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基金管理 > 永州教师奖励基金会

永州教师奖励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1-09-03 17:44:29

Ⅰ 为奖励教师学校强制教职工捐款,这种“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奖励有必要吗

为奖励教师学校强制教职工捐款,这种“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奖励有必要吗?

在最近这两天白色市田阳高中的一个校方通知,成为了人们热议的话题,最主要是因为这个通知上要求捐款,更重要的是捐款的方式是强制的,而且还规定了明确的数目,这其实就不能叫做捐款了,而应该叫做勒索。他们捐款的目的是要用这笔钱,在教师节的时候奖励优秀教师。这给在学校任职的老师一种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感觉,使得这些老师们很不受用。

不过就小编认为国家财政还是可以的,因为经济繁荣,各项税收汇集到国家财政里也是不少的数目。而且就连年满60的人都能领到国家的福利,难道会缺了这一点,给优秀教师的福利吗?所以他们用这种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奖励方法,完全没有必要,根本就是在给国家的财政脸上抹黑。

Ⅱ 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的发展历史

基金会自成立以来,受到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关注,共支出奖金和组织奖励性活动经费近亿元,奖励了近5万名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国模范教师,现拥有基金50多亿元。基金会通过奖励教师,开展教师奖励性质的活动,资助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教师等,在全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特别是奖励基金所特有的政府奖性质,规格高,影响大,为全社会所关注,其他奖励形式难以替代。
1986年,为提高教师地位,扩大教师影响,促进教师待遇改善和教师队伍中突出问题的解决,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2008年正式更名为“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2006年10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完成了注册登记。
基金会首任理事长由前国家副主席王震同志担任。之后,理事长由前全国政协副主席钱正英同志担任。霍英东、马万祺、王军等社会名流及教育部多位领导都曾任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职。现任理事长为马立同志。基金会秘书处作为教育部直属的司局级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基金会日常事务。

Ⅲ 我国教师社会地位是怎样的

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其中经济地位决定了教师的职业声望、职业吸引力以及教师从事该项职业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政治地位体现了社会对教师的评价以及教师在政治上应享有的各种待遇;文化地位体现了教师在社会文化、观念、道德等构成的综合形态中的地位。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教师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古代社会教师的社会地位具有复杂性。一方面官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较高,不少有识之士极力倡导尊师重教,而另一方面普通教师尤其是私学教师的社会地位缺乏保障。统治阶级推崇拥戴那些亦官亦师或有钱有势的各师大儒,而广大的普通教师,特别是私学教师在社会上属于受压迫受剥削的行列,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建国前夕。

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教师成为被资产阶级雇佣的脑力劳动者,他们处于被统治阶级压迫的地位。马克思在其《剩余价值理论》中明确指出,在当时资本主义社会的学校里,教师对于学校的老板,可以说是纯粹的雇佣劳动者,老板用他的资本交换教师的劳动能力,通过这个过程使自己发财。20世纪中期以后,由于认识到了智力投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一些发达国家对教师采取了较为“开明”的政策,积极培养,选拔教师,使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有所提高。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教师从根本上摆脱了受剥削、受奴役的境地,成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和关怀下,教师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把教师视为四化建设的宝贵财富,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并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比如提高教师工资水平,确立教师节,颁布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设立“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等。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教师给予奖励”。我国的《教师法》专门就教师的权益、待遇作了具体规定。这为提高教师社会地位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教师地位的提高既受政治经济制度的制约,又受生产力水平等因素的制约。由于我国生产力水平还较为落后,加之教师队伍的庞大等因素,我国教师的经济地位和物质待遇等方面还有不尽人意之处。与国民经济的其他行业相比,工资收入还有待提高,教师工资被拖欠的现象也较为严重。要从根本上解决教师经济地位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Ⅳ 教育局共有几个科室各科室都是干什么的

1、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重要党务、政务、事务工作;负责起草教育局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文字材料的综合;负责党委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及局级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和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

负责上级部门及局领导交办重要事项的督办工作;组织协调国家目标办下达的各项目标督办及总结汇报工作;负责文秘、机要、档案、信访、保密、保卫、信息、后勤管理工作。

2、政策法规科研管理处

负责全国教育综合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规划并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负责全国教育系法制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

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政策法规科研管理处,负责全国教育科研工作;负责学会管理工作。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教育局,与政策法规科研管理处合署办公。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法规,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各行各业语言文字工作。

3、人事处

负责全国教育系统人事管理、教师轮换、表彰奖惩工作、人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科级干部的任免和备案;

负责国家直中小学机构编制的调整和管理;负责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直接管理教育局机关和直属中小学教职工录聘、流动手续;负责管理教师奖励基金会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知识分子工作和专家管理工作。

4、财务处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育经费管理、筹措的有关政策规定;统计并监测全国教育经费投入和计划执行情况;管理监督国家及省、国家下拨的各种专项经费及教育贷款、教育集资、捐款、教师奖励基金等项目的使用情况;管理使用国家财政部门下达的各项专项资金;统筹管理教育费附加;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育事业性收费标准,协同有关部门加强收费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的年度经费预决算;负责对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4)永州教师奖励基金会扩展阅读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拟本市教育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改革的政策和教育发展的目标、重点、结构、速度,并协调指导实施。

三)管理市教育经费;检查区级教育财政拨款的执行情况;指导协调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的配置;指导和监督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统筹全市教育系统学校基本建设工作。

(四)统筹规划、协调管理本市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各类教育的招生计划;管理本市教育招生考试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管理各级各类学校、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增设(撤并)和专业设置。

(五)规划、指导和协调本市教育系统的科研、科普工作;组织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指导和管理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的工作。

(六)指导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国防教育工作和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安全、治安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

(七)管理本市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指导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组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八)指导市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党的建设与领导人员的考察任免工作;负责本市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工作。

Ⅳ 永州市教育局的内设机构

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事务、财务、文书档案、教育宣传及后勤工作。
政工科负责全市教育人事、教师奖励基金会、校长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人事劳资、老干和人事档案工作。
计财科(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教育规划、财务、统计和学校建设评估及学生资助工作。
基础教育科负责管理全市普通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工作。
职业技术与成人教育科负责管理全市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
教师工作科(语委办)负责全市教师培训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的实施及特级教师申报、语言文字工作。
法制科负责全市教育法制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审计科指导全市教育审计工作,对本系统的财务、基建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室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市属教育单位的党内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教育工作进行评估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
民办教育管理科主要承担拟定全市民办教育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指导全市民办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指导和协调全市民办教育工作;民办高级中等学历教育学校、高中阶段文化补习学校、中等教育自学助考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市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工作。
勤工俭学管理站指导管理全市勤工俭学、学校绿化及安全生产工作。
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归口管理全市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及就业推荐工作。

Ⅵ 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是一个什么组织

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的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基金会首任理事长由前国家副主席王震同志担任。之后,理事长由前全国政协副主席钱正英同志担任。现任理事长为马立同志。基金会秘书处作为教育部直属的司局级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基金会日常事务。

基金会自成立以来,受到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关注,共支出奖金和组织奖励性活动经费近亿元,奖励了近5万名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国模范教师,现拥有基金50多亿元。基金会通过奖励教师,开展教师奖励性质的活动,资助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教师等,在全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特别是奖励基金所特有的政府奖性质,规格高,影响大,为全社会所关注,其他奖励形式难以替代。

Ⅶ 为奖励教师学校强制教职工捐款,如何看待这种“被捐款”做法

为奖励教师学校强制教职工捐款,如何看待这种“被捐款”做法?

说起捐款来人们都是很乐意去做这件事情的,因为这表现了自己的道德高尚,从善如流,而且接受捐款一定是遇到困难了,通过捐款可以很好的帮助对方解决困难。但是如果捐款是强制的,就会受到人们心理上的抵触,因为这就等于是在向对方要钱,每一个人对平白无故的给别人钱,都是没有这项义务的。面对被强制捐款就等于是剥夺了自己的权力,每个人都会有一种本能的保护自己权益的想法,去抵触这种强制

虽然这件事情的初衷是好的,优秀教师得到奖励也是人们所希望的。如果是把事情说明,不是强制而是自愿,相信有很多人还是非常乐意去捐出这点儿钱支持对那些优秀教师的奖励,优秀教师得到奖励了,才能够带动其他教师积极工作,争当优秀,提高教育水平。其实这个学校只要把“强制”两个字去掉,把要求的金额100元改成“随意”,捐款的效果就会很好

Ⅷ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是部门规章吗

为了鼓励我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奖励在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规定。
1998年1月8日发布
教人[1998]1号
第一条
第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对其中作出贡献者,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
第三条“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第四条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每三年进行一次,并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比例控制在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二以内,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十万分之六。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推荐比例另行确定。
第六条奖励“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全国教育工会、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统一组织领导;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组织领导,负责组织评审和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推荐的相应奖励人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当地教育工会、教师奖励组织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颁发;“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或者由其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并在评选当年的教师节举行颁奖仪式。“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制作。“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八条教师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享受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颁发的一次性奖金。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按照人事部人核培发[1994]4号文件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尚未实行职务工资制度的民办教师,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时,奖励晋升工资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九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报请相应的授予机关批准,撤销其称号,并取消相应待遇:
(一)在表彰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已丧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条件的。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教师法》适用范围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自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Ⅸ 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的发展历史

1986年,由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教育委员会主任的李鹏同志提议,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副主席王震同志自荐担任首任理事长。
王震去世后,理事长由全国政协副主席钱正英同志担任。霍英东、马万祺、王军等社会名流及教育部多位领导都曾任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职。
2006年10月,国务院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后,根据《条例》规定,基金会制定了新的章程,组建了新的理事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完成了注册登记。

阅读全文

与永州教师奖励基金会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炒股可以赚回本钱吗 浏览:367
出生孩子买什么保险 浏览:258
炒股表图怎么看 浏览:694
股票交易的盲区 浏览:486
12款轩逸保险丝盒位置图片 浏览:481
p2p金融理财图片素材下载 浏览:466
金融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属于什么 浏览:577
那个证券公司理财收益高 浏览:534
投资理财产品怎么缴个人所得税呢 浏览:12
卖理财产品怎么单爆 浏览:467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浏览:531
保险基础管理指的是什么样的 浏览:146
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的种类 浏览:719
行驶证丢了保险理赔吗 浏览:497
基金会招募会员说明书 浏览:666
私募股权基金与风险投资 浏览:224
怎么推销理财型保险产品 浏览:261
基金的风险和方差 浏览: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见 浏览:610
银行五万理财一年收益多少 浏览: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