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关系
债市与股市的关系有:债市与股市同向变化;债市与股市反向变化;债市与股市其中一者变动较缓或基本不变,其中一者变动较大。
1、股票市场是债券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根据财经法规制度,按照管理层次的原则,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市值是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
2、股票市场以债券市场为中心,股票市场对企业管理中所需资金的筹集、投放、运用和分配以及贯穿于全过程的决策谋划、预算控制、分析考核等所进行的全面管理。
3、股票市场职能的控制性决定了必须以债券市场要素为中心。股票市场的职能包括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计划、财务控制和财务分析评价。其中,财务决策和财务控制处于关键地位,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
(1)债券市场的管理扩展阅读:
股票市场特点
1、有一定的市场流动性,但主要取决于当日交易量(交易量取决于投资人心理预期)。
2、股票市场只在纽约时间早上的9:30到下午4:00(中国市场为下午三点)开放,收市后的场外交易有限。
3、成本和佣金并不是太高适合一般投资人。
4、卖空股票受到政策(需要开办融资融券业务)和资本(约50万)的限制,很多交易者都为此感到沮丧。
5、完成交易的步骤较多,增加了执行误差和错误。
❷ 为什么债券市场如此重要
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债券市场为满足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发挥着重大作用。作为一种灵活、有效而又安全的市场机制,债券市场可以通过推动储蓄转化为投资,为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提供多元化的投资产品,为资本的流动与定价创造便利条件。
债券市场是经济金融稳定的重要支柱。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债券市场达到资本监管要求,政府通过债券市场满足日益增长的财政预算。多元化的固定收益产品(大部分存量都在银行间市场)能为社会财富的稳定增值提供良好的“蓄水池”。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展有助于刺激民间投资,降低经济发展对政府债务的依赖。债市需要丰富的层次与广阔的空间
债券市场的层次越丰富,空间越广阔,对经济的益处就越大。按照地域范围不同,债券市场可以分为国内债券市场和国际债券市场。国内市场适合小规模、增长型的公司和国内投资者以及承受外汇风险的公司债务发行人。创业公司和小型企业可以先利用国内债券市场成长为行业龙头,再通过国际债券市场完成投融资体系的国际化,以获得进一步发展。相较于国内市场资金池的有限规模,国际市场更能满足有着较大项目融资需求的大型公司和跨国企业。
按照发行人不同,债券市场可分为企业债券市场和政府债券市场。政府能够通过债券市场应对老龄化趋势带来的公共政策挑战、推动经济发展、修复导致2008年金融危机的结构性失衡。企业债券市场的存在和发展与政府债券市场形成了竞争,有助于限制政府债务水平。
按照投资者不同,债券市场可分为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在欧洲,批发市场因参与者专业程度较高,整体上一直运行良好,也取得了一定的管理经验,未来发展的要点就是要防止被过多不必要的监管政策所限制。而零售市场作为欧洲债券市场未来最有潜力的区域,目前发展却不尽如人意。虽然当下采取的监管措施都是很有必要的,然而若要充分满足中小投资者市场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还需要采取更大力度的促进措施。
❸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罚则
第三十四条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可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可暂停或取消其债券交易业务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一)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
(二)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
(三)制造并提供虚假资料和交易信息;
(四)恶意操纵债券交易价格,或制造债券虚假价格;
(五)不遵守有关规则或协议并造成严重后果;
(六)违规操作对交易系统和债券簿记系统造成破坏;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结算代理人和双边报价商违反规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可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一)工作失职,给参与者造成严重损失;
(二)发布虚假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息;
(三)欺诈或误导参与者,并造成损失;
(四)为参与者恶意操纵市场和融券等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不及时为参与者划拨资金和转账,给参与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❹ 什么是债券市场分析和策略
在《债券市场分析和策略》(第5版)中,作者采用切实可行的实务方法对债券投资进行了分析,并对各种类型的债券和利率衍生工具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此外,《债券市场分析和策略》(第5版)还着重介绍了这些投资工具的投机特征、最新定价方法、利率风险的定量分析技术以及运用这些投资工具的投资组合管理策略。
❺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参与者
第八条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
(一)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二)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第九条上述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十条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第十一条结算代理人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与者办理债券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双边报价商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在进行债券交易时同时连续报出现券买、卖双边价格,承担维持市场流动性等有关义务的金融机构。双边报价商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为参与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中央结算公司为参与者提供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可披露市场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为参与者提供资金清算服务。
❻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十五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十六条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短期融资券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0号)同时终止执行。
❼ 债券市场如何监管
我国债券市场高度分散的监管体制,在世界各国是绝无仅有的。监管体制的分散化,导致我国债券市场监管政出多门,债券市场发展缺乏有效监管和统一规划,债券二级市场呈现市场分割局面,不利于全国统一互联债券市场的建立,影响了资本市场有机整体的形成和发展。
债券市场监管,我感觉应该建立更有效的监控机制,在适当时机推出跨部门的合作平台进行联合监控,及时、准确掌握境内外“热钱”和银行、保险等资金进出股市的情况。这既有利于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也有助于打击跨国境洗钱行为和配合推动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❽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以下称债券交易)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债券交易品种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两种。
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现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第五条债券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六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机构。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❾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托管结算
第二十六条参与者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将持有的债券托管于其账户。
第二十七条债券托管账户按功能实行分类管理,其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债券交易的债券结算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进行。
第二十九条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以转账方式进行。
商业银行应通过其准备金存款账户和人民银行资金划拨清算系统进行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商业银行与其他参与者、其他参与者之间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途径由双方自行商定。
第三十条债券交易结算方式包括券款对付、见款付券、见券付款和纯券过户四种。具体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选择。
第三十一条交易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债券和资金的交割指令,在约定交割日有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不得买空或卖空。
第三十二条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交易双方发送的诸要素相匹配的指令按时办理债券交割。
资金清算银行应及时为参与者办理债券交易的资金划拨和转账。
第三十三条中央结算公司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券托管、结算有关情况,及时为参与者提供债券托管、债券结算、本息兑付和账务查询等服务;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对债券账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为账户所有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