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加强和规范社会组织制度建设
同时,社会组织对社会的服务和奉献也得到了公众的广泛认可。面对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和公信力也倍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公益慈善捐款的有效使用、安全运作、规范管理、受益对象的资质认证等,都直接影响着社会组织乃至这一行业在公众当的信誉度。如何加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赢得公众更广泛、更有力、更长久的支持,是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每个社会组织无法回避也不能回避的重要课题。
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作为北京地区5A级的公募基金会,历经十几年不断发展,逐步搭建了一个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公益平台,建立了一支长期合作的支持者队伍,保持了一定规模服务青少年的资助水平,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注重机构的能力建设。从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发展经验来看,社会组织提升自身能力,重点要抓好四方面建设:
一、明确组织的使命、责任,重点抓好组织的文化建设。
社会组织从事的是公益慈善事业,肩负着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职能,对于公众而言社会组织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公益、慈善的化身。因此,社会组织的从业者就必须有崇高的信仰、有强烈的使命感、有较高的道德标准和行为约束;社会组织必须要树立明确的机构使命、发展愿景和核心价值观。
组织文化是对内的管理文化,组织文化是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思想,其工作重点是营造组织氛围,加强思想道德标准体系建设和进行理念体系、组织行为体系、形象识别体系的建设。组织文化是以机构使命、发展愿景,树立核心价值和塑造行为方式为核心来开展工作。抓好社会组织文化建设,能够实现社会组织两大转变——内在和外在形象的转变,建立完整的提炼、固化、传播、落地实施的体系,从而能够将组织使命、核心价值观与员工的日常工作紧密结合。因此,抓好机构的组织文化建设是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基本任务。
以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为例,近年来北京青基会在组织文化建设中,重点从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信用至上”的机构形象,“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组织入手,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建立“开拓进取,奋发向上,团结协作,努力学习”的机构文化,不断提升机构发展的内动力、凝聚力、公信力、创新力,实现机构和员工的和谐发展,最终强化了组织的能力。
二、规范组织的内部治理,重点抓好组织的制度建设。
内部治理能力是社会组织核心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科学、严格、规范的内部治理机制,是社会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社会组织提高自身能力的主要任务。
所谓内部治理是相对于外部环境而言,是区别于人员、资金、办公场所、设备等硬件设施的软件设置。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主要包括规范的治理结构,完善的管理制度,科学的业务流程等等。
治理结构建设是社会组织进行内部治理重要环节,明晰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的责权关系,做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社会组织中理事会的职能是决策与支持,它负有指导组织的合作和策略,确定有效的目标和战略规划,确定有效组织规划,支持筹资等的责任。监事会的职能是监督与建议,它负有检查财务资料,监督遵章守纪情况,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等责任。秘书处的职能是治理与运作,它负有参与理事会的政策制定,确保对组织的有效领导,筹集资金实现组织合作,开发项目、执行项目、实施项目管理等责任。
业务流程设置是社会组织内部治理重要支撑。科学的业务流程通过项目运行打破部门之间的界线,建立PMO(以项目管理为核心)组织,按照流程进行规范化操作、按项目发展配置资源,在日常工作中,建立项目管理体系模型,为组织的持续发展和实现战略目标提供管理保障。
管理制度是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核心内容。俗话说没规矩不成方圆,完善的管理制度是社会组织开展工作的依据,是规范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绳。抓好社会组织制度建设要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制订全面科学的管理制度;二是着力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三是根据外部环境和工作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组织管理制度。
三、建立多样的监督形式,重点抓好组织的信息披露建设。
保持畅通的信息发布渠道,做到组织信息公开透明,建立形式多样的监督机制,是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社会组织提高公信力的有效措施。
在广大公众眼里,社会组织从事的是服务社会的善行和诚信的事业,它的“口袋”和行为应该是透明的,是让人放心的。但是,由于社会组织特别是公益基金会天然的公益产权性质及所有者缺位的特点,往往导致社会公益组织及其管理者与捐赠者等利益相关主体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后者在信息获取和处理方面处于弱势。由此,容易导致公众对社会组织的猜测、信任缺失、甚至是反感。如何赢得公众对社会组织的信任、支持和追随,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信息的公开透明,采取多种形式的监督。
加强信息披露机制建设是社会组织提升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它是社会组织实施多种形式监督的基础和载体。社会组织信息披露要坚持五原则,即真实原则、长期原则、广泛原则、有效原则和多样原则。信息披露不能以偏盖全,不能时有时无,不能面向少数,不能方法简单形式单一。可以采取常规发布与专项发布相结合,主动发布与接受质询相结合,机构网站与新闻媒体相结合。要做到三个保障,即有一个规范的信息发布制度做保障,一个常规的信息发布平台做保障,一支具有专业水平、热心公益的监督者队伍做保障。
所谓的多种形式监督包括组织监督、审计监督(即财务监督)、捐赠人监督、公众监督和自我监督。
组织监督包含三个方面,一是社会组织上级主管单位对其工作的管理、检查和问责;二是政府登记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检查、定期评估;三是各由社会组织组成的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对其成员的监督、评估。审计监督即财务监督,是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社会组织不仅要每年由政府审计部门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运行状况进行审计,同时,要在法人代表离任时、重大救灾捐赠活动后接受专项审计,并通过新闻媒体对审计情况进行公布。捐赠者监督是指社会组织的捐赠人,借助不同的手段和渠道对社会组织捐赠接收情况,捐赠落实情况以及其他方面工作进行监督。例如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借助网络平台将组织接收的每笔捐款向社会公布,捐赠者可登陆网站了解自己捐款接收的情况;此外北京青基会还设立了“北京市希望之星(1+1)奖学金”、“学子阳光——首都高校优秀贫困大学生扶助”等捐款者与受益人能够建立1对1关系的公益项目,捐赠者通过与受益学生建立通讯联系,可了解捐款的落实时间、落实金额以及受益人的家庭状况等。公众监督即媒体监督是指新闻媒体通过报道社会组织工作、活动和事件,反映出社会组织工作宗旨、工作状态、工作水平以及存在的问题,使公众认清社会组织的真实状态,从而使公众行使质询权。自我监督是指在组织内部成立监察部门,对社会组织以及分支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公益项目实施质量进行检查;同时,接受并处理公众对社会组织及其所设公益项目实施情况的投诉。
四、打造具有特色的公益品牌,重点抓好组织的运营能力建设。
社会组织的品牌作为一种标识,不仅代表有形的产品,也代表着无形的服务,是社会组织与捐赠者、支持者之间的相互承诺。社会组织的品牌分为两种,一是公益项目品牌,如: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学子阳光、希望之星等;二是机构品牌,如在我国较有影响力的中华慈善总会、红十字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等等。
社会组织品牌的力量是巨大的,拥有特色品牌,社会组织在宣传公益理念、整合公益资源、推动公益事业发展上能够发挥着四量拨千斤的作用。因此,打造公益名牌是形成社会组织核心竞争力的必要条件,是社会组织提高自身能力的核心任务。
公益品牌的打造,是社会组织运营能力集中体现,它是社会组织筹募能力、宣传能力、捐赠落实能力、项目策划能力、组织服务能力的有效结合。抓好组织运营能力建设,就要从增加社会组织筹募、宣传、捐赠落实、项目策划和服务等五方面能力入手,确立学习、探索、创新、发展的思想,将组织运营能力建设作为机构一项重要任务,深入研究社会环境和民众需求,挖掘自身优势;遵循行业规律,整合社会资源;探索、固化落实渠道;抓住典型人物或事件,借助多种手段扩大组织影响,实现组织运营能力的提升,推动社会组织品牌战略的实施,打造社会组织特有的公益品牌。
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在其实施品牌过程中,树立了“塑造公益名牌,筹募遵循市场规律,规范自律、公开透明,服务至上,‘平民公益’,创新发展,重视受益资源以及员工与机构共成长”等八个工作理念,不断提高组织运营能力。在品牌打造上,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重点实施“希望工程”品牌再生产,努力推动希望工程的本地化,利用几年时间,先后推出了 “北京市希望之星(1+1)奖学金”、“学子阳光——首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优秀大学生扶助工作”、“希望电脑教室”、“希望阅览室”等教育资助项目,从教育阶段划分,涵盖了大、中、小学生,实现了教育资助的全程化;从资助范围划分,涵盖了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生活困难学生助学金、图书和文体用品,做到了教育全方位资助。成功的打造了“北京希望工程”品牌,实现了由公益项目品牌向机构品牌的转化,扩大了机构的社会认知度和号召力。
总之,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组织必将迎来一个高速发展的春天,面对公众的新需求,社会赋予的新任务,社会组织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组织服务社会的能力,才能赢得公众更广泛的信任,争取更多的社会资源,为社会提供高水平的公共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2. 浅谈如何加强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
同时,社会组织对社会的服务和奉献也得到了公众的广泛认可。面对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和公信力也倍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公益慈善捐款的有效使用、安全运作、规范管理、受益对象的资质认证等,都直接影响着社会组织乃至这一行业在公众当的信誉度。如何加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赢得公众更广泛、更有力、更长久的支持,是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每个社会组织无法回避也不能回避的重要课题。 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作为北京地区5A级的公募基金会,历经十几年不断发展,逐步搭建了一个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公益平台,建立了一支长期合作的支持者队伍,保持了一定规模服务青少年的资助水平,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注重机构的能力建设。从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发展经验来看,社会组织提升自身能力,重点要抓好四方面建设: 一、明确组织的使命、责任,重点抓好组织的文化建设。 社会组织从事的是公益慈善事业,肩负着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职能,对于公众而言社会组织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公益、慈善的化身。因此,社会组织的从业者就必须有崇高的信仰、有强烈的使命感、有较高的道德标准和行为约束;社会组织必须要树立明确的机构使命、发展愿景和核心价值观。 组织文化是对内的管理文化,组织文化是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思想,其工作重点是营造组织氛围,加强思想道德标准体系建设和进行理念体系、组织行为体系、形象识别体系的建设。组织文化是以机构使命、发展愿景,树立核心价值和塑造行为方式为核心来开展工作。抓好社会组织文化建设,能够实现社会组织两大转变——内在和外在形象的转变,建立完整的提炼、固化、传播、落地实施的体系,从而能够将组织使命、核心价值观与员工的日常工作紧密结合。因此,抓好机构的组织文化建设是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基本任务。 以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为例,近年来北京青基会在组织文化建设中,重点从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信用至上”的机构形象,“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组织入手,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建立“开拓进取,奋发向上,团结协作,努力学习”的机构文化,不断提升机构发展的内动力、凝聚力、公信力、创新力,实现机构和员工的和谐发展,最终强化了组织的能力。 二、规范组织的内部治理,重点抓好组织的制度建设。 内部治理能力是社会组织核心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科学、严格、规范的内部治理机制,是社会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社会组织提高自身能力的主要任务。 所谓内部治理是相对于外部环境而言,是区别于人员、资金、办公场所、设备等硬件设施的软件设置。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主要包括规范的治理结构,完善的管理制度,科学的业务流程等等。 治理结构建设是社会组织进行内部治理重要环节,明晰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的责权关系,做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社会组织中理事会的职能是决策与支持,它负有指导组织的合作和策略,确定有效的目标和战略规划,确定有效组织规划,支持筹资等的责任。监事会的职能是监督与建议,它负有检查财务资料,监督遵章守纪情况,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等责任。秘书处的职能是治理与运作,它负有参与理事会的政策制定,确保对组织的有效领导,筹集资金实现组织合作,开发项目、执行项目、实施项目管理等责任。 业务流程设置是社会组织内部治理重要支撑。科学的业务流程通过项目运行打破部门之间的界线,建立PMO(以项目管理为核心)组织,按照流程进行规范化操作、按项目发展配置资源,在日常工作中,建立项目管理体系模型,为组织的持续发展和实现战略目标提供管理保障。 管理制度是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核心内容。俗话说没规矩不成方圆,完善的管理制度是社会组织开展工作的依据,是规范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绳。抓好社会组织制度建设要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制订全面科学的管理制度;二是着力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三是根据外部环境和工作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组织管理制度。 三、建立多样的监督形式,重点抓好组织的信息披露建设。 保持畅通的信息发布渠道,做到组织信息公开透明,建立形式多样的监督机制,是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社会组织提高公信力的有效措施。 在广大公众眼里,社会组织从事的是服务社会的善行和诚信的事业,它的“口袋”和行为应该是透明的,是让人放心的。但是,由于社会组织特别是公益基金会天然的公益产权性质及所有者缺位的特点,往往导致社会公益组织及其管理者与捐赠者等利益相关主体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后者在信息获取和处理方面处于弱势。由此,容易导致公众对社会组织的猜测、信任缺失、甚至是反感。如何赢得公众对社会组织的信任、支持和追随,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信息的公开透明,采取多种形式的监督。 加强信息披露机制建设是社会组织提升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它是社会组织实施多种形式监督的基础和载体。社会组织信息披露要坚持五原则,即真实原则、长期原则、广泛原则、有效原则和多样原则。信息披露不能以偏盖全,不能时有时无,不能面向少数,不能方法简单形式单一。可以采取常规发布与专项发布相结合,主动发布与接受质询相结合,机构网站与新闻媒体相结合。要做到三个保障,即有一个规范的信息发布制度做保障,一个常规的信息发布平台做保障,一支具有专业水平、热心公益的监督者队伍做保障。 所谓的多种形式监督包括组织监督、审计监督(即财务监督)、捐赠人监督、公众监督和自我监督。 组织监督包含三个方面,一是社会组织上级主管单位对其工作的管理、检查和问责;二是政府登记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检查、定期评估;三是各由社会组织组成的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对其成员的监督、评估。审计监督即财务监督,是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社会组织不仅要每年由政府审计部门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运行状况进行审计,同时,要在法人代表离任时、重大救灾捐赠活动后接受专项审计,并通过新闻媒体对审计情况进行公布。捐赠者监督是指社会组织的捐赠人,借助不同的手段和渠道对社会组织捐赠接收情况,捐赠落实情况以及其他方面工作进行监督。例如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借助网络平台将组织接收的每笔捐款向社会公布,捐赠者可登陆网站了解自己捐款接收的情况;此外北京青基会还设立了“北京市希望之星(1+1)奖学金”、“学子阳光——首都高校优秀贫困大学生扶助”等捐款者与受益人能够建立1对1关系的公益项目,捐赠者通过与受益学生建立通讯联系,可了解捐款的落实时间、落实金额以及受益人的家庭状况等。公众监督即媒体监督是指新闻媒体通过报道社会组织工作、活动和事件,反映出社会组织工作宗旨、工作状态、工作水平以及存在的问题,使公众认清社会组织的真实状态,从而使公众行使质询权。自我监督是指在组织内部成立监察部门,对社会组织以及分支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公益项目实施质量进行检查;同时,接受并处理公众对社会组织及其所设公益项目实施情况的投诉。 四、打造具有特色的公益品牌,重点抓好组织的运营能力建设。 社会组织的品牌作为一种标识,不仅代表有形的产品,也代表着无形的服务,是社会组织与捐赠者、支持者之间的相互承诺。社会组织的品牌分为两种,一是公益项目品牌,如: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学子阳光、希望之星等;二是机构品牌,如在我国较有影响力的中华慈善总会、红十字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等等。 社会组织品牌的力量是巨大的,拥有特色品牌,社会组织在宣传公益理念、整合公益资源、推动公益事业发展上能够发挥着四量拨千斤的作用。因此,打造公益名牌是形成社会组织核心竞争力的必要条件,是社会组织提高自身能力的核心任务。 公益品牌的打造,是社会组织运营能力集中体现,它是社会组织筹募能力、宣传能力、捐赠落实能力、项目策划能力、组织服务能力的有效结合。抓好组织运营能力建设,就要从增加社会组织筹募、宣传、捐赠落实、项目策划和服务等五方面能力入手,确立学习、探索、创新、发展的思想,将组织运营能力建设作为机构一项重要任务,深入研究社会环境和民众需求,挖掘自身优势;遵循行业规律,整合社会资源;探索、固化落实渠道;抓住典型人物或事件,借助多种手段扩大组织影响,实现组织运营能力的提升,推动社会组织品牌战略的实施,打造社会组织特有的公益品牌。 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在其实施品牌过程中,树立了“塑造公益名牌,筹募遵循市场规律,规范自律、公开透明,服务至上,‘平民公益’,创新发展,重视受益资源以及员工与机构共成长”等八个工作理念,不断提高组织运营能力。在品牌打造上,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重点实施“希望工程”品牌再生产,努力推动希望工程的本地化,利用几年时间,先后推出了 “北京市希望之星(1+1)奖学金”、“学子阳光——首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优秀大学生扶助工作”、“希望电脑教室”、“希望阅览室”等教育资助项目,从教育阶段划分,涵盖了大、中、小学生,实现了教育资助的全程化;从资助范围划分,涵盖了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生活困难学生助学金、图书和文体用品,做到了教育全方位资助。成功的打造了“北京希望工程”品牌,实现了由公益项目品牌向机构品牌的转化,扩大了机构的社会认知度和号召力。 总之,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组织必将迎来一个高速发展的春天,面对公众的新需求,社会赋予的新任务,社会组织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组织服务社会的能力,才能赢得公众更广泛的信任,争取更多的社会资源,为社会提供高水平的公共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亚纪英: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
3. 关于家族基金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广东省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广东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传播志愿服务理念,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提高志愿服务水平,推动志愿者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广东省委。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广州市寺贝通津1号大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资金,接受捐赠;
(二)管理基金,运作基金;
(三)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文化培育、志愿理念宣传、志愿者事业研究、志愿服务推广;
(四)资助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志愿者权益保障等;
(五)资助其他与志愿者事业发展有关的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志愿者事业,且有相当社会影响力的社会活动家、企业家;
(二)为广东志愿者事业做出过重要贡献;
(三)社会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方面的知名专家学者;
(四)本会基金的主要贡献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的权利:
(一)选举和被选举为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权利;
(二)表决权;
(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理事的义务:
(一)履行章程的义务;
(二)执行决议的义务;
(三)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四)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文化培育、志愿理念宣传、志愿者事业研究、志愿服务推广;
(二)资助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志愿者权益保障等;
(三)资助其他与志愿者事业发展有关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重大募捐活动:
(一)有重大影响的募捐活动;
(二)一次性捐赠现金50万以上,或实物100万以上,或分期捐赠现金100万以上的活动;
重大投资活动:
(一)超过100万的投资项目;
(二)理事会认为属于重大投资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在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设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在省财政设专户管理使用,用于本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的公益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4. 基金会的管理模式有哪些
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1、基金会可以向国内外热心于其活动宗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募捐以筹集资金但必须出于捐赠者的自愿严禁摊派。
2、基金会的领导成员不得由现职的政府工作人员兼任。
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3、基金会的基金应当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
4、基金会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
5、基金会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不按原定的协议使用资金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资助的资金。
6、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
7、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外汇归基金会所有允许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物资免征关税归基金会所有基金会有权将其作为资助无偿转让给与其宗旨有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但不得出售。
8、建立基金会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业务活动。
全国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国务院备案。地方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查批准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基金会改变名称、合并或者撤销按照申请成立的程序办理。
9、基金会应当每年向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报告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接受人民银行、民政部门的监督。
基金会的活动违反以上规定时人民银行有权给予停止支付、冻结资金责令整顿的处置民政部门有权给予警告、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10、以上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负责实施并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5. 公益基金会的管理者的职务名称从高到低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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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会是如何运作
开放式基金的运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的发起和设立。开放式基金是由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人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首先必须准备并上报有关法律文件,如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申请报告、基金契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销售协议、注册登记协议等。中国证监会收到文件后对基金管理人资格、基金托管人资格、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以及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如果符合有关标准,批准基金管理人销售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直接和代销方式进行销售。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基金方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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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营销。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两条途径销售基金:一是代销。代销机构通常为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其他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机构。二是由基金管理公司自己销售。在海外,为了吸引投资者,规模较大的基金管理公司都有专业化、高素质的市场营销队伍,专门负责市场营销、投资咨询、宣传与教育,以及向投资者提供各类的投资与信息服务。 (3)基金的申购或赎回。投资者到基金管理公司或选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开设基金帐户,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投资者购买基金单位的过程称作申购;投资者将所持
7. 基金会财务室内部履行程序怎么写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财务管理,切实把基金收好、管好、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方针、政策、制度,确保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合理、合法、合规。
第二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本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章 财务机构的设置
第三条 本会设立财务部,内部分别设置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三项管理体系,以及内部的稽查工作,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正确核算,如实反应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业务,维护公司的正当权益。
8. 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看看都做了哪些重大修改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鼓励基金会发展的条款,这是以往所没有的,“至少表明了政府对基金会发展的鲜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