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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加强对外币储蓄业务的管理

发布时间:2021-09-02 13:18:01

1. 政策对外币存款的管理措施包括哪些

个人存款分中国居民和外国人两种。中国居民是丙种外币存款,外国人是乙种外币存款。两种存款均分现钞和现汇2个类别。
个人存入现汇1万美元(其他货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需要有来源证明。现汇户取现钞一万美元以上要出示来源证明(外国人取5000美元以上)。均需要申报。
公司、企业团体存款是甲种外币存款(一般是现汇户)。
有好多,你到国家外管局网站上看吧。

2. 储蓄是啥玩一儿

储蓄
个人将节余的或者暂时不用的货币即钱存入银行,或者存入按规定可以办理存储业务邮局的一种货币信用行为。存入银行、信用社的叫银行储蓄,存入邮局的叫邮政储蓄。储蓄基本上分为定期储蓄和活期储蓄两种形式。定期储蓄是储户在存款时约定存期、到期支付的一种储蓄,它适合生活余款和大宗用款的存储,适应人们为了一定的用途而有计划存取的需要,其特点是金额大、存期长、利率高、存款较稳定。定期储蓄有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华侨储蓄等形式。活期储蓄是一种不规定存期、储户可以随时存取的储蓄,它的特点是随时可存,随时可取,存储的金额和存取的次数不受限制,办理存取手续简便灵活。储蓄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业。发展储蓄可以将分散在人们手中暂时不用的货币集中起来,用于国家的各项建设事业,对于稳定经济、调节货币流通也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个人来说,参加储蓄不仅可以得到利息,还可以帮助人们安排好生活,培养勤俭节约的风尚。我国实行鼓励和保护储蓄的政策,坚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我国邮政储蓄最早始办于1919年,民国末期陷于停顿。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银行于1951年委托邮政部门代理储蓄业务,1953年再次停办。1986年,为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国务院批准邮政部门恢复办理储蓄业务,并在原邮电部和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内设置了邮政储汇局,对邮政储蓄、汇兑等项金融业务进行管理。20年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支持下,各级邮政干部职工不懈努力,开展了积极有效的经营管理工作,使邮政储蓄在经营能力、服务水平、网络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长足发展。
从管理模式和发展速度上看,20年来邮政储蓄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时期。
从1986年到1989年的起步阶段。依托邮政的网络设施,邮政部门为人民银行代办储蓄业务,并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建立了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充实人员队伍,广大城乡居民开始认可和接受邮政储蓄。到1989年,邮政储蓄存款余额超过100亿元,市场占有率达到1.96%。
从1990年到1998年的平稳发展阶段。邮政储蓄由代办模式转变为自办模式,邮政储蓄资金全额转存人民银行,双方协商确定转存款利率。1995年储蓄余额突破1000亿元。
从1998年到2003年的快速提高阶段。邮电分营、邮政独立运行后,邮政储汇业务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邮政储蓄余额逐年攀升,成为邮政业务中规模最大、增长速度最快、贡献率最高的高效业务和支柱业务。
从2003年以来,以国家对邮政储蓄开始实行新老划段、新增资金自主运用的改革为标志,邮政储蓄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2004年6月,邮政储蓄余额突破1万亿元大关。邮政储蓄由单纯的吸收存款,向资产、负债、中间业务全面、协调发展迈出了重要一步,为城乡居民提供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市场地位进一步巩固。
邮政部门拥有国内领先水平的邮政储蓄计算机实时交易系统、电子汇兑系统、代理保险实时出单系统和代理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有力地支持了各项业务的经营管理。邮政金融的经营范围涉及本外币储蓄业务,由邮政储蓄延伸出的代理保险、代发工资、代理国债等中间业务,新兴发展的协议存款、债券交易等资金运用业务。截至2006年3月,全国邮政储蓄存款余额达到1.48万亿元,占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的9.7%,联网网点超过3.5万个。邮政汇兑业务年交易金额为2200亿元,邮政代理保险年均代收保费200亿元,邮政储蓄资金自主运用资产余额突破6000亿元,继续保持着良好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总结20年来邮政储蓄的成功实践和有益做法,我们形成了五点基本认识:一是要坚持以发展为中心,做大做强邮政储蓄业务,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二是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快产品创新,拓展服务范围,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三是要全力发挥中国邮政的信誉优势和网络资源优势,为邮政储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四是要加快信息化建设,从产品开发、销售、服务、会计核算等全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发挥科学技术对企业发展的强大推动作用;五是要依法合规经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社会经济继续保持高速发展势头,我国的改革与开放继续走向深入,市场竞争将日益激烈,邮政储蓄面临着全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按照中国邮政总体战略部署和国家金融行业改革的方向,我们将进一步理顺邮政储蓄的运营模式,加快邮政金融信息化建设和产品创新,全面提高邮政储蓄的核心竞争能力。具体包括: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效益意识
市场经济条件下,良好的经济效益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一切经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邮政储蓄要树立价值最大化理念,强化资本回报对经营管理的约束,努力调整业务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和盈利模式,从直接效益、综合效益、边际效益等层面来推进产品、客户、行业和区域结构调整,加快建立以结构调整和成本核算为基础的效益型增长方式,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重点业务、重点客户和重点项目,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二)加快业务发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一是提高负债业务管理水平,调整邮政储蓄存款的期限结构、客户结构和地域结构,提高活期存款比重,降低付息成本,继续发挥储蓄业务的基础性作用。二是全面整合结算业务,建设包括绿卡、储蓄异地交易、转账和汇兑在内的联通城乡、方便快捷的资金结算体系,发挥邮政金融网络覆盖面广、服务手段多样的特点。三是大力发展代理保险、代发工资、代收资费等中间业务,巩固市场份额,培育新的收入增长点。四是积极拓展资产运用业务,在做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协议存款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开办银团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财政专项融资、信托产品、换汇投资等业务,为邮政金融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三)加强基础建设,塑造邮政储蓄的品牌形象
硬件设施建设、服务和宣传是关系邮政储蓄健康、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因素。在邮政储蓄骨干网点建设的基础上,我们将努力建设一批城市精品网点,力争达到或接近当地同业最高水平。要加强市场营销工作,通过总部营销、专业营销等手段,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流程和相关办法,全面提升邮政储蓄的市场形象。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为邮政储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2006年,邮政储蓄重点将抓好邮政客户管理系统、ATM/POS/银联前置集中系统、电话银行系统“三大工程”的建设工作。要组织落实银联卡2.0版本改造切换上线工作,完成电子稽查系统的上线推广、金融业务柜员身份认证系统的上线工作。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邮政储蓄统一版本业务功能,实现邮政储汇业务会计集中统一处理和网点前端整合。要完成外币储蓄系统和国际电子汇兑系统对接工作,开办新的汇款业务。要积极着手个人信贷系统和邮政信用卡系统的研究论证,尽快完成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要完成灾难备份系统的建设,争取上半年完成储蓄系统数据异地备份,年底实现业务异地接管工作。同时,我们将继续开展“安全运行年活动”,进一步提高系统运维水平,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五)加强风险管理,保证邮政储蓄的平稳运营
要加快邮政储蓄风险管理体制和机制改革,着重致力于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组织架构改革、制度流程完善、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初步建立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风险管理体制。要建立严格、合理的授权授信制度,提高风险技术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内部稽核监督体系,充实和加强内部稽核人员的数量和质量。要引入信息化技术手段,通过建设风险管理信息化系统,提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六)加强人才队伍培养和企业文化建设,为邮政储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金融业是人才密集型行业,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加快、金融体制改革走向深化的进程中,事业兴旺,人才为本。我们要重视培养、引进和储备专业人才队伍,逐步建立起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邮政储蓄人员队伍。企业文化是核心竞争力的最主要内容之一,也是企业凝聚力和活力的源泉。邮政储蓄的企业文化建设要以经营管理为中心,在观念层次上,引进和培养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培育创新、学习、贡献等核心价值观念;在制度和行为层次上,要建立完善科学的管理制度,形成积极向上的企业风气。
储蓄的好处就是银行帮您保管钱财,钱会更安全。而且银行会给你补贴,那就是利息。本金就是你存进去的钱,利息就是银行给你多支付的钱,利率就是计算利息的标准。利息的计算公式是:本金乘利率乘时间。国家规定存款的利息要按20%的税率纳税(反正你绝对有得赚)而有一种特殊的储蓄叫国税,就不用交利息税。储蓄分活期,整整,零整,活一本通,定一本通,教育,定活,通知,存本,整零,国债,还有其他。
最新银行存款利率:
利 率 月利率(‰) 年利率(%)
活 期 0.60 0.72
定期
整存整取
三个月 1.425 1.80
半年 1. 2.25
一年 1.875 2.52
二年 2.25 3.06
三年 2.7 3.69
五年 3 4.14

储蓄不仅可以支援国家建设,也使得个人用钱更加安全和有计划,还可以增加一些收入

3. 浅论如何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麻烦告诉我

一、制定合理有效的信用政策
应收账款赊销的效果好坏,依赖于企业实行的信用政策。信用政策,指通过权衡收益、成本与风险对应收账款投
资水平进行规划和控制的原则性规定。一般包括:信用期间、信用标准、信用条件三方面。
(一)信用期间。信用期间是企业允许顾客从购货到付款之间的时间。信用期的确定,主要是分析改变现行信用期对收入和成本的影响。延长信用期,会使销售额增加,产生有利影响;与此同时,应收账款、收账费用和坏账损失增加,产生不利影响。当前者大于后者时,可以延长信用期,否则不宜延长。如果缩短信用期,情况与此相反。
(二)信用标准。信用标准就是企业同意给予顾客信用所要求的最低标准。信用标准会引起销售量、应收账款总额、坏账损失风险和成本的变化,企业制订信用标准时,必须考虑不同信用标准对收益与成本的影响。若企业放松信用标准后所增加的销售利润大于由此而增加的坏账损失和应收款的机会成本,那么企业就应该放松信用标准;若企业收紧信用标准后所减少的销售利润小于由此而减少的坏账损失和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那么企业就应收紧信用标准。
制定一个恰当的信用标准,主要应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1.决定企业应收账款的最佳投资水平。应收账款的投资成本包括机会成本、管理成本、短缺成本。机会成本是因应收账款占用资金而减少的潜在收入;管理成本是应收账款日常管理中发生的诸如工资费用、办公费用、收入费用、坏账损失等各项开支。短缺成本是企业不能向信誉好的客户提供信用而遭受销售额的潜在丧失。应收账款最佳投资水平是指投资成本总额最小时的应收账款占用水平,它的确定关键在于企业能否较为准确地预测不同应收账款投资水平下的机会成本、管理成本、短缺成本。
2.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把应收账款投资总额分配给企业客户,确定其信用额度。
(1)收集客户的信用资料。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①查阅和分析客户历年的财务报表,尤其是近期的;②向信用评估机构咨询;③客户开户银行的证明以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已公布的一些企业信用等级;④向给客户提供信用的其他企业调查;⑤企业自身积累的资料。由于资料来源渠道很多,企业要考虑获取这些信息本身的成本效益。
(2)分析客户信用状况。一般可借鉴国外的“5C”进行信用分析,评判客户是否达到企业信用标准。“5C”即①品质,指客户愿意履行其付款义务的可能性,道德因素在信用评估中是最重要的因素。②能力和经营状况。③资本,指一个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财务实力,表明顾客可能偿还债务的背景。④抵押品,指顾客拒付款项或无力支付款项时能被用作抵押的资产。这对于不知底细或信用状况有争议的顾客尤为重要。⑤条件,指一般的经济情况对企业的影响,或者某一地区的一些特殊情况对顾客偿还能力的影响。影响客户信用状况因素是复杂多变的,必须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结合起来进行。
(三)信用条件。信用条件是指企业要求客户支付赊销款的条件,包括信用期限、折扣期限和现金折扣。折扣期限是为顾客规定的可享受现金折扣的付款时间;现金折扣是鼓励客户在折扣期限内及早付款而给予的优惠。一般情况下,提供较优惠的信用条件能增加销售量,但也会带来额外负担,如会增加应收账款机会成本、坏账损失、现金折扣成本等,必须仔细权衡。
二、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
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包括单个账户管理和总额管理。在对客户制定信用额度后,不能等到出现拒付或信用规模过大时才采取措施,而应进行过程控制,使应收账款的周转处于正常状态。
(一)单个客户管理
1.做好记录,了解客户付款的及时程度。基础记录工作包括企业对客户提供的信用条件、建立信用关系的日期、客户付款的时间。目前尚欠款数额以及客户信用等级变化等。
2.检查客户是否突破信用额度。企业对客户提供的每一笔赊销业务都要检查是否有超过信用期限的记录,并注意查验客户所欠债务总额是否突破了信用额度。
3.掌握客户已过信用期限的债务,密切监控客户已到期债务的增减动态,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与客户联系,提醒其尽快付款。
(二)总额管理
赊销业务繁忙的企业,不可能对所有客户都进行单独管理,则应侧重于总额控制。
1.分析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平均收款期,看流动资金是否处于正常水平。企业可将该项指标与以往实际比,与计划比,与同行业比,藉此评比应收账款管理中的成绩与不足,并修正信用条件。
2.考察拒付状况。观察应收账款被拒付的百分比,即坏账损失率,以决定企业信用政策是否应改变。如实际坏账损失率大大低于预计坏账损失率,企业必须看看信用标准是否过于严格;反之,则应看看其是否太松了,从而修正信用标准。
3.编制帐龄分析表。检查应收账款的实际占用天数,企业对应收账款回收的监督可通过编制帐龄分析表进行。据此了解:(1)有多少欠款尚在信用期内,这些欠款虽是正常的,但到期后能否收回,还要到时才能确知,仍有必要及时监督;(2)有多少欠款超过了信用期,计算超过时间长短的款项各占多少百分比,估计有多少款会因拖欠时间太久而可能成为坏账。如大部分应收款超过了期限,企业应检查其信用政策。
三、应收账款的事后管理
(一)确定合理的收账程序。催收账款的程序一般是:信函通知、电话、电报、传真催收;派人上门催讨;法律行动,在采取法律行动前,应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遇以下几种情况不必起诉:(1)法院诉讼费用超过债务求偿额,(2)客户抵押品变现可以冲销债务,(3)客户的债务额不大,它拥有广泛社会关系,起诉可能会使企业运动受到连累,甚至导致损害,(4)即使胜诉,收回账款的可能也极为有限。
(二)确定合理的讨债方法。客户拖欠账款的原因可概括为两类:无力偿付和故意施欠。
1.对无力偿村的讨债要进行具体分析:
(1)若客户确实遇到暂时困难,经过努力可以东山再起,企业应帮助顾客度过难关,以便收回较多的账款。一般的做法是进行应收账款债权重整:①接受欠款户按公允市价以低于债务金额的非货币性资产抵偿;②改变债务形式为“长期应收款”,确定一个合理的利率,同意客户制订分期偿债计划;③修改债务条件,延长付款期,甚或减少本金,激励客户还款;④在共同经济利益驱动下,将债权转变为对客户的“长期投资”协助启动亏损企业,达到收回款项的目的。
(2)若遇客户已达破产界限的情况,则应及时向法院起诉,以期在破产清算时得到债权的部分清偿。
2.针对故意拖欠的讨债,可供选择的方法有:(1)讲理法,(2)恻隐术法,(3)疲劳战术,(4)激将法,(5)软硬术法。

4. 外币存款业务和人民币存款业务的不同点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客体不同,。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5. 中国银行外币储蓄业务问题

中国银行
对个人客户支持以下币别的储蓄存款:美元(USD)、港元(HKD)、英镑(GBP)、欧元(EUR)、日元(JPY)、加拿大元(CAD)、澳大利亚元(AUD)、瑞士法郎(CHF)和新加坡元(SGD)共九种外币。

收兑美元(USD)、港元(HKD)、欧元(EUR)、英镑(GBP)、日元(JPY)、加拿大元(CAD)、澳大利亚元(AUD)、瑞士法郎(CHF)、新加坡元(SGD)和瑞典克郎(SEK)、丹麦克郎(DKK)、挪威克郎(NOK)、菲律宾比索(PHP)、泰国铢(THB)、韩元(KRW)、新西兰元(NZD)、新台币(NTD)、澳门元(MOP)共十八种货币。兑换只办理外币现钞/现汇存款兑换为人民币。

如果需要外币兑换为另一种外币,需当地中行开办的外汇宝业务有对应牌价。

其他外币部分可以办理托收兑换为人民币。

以上情况,各地可能有所差异。请最好咨询当地中行开办情况。特别是不常见的外币币种。

6. 储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

储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储蓄事业,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储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办理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和参加储蓄的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储蓄机构和储蓄业务的审批,协调、仲裁有关储蓄机构之间在储蓄业务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储蓄机构的业务工作,纠正和处罚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采取适当措施稳定储蓄,保护储户利益。
第八条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
第二章储 蓄 机 构
第九条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方便群众,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条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并申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储蓄机构的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
(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
(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第十二条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设立储蓄代办点。储蓄代办点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十三条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第十四条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储蓄机构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
第三章储 蓄 业 务
第十六条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人民币储蓄业务:
(一)活期储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四)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五)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六)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七)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八)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第十七条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蓄业务:
(一)活期储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款。
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存款本金和利息应当用外币支付。
第十八条储蓄机构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根据储户的意愿,可以同时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和实际需要,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储蓄业务。
第二十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金融业务:
(一)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
(三)其他金融业务。
第二十一条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代发工资和代收房租、水电费等服务性业务。
第四章储蓄存款利率和计息
第二十二条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
第二十四条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六条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七条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八条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
第五章提前支取、挂失、查询和过户
第二十九条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
第三十条存单、存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
第三十一条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
第六章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办储蓄业务的;
(二)擅自设置储蓄机构的;
(三)储蓄机构擅自开办新的储蓄种类的;
(四)储蓄机构擅自办理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的;
(五)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的;
(六)储蓄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的;
(七)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的;
(八)泄露储户储蓄情况或者未经法定程序代为查询、冻结、划拨储蓄存款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复议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施行前的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依照本条例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计息事宜。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1980年5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同时废止。

7. 外币现钞管理有哪些规定

1、对外币现钞超限额结汇的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结汇、收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2、对出入境人员实行入境超限额申报、出境超限额许可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对个人外币现钞存、取予以规范和管理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7)浅论加强对外币储蓄业务的管理扩展阅读: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

现有政策规定,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实行申报管理但没有金额限制,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只需向海关申报;出境人员携带等值5000美元至10000美元的,需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确有必要需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宽进严出”的管理方式比较符合“控流出、扩流入”的外汇形势,但难以满足当前跨境资金双向均衡管理需求。实际操作中,海关对现钞管理较为宽松,对现钞出入境申报实施抽查核验,基本由出入境个人自愿申报填写,自由度较大。

国内也没有任何部门对个人外币现钞出入境进行准确统计,统计数据缺失导致难以准确测算个人外币现钞跨境流动规模及变化,监管效果不甚理想。

8. 对银行来说,外币储蓄业务是怎么增加银行总收益的

外币储蓄存款利率低,有了存款,再有了发放外币贷款规模,就可以发放外币贷款.贷款利率高.主要靠利差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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