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基金管理 > 英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

英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9-04 11:03:46

①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帐户。
第四条 财政专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资金;通过对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督促检查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向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通报并向政府和社会保障监督组织反映和报告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帐户的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在与同级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
用于存储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要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规定设立,并逐步创造条件,对多头开户的进行清理,将在多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多个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以下分别简称“收入户”和“支出户”)归并成只在同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一个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应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财社字[1998]94号)规定,只在一个财政专户内发生缴存和拨付业务。
第六条 财政专户内的社会保障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按资金种类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或调剂使用。
第七条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接收缴存和划入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
(二)接收社会保障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购买国债兑付的本息收入;
(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
(四)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拨付社会保险基金;
(五)根据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用款计划,拨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
(六)支付购买国家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资金,并加强债券管理;
(七)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资金;
(八)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
(九)办理与财政专户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要求,配备政治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财政专户的会计、出纳,有条件的地区还要配备稽核人员,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的内部管理机制。
(一)会计人员的职责:负责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工作;负责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负责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用款计划的审核;负责其他有关财政专户的业务工作。
(二)出纳人员的职责:负责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的有关工作;负责拨付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款项工作;负责其他有关财政专户的业务工作。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时编制财政专户资金月报和季报,年度终了后按照统一的报表格式编制决算表。
第三章 财政专户资金的缴存、拨付和结余管理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缴存、拨付和结余管理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按规定的时间或定额将征集的社会保险基金缴存财政专户后,财政部门应于当日登记入帐。每月终了前,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及时通知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缴存财政专户;未按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应委托各开户银行或国库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全部划入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并结合缴存财政专户情况,对经办机构的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不得延误。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自定。
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险基金未经经办机构提出用款、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申请,一律不得随意动用。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缴存。
(一)预算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补助额度确定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填制预算拨款单或划款凭证,并将资金从国库或相关的预算外资金专户转入财政专户。
(二)失业保险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调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资金额度核定后,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填制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将资金从同级财政专户下的失业保险基金帐户直接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帐户。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拨付。
(一)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根据本企业再就业工作计划按季提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用款计划,填写用款申请书,分别注明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并附银行开出的企业自筹资金划拨凭证,经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财政部门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按季将支付给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从财政专户直接划拨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用帐户,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使用;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设立了收入户的,直接从财政专户划拨到收入户,经办机构没有设立收入户的,则直接划拨到财政专户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帐户。
第十三条 财政专户内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上下级缴拨直接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办理。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内各项资金的结余按规定购买国债和转存定期存款以外,全部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财政专户内的银行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 财政专户发生的缴存和拨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转帐划拨,不得以现金形式缴付。
第十七条 财政专户发生缴存和拨付业务时,应凭原始凭证记帐,并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有关部门或单位记帐和备查。
第十八条 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下级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应通过国库结算,不得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办理缴拨手续。
第四章 财政专户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专户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向政府和社会监督组织报告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和结余等情况,接受财政部驻地方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要与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及开户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经常性的对帐制度,定期核对财政专户内资金的收支和结余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商定的资金收支计划收缴和拨付资金。
财政专户内的各项资金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对其他不按规定动用财政专户内资金的行为,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第二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未按时、足额拨付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财政专户内资金;
三)动用财政专户内资金平衡预算;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
(一)即时足额拨付按规定应拨付的资金;
(二)随时追回基金;
(三)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其他基金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比照社会保险基金执行。
第二十六条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非基金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具体参考样式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② 简述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目标及原则

社会保障基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建立起来、专款专用的资金。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目标
在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目标下,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具体目标有:
1.确保社会保障资金安全
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问题是社会保障资金,而社会保障资金的首要目标是确保资金安全。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推进,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
2.讲求社会保障资金效益
社会保障资金在运行过程中,要讲求资金效益,要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社会保障资金在运作过程中,要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既是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提高经济效益的很好途径。
3.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
社会保障制度与我国经济一样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管理好社会保障资金,即当社会保障制度面临一系列的困难如人口老龄化、突发性的自然灾害等意外情况时都能从容应对,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4.实现社会公正与和谐
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③ 英国社会福利制度发展演变的主要特征

英国社会福利制度发展演变的主要特征:

1、由教会负责实施到政府组织实施;

2、通对立法保障民众的福利待遇;

3、重视儿童、低收入者和老人的保护;

4、涉及范围广泛,涉及教育、生产条件、失业、养老、生活等领域;受益人口大量增加等。

(3)英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以立法形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也是典型高福利国家之一二次大战后,英国颁布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法案,形成了福利国家的基本框架。

1834年,英国政府颁布《新济贫法》,承认社会救济是公民享有的合法权利,实施救济、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是政府的责任。《新济贫法把社会救济第一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使社会救济成为一项社会制度。在该法的影响下欧洲其他国家纷纷效仿,建立起本国的社会救济制度。

挪威于1845年颁布《济贫法》法国则发布了一些济贫法令,社会救济制度在西方国家逐渐形成,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④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概念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社保基金是不向个人投资者开放的,社保基金是国家把企事业职工交的养老保险费中的一部分资金交给专业的机构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国家规定社保基金可以进入股市,当然不是全部,有比例的限制。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社保基金实现增值,保证人民的利益

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⑤ 美国补缺型社会保障制度与英国普惠型社会保障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
从美国、英国的社会保障法来看,社会福利也包括在社会保障体系中。
历史较长:美国现代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已经走过了70个年头,它植根于美国现代经济机制,已经成为影响美国现代化进程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1935年8月14日社会保障法的颁布奠定了美国现代福利保障制度的基础。
1908年8月1日,英国议会正式批准老年补助金法。老年补助金法规定实行普遍原则和免费原则,任何英国人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领取养老金。老年补助金法的颁布,标志着非缴费型的老年津贴制度在英国开始建立。
其他:1998年,英国养老基金资产中52%为国内股票(美国为53%),18%为国外资产(美国为11%),其它为债券、现金和实业资产。职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计划的壮大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养老基金的资产占GDP的比重来看,1997年英国养老基金的资产占GDP的比重达74.7%,同期美国为58.2%。

2.区别:
A.制度模型比较: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属于“补缺”型模式(“自保公助型”),只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建立了公共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其余人群多依靠商业保险获得医疗保障。美国社会保障制度强调帮助生存困难的特殊群众,目的是维持特殊社会阶层的基本生活,因此保障水平较低、制度覆盖面积小;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权利和义务紧密相关,与西欧部分发达国家实行的普遍年金、普遍儿童津贴和免费医疗服务制度截然不同。他们采取“受益人同时也是缴费者”,要享受社会保障权利,必须先缴费的办法。
英国是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代表国家,强调为公民提供社会福利既是政府的责任,同时也是公民的权利,因此该国社会福利具有普遍性,其目的是提高全体公民的生活质量。英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于1946至1948年,其主要依据是经济学家贝弗里奇的社会保障思想。通过多年的发展,基本形成了一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

B.保障资金来源:
美国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是多渠道的,由联邦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提供。而且对非政府资金来源非常重视。劳动者的社会保障费来源于全部由被保险人及企业缴纳保险费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50%左右,只有特殊项目才由政府资助。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占31.85%(1990)。美国的老人、残疾和遗属保险(OASDI)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各缴纳社会保障税的50%;退伍军人津贴和低收入家庭的补充保险收入由政府支出;公共救济、医疗补助等由州和地方政府负担;失业救济、私人企业养老、补充失业津贴等则由企业支付。美国虽然没有全民的医疗保险计划,但是各级财政对于公共医疗保障的补助支出却很多。尤其是联邦财政,承担了主要的支出责任。
英国的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税收。税收中用于社会保障项目的支出分为用于 社会福利和救助等方面的救济性支出和用于社会保险等项目的支出。来自财政税收的社会保障基金约占基金总体的50%。二是雇主和雇员上交的基金。英国社会保障法规定,凡是参加工作的人都要按其工资收人的一定比例交纳社会保障基金。目前,雇主和雇员均按工资总额的10%交纳,自由职业、个体户等按工资总额的6%交纳。但同时也有上下限的规定.如果每周收人低于64英镑或高于85英镑的部分均不交纳。三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人。社会保障基金存人银行或利用结余资金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所获得利息收人.也构成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基金的投资主要是政府的债券.也可以投资股票市场。

C管理: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级政府财政保持相对独立,实行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相对独立的财政体制,各级政府的管理责权划分在联邦宪法中有明确规定。在公共医疗保障的几个项目中,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各不相同。美国是典型的财政联邦制国家,实行彻底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在财权、事权的划分上十分明确和详细。医疗照顾由联邦卫生保健财政署和社会保障署两部门统一管理,财政部负责管理住院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信托基金以及基金的拨付。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负责,联邦政府对一些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项目作全国性规定,大部分项目由州政府负责具体管理,资金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全国统一的项目,联邦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公共卫生以州和地方政府为主进行管理,资金也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联邦政府给予一定补助。老年、遗属和伤残保险由联邦政府负责,对享受条件和标准都有详细、严格的规定。失业保险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负责,以州政府为主,联邦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英国是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实行高度集权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中央负责统一制定重大的全国性社会保障政策,具体事务绝大部分由中央政府在各地的派出机构承担,地方政府只是根据自身财力大小提供一些补充性的、地方性的社会服务,中央政府对其中许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英国的财政部门负责征集和分配社会保障资金,审核社会保障机构资金支出,审核社会保障的有关预算,参与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英国社会救济制度是以1948年国民救济法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由专门成立的国民救济署负责执行。英国实行的是国家卫生服务保障制度模式,中央政府高度集权,其公共卫生事宜也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

D.缺陷: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美国的现收现付模式受到了挑战,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渐渐难以平衡,基金的储备出现了严重危机,最终导致政府于1983年进行了社会保障模式的改革,实行“以现收现付为主,半基金积累制为辅”的一揽子计划,以解决基金的来源问题。改革的效果非常显著。
英国的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同样也给政府带来巨大的财政负担,同时普遍福利和高税负导致“奖懒罚勤”,降低了效率,引发了“失业陷阱”和“贫困陷阱”等社会问题。因此,在20世纪70年代经济滞胀的大背景下,英国率先在社会保障方面进行了减轻国家责任的改革。 1975年通过了修正的社会保障法,基金来源分为七个部分:(1)雇主缴纳部分;(2)雇员缴纳部分;(3)自由职业缴纳部分;(4)其它公民缴纳部分;(5)中央政府拨款部分;(6)利息收入;(7)其它。

从网上找到的资料整理归纳的,~‍‍。

⑥ 英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具有哪些特点

英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如下特点:
(一) 立法理念经历了单纯追求社会稳定到赋予公民权利的转变
英国传统的社会保障立法是迫于社会压力,1601 年的《济贫法》规定,政府为那些有能力劳动的人建立“贫民习艺所”,强迫他们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1834 年修正后的《济贫法》
明确宣布“不得使接受救济者的境遇在实际上或者表面上由于最底层的独力劳动者”。
一些人认为,这实际上是“向世界宣告在英国,贫困是一种犯罪。”
随着社会的发展,19 世纪末,人们对贫困与社会风险的认识有了根本转变,贫困不再被认为是一种犯罪,不应完全由个人承担,而是一种不幸,这种不幸很大程度上是财富分配不公正的结果,社会风险是工业社会的必然现象,必须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予以调整,因此,应赋予每个公民社会保障权。《国民保险法》、《国民救助法》的颁布就意味着社会保障已经成为一种公民权利。
因此,可以这样说,从传统的社会救济法到现代社会保障法是一种立法理念上的巨大飞跃。

( 二) 英国社会保障强调国家责任
英国 1946 年的《国民保险法》规定了公民可以享有的失业、生育、死亡、孤寡、退休等方面的保障权利和国家应该承担的责任; 1948 年《国民救助法》的实施则确立了国家全面承担起社会救助的责任。自此,英国社会保障的国家责任包括立法责任、财政责任、实施责任和管理监督责任等,成为英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住房福利方面,政府承担了支出或者通过税收减免的方式提供支持的责任,这两种形式都体现了政府直接承担责任。为了确保国家责任的切实履行,英国设立了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社会保障事宜。

( 三) 英国社会保障的普适主义
社会保障的普适主义,即人人都有资格享受社会保障,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应有的公平性。
英国的社会保障是全民保障,其范围包括所有英国国民。每一个英国公民从出生时就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当收入达到法律规定水平的时,就应交纳国民保险费,凡英国公民不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也不论贫富贵贱,均可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权益,甚至居住在英国的外国人也可在缴纳国民保险费后,享受某些社会保障的权益。

英国社会保障还具有全面性。英国的社会保障项目完善,被誉为“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当然,英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高水平、广覆盖也加重了政府负担、使社会保障缺乏效率,这也是英国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的动因之一。

以上为有关论述,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⑦ 世界主要各国社保基金的来源和筹集方式及其改革措施,效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全国社保基金)投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行为(以下简称境外投资),防范和化解全国社保基金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安全、稳健原则。
第三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制定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各自职能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相关事宜进行监督。

第二章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

第五条 社保基金会需委托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管理人实施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
第六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经营资产管理业务达6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三)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
(四)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五)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六)在中国境外设立并登记注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金融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机构与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第七条 社保基金会应参照国际通行原则,组织评选和确定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评选结果应在评选结束后10日内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证监会和外汇局报告。
第八条 社保基金会应与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除应符合一般委托经营的惯例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合同文字以中文为准,但根据合同需要、市场实务或惯例需以外文为准的,应附中文译本;
(二)明确受托人应遵循利益回避的原则;
(三)明确受托人应负的责任和忠实义务;
(四)明确对投资品种或者工具的限制;
(五)明确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总金额的限制;
(六)明确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比例的限制;
(七)明确受托全国社保基金净资产价值及收益率的计算方式;
(八)明确社保基金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资产进行审计;
(九)明确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有关事项;
(十)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社保基金会签订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前,需由执业5年以上的专业律师出具无保留法律意见。
社保基金会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连同法律意见书报告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证监会和外汇局。

第三章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

第九条 社保基金会需委托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第十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5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或托管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二)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高效的结算和交割能力;
(五)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以及与全国社保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八)在中国境外设立并登记注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金融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机构与银监会已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社保基金会应参照国际通行原则,组织评选和确定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评选结果应在评选结束后10日内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报告。
第十二条 社保基金会应与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签订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合同,托管合同除应符合一般托管合同的惯例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合同文字以中文为准,但根据合同需要、市场实务或惯例需要以外文为准的,应附中文译本;
(二)明确托管人应负的责任和忠实义务;
(三)明确社保基金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全国社保基金资产进行审计;
(四)明确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有关事项;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社保基金会签订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前,需由执业5年以上的专业律师出具无保留法律意见。
社保基金会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连同法律意见书报告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
第十三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就下列事项向社保基金会作出书面承诺:
(一)遵守本规定第五章二十二、二十三条关于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外汇资金账户收支范围的规定;
(二)履行本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
(三)监督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投资运作,发现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二、二十三条有关全国社保基金外汇资金账户收支范围规定的,应及时向社保基金会和外汇局报告。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无正当理由违反前述义务,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外汇局可建议社保基金会解除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合同。

第四章 全国社保基金的境外投资

第十四条 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境外的资金来源为以外汇形式上缴的境外国有股减持所得。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的20%。
第十五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限于下列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一)银行存款;
(二)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外国机构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
(三)中国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
(四)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
(五)股票;
(六)基金;
(七)掉期、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
(八)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批准的其他投资品种或工具。
第(一)项所称银行是指境外中资银行和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外国银行。
第(二)项所称债券是指国际公认评级机构对其评级在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债券。
第(四)项所称货币市场产品是指国际公认评级机构对其评级在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的货币市场产品。
第(五)项所称股票是指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六)项所称基金是指证券市场公开发行的基金,基金投资范围需符合本条关于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的规定。
第(七)项所称掉期、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是指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衍生金融工具。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衍生金融工具仅限于风险管理需要,严禁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第十六条 单个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于一家机构发行的单只证券和基金不得超过该证券和基金份额的10%,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委托资产总值的20%。
下列情形,不受前款规定比例的限制:
(一)社保基金会委托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以机构投资者身份参与境外上市配售以及定向配售的;
(二)社保基金会将其持有股票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投资运作的。
第十七条 根据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运作情况,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可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品种和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社保基金会应按照分散化原则委托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投资运作。
社保基金会委托单个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委托资产总值的50%。
第十九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费和托管费应参照国际同类产品费用标准确定,并报告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

第五章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

第二十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社保基金会应参照国际惯例以及境外投资需要,在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处开立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外汇资金账户。外汇资金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社保基金会应将开户情况向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外汇资金账户的收入范围是:
(一)从境内外汇存款账户汇入的资金;
(二)出售投资产品所获资金;
(三)境外投资收益;
(四)境外投资相关收入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外汇资金账户的支出范围是:
(一)汇回境内外汇存款账户的资金;
(二)买入投资产品支付的资金;
(三)境外投资相关支出(含相关税费)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社保基金会汇出、汇入本金或收益超过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外汇局备案。
经国务院批准,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要求社保基金会调整汇出、汇入外汇本金或收益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社保基金会应在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合同中要求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向外汇局报送下列相关信息:
(一)社保基金会汇出、汇入外汇资金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告资金汇出、汇入情况;
(二)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有关情况;
(三)每个会计年度初始3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有关会计报表。
本条所称工作日以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工作日为准。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社保基金会应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按季度、半年、年定期向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报告有关情况。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发生重大事件,社保基金会应立即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外汇局报告。
第二十七条 社保基金会应将境外委托资产纳入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统一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披露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外汇局有权要求社保基金会提供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有关情况的报告,对于社保基金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各自职能,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全国社保基金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⑧ 国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原因

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与变革一直是国际社会十分关注的重大问题,其研究成果的转化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我们在关于社会保障的研究过程中,应当纵观国内外社会保障的理论与实践,依据国际惯例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简称SNA),在国内生产总值(GDP)再分配层次的界定规范,围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博采众长、改革创新。鉴于上述思考,笔者对国外社会保障制度有了一些理解和认识,并谨借本刊与同行们进行交流,以期对社会保障问题的深入探讨。
一、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

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迄今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英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包含社会保险、社会补助(住房、儿童、食品、高龄老人)、社会救助(低收入户、贫穷老人、失业者)、保健服务、社会服务。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支出方向和行政管理三方面内容构成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即资金来源有个人缴费、雇主缴费、财政预算、国民保险基金投资效益等四个渠道;支出方向体现“全民保障”和“全面保障”;行政管理由全国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负责。此外,近年来英国政府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整和变革,主要是通过鼓励发展单位保险和商业保险、调整运行机制、项目实行支出限额管理等方式,达到减轻政府负担的目的。

二、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迄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其社会保障体系包罗万象,仅社会保险项目就有100多种。择其要者,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家庭补贴等三个方面,其中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内容。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有三项:第一,社会保障要有利于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第二,社会保险要保持在收入再分配的合理范围内,以维护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二者的内在统一;第三,社会保障应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合理分担,其将社会保障视为一个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并将国家提负的社会保障任务与每个人根据其能力自主决定命运的天然义务严格分开。

三、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特点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三部分组成。美国自30年代建立保障制度以来,已形成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主要特点是:

(1)适时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本世纪初,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美国引起了人们对老年生活的普遍关注。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使老年人生活处于最困难境地,社会退休金成了老年人的希望所在。1934年,罗斯福成立了经济保险委员会,1936年公布了社会保障法,1939年增加了伤残保险和老年配偶养老保险。经过几年准备。在积累了一大笔基金后,于1942年付诸实施,开始支付退休金。二次大战中没有新的变动。50年代经济有了很大发展,1965年增加了老人医疗保险,1972年又增加了残废者医疗保险。经过50多年的逐步发展与健全,形成了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

(2)老年法定退休保险具有强制性、贡献性和福利性,退休和医疗保险基金有正常来源渠道,能自我调整和自我调整。其退休金的收与支是按照现收现付、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的,根据人口老龄化的预测、退休费支出的需要,不断调整保险税税率,通过自我调整达到自我循环正常运转的目的。

(3)发展保险公司经营的自愿投保退休金保险,吸收闲散资金增强经济实力,为人口老龄化做准备。美国的一些人寿保险公司除经营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死亡保险外、还大力经营集体和个人自愿投保性质的私人退休金保险,作为法定退休保险的补充。集体退休保险,由企业雇主为雇员投保,根据企业经营好坏和雇员个人情况投保可多可少,雇员退休后逐月领取。政府通过对退休保险金免税手段予以支持。并通过投资获取的利润,用来弥补膨胀使投保金额贬值的问题,以保证退休者收入,增强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感。

(4)严格控制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以利于失业者积极再就业。联邦立法规定由企业雇主缴纳失业保险税款,雇员不缴。利率由各州自行确定,全国不统一。救济发放时间,大多数规定需经一周等待期后方可使用,最多支付26周,联邦法规定在失业高峰期可延长合乎法定救济周数的50%,即最多追加13周。严格限制发放周数的目的在于促使失业者积极再就业。

(5)采取措施,增收节支,迎接老龄化的严重挑战。其研究采取的主要措施是:注重研究管理与效率、保障目标与水平问题,逐步提高保险税税率;退休金也要纳入个人所得税范围之内,把负担加在高收入者身上;适当降低各项福利待遇水平,使之不要紧跟工资水平的增长;利用退休基金搞投资经营,增中储备,减少年轻人的社会负担。

四、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宗旨与内容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宗旨是:“对疾病、负伤、生育、残疾、死亡、失业、多子女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贫困,从保险方面和国家直接负担上寻求经济保障途径,对陷入生活困境者,通过国家援助,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生活。同时,谋求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的提高。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国家救济、社会福利和公共卫生等四个方面

⑨ 社保基金制度有哪些

社会保障体系的定义:它是在政府的管理,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通过国家收入的社会保障资金为基础,人民群众的生命保护和再分配提供物质援助和服务,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作为法律的主句,通过收入再分配,市民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出色,由于在生活中发生的各种原因,物质上的帮助困难保障居民的生活中最基本的需求,它的意义不在于实现共同繁荣(共同繁荣是共产主义社会的特征,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障的目的,而不是为了共同富裕,只有社会稳定,缓解了资本主义的矛盾)。其次,社会保障体系
内容: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其他社会保险这是社会制度的最重要的部分,这意味着3
保护:市场经济中,社会保障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独特的作用,社会保障等方面可以弥补缺乏市场
1分配存在,维护社会的收入相对公平分配。为缓解社会矛盾,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协调,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2它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营造缓解心理的工作环境,让他们。
3只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与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平,以促进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以确保社会稳定。
4有利于扩大内需和经济发展→→→以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扩大的良性循环→收入。

⑩ 二战后四种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特点及代表性国家

你好。
福利国家型模式:英国;社会保险型模式德国、美国、日本、荷兰、奥地利;强制储蓄型模式:新加坡以部分发展中国家;国家保障型模式:前苏联
希望帮到你。

阅读全文

与英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炒股可以赚回本钱吗 浏览:367
出生孩子买什么保险 浏览:258
炒股表图怎么看 浏览:694
股票交易的盲区 浏览:486
12款轩逸保险丝盒位置图片 浏览:481
p2p金融理财图片素材下载 浏览:466
金融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属于什么 浏览:577
那个证券公司理财收益高 浏览:534
投资理财产品怎么缴个人所得税呢 浏览:12
卖理财产品怎么单爆 浏览:467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浏览:531
保险基础管理指的是什么样的 浏览:146
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的种类 浏览:719
行驶证丢了保险理赔吗 浏览:497
基金会招募会员说明书 浏览:666
私募股权基金与风险投资 浏览:224
怎么推销理财型保险产品 浏览:261
基金的风险和方差 浏览: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见 浏览:610
银行五万理财一年收益多少 浏览: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