3年以上;
(五)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拟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其任职条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少2年。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任职条件中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一)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
(二)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8年以上;
(三)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
(四)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专业资格;
(五)在申报任职资格前3年内,个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受到保险公司表彰;
(六)在申报任职资格前5年内,个人获得中国保监会或者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
(七)拟任艰苦边远地区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同级机构总经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它经营管理职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二)不得兼任存在利益冲突的职务;
(三)具有必要的时间履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被判处其它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四)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五)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
(六)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
(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八)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九)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十一)申请前1年内受到中国保监会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二)因涉嫌从事严重违法活动,被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十三)受到其它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未逾2年;
(十四)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中国境外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十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在被整顿、接管的保险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被整顿、接管负有直接责任的,在被整顿、接管期间,不得到其他保险机构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任职资格核准
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和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报告,应当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者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指定的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负责提交。
第二十四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一)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二)中国保监会统一制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四)对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签章页复印件;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机构应当如实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保险机构以及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频繁更换保险公司任职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两年内工作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解释更换任职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在核准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前,可以向原任职机构核实其工作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考察谈话,包括下列内容:
(一)了解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对拟任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考察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人员签字。
第二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任职资格的,应当颁发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但中国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调任或者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一)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保险机构超过2个月未任命;
(二)从该保险公司离职;
(三)受到中国保监会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四)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或者《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一)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
(二)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不得有本规定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自下列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
(二)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决定;
(三)根据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
(四)根据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
(五)指定或者撤销临时负责人的决定;
(六)根据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暂停职务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参加培训。
第三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审计。
第三十六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犯罪或者受到其他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保险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并可以视情形责令限期整改:
(一)在业务经营、资金运用、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内控制度等方面出现重大隐患的;
(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严重危害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保险机构频繁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要求其上级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二)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建立和完善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下列内容:
(一)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基本内容;
(二)职务变更情况;
(三)与该人员相关的风险提示函和监管谈话记录;
(四)离任审计报告;
(五)刑罚和行政处罚;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保险机构应当暂停相关人员的职务。
第四十一条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在调查期间责令其暂停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一)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二)涉嫌严重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资金。
第四十二条保险机构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对该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
第四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由中国保监会撤销该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的申请。
第四十五条保险机构违反《保险法》规定,中国保监会依照《保险法》除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四十六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独立董事、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以及审计责任人的任职资格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条保险机构依照本规定报送的任职资格审查材料和其它文件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2日发布的《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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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保险鉴定人的证件怎么搞到手

您好,我是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很愿意帮您解答这个问题~

我国在《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中有关防治保险欺诈的规定中提到,缜密调查追踪,把好每一道关口,落实各项防欺诈措施,及时、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犯罪,依法严惩欺诈者。

实践中比较成功的作法是,当投保人就标的损失向保险人索赔时,如果有欺诈嫌疑,保险人应通过有关机构立即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及时搜集证据;派人调查处理;委托律师起诉对方欺诈;通过法律进行诉前和诉讼保全;请示当地警方协助;争取有利于我方的司法管辖权等。如有可能,在给予欺诈者严厉经济制裁的同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更加有力地打击保险欺诈活动。

我国保险事业起步较晚,有关规章和制度尚待进一步完善,不法分子利用保险行业管理上的漏洞,实施各种形式的保险诈骗活动,成为当前保险业发展的最大威胁之一。本文拟对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作一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的解决能有所裨益。
一、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问题
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保险诈骗罪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一直存在争议,看法各不相同,这些争议并未因为刑法的修改而停止,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有的认为,我国刑法上的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金融诈骗罪各条所说的“数额较大”,并不是指行为人已骗取的财物数额,而是指行为人已实施金融诈骗活动,意图骗取的财物数额。有的认为,国外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一般都将该罪规定为举动犯,但我国刑法上的保险诈骗罪则规定为结果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而没有骗取保险金的,就应当以未遂论处。有的认为,区别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就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既遂状态,即是否实际骗取了保险金,未骗得保险金的,行为属于违反保险法的违法行为如果骗取了保险金,即构成本罪。我们认为,上述三种观点关于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阐述都有合理之处,但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其中第一种意见与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诈骗违反我国的保险法律、法规。所谓违反保险法律、法规,最重要的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该法明文规定了各种保险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不违反保险法律、法规,仅违反保险行政法规,也就不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比较而言,第三种意见有可取之处,但没有指明法律所要求的“数额较大”之规定。因此,我们认为,根据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保险诈骗罪属于结果犯而非行为犯,如果所骗取的保险金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就不能以保险诈骗罪论处,更不能以犯罪未遂论处。
二、保险诈骗罪的共犯问题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这三类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都牵涉伪造或变造保险事故证明材料。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明知自己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会给实施保险诈骗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但由于接受贿赂或碍于同学、亲友、朋友情面等关系,还是为犯罪分子提供证明文件。从客观上看,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在犯罪分子实行犯罪之前或实行犯罪过程中给予帮助,便于其实行犯罪或易于完成犯罪行为。从主观上看,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具有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故意,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结合起来,才能决定帮助犯的定罪问题,如果实行犯没有实施他所帮助的犯罪,帮助犯就失去了处罚的根据。因此,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的行为为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创造了条件,起到了帮助作用,属于复杂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如果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是出于过失而非故意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就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应以其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除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外,其他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不具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的人相互勾结,以实施保险诈骗为目的,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相互勾结,实施保险诈骗的,应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实践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内外勾结共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何定性?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构成贪污罪,有的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有的认为应以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我们认为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其分工不同,但其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有身份的人与无身份的人相互勾结,应以共同犯罪整体行为表现的性质为依据,而不能只局限于犯罪特征的某一个方面。因此,我们认为正确认定“内外勾结”共同实施保险诈骗犯罪,依据以下原则,应以主犯的基本特征来决定,主犯的性质决定从犯的性质。犯罪中,如果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起主要作用,就以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身份来确定犯罪的性质,如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定贪污罪,如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就定职务侵占罪。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以保险诈骗罪定罪量刑。
三、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
正确区分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它直接影响着一些保险诈骗案件能否构成犯罪。对此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我国刑法中的保险诈骗罪实质上仅存在既遂形态,只存在罪之是否成立的问题,而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有的认为,在认定该行为时,“主要把握以下特征:……第三,行为人已实际取得了保险金,或者保险公司也支付了保险金,且达到一定的数额。因此,这种犯罪是一种既遂犯罪”。有的认为,“从犯罪构成来看,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对保险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并非法获取了保险赔偿金给保险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保险欺诈犯罪……因此,是否取得保险金只是保险欺诈罪与非罪的界限,而不是保险欺诈行为成立与否的条件”。我们认为,上述三种观点均否定保险诈骗罪的未遂问题,理论上没有依据,实践中是有害的,不利于对保险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此,正确认定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应坚持以下原则:根据刑法规定,数额犯以已骗取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为既遂标准,保险诈骗罪也不例外。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较大数额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把财物骗到手,是诈骗未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罪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形式肯定了保险诈骗存在的犯罪未遂,从而结束了对此问题争论不休的混乱局面。
四、保险诈骗罪的数罪问题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所谓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除构成保险诈骗罪外,还可能构成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毁坏交通工具罪等犯罪。如果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除构成保险诈骗罪外,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虐待罪等。这两种行为按照理论界的通说,属于典型的牵连犯,都属于为实现保险诈骗犯罪这一目的行为,而其方法或手段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应择一重从重处罚,而不实现数罪并罚,但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以便于司法实践操作,有利于加大对保险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
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为骗取保险金而实施伪造印章行为,当伪造印章行为已经完成,而实施保险诈骗尚未完成,如何处罚,有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应当以独立的数罪实行数罪并罚;有的认为,应当按牵连犯处理,择一重处;有的认为,应当以想像竞合犯,择一重处。我们认为,上述第一、第二种观点都存在一定的不足,没有分清一个预备犯和既遂犯竞合的问题。比较而言,第三种观点是合理的。就本罪而言,应当以保险诈骗罪的预备行为来论处。保险诈骗罪与伪造印章罪的法定刑前者重于后者,即使定预备犯也会放纵犯罪。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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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财险公司综合人员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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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职讲师”,是指XX人寿各分公司从事培训岗位的内勤工作人员,包括机构培训部讲师与三级机构培训岗。外勤讲师称为“外勤导师”,其管理办法为《外勤导师嘉许计划》。
第三条讲师的职级分为见习讲师、初级讲师、中级讲师、高级讲师、资深讲师五个级别。
第二章讲师组织管理架构
第四条总公司培训部训练管理处为专职讲师的主管部门,二级机构培训部(训练管理室)为专职讲师管理的直接负责部门,具体负责讲师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讲师的管理职责
1.总公司培训部训练管理处讲师管理职责:
(1)全系统讲师年度人力规划的督导;
(2)讲师管理办法细则的制定与执行;
(3)全系统专职讲师的职级考评、异动及档案管理;
(4)讲师激励与奖励措施的制定与执行;
(5)对二级机构讲师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辅导;
(6)组织讲师队伍的相关业务交流活动;
(7)各类培训班讲师的资源调配及管理;
2.二级机构培训部训练管理室讲师管理职责:
(1)机构年度讲师人力落实与呈报;
(2)本机构专职讲师的职级申报;
(3)讲师激励与奖励办法执行;
(4)后备讲师的选拔与培训;
(5)讲师授课效果的追踪与评估;
(6)举办各类讲师交流研讨会;
(7)机构讲师团的建立;
(8)讲师档案管理及品质管理;
(9)日常教学与授课。
第四章专职讲师职级的聘任与考核
第九条专职讲师职级的评定
讲师专业技术职级的评聘每年一次。讲师工作时间满6个月以上的纳入当年度评聘,不足6个月的参加下一年度评聘。
第十条专职讲师职级的评聘标准
1.见习讲师:新入司讲师即为见习讲师。
2.初级讲师评聘:入司半年以上,且从事讲师工作半年以上;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参加总公司举办的组训讲师培训班;能够讲授XX制式课程中的新人育成阶段训练课程,且授课效果良好;
第四章专职讲师职级的聘任与考核
3.中级讲师评聘
初级讲师任期一年以上,公司综合考评良好(参照人力资源部年终考核有关规定);能够讲授XX制式课程中的主任成长阶段训练课程,且授课效果良好;至少开发4个单元非制式课程(2课时/单元)。能够讲授PTT训练课程。
4.高级讲师评聘
中级讲师任期一年以上,公司综合考评良好(参照人力资源部年终考核有关规定);能够讲授部经理训练、辅导课程,且授课效果良好;至少开发两套非制式课程(不低于4课时/套),经总公司教材管理处审核备案,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能够开展教材研发工作,并参与总公司培训部的教材研发与编写;能够在总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班中进行授课。
5.资深讲师评聘
高级讲师任期一年以上,公司综合考评优秀(参照人力资源部年终考核有关规定);能够开展课程研发工作,并参与总公司培训部的教材研发与编写,且在全系统推广。
第四章专职讲师职级的聘任与考核
第十一条初次定级与破格晋升
为公司教育培训做出过重大贡献,在同业单位从事培训工作3年以上,成绩优异,虽不具备上述条件,亦可初次定级或破格申报最高晋升中级讲师;定级与破格晋升申请需报审总公司培训部和人力资源部。
第十二条各分公司讲师岗晋升(2010年涉及初级升中级)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述标准:
分公司年度三转达成率分公司讲师岗晋升比例(不高于当年度讲师岗总人数)
20%以下<=10%
20%(含)~25%(不含)<=20%
25%(含)~30%(不含)<=30%
30%(含)~35%(不含)<=40%
35%(含)~40%(不含)<=50%
40%(含)~50%(不含)<=60%
50%(含)以上<=70%
第六章讲师职级套转办法
第十五条调入讲师系列的级别套转,除必须符合讲师相应职级聘任条件外,主要依据其从事讲师工作或营销管理工作的时间和受训经历,具体原则如下:
1.组训调入专职讲师系列按照同级别套转,即初级对应初级、中级对应中级,依此类推。
2.在同业相关培训人员,根据受训情况、从业时间长短、可直接越级晋升,但必须报备总公司,并提供有效的培训证明。首次聘任级别不得高于中级。
3.公司个险系列营销部人员调入讲师系列套转讲师职级依据个人同业、公司各种培训参训情况,从业时间,进行定级。但必须报审总公司,并提供有效的培训证明。首次聘任级别不得高于中级。
4、讲师系列调入组训系列的按照同级别套转,即初级对应初级、中级对应中级,依此类推。

⑸ 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诚信情况的鉴定如何写

你是保险高管吗如果是的话,第一,你可以让你的秘书帮你代写,你口述。第二,你可以自己写,但是一定要如实写。以后是信用社会,诚实守信用的人会原来越吃香的。

⑹ 保险公司个险综合管理岗述职报告

本人xx,行政部保安员。入职时间20xx年10月8日。至今已在银泰的大家庭中度过了三个多月的时间。能够来到银泰工作。在这个充满关怀,充满愉悦氛围的大家庭中,我感到很荣幸。在这三个多月的工作中,我努力适应新的环境,接受正规专业的管理。使我受益匪浅,学到了很多知识,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基本掌握了作为一个保安员的工作职责。现将我这几个月来的工作做如下述职报告。一、努力提高自身整体素质1、在日常的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安员的职责,按照领导和主管的指挥调动认真完成工作。2、虚心向老员工学习,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的各项素质。3、熟悉并且熟练的掌握工作流程,做到仔细认真,不出差错。4、听从领导以及主管的工作安排,并.且做到无纰漏,良好的完成工作任务。5、注重自身仪容仪表,在岗期间端正态度,对于顾客的提问做到有求必应。耐心解释。
明确责任,做好工作,实现树立保卫部形象,提升保卫部地位的目标,为投资者看好家,护好院。
一、履行职责,积极工作,各方面工作取得新成绩。
2007年,保卫部紧紧围绕“以人为本建队伍、打防结合保稳定、管理创新求实效、真诚服务树形象”的工作方针,履行职责,尽心服务,为稳定生产经营秩序,减少企业物资流失积极工作,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消防大队全年共查出火险隐患107项,整改92项,有15项正在整改中;成功扑救火灾89起,其中厂区25起,生活区64起,扑救成功率100%;运送生产、生活用水13317车;参与工程改造、检修现场等监护执勤20次。护卫大队全年抓获拿摸偷盗人员1229人次;收缴废钢铁等物资35.3吨;安全押运废钢、生铁、合金等物资7197车;做好人好事81件。生产保卫科在坚持对全公司重点部位、要害岗位实行专项管理的同时,还对重点工程实行死看死守的保卫措施,确保热轧超薄带钢工程从设备安装到调试以及热试的顺利进行。
1、教育管理并重,提高员工素质
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以培养适应**发展要求的员工队伍为目标,严格队伍的教育、管理和培训,使员工的综合素质得到了较大的提高。
一是严格教育管理
全面提高员工队伍素质,高标准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是保卫部适应企业改革改制要求的主要途径。首先我们以先进性教育为契机,结合保卫工作和集团公司的形势,组织员工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集团公司改革改制等相关政策和精神,及时进行形势、任务、责任教育,不断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危机感和使命感。其次,针对部分员工自律意识差,法纪观念淡薄,道德缺失,与不法人员勾结损害企业利益的实际,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纪意识、自律意识为重点,利用一个半月的时间,在护卫队员中开展了“学规章、明法纪、找问题、挖根源、论危害、严整改”教育整顿活动,并对存在问题的员工进行了处理。再次,根据企业改制后的形势,重新修订了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制定了《内部管理特别规定》等相关的规章制度,发出了《致员工家属的一封公开信》,组织骨干力量深入到员工家中进行家访,向家属讲清保卫部的工作性质、公司目前的形势、员工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动员家属与单位一起做好员工的教育、提醒工作,共同筑牢安全屏障。与此同时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员工采取动员职工进行捐款的方式进行帮助。这些措施的施行,教育了员工,稳定了队伍,保证了机构调整、人员精干等改革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认真培训练兵
向素质要效率、向素质要战斗力是保卫部队伍建设的重点。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围绕保卫部的中心工作,有针对性的组织员工扎实开展岗位培训练兵活动。消防大队妥善处理安全防火检查、火灾扑救、服务生产建设以及战训练兵的矛盾,利用有限的时间扎实开展体能、技能等战训练兵活动,与**宾馆进行火场疏散、高空营救等联合模拟实战消防演练,不断丰富消防队员的实战经验,提高了消防队员扑救火灾和服务公司生产建设的能力。护卫大队针对进厂拿摸偷盗人员手段变换频繁,暴力威胁不断的严峻形势,以百工种技能大赛为契机,抽调实战经验丰富、业务素质过硬的骨干担任教官,以擒拿格斗等实用的技能为重点,对护卫队员进行集中实战技能训练,进一步提高了护卫队员的专业本领。
三是抓实作风建设
求真务实、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是做好保卫工作的基础,更是员工队伍整体素质的反映,我们从抓劳动纪律入手,从上岗前的操练到班中岗哨换班交接的程序,检查过往车辆人员的要领,以及内务、会风都进行了明确的要求。根据形势的需要,我们设立了督查室,专门负责对内部员工履行岗位职责
情况、执行工作纪律情况以及抓获人员处理等项工作的督导检查。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员工队伍的精神面貌有了较大改观,遵纪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进而带动了工作效率的提高。
2、严防细管,保卫防范工作进一步加强

-
强厂区管理,减少物资流失,既是员工群众关注的焦点,又是保卫部的核心工作。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在设施建设、制度规范方面加大了力度。积极建议并取得公司大力支持,在各个大门安装了先进的监控设备和监视系统,实现了监控手段的高科技化,达到了对进出厂大门昼夜全天候监控,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利用车辆偷盗从厂大门进出的可能。针对厂区四周没有完全封闭,部分地区厂区、居民区混杂等情况,在重点部位设置固定岗亭,扩大警戒半径。在公司的大力支持下,更新了所有巡逻车辆,车辆的使用主要用于一线单位,不仅加大了厂区巡逻的频率,提高了夜间的见警率,而且迅速提升了一线单位的快速反应能力,仅国庆节放假期间,就先后抓获到厂区内偷盗的机动车7台。为进一步规范厂区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厂区内闲杂人员、闲散车辆,从源头预防物资流失,建议集团公司制定了《出入厂车辆管理办法》,根据这个办法,为进入厂区的生产和工程建设车辆办理通行证,对不符合进厂条件的车辆一律禁止入厂。为保证此项制度的顺利进行,采取了增加门岗人员、领导带班等办法,顶住各种闲言碎语以及威胁,对违纪及盗公行为的车辆号码在各门岗公示,坚决禁止入厂,有效地控制了进厂车辆。在严把入口的同时,严格出厂车辆的检查,尽最大可能堵住利用机动车辆盗公现象的发生。为加强保卫人员执行规章制度的严肃性、自觉性,护卫大队实行派岗制,督查室人员及相关领导不定期深入厂区各部位进行督导检查。为防止对拿摸偷盗人员以罚代管,造成少罚多偷、重罚大偷的恶性循环,在东华分局归属地方政府后,保卫部严格执行治安处罚条例,对抓获的拿摸偷盗人员,凡是够治安处罚的,一律移交东华分局处理,既显示了法律的威严,又打掉了盗公人员的气焰。这些措施的实行,对于净化厂区环境、打击盗公行为,减少企业物资流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尽职尽责,全方位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在服务集团公司生产建设上,各科室队以“做改革的先锋、发展的栋梁、稳定的中坚”等建功立业活动为载体,以业务工作为切入点,围绕集团公司的生产建设,积极组织员工开展建功立业活动,在急、难、险、重的任务面前,广大员工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诠释着无私无畏、执著奉献的敬业精神。
2007年1月26日至2月7日,公司重点建设工程**厂点火试生产用水不足,消防大队出动全部车辆送水。由于连续送水造成了驾驶人员严重不足。在这关键时刻,共产党员、积极分子主动请缨,抛却个人得失,顶着零下三十多度的严寒一刻不停的忙碌在送水线上,力保试生产的顺利进行,受到了生产部、工程部、**厂等部门领导的高度评价。
在维护集团公司物资安全的实践中,全体护卫队员不怕严寒酷暑,不畏威逼恐吓,尽职尽责,严抓细查,有效地减少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2007年6月3日17时许,护卫大队中队长***带领三名护卫队员在**二号门查验出厂车辆时,发现一辆解放牌平头汽车的座位下藏有废钢,经细心查验进一步发现该车的工具箱内、大架子下均藏有废钢,遂及时将车辆及随车人员带回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经审理查明,这一诈骗团伙在2007年5月23日至6月3日期间,利用往**运送废钢之机,在改装的解放牌平头汽车大桥内存放钢坯配重检斤,再用一辆自重较轻的套牌空车检车皮的手段,先后六次诈骗**35.05吨废钢,为公司挽回了较大的损失。
2007年11月6日至11月27日,护卫大队的**、**等十六名护卫队员不畏艰辛,风餐露宿,安全顺利的完成了由***向冶金区押运3.6万吨液压铁的任务,受到了好评。
生产保卫科人员在加强对要害部位、岗位的检查和考核的同时,及时制定重点工程安全保卫工作预案,根据重点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及时调整人员,死看死守,确保了重点工程建设在良好的环境下施工。人防存车处克服人员少等困难,积极努力,完成了夏季对防空洞的维护,较好地组织冬季存车,为公司生产提供了便利。
从年初到现在,冶金区内的重点工程施工工地、事故抢救、大型文艺演出、现场警卫执勤等,我们都派出保卫人员到现场执勤,维持秩序。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在年终的评比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被评为公司和部内的先进。当然,还有不少同志立足本职,勤奋工作,为顺利完成全年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我们之所以能取得一定的成绩,离不开集团公司党政领导、全公司员工、家属对我们的支持与信任,也离不开保卫部全体员工的辛勤和努力,更离不开保卫部员工家属的无私奉献。在此,我代表保卫部,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地祝贺!向为保卫工作付出辛勤汗水的全体员工表示诚挚的谢意!向关心和支持我们工作的全体家属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客观的审视我们的工作,成绩固然重要,但现实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更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是在思想观念的转变上还存在差异,主要表现为我们的思维方式还不能更好的适应新机制、新体制的发展要求;二是部分员工私欲膨胀,不顾法纪,不顾前途,与不法人员内外勾结损害企业利益,害人害己;三是工作标准不高、要求不严,特别是部分管理者、领导者自身形象不佳,在群众中的威信低,难以带出一支过硬的员工队伍。这些问题如不加以迅速解决,树立保卫部形象,提升保卫部地位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二、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做好保卫工作
2008年是**集团实现股份制改革目标,按新体制、新机制运作的第一年,保卫部“看家护院”的基本职责不但没有削弱,在某种意义上讲更应加强。保护投资者利益,不仅有国有、民营的投资者利益,也有员工自己的投资利益,可以说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艰巨,使命更加神圣。
2008年工作方针:加强队伍建设,创新管理手段,预防打击并举,树立良好形象。
工作目标:
火灾扑救成功率达到98%以上,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群众满意率达80%以上,队伍形象有较大提升;员工无违法犯罪。
1、学法守法,练就过硬本领
看好家,护好院,防止物资流失,是保卫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好体现。实现这一目标,最根本的是如何筑牢心理防线,任威逼利诱而不为所动,坚守职责,坚守操行。一是积极组织学习宣传集团公司员工奖惩办法、保卫部内部管理特别规定,让全体员工明确哪些行为符合企业要求,对他人、对自己、对企业、对家庭有利;哪些行为不符合企业要求,对他人、对自己、对企业、对家庭有百害无一益。二是在肯定遵章守法典型事例和人物的同时,要对以往保卫部内部触犯刑律、违反规定的典型事件进行对比宣传,用员工身边的事例教育、警醒员工。三是建立员工操行档案,对一些有不良反映及事实的员工要记录在案,采取提醒、劝辞或选派得力人员帮助的办法,减少直至杜绝内勾外联、监守自盗现象的发生。四是严肃规章制度的执行,不管是谁,只要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就要按照规章制度严惩,不怕曝短,不怕丢脸。五是制定实施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对于重大问题,采取层层追究责任,全员都受教育的措施,增强团队精神。六是进一步完善家庭二道防线措施,发挥家属提醒、劝诫、帮助的作用,使员工练就一身打铁的硬功夫。
2、提高管理者形象,发挥带头人作用
上梁不正下梁歪,自身有病身自矮。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我们的一些管理人员,自身素质差,对自己要求松,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缠身,导致对部下只好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听之任之的办法,上行下效,致使一些员工对损害企业利益无所顾忌。因此,所有的管理者都要紧紧抓住企业实行新体制机制的契机,重塑形象,重树威信,积极做到遵章守纪带头,严抓细管到位,带出一支过硬的保卫队伍。每一名管理者都要细细品味“吏不畏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廉则吏不敢欺,公则民不敢慢。公生明、廉生威”的真谛。真正做到“慎小、慎初、慎独”,不为威逼所动,不为利诱所惑,不为私欲所诱,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堂堂正正,刚直不阿。在练就金刚不坏之躯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增强责任心和爱心。责任心就是要求我们要时刻把保护投资者利益放在心上,组织员工站好每班岗,放好每班哨,灵活运用预防、打击手段,在我们有效的看护下,把厂区变得固若金汤。爱心就是要求我们要关心、帮助、爱护我们的部下、员工,使他们能抵制诱惑,逐步成长,远离违法违纪,保证他们一生平安。不少的员工初涉社会,分辨是非的能力低,感情用事,好冲动。各级管理者要用心、用脑去管、去帮,既要管好八小时以内,又要管好八小时以外,保证他们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各级管理者要真正担负起自己的职责,才能无愧于所处的位置;只有担负起自己的职责,才能确保树立保卫部形象,提升保卫部地位目标的实现。
3、防微杜渐,把简单的事情做标准
“看好家,护好院”没有更复杂的技巧,只是把简单的动作重复上百遍、上千遍不走样。这就要求保卫部的所有人员要有耐心、恒心和诚心。一要筑牢车辆、人员入厂的防线,按规定严格控制进厂的车辆和人员,尤其是夜间进厂的车辆和人员,从入口就减少盗公的可能。二要严把车辆、人员出厂的检查关,严格按规定进行检查,尤其是对重点车辆要过细检查,不放过一点可疑的地方,使不法人员无机可乘。三是厂区内的巡逻蹲守要到位,要研究厂区各个部位以及不法人员的活动规律,增强机动性和灵活性,形成在不法人员眼里到处有警惕的眼睛和护卫队员的态势,在天网恢恢的防范中使其无处下手。四要落实护卫队员的训练计划,提高护卫队伍维护秩序、打击犯罪的能力,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五是积极争取公司在保卫设施方面的物质投入,加强硬件建设,构筑防范不法人员侵害投资者利益的铜墙铁壁。
4、做实专业工作,提升服务水平
要害岗位、重点部位的管理,消防工作,人防工程是保卫部的专业工作,是保卫部全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些工作对公司的生产、建设、居民生活至关重要。对于要害岗位、重点部位的管理,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进行,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经常性的检查、整改,查漏补缺,严控各类事故的发生。消防工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把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的原则,对所管区域的重要场所、重要部位,要重点检查预防,制定详细的火灾预案,及时扑救发生的各种火灾。要积极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员防控火灾的能力以及扑救初始火灾的能力,加强消防器具的管理,杜绝重大火灾的发生。同时,消防大队要一如既往地做好服务生产建设、服务员工群众工作。人防工程要在上级指导下,重点做好服务公司生产经营工作。部机关各科室要发挥自身作用,加强对基层单位的检查指导,提高全部的工作水平。要关心员工,解决工作岗位出现的各种问题,方便员工的工作。
同志们,新的一年,新的任务,我们要不辱使命,做好工作,用我们的辛勤努力,换来稳定和谐的环境和秩序,确保企业效益最大化,确保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确保员工个人的利益最大化。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⑺ 保险公司综合鉴定材料

伤残鉴定无需提供发票。
无论是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还是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医疗费用发票对鉴定结论没有参考价值,不需要向鉴定机构提交治疗费用发票,提交病历和影像资料、检查报告即可。发票交到了保险公司的,不影响进行伤残鉴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司法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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