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样迎接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
仅供参考: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审计的总体要求可概括为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经济性是指支出是否节约;效率性是指是否以最小的投入取得一定的产出或者是以一定的投入取得最大的产出;效果性是指是否达到目标。目前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目标取向,应围绕这三个要求来进行筹划、组织和实施,并在审计的基础上,提出恰如其分、切实可行的审计建议,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首先,是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效果性进行审计评价。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价,应以财务审查为重点,把握好专项资金的特点和用途,将总体工作目标分解和细化,对项目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评价。(一)审查和评价制定的项目计划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否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审批和立项,是否经过前期论证,是否存在项目过于分散、平均分配资金、投资重点不突出的问题,项目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实施,有无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地点、实施单位、内容以及项目规模等问题。如对我地2007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基金审计时,发现200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5509.39万元,当年结余-1187.32元。支出超标准,违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累计结余应控制在当年度集资基金总额的10%左右的要求。其主要原因,合管办于2007年初对合作医疗资金补偿标准进行了一次调整,没有经过科学论证,全面提高了报销补偿比例,使07年医疗基金报销支出较上一年有较大增加。(二)审查专项资金管理情况,检查资金的接收、分配、会计核算和管理等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性。重点检查相关部门、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章制度;资金分配是否以有关政策和规定为依据并严格把关;对资金的使用、拨付和管理是否跟踪反馈,是否按规定专账管理。我地在对农村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审计中发现,部分乡镇未能按照“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在使用范围、使用标准等方面都存在不规范现象,未能发挥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使用效果。(三)对救灾旦乏测何爻蛊诧坍超开、涉农补贴等专项资金,要审查款物的发放是否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检查分配依据的科学性、标准的合理性。基层发放款、物是否将分配对象和数额公开,发放过程中是否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其次,是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经济性进行审计评价。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节约有效,应在财务审计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标准,采用定量定性的分析方法,对专项资金的经济性作出审计评价。一是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同行业标准、历史对比资料以及市场情况等,尽量使标准量化,以利于定量分析;二是要保证一定的调查量,调查抽样要兼顾好中差等多个层面,以保证评价客观和公正;三是看主流、抓重点,使审计结论切合事项全貌,抓住问题要害。再次、是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评价。专项资金的效率性审计评价,应分别从建成项目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并如期发挥效益,有无因立项不准、责任不清、管理不善或工程质量等原因,造成损失浪费或事故隐患的问题;并通过走访、实地查看形式,对未按期完成的建设项目进行调查等,从检查共性、个性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入手,检查分析项目立项、建设情况及投资效益。如对我地第六期农业综合开发审计调查发现,某镇科技示范区蔬菜大棚由于设计不够合理,大棚抗风载及雪载能力不够强,受前期风灾影响,造成48个大棚中有6个坍塌,10个部分损坏。且项目区内还存在排水不畅,灌水设备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灌水管道堵塞等问题。另外一“大口井”项目发挥的使用效益不够明显,主要原因是配电设施跟不上,导致建好的储水设施处于闲置状态,形成了资产闲置及损失,审计后,我们从防止项目资金浪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这一目标出发,提出了今后在实施此类项目时,应采取审慎原则,严格管理控制的审计
2. 2019年农业保险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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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代农业保险已有70多年的发展历史,历经建国前20年代的小范围内试办、50年代农业保险的兴起和停办、80年代前期的恢复和试办等阶段。1982年到1986年的恢复试办阶段,政府干预力量较为得力,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代表政府垄断经营。在业务经营中不大考虑盈亏问题,经营的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实行全国统一核算,盈亏由保险公司内部险种互补,亏损可由其他险种的盈利弥补。运作过程中,这种方式渐露缺陷。一方面对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统一核算,盈亏互补,不利于调动保险公司经营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政府考核保险公司的绩效。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大干大赔,小干小赔”的局面使保险公司倾向于减少农业保险的供给,而加大盈利性险种的经营。1987年6月,政府决定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特设农村保险业务部,专门从事农业保险的经营,并从1988年开始以省为范围,实行农业保险单独核算,但由于政府未能理顺与保险公司、农民之间的关系,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更加集中,巨额亏损使得经营农业保险难以维继。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建了农牧业保险公司。新疆建设兵团保险公司开办的农业保险属于行业性保险,对象主要是新疆农垦系统的农场,以工补农,国家财政也给予巨大支持。但随着该公司改制,农险业务也呈下滑趋势。1991年和1996年,中央、国务院分别做出“在各级政府支持下,建立多层次、相互联系的农村专项保险基金,逐步建立农村灾害补偿制度”和“发展农村合作保险”“逐步建立各类农业保险机构”,“为避免农业保险机构因承保种养业保险造成亏损,国家将在政策上给予适当扶持”等决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转变经营方式,委托地方政府代办、与地方及其他经济组织合办发展合作农业保险等多种经营模式的试点工作。上述试点,对我国农业保险的运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由于缺少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资金支持,大部分经营性试验陆续停办。特别是农业保险合作社,虽然可以有效解决保险经营中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但由于农民保险意识淡漠,保险合作社规模难以扩大,面临筹集保险基金难等问题,而且保险合作社赔偿能力有限,对农民吸引力不大。我国农业保险自1982年开始恢复,到高峰期的1992年,农业险保费收入达8.2亿元,但赔付率高达116%,完全是亏本经营。从1996年起,农业保险规模逐年萎缩,2001年农业保险规模跌到20多年来的最低谷,农险保费收入仅3亿元,占保险业总保费的0.14%,农业保险密度仅为0.38元,农业保险深度仅为0.02%,是近20年来下滑幅度最大的一年。全国2.3亿农户,户均保费不足2元。总的看,自我国恢复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尽管农业保险在一定时期内取得了成绩,但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有效需求不足以支持一个完全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商业保险公司由于担心亏损,而不愿涉足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业务量逐年呈负增长,市场“失灵”。我国用了23年的时间,得出了与国际农业保险同行相同的结论:农业保险不能实行商业化运作。
3. 2021年农业保险政策是是什么呢
一、制定背景
为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保障农民稳定增收,根据《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甬农保〔2021〕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
2021年度,重点在全区范围内试点推广早、晚稻种植“完全成本+收益”保险,宁波市农险办将适时推出杂交水稻制种、小麦、生猪保障水平提高方案,全面推进种业产业险种开发,继续做好乡村产业基础险种及创新险种开发。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早、晚稻种植“完全成本+收益”保险全域试点。试点期间,早、晚稻种植新旧2款保险产品同时存在,规模种植户自行投保,散户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中投保,依照农户自行选择投保险种、投保额的原则,做到自愿投保、愿保尽保、应保尽保。宁波市农险办将加快开展杂交稻制种、小麦种植以及生猪生产完全成本调查,试点新版保险产品,提高风险保障水平。
(二)全面推进种业产业险种开发。宁波市农险办将积极开展我市粮食、蔬菜、畜禽、水产等省级以上审定推广品种的制种产业险种开发,分散制种及推广风险,促进我市种业企业稳定发展,增强抗风险能力,推动种业强市建设。
(三)加大乡村产业基础险种开发力度。按照《宁波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农保〔2020〕5号)关于到2025年乡村产业险种全覆盖的要求,宁波市农险办将鼓励农险经营机构加大研发力度,全方位、多层次推进险种开发,落实有关新险种保护规定,研究新险种开发财政奖励措施,2021年计划推进火龙果、蓝莓、肉牛、小青龙、缢蛏等种养殖以及生猪运输等保险产品开发。
(四)有序推进创新性险种开发。宁波市农险办将针对部分农业产业受气候变化影响大,定损难等现状,鼓励农险经营机构深入生产一线,充分了解产业发展痛点,坚持微利可持续的发展原则,开发气象指数、农产品品质、价格指数、保险加期货等创新险种。继续推进“政策性保险+商业附加保险”试点,对投入大、收益高的地方特色乡村产业和现代农业园区,继续鼓励探索政策性保险叠加商业保险或纯商业保险的试点,各级财政继续给予政策扶持。
(五)优化保险机构运行模式,促进农业保险市场有序竞争。中央险种和地方特色险种继续由共保经营,适时对份额进行优化调整。鼓励合格的保险经营机构独立参与农业保险市场,适度竞争,激发农业保险市场活力,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六)开展险种绩效评估和经营业务跟踪工作。宁波市农险办将对试点期已满3年的险种开展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修改保险条款、保额、费率以及财政补贴比例。修订大棚作物种植保险、露地蔬菜种植保险等险种条款,完善条款表述内容,优化赔偿处理方式。回溯、评估、清理长期无经营业务或覆盖率较低的险种。
(七)建设农业保险信息化监管与服务平台。宁波市农险办将探索数字农险监管新模式,建设农业保险监管服务系统,集合农业农村大数据和农险数据,避免重复投保、虚假投保事件发生,通过浙里办、浙政钉以及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公众微号,创建农业保险产品超市,开展保险知识及产品线上宣传,推动线上投保、投诉、理赔,提高农业保险监管服务水平。适时组织农业保险专题培训,提升农业保险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强服务“三农”意识,提升服务“三农”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及时完成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区农险办按照乡村振兴对农业保险工作的考核要求,切实保障农业保险财政扶持资金,逐步改变农业扶持方式,将部分农业补贴逐渐向农业保险转变。各镇、街道和农险经营机构要积极配合区农险办根据省、市农业保险绩效考核办法,围绕组织落实、规范管理、资金保障、保险覆盖、农户满意度等5方面内容及时完成农业保险绩效自评工作,自评报告在12月底前报市农险办。
(二)加快财政补助资金结算。市农险办继续委托第三方开展审计,并从2021年开始采用年初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直接向保险经营机构拨付市级及以上农业保险专项资金。区农险办也采用年初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拨付区级应承担的保险补助资金,并在收到市农险办提供的农业保险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后2个月内,完成与保险经营机构上一年度的资金结算。
(三)加强总结宣传。区农险办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将通过制作宣传小册子、画报、信息推送、上门宣讲、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确保农户有渠道、能及时熟悉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及特点,不断提升农户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同时,及时对险种开发、推广、承保理赔、监管等工作做好年度总结,不断提升农业保险管理水平。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4. 保监会 主席 农业保险 讲话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变迁与创新
新中国成立后,农业保险经历了初期的迅猛发展、中期的停滞和改革开放以来的持续发展。政府干预与农业保险发展的每一阶段都休戚相关,农业保险的兴起、快速发展、持续稳定发展、萎缩及停办,都是政府干预的直接或间接结果。
(一)新中国农业保险业初期的迅猛发展:1949年至1958年
建国初期,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百废待兴的局面。因此,当时农村经济制度安排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农业生产的复苏,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恢复和重工业倾斜发展战略的实施开辟道路。194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成立,并迅速在全国建立了分支机构。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一直是支柱产业,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为恢复在战争中受到破坏的农业生产,巩固土地改革的成果,刚刚成立的中国人保于1950年就将农业保险提上了议事日程,最初试办的农业保险主要借鉴了前苏联的模式和经验,并与当时的行政中心工作——土改、抗美援朝结合在一起,以政治任务的形式推进。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期的停滞:1959年至1981年
在建国初期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全面完成的情况下,决策层思想上的冒进主义和工业化冲动开始抬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国家实现了对产权形式的垄断。当时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各界都认为,保险是资金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无谓转移,保险取代了财政的职能,只会增加国家的管理成本。与此同时,农村合作化进程完成,农村私人产权转变为国家控制的垄断产权安排,人民公社已经承担起防范风险、分担损失、保障农业生产的职能,农村保险已无存在的必要。这样,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保险都已失去了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政府于1958年12月决定,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自此,国内保险业务全面退出,农村保险业务被迫停办,这一次停办就一直停到1981年。
(三)市场化改革时期农业保险的蓬勃发展:1982年至1992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开始建立和普遍实行农业家庭承包责任制,最终废除了人民公社体制,同时农业、农村经济制度也逐步完善。1982年,国务院为农业保险在新时期的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定,1982年2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中指出:“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保险工作如何为八亿农民服务,是必须予以重视的一个课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落实农村经济政策的需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做好准备,逐步试办农村财产保险、畜牧保险等业务。”至此,我国的农业保险在经历了1958年停办的24年的空白之后,在改革开放的大幕下揭开了新的篇章,中国农村保障体系又逐渐由国家救济转向农业保险。同年,中国人保全面恢复试办农业保险,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规模的农业保险试验。从试办到1993年,是由低速增长到高速增长的发展过程,农业保险得到了快速平稳的发展。
该阶段的农业保险发展确实体现了政府职责,但并不全面,具有隐性化特征。政府并没有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只是给予了开展农业保险项目的中国人保一定的政策鼓励和财政支持,缺乏系统的管理,这对建立完善有效的农业保险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可以说,政府在该阶段的行为还比较含蓄。此外,尽管政府出台了很多政策指导农业保险发展,但并未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不能对农业保险的开展实施有效监管,不利于农业保险的长期稳定发展。因此,政策的变动会对农业保险的开展产生很大影响,这也是下一个阶段农业保险进入萎缩徘徊阶段的重要诱因。
(四)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时期农业保险制度的探索与困扰:1993年至今
这一阶段农业保险经历了改革开放以来前期的迅速发展后,进入萎缩徘徊阶段;同时,随着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2004年始至今年,连续七年中央一号文件均为涉农文件,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推动下,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全方位推进,农业保险取得了长足发展。因此,这一阶段又可以划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农业保险萎缩徘徊阶段——政府职责缺位(1993年至2003年),农业保险恢复发展阶段——政府职责归位(2004年至今)。
1.农业保险萎缩徘徊阶段(1993年至2003年):政府职责缺位
1992年春邓小平视察南方重要讲话的发表和中共十四大的召开,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农业和农村经济制度沿市场经济方向变迁的速度加快。然而,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所期望的农业保险高速发展的局面并没有产生。当时,农业保险已涉及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各个领域,险种已从1982年恢复试办时仅有的生猪、大牲畜等几个险种,发展到棉花、水稻、烤烟、鸡、兔、羊、对虾养殖、扇贝养殖等近百个险种,而且还不断开发了商品性农业、开发性农业、科技兴农等项目保险的新险种,如:塑料大棚保险、海塘坝保险、地瓜脱毒保险等险种,大大促进了科技推广工作;部分险种,如麦场火灾保险、棉花保险、烟叶保险等已在全国大面积开展。但是,从规模上来看,1993年至今,是农业保险由高速增长到低速增长的滑坡过程,农业保险的发展陷入困境。1992年底,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已达8.17亿元,占当年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2.57%,但到1997年底,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占财产保费收入的1.18%;1998年至今,农业保险滑坡更加严重,到2000年,农业保险收入仅占财产保险收入的0.66%,2004年更是进一步滑落到0.35%。总的来看,农业保险收入占财产保险收入的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这与整个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势头显得格格不入。
在这个时期,政府本着农业保险商业化经营的原则,因而对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几乎没有任何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也就是说,政府在这段时期的农业保险中没有承担其相应的职责,而是放任农业保险的发展,让其自主探索。而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品属性决定了商业保险公司不可能提供有效供给,而在没有政府财政补贴的情况,农民不愿、也无力支付较高的保险费。农险的经营主体不得不压缩原有的农险业务,使得农业保险市场进入日益萎缩的恶性循环状态。故此,政府缺位是导致1993年至2003年农业保险萎缩徘徊的唯一原因。
2.农业保险恢复发展阶段(2004年至今):政府职责归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不同于其他产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面临着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威胁,无论哪一种风险,都有可能对农业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自由化的冲击下,这些风险的作用更加显化和复杂化。从我国当前的农村经济形势看,农业仍比较落后,各种各样的风险都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的落后状况并不能很快改变。因此,目前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状态将严重制约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而波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值得庆幸的是,目前政府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正积极推进农业保险试点。近年来,中国保监会始终把促进农业保险发展、为“三农”提供保险服务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积极研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
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的全方位推进,带来了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良机,政府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有目共睹。随着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的深度和广度的进一步提升,我国农业保险呈现区域化发展特征,少数地区或因地区农业的特点和优势,或因地方政府的重视,或因探索到一种合适的制度模式等,农业保险得到较快发展。这些区域特色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探索对当地的农业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总体而言,从2004年以来,在政府主体的推动下,我国农业保险开始进入迅速恢复阶段,且势头渐长,已初具规模。我国农业保险已经开始进入政府诱导发展阶段,各级政府在政策指导、财政补贴、法律监管等方面开始承担应尽职责。当然,其间必然会有许多难以克服的难题,但随着政府职责的归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进入了新时期的制度创新阶段。
1982年到1986年的恢复试办阶段,政府干预力量较为得力,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代表政府垄断经营。在业务经营中不大考虑盈亏问题,经营的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实行全国统一核算,盈亏由保险公司内部险种互补,亏损可由其他险种的盈利弥补。运作过程中,这种方式渐露缺陷。一方面对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统一核算,盈亏互补,不利于调动保险公司经营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政府考核保险公司的绩效。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大干大赔,小干小赔”的局面使保险公司倾向于减少农业保险的供给,而加大盈利性险种的经营。
1987年6月,政府决定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特设农村保险业务部,专门从事农业保险的经营,并从1988年开始以省为范围,实行农业保险单独核算,但由于政府未能理顺与保险公司、农民之间的关系,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更加集中,巨额亏损使得经营农业保险难以维继。
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建了农牧业保险公司。新疆建设兵团保险公司开办的农业保险属于行业性保险,对象主要是新疆农垦系统的农场,以工补农,国家财政也给予巨大支持。但随着该公司改制,农险业务也呈下滑趋势。
1991年和1996年,中央、国务院分别做出“在各级政府支持下,建立多层次、相互联系的农村专项保险基金,逐步建立农村灾害补偿制度”和“发展农村合作保险”“逐步建立各类农业保险机构”,“为避免农业保险机构因承保种养业保险造成亏损,国家将在政策上给予适当扶持”等决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转变经营方式,委托地方政府代办、与地方及其他经济组织合办发展合作农业保险等多种经营模式的试点工作。上述试点,对我国农业保险的运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由于缺少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资金支持,大部分经营性试验陆续停办。特别是农业保险合作社,虽然可以有效解决保险经营中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但由于农民保险意识淡漠,保险合作社规模难以扩大,面临筹集保险基金难等问题,而且保险合作社赔偿能力有限,对农民吸引力不大。
我国农业保险自1982年开始恢复,到高峰期的1992年,农业险保费收入达8.2亿元,但赔付率高达116%,完全是亏本经营。从1996年起,农业保险规模逐年萎缩,2001年农业保险规模跌到20多年来的最低谷,农险保费收入仅3亿元,占保险业总保费的0.14%,农业保险密度仅为0.38元,农业保险深度仅为0.02%,是近20年来下滑幅度最大的一年。全国2.3亿农户,户均保费不足2元。
总的看,自我国恢复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尽管农业保险在一定时期内取得了成绩,但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有效需求不足以支持一个完全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商业保险公司由于担心亏损,而不愿涉足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业务量逐年呈负增长,市场“失灵”。我国用了23年的时间,得出了与国际农业保险同行相同的结论:农业保险不能实行商业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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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史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变迁与创新
新中国成立后,农业保险经历了初期的迅猛发展、中期的停滞和改革开放以来的持续发展。政府干预与农业保险发展的每一阶段都休戚相关,农业保险的兴起、快速发展、持续稳定发展、萎缩及停办,都是政府干预的直接或间接结果。
(一)新中国农业保险业初期的迅猛发展:1949年至1958年
建国初期,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百废待兴的局面。因此,当时农村经济制度安排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农业生产的复苏,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恢复和重工业倾斜发展战略的实施开辟道路。194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成立,并迅速在全国建立了分支机构。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一直是支柱产业,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为恢复在战争中受到破坏的农业生产,巩固土地改革的成果,刚刚成立的中国人保于1950年就将农业保险提上了议事日程,最初试办的农业保险主要借鉴了前苏联的模式和经验,并与当时的行政中心工作——土改、抗美援朝结合在一起,以政治任务的形式推进。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期的停滞:1959年至1981年
在建国初期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全面完成的情况下,决策层思想上的冒进主义和工业化冲动开始抬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国家实现了对产权形式的垄断。当时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各界都认为,保险是资金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无谓转移,保险取代了财政的职能,只会增加国家的管理成本。与此同时,农村合作化进程完成,农村私人产权转变为国家控制的垄断产权安排,人民公社已经承担起防范风险、分担损失、保障农业生产的职能,农村保险已无存在的必要。这样,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保险都已失去了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政府于1958年12月决定,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自此,国内保险业务全面退出,农村保险业务被迫停办,这一次停办就一直停到1981年。
(三)市场化改革时期农业保险的蓬勃发展:1982年至1992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开始建立和普遍实行农业家庭承包责任制,最终废除了人民公社体制,同时农业、农村经济制度也逐步完善。1982年,国务院为农业保险在新时期的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定,1982年2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中指出:“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保险工作如何为八亿农民服务,是必须予以重视的一个课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落实农村经济政策的需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做好准备,逐步试办农村财产保险、畜牧保险等业务。”至此,我国的农业保险在经历了1958年停办的24年的空白之后,在改革开放的大幕下揭开了新的篇章,中国农村保障体系又逐渐由国家救济转向农业保险。同年,中国人保全面恢复试办农业保险,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规模的农业保险试验 。从试办到1993年,是由低速增长到高速增长的发展过程,农业保险得到了快速平稳的发展。
该阶段的农业保险发展确实体现了政府职责,但并不全面,具有隐性化特征。政府并没有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只是给予了开展农业保险项目的中国人保一定的政策鼓励和财政支持,缺乏系统的管理,这对建立完善有效的农业保险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可以说,政府在该阶段的行为还比较含蓄。此外,尽管政府出台了很多政策指导农业保险发展,但并未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不能对农业保险的开展实施有效监管,不利于农业保险的长期稳定发展。因此,政策的变动会对农业保险的开展产生很大影响,这也是下一个阶段农业保险进入萎缩徘徊阶段的重要诱因。
(四)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时期农业保险制度的探索与困扰:1993年至今
这一阶段农业保险经历了改革开放以来前期的迅速发展后,进入萎缩徘徊阶段;同时,随着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2004年始至今年,连续七年中央一号文件均为涉农文件,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推动下,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全方位推进,农业保险取得了长足发展。因此,这一阶段又可以划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农业保险萎缩徘徊阶段——政府职责缺位(1993年至2003年),农业保险恢复发展阶段——政府职责归位(2004年至今)。
1.农业保险萎缩徘徊阶段(1993年至2003年):政府职责缺位
1992年春邓小平视察南方重要讲话的发表和中共十四大的召开,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农业和农村经济制度沿市场经济方向变迁的速度加快。然而,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所期望的农业保险高速发展的局面并没有产生。当时,农业保险已涉及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各个领域,险种已从1982年恢复试办时仅有的生猪、大牲畜等几个险种,发展到棉花、水稻、烤烟、鸡、兔、羊、对虾养殖、扇贝养殖等近百个险种,而且还不断开发了商品性农业、开发性农业、科技兴农等项目保险的新险种,如:塑料大棚保险、海塘坝保险、地瓜脱毒保险等险种,大大促进了科技推广工作;部分险种,如麦场火灾保险、棉花保险、烟叶保险等已在全国大面积开展。但是,从规模上来看,1993年至今,是农业保险由高速增长到低速增长的滑坡过程,农业保险的发展陷入困境。1992年底,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已达8.17亿元,占当年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2.57 %,但到1997年底,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占财产保费收入的1.18%;1998年至今,农业保险滑坡更加严重,到2000年,农业保险收入仅占财产保险收入的0.66%,2004年更是进一步滑落到0.35%。总的来看,农业保险收入占财产保险收入的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这与整个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势头显得格格不入。
在这个时期,政府本着农业保险商业化经营的原则,因而对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几乎没有任何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也就是说,政府在这段时期的农业保险中没有承担其相应的职责,而是放任农业保险的发展,让其自主探索。而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品属性决定了商业保险公司不可能提供有效供给,而在没有政府财政补贴的情况,农民不愿、也无力支付较高的保险费。农险的经营主体不得不压缩原有的农险业务,使得农业保险市场进入日益萎缩的恶性循环状态。故此,政府缺位是导致1993年至2003年农业保险萎缩徘徊的唯一原因。
2.农业保险恢复发展阶段(2004年至今):政府职责归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不同于其他产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面临着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威胁,无论哪一种风险,都有可能对农业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自由化的冲击下,这些风险的作用更加显化和复杂化。从我国当前的农村经济形势看,农业仍比较落后,各种各样的风险都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的落后状况并不能很快改变。因此,目前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状态将严重制约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而波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值得庆幸的是,目前政府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正积极推进农业保险试点。近年来,中国保监会始终把促进农业保险发展、为“三农”提供保险服务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积极研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
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的全方位推进,带来了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良机,政府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有目共睹。随着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的深度和广度的进一步提升,我国农业保险呈现区域化发展特征,少数地区或因地区农业的特点和优势,或因地方政府的重视,或因探索到一种合适的制度模式等,农业保险得到较快发展。这些区域特色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探索对当地的农业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总体而言,从2004年以来,在政府主体的推动下,我国农业保险开始进入迅速恢复阶段,且势头渐长,已初具规模。我国农业保险已经开始进入政府诱导发展阶段,各级政府在政策指导、财政补贴、法律监管等方面开始承担应尽职责。当然,其间必然会有许多难以克服的难题,但随着政府职责的归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进入了新时期的制度创新阶段。
1982年到1986年的恢复试办阶段,政府干预力量较为得力,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代表政府垄断经营。在业务经营中不大考虑盈亏问题,经营的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实行全国统一核算,盈亏由保险公司内部险种互补,亏损可由其他险种的盈利弥补。运作过程中,这种方式渐露缺陷。一方面对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统一核算,盈亏互补,不利于调动保险公司经营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政府考核保险公司的绩效。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大干大赔,小干小赔”的局面使保险公司倾向于减少农业保险的供给,而加大盈利性险种的经营。
1987年6月,政府决定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特设农村保险业务部,专门从事农业保险的经营,并从1988年开始以省为范围,实行农业保险单独核算,但由于政府未能理顺与保险公司、农民之间的关系,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更加集中,巨额亏损使得经营农业保险难以维继。
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建了农牧业保险公司。新疆建设兵团保险公司开办的农业保险属于行业性保险,对象主要是新疆农垦系统的农场,以工补农,国家财政也给予巨大支持。但随着该公司改制,农险业务也呈下滑趋势。
1991年和1996年,中央、国务院分别做出“在各级政府支持下,建立多层次、相互联系的农村专项保险基金,逐步建立农村灾害补偿制度”和“发展农村合作保险”“逐步建立各类农业保险机构”,“为避免农业保险机构因承保种养业保险造成亏损,国家将在政策上给予适当扶持”等决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转变经营方式,委托地方政府代办、与地方及其他经济组织合办发展合作农业保险等多种经营模式的试点工作。上述试点,对我国农业保险的运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由于缺少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资金支持,大部分经营性试验陆续停办。特别是农业保险合作社,虽然可以有效解决保险经营中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但由于农民保险意识淡漠,保险合作社规模难以扩大,面临筹集保险基金难等问题,而且保险合作社赔偿能力有限,对农民吸引力不大。
我国农业保险自1982年开始恢复,到高峰期的1992年,农业险保费收入达8.2亿元,但赔付率高达116%,完全是亏本经营。从1996年起,农业保险规模逐年萎缩,2001年农业保险规模跌到20多年来的最低谷,农险保费收入仅3亿元,占保险业总保费的0.14%,农业保险密度仅为0.38元,农业保险深度仅为0.02%,是近20年来下滑幅度最大的一年。全国2.3亿农户,户均保费不足2元。
总的看,自我国恢复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尽管农业保险在一定时期内取得了成绩,但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有效需求不足以支持一个完全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商业保险公司由于担心亏损,而不愿涉足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业务量逐年呈负增长,市场“失灵”。我国用了23年的时间,得出了与国际农业保险同行相同的结论:农业保险不能实行商业化运作。
6. 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报告
仅供参考: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审计的总体要求可概括为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经济性是指支出是否节约;效率性是指是否以最小的投入取得一定的产出或者是以一定的投入取得最大的产出;效果性是指是否达到目标。目前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目标取向,应围绕这三个要求来进行筹划、组织和实施,并在审计的基础上,提出恰如其分、切实可行的审计建议,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首先,是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效果性进行审计评价。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价,应以财务审查为重点,把握好专项资金的特点和用途,将总体工作目标分解和细化,对项目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评价。(一)审查和评价制定的项目计划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否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审批和立项,是否经过前期论证,是否存在项目过于分散、平均分配资金、投资重点不突出的问题,项目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实施,有无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地点、实施单位、内容以及项目规模等问题。如对我地2007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基金审计时,发现200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5509.39万元,当年结余-1187.32元。支出超标准,违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累计结余应控制在当年度集资基金总额的10%左右的要求。其主要原因,合管办于2007年初对合作医疗资金补偿标准进行了一次调整,没有经过科学论证,全面提高了报销补偿比例,使07年医疗基金报销支出较上一年有较大增加。(二)审查专项资金管理情况,检查资金的接收、分配、会计核算和管理等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性。重点检查相关部门、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章制度;资金分配是否以有关政策和规定为依据并严格把关;对资金的使用、拨付和管理是否跟踪反馈,是否按规定专账管理。我地在对农村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审计中发现,部分乡镇未能按照“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在使用范围、使用标准等方面都存在不规范现象,未能发挥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使用效果。(三)对救灾旦乏测何爻蛊诧坍超开、涉农补贴等专项资金,要审查款物的发放是否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检查分配依据的科学性、标准的合理性。基层发放款、物是否将分配对象和数额公开,发放过程中是否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其次,是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经济性进行审计评价。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节约有效,应在财务审计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标准,采用定量定性的分析方法,对专项资金的经济性作出审计评价。一是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同行业标准、历史对比资料以及市场情况等,尽量使标准量化,以利于定量分析;二是要保证一定的调查量,调查抽样要兼顾好中差等多个层面,以保证评价客观和公正;三是看主流、抓重点,使审计结论切合事项全貌,抓住问题要害。再次、是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评价。专项资金的效率性审计评价,应分别从建成项目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并如期发挥效益,有无因立项不准、责任不清、管理不善或工程质量等原因,造成损失浪费或事故隐患的问题;并通过走访、实地查看形式,对未按期完成的建设项目进行调查等,从检查共性、个性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入手,检查分析项目立项、建设情况及投资效益。如对我地第六期农业综合开发审计调查发现,某镇科技示范区蔬菜大棚由于设计不够合理,大棚抗风载及雪载能力不够强,受前期风灾影响,造成48个大棚中有6个坍塌,10个部分损坏。且项目区内还存在排水不畅,灌水设备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灌水管道堵塞等问题。另外一“大口井”项目发挥的使用效益不够明显,主要原因是配电设施跟不上,导致建好的储水设施处于闲置状态,形成了资产闲置及损失,审计后,我们从防止项目资金浪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这一目标出发,提出了今后在实施此类项目时,应采取审慎原则,严格管理控制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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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旗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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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名思义,设计计划就是根据需要而设计,不会把这个计划付诸实施,实施计划就是需要付诸实行,在计划方面会有很多的不同,实施计划更务实且能在现实中实现,而设计计划可以说就是弄一个展望的蓝图而已。
计划安排包括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就是分几个阶段进行,比如:第一阶段(时间段)干什么,第二阶段(时间段)干什么,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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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范文【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2015-2018年)》,全面提升我省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xx政[2015]46号),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策部署,将提升职业院校管理水平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任务,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现代职业学校制度,强化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进一步更新管理理念、加强制度建设、创新运行机制、改进方式方法、提升管理水平,加快实现职业院校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构建具有xx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2016年起,在全省范围实施《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2015-2018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通过开展六大行动,用三年左右时间,使全省职业院校管理理念全面更新,办学行为更加规范,办学活力显著增强,办学质量不断提高,现代学校制度逐步完善,依法治校、自主办学、民主管理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多元参与的职业院校质量评价体系不断完善,职业教育服务能力、吸引力、核心竞争力和社会美誉度明显提高。
三、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认真查摆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1.开展诚信招生专项治理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职业院校要加强招生政策和工作纪律的宣传教育,结合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和布局调整,面向社会公开承诺诚信招生、阳光招生,规范招生简章。各职业院校主要领导和招生工作相关人员要签订招生责任书,杜绝虚假宣传、有偿招生等违规违纪现象。对招生、办学严重违规的职业院校,一经核实,坚决停止招生。省教育厅每年公布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通报制度。
2.开展学籍信息核查活动。各职业院校校(院)长为学籍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落实学籍电子注册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充分利用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学籍电子注册、学籍异动、学生信息变更等环节的管理,认真进行学籍信息的核查,确保学籍电子档案数据准确、更新及时、程序规范,坚决杜绝虚假学籍、重复注册等现象。进一步完善职业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省、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下同)建立学籍信息定期抽查制度。
3.开展教学标准落地活动。按照《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和《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等文件要求,完善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强化教学过程管理,杜绝课程开设与教学实施随意变动等现象。认真开展职业院校专业教学标准执行情况自查活动,自查报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开展实习管理规范活动。规范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严格执行学生实习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学生实习全过程跟踪监管与考核评价机制,落实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信息通报等安全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针对学生所学专业面向的职业岗位群安排学生顶岗实习岗位,杜绝学校与企业以增收为目的,安排学生实习。
5.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平安校园”等级创建活动和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工作机制,层层落实综治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加强学校安全精细化管理,完善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以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强化督导检查和隐患排查,采取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有效消除水电、消防、餐饮、交通和实训等方面安全隐患。强化安全教育宣传,落实安全教育课程,开展安全教育周等多种形式教育宣传活动;定期组织安全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6.开展财务管理规范活动。各职业院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增强绩效意识,夯实会计基础工作。严格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建立完善学校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财务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学生资助等专项资金的过程控制,规范会计行为,防止和杜绝虚报虚列、违规使用资金等现象的发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开展管理制度标准建设行动,不断完善现代职业学校制度
7.加快学校章程建设。依法制定和完善具有各自特色的学校章程,实现职业院校一校一章程,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公布实施。以章程建设为核心,建立学校、行业企业、地方政府共同参与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加强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8.实行“一校一策”目标管理。推进职业院校分类管理和建设,根据不同的办学定位和办学基础,实行“一校一策”目标管理,下达高职院校建设目标责任书,从专业建设、队伍建设、科研工作、校企合作、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2016-2018年各年度建设目标、办学要求和考核指标,促进内涵发展和特色发展。建立绩效目标考核机制,设立绩效奖补资金,每年对学校的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补经费、调整招生计划等政策方面支持。
9.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标准。建立健全管理有序、标准严谨、流程清晰、监督有据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体系,理顺和完善教学、学生、后勤、安全、科研和人事、财务、资产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标准及工作流程,确保制度完整、有效,学校管理无盲区。
10.强化制度标准落实。树立学校章程法定意识,加强对管理制度、标准的宣传和学习,明确落实管理制度、标准的奖惩机制,强化管理制度、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不断提升学校管理执行力。
(三)开展管理队伍能力建设行动,提高管理人员专业化水平
11.加强学校管理人员能力建设。职业院校要适应发展需求,遵循管理人员成长规律,以提升岗位胜任力为重点,加强学校管理人员能力建设。围绕学校发展、育人文化、课程教学、教师成长、内部管理等方面,结合学校实际和不同管理岗位特点,细化校(院)长、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等能力要求,有效引导管理人员不断提升岗位胜任力。
12.加强培养培训。建立健全职业院校管理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持续开展全省高校领导干部办学治校能力研讨活动,持续实施职业院校师资和管理人员xx台联合培养计划,培养造就一批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名校长和办学理念先进的管理骨干。实施《xx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计划(2014-2017年)》,完成新一轮管理人员全员培训,不断提升管理人员的敬业精神和业务能力。
13.强化激励保障。完善管理人员选拔聘用办法,拓展管理人员的发展空间和上升通道,形成有利于优秀管理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积极推进以岗位能力要求为依据的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干部任免、培养培训、收入分配等相结合,强化管理人员的职业意识,激发管理人员的内在动力。
(四)开展管理信息化水平提升行动,加快数字校园建设
14.加强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施教育部发布的《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规范》,推进职业院校制订和完善数字校园建设规划,做好管理信息系统整体设计。鼓励支持行业企业专家参与数字校园建设的规划、设计和指导工作。加快建设数据集中、系统集成的管理信息平台和应用环境,实现教学、学生、后勤、安全、科研等各类数据管理的信息化和数据交换的规范化。
15.健全管理信息化运行机制。建立基于信息化的管理制度,成立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建立健全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和技术支持服务体系,保证系统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和安全。逐步发挥大数据在学校管理诊断和改进中的作用,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和效能。
16.提升管理人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职业院校要制定管理人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计划,开展信息化管理创新经验交流与现场观摩活动,强化管理人员信息化意识和应用能力培养,提高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各类数据进行记录、更新、采集、分析,以及诊断和改进学校管理的能力。
(五)开展学校文化育人创新行动,充分发挥文化育人的重要功能
17.凝炼学校核心文化。加强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学生素质教育相融合的三位一体的职业院校核心文化建设,并融入在学校的校训和校风、教风、学风及文化标识中。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板报、橱窗、走廊、校史陈列室、广播电视和新媒体等平台传播学校核心文化,发挥其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熏陶、引领和激励作用。
18.深入开展职业教育活动周活动。职业教育活动周期间,各职业院校开放校园,展示职业院校校园文化和各专业育人过程,面向中小学生及家长和社区居民开展职业体验活动,让社会了解职业教育,培养职业兴趣和职业意识,扩大职业教育的影响力。充分利用专业优势,广泛开展“进社区、进社会”等志愿服务活动,联合行业企业开展招生就业咨询以及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为民服务活动,向社会展示学生的职业素养。
19.精选优秀文化进校园。引入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和xx地方特色文化,构建文化艺术类选修课程、鉴赏课程和素质拓展等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艺术教育课程体系。将人文素养和职业精神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加强文化传承与创新知识教育,培养具有良好文化内涵、审美鉴赏和美育实践能力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以培养学生职业素养为重点,定期开展劳模、技术能手、优秀毕业生等进校园活动,促进产业文化、优秀企业文化和职业文化进校园、进课堂,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理想与职业精神。
20.培养学生自主发展能力。创新德育教育形式,充分利用开学、毕业典礼和入党入团、升国旗等仪式以及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等,组织丰富多彩的学生社团活动,深入开展学生文明礼仪教育、行为规范教育以及珍爱生命、防范风险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自信心,促进守规、节俭、整洁、环保等优良习惯的养成,提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六)开展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行动,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
21.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加强省级职业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建设,建立办学监测、数据填报、在线数据调查、项目网上评审、教育评估专家培训、信息发布系统等6大办学监控平台,设定监测指标体系,动态监测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领导治理能力、社会服务及影响力等,进行年度纵向比较及全省横向比较监测和预警。建立健全由学校、行业、企业和社会机构等多方参与的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高等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健全“一校一方案”评估机制,开展第二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在省级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培育项目学校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试点,到2018年完成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一轮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22.实行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切实发挥学校的教育质量保证主体作用,建立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支持和引导学校根据自身办学理念、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聚焦专业设置与条件、教师队伍建设、课程体系改革、学校管理、校企合作、质量监控与成效等人才培养工作要素,查找不足与完善提高,逐步构建起校内完善的质量保障制度体系。省教育厅制定全省职业院校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实施方案。各职业院校要制定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细则,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和分析人才培养工作状况,提交自我诊断与改进工作报告,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校年度质量报告。
23.完善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职业院校要树立全面质量管理理念,把学习者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和就业质量作为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的重要标准。进一步提高高职院校质量年度报告的量化程度、可比性和可读性,提升年度报告质量和水平。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状态数据采集与分析,逐步建立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和质量预警机制。每年发布全省职业教育质量报告,推动各设区市2016年起发布本地区职业教育年度质量报告。省级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培育项目中职学校自2016年起、其他中职学校自2017年起,每年发布质量年度报告。
四、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规划《行动计划》的实施,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各职业院校组织实施。从2016年起开始实施,到2018年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第一阶段(2016年1月—3月):动员部署阶段。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各职业院校组织开展《行动计划》和我省《实施方案》的学习宣传活动,全面把握重点内容,结合本地区、本校实际,制订《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具体工作方案和年度推进计划,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部署《行动计划》实施工作。
第二阶段(2016年4月—2018年6月):实施推进阶段。全面启动《行动计划》实施工作,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职业院校根据工作安排,分步推进《行动计划》各项重点任务的实施。“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任务2016年底前完成;“管理信息化水平提升行动”任务2017年底前完成;“管理制度标准建设行动”任务2018年6月前完成;其它“行动”持续推进并基本达到实施要求。
第三阶段(2018年7月—12月):总结交流阶段。深入推进《行动计划》的实施,逐项查漏补缺,确保《行动计划》各项重点任务的全面落实到位。全面总结《行动计划》实施情况,撰写总结报告,开展交流活动,征集优秀案例,推广各地和职业院校管理的典型经验。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组织实施《行动计划》的责任主体。省教育厅负责我省《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制定,统筹推进、协调指导全省《行动计划》的实施,并按照《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见附件1)进行工作督查。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本地区《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加强对所属职业院校《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工作指导。各职业院校要落实《行动计划》具体实施的主体责任,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学校管理工作实际,对照《职业学校管理工作主要参考点》(见附件2),制订学校《行动计划》具体工作方案和年度推进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路线图、时间表、责任人,建立工作机制,确保有序开展、有效落实。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各省属职业院校《行动计划》具体工作方案,于2016年3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加强宣传发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院校要及时做好《行动计划》宣传发动工作,采取集中学习、专题研讨、专家辅导等多种形式开展《行动计划》学习宣传活动,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进行广泛动员,营造良好氛围。创新宣传载体,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发挥专题网站、新媒体、公共数据平台等的作用,使《行动计划》和国家职业教育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入脑、入心,扩大《行动计划》的参与度和影响力,形成实施《行动计划》的工作合力。
(三)加强督促检查
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实行督查调研、情况通报、限期报告、跟踪问效等制度,建立《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发现典型并及时予以总结推广。职业院校要创新工作方法,采取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群众评议和走访行业企业、社区、家庭等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全面了解和掌握学校管理工作实效,发现问题并迅速进行督促整改。省教育厅将依据职业院校管理工作实效及实施《行动计划》取得的实绩,遴选推荐30所左右优秀管理职业院校申报全国职业院校管理500强。
(四)加强指导服务
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院校要发挥科研在职业院校管理中的引领作用,加强管理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相关理论与实践研究,跟踪行动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及时提供专业指导。按照不同管理主题,广泛征集和宣传职业院校优秀管理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