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为什么很多台湾基金会前有财团法人4字
依台湾的法律
简单的说
财团法人是一种组织的形式
以一笔财产作为组织的核心
而在这个组织成立的时候
会订定一些准则,作为如何运用这笔财产的依据
并且会成立一个董事会来执行这些准则
这笔财产必须完全依照当初订定的准则来运用
任何人(包括董事长或捐款的人)都不可以将钱用於违背准则的用途
另外台湾规定财团法人只能从事慈善或公益的活动
不可以营利赚钱
(营利赚钱的公司商号属於"社团法人")
所以你可以看到的财团法人通常都是慈善公益团体
如许多的基金会,学校,医院等
其实财团法人是最适合基金会运作的模式
因为可以确保钱不被私吞
而且可以依照当时订定得准则执行
(例如癌症基金会的准则就会提到这笔钱是用以帮助癌症病患或赞助研究的)
另外,财团法人成立必须要由主管机关以及法院核准
主管机关为和这个组织最有关系的部会,如教育方面由教育部核准
内政方面由内政部核准
但最后一步都要到法院登记并由法院核准
当法院核准以后,就可以在原来的名称前面冠上"财团法人"了
⑵ 什么是财团法人
财团法人,又称“目的财产”,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为成立基础的法人。财团法人的形态是无成员的,表现为独立的特别财产,因此称为“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英国没有社团与财团之分,设有信托制度,替代财团的社会功能。所以格雷曾说:“法人通常的形式是社团。的确,社团对普通法来说是唯一被知道的法人。”【3】(《民法总论》龙卫球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 第336页)
财团,指以财产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设立财团须捐助财产,此种捐出财产,以设立财团为目的的行为,称为捐助行为,性质上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得于生前为之,是为生前捐助行为,应订立捐助章程,订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财产,故为要式行为。捐助行为亦得以遗嘱为之。此种遗嘱捐助,无另定章程的必要。如无遗嘱执行人时,法院得依主管机关、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之申请,指定遗嘱执行人。【4】(《民法概要》王泽鉴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第66页)
⑶ 财团法人与财团有什么区别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3561
财团法人是一种非营利组织与机构......
http://book.sina.com.cn/nzt/soc/guomindangxiataineimu/75.shtml
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
财团法人则是由捐助财产集合而成立,以公益为目的法人,如基金会、 慈善团体等。......
http://www.sxbb.gov.cn/registe/fr.htm
⑷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
财团法人是以一定资金为基础,组成的法人而社团法人是由公益事业为目的建立的法人 财团法人,比如什么基金会,救助穷人的基金什么的社团法人,比如妇联,红十字
⑸ 如何辨别官办基金会的法人性质
如果是国家财政投资,政府投资的企,事业单位,就是官办的,,国有企业投资也是官办,股分制,自然人投资是私营的
⑹ 1.下列为财团法人的是( )。答案选项组a.某股份公司b.基金会c.寺院d.某学术学
b、d.寺院也是财团法人.
根据法人的成立基础,可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因为寺院是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是财产的集合体,所以是财团法人.基金会组织、救济院与慈善组织等也是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中的多数是营利法人,少数为公益法人;而财团法人则均为公益法人.
⑺ 请问嫣然天使基金是财团法人还是社团法人
首先,嫣然天使基金是在红十字会下成立的基金,不构成法人。
其次,在中国,基金会都是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指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即“人的组织体”。美国学者格雷对社团法人作过经典定义:社团是国家已授予它权力以保护其利益的人的有组织的团体,而推动这些权力的意志是根据社团的组织所决定的某些人的意志。
财团法人,又称“目的财产”,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为成立基础的法人。财团法人的形态是无成员的,表现为独立的特别财产,因此称为“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英国没有社团与财团之分,设有信托制度,替代财团的社会功能。所以格雷曾说:“法人通常的形式是社团。的确,社团对普通法来说是唯一被知道的法人。”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⑻ 公益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区别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分类——二者的区分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因为,这样的分类最大程度准确地指出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不同。在严格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不同的基础上,立法者可以在民事立法和行政管理中对于法律主体制度、章程设置规范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和完善,特别是国家对于组织管理体制的建设问题上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可以非常清晰地给人们展示法人的面貌。而对法人面貌的认识,则表现在认识二者的区别上,笔者参照学者论述总结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大致有以下七个方面的区别:
第一,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成立的基础不同。社团法人的成立基础是其成员,所以社团法人有时被称为“人的集合”,当然也要有一定的财产才能维持社团法人的运作,但其本质是人的集合;而财团法人的形态则表现为“无成员的”,所以,必须有人捐赠才能造就财团法人,但捐赠者不是财团法人的成员。
第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一般在设立后会成为该社团法人的成员;财团法人的设立人设立行为完成后,社团法人便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设立人便不再有任何法律上的关联。
第三,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设立的程序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显然限于生前行为,并且应该是二人以上所为的共同行为,表现为社团章程行为,其以设立法人为目的;财团法人的设立需要捐助行为,其可以是生前行为,也可以是死因行为,并且没有二人的限制,捐助由一人进行即可,而且捐助包括订立捐助章程和捐助财产两部分。[⑨]
第四,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组织机构不同。社团法人一般有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等;但是,财团法人只有一个管理机关,有时还有受益人。[⑩]因为社团法人有意思机关或称决策机关,所以社团法人又称“自律法人”,财团法人无此机关,所以又称“他律法人”。[11]
第五,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设立的目的不同。社团法人的目的可能是非营利的,但一般是营利性质,如公司;财团法人一般为慈善目的,属于非营利性质,如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学研究机构、宗教教堂、寺庙,以及孤儿院、救济院等。当然,有时法人设立时的目的和实际上的经营会发生一定的偏差,但是这种情况应该不影响理论探讨。
第六,法律对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设立的要求不同。一般来说,社团法人的设立采取“准则主义”,而法律对于财团法人的设立则采取“许可主义”,而许可主义一般要严格于准则主义。可见,较之于社团法人,法律对于财团法人的设立较为严格。学者认为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法律要避免有人以设立财团法人为名而逃避遗产税。[12]
第七,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终止的事由不同。社团法人可以依其成员的决议终止或变更,因为其社员大会可以形成决定社团命运的决议,法律上的原因一般称为“自愿解散”;而财团法人没有成员,所以其变更或消灭需依特定有权机关的命令,或者由于目的达到、期间届满、财产不足等原因而出现变更或消灭。
有学者详细总结了中外的法人分类,大致有七类如下:(1)公法人和私法人;(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3)公益法人、营利法人和中间法人;(4)民法法人与商法人;(5)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6)集体法人与独任法人;(7)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由此可见,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一组分类。。而公益法人、营利法人和中间法人又是另一组分类。一个财团法人完全有可能是一个公益法人,这里它们应该有交叉的地方。
⑼ 基金会不是属于财团法人吗怎么成了社团法人
社团法人不是社会团体法人,社团法人是基于人的组合,基础是人,财团法人的基础是一笔钱,人只是来管理这笔钱的,基金会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⑽ 社团法人的与财团法人有什么区别
社团法人的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均属社团法人。社团法人之成员统称社员,其享有的权利亦称社员权,如股东权就属社员权。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社会团体法人中有的属于社团法人,例如工会、学会等,有的则属于财团法人,例如各种基金会。
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财团法人的特征,可从与社团法人的比较中显现。
(1)设立人地位不同,财团法人的设立人或出资人的出资,属于捐赠或遗赠,因此,法人成立或捐赠完成后,所赠财产即移转为法人所有,捐赠人或遗赠人并不获得社员权对价;社团法人的设立人或其成员的出资,属于取得社员权的合同行为,根据合同成为社员或股东。
(2)法人的目的事业不同,财团法人只能为公益事业,并不得营利;而社团法人既可从事公益事业,如工会,也可从事营利事业,如公司。
(3)有无意思机关不同,财团法人参与民事活动,须以捐赠人的意思进行,所以,财团法人属他律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如捐赠人捐与的扶贫基金,只能用于扶贫,而不能移作他用;而社团法人由社员组成意思机关,属自律法人,其从事的活动在章程范围内,由意思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