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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医保基金会计

发布时间:2021-09-01 14:11:44

Ⅰ 《医保基金监管条例》落地,将会如何落实下去

近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医保基金监管条例》”)已经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日前公布,20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我们都在关注这一部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条例落地后,将会如何开展实施,我们从几个方面谈谈将会如何落实这一条例:

一、医保基金的滚存如何保障

根据专业统计部门统计,去年全国基金的总收入为2.4万亿元,支出大概为2.1亿万元,当年结余2700亿元,历年滚存结余超过3万亿元。按照这组数据来分析,我国的医疗基金并无产生赤字仍有结余,甚至在结余方面还是比较充裕的,支撑起医疗保障的开支还有基本应急都没有问题,不会影响广大群众医保待遇的降低,接下来只要找专业的基金部门来落实政策并运行,还是可以长期维持于平稳状态的。

每部政策的落实都是为了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好,希望大家都能做个守规矩的人。

Ⅱ 医保基金专户必须由财政管理吗

是的:根据国发〔2016〕3号文件的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国 务 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六)统一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Ⅲ 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关系到整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转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加强基金监管,要从制度入手,抓好五个环节:
一要抓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要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管理,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
三要抓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的事业经费不能从基金中提取,由各地财政预算解决;
四要抓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监督和审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要抓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统筹地区要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社会监督。

Ⅳ 医疗保险基金的建议

(一)改革会计核算基础,采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核算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会计核算基础是可行的,它既可解决现行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存在的局限,满足政府对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宏观管理的需要,又能提高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数据的透明度和真实性。笔者认为,对能预计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如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应计利息的计提等。应采用权责发生制。因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说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旦核定某单位或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就必须缴纳,即使缴费单位或个人因各种原因导致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也只能缓交而不是免交,并按规定还要交付一定的滞纳金,这就形成了经办机构的“隐性债权”。经办机构应设置“应收医保费”科目来核算保费的清欠情况,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应根据缴费核定额将单位或个人欠缴保费计入“应收医保费”科目,待实际收到保费时再冲减“应收医保费”科目,“应收医保费”科目应根据单位或个人建立明细账:同样的办法适用于利息的计提和归还。对其他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则可采取收付实现制,于实际收到或支出款项时列支或列收。只有这样,才能真实反映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运行状况和财务成果,正确反映医疗保险基金的持续能力,为政府规避风险、实施稳健的发展战略、制定长期的发展政策提供依据。
(二)增设“待转基金”科目,改进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方法
应增设“待转基金”科目,用于核算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归集、划分和结转情况,以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填制要求相对应。设置“待转基金”科目后,有关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方法如下:经办机构收到尚未确定归属的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时,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贷记“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确定归属时,借记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和“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收入”:月末仍未确定归属的,借记“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贷记“待转基金”。“待转基金”科目余额反映尚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这样一来,“待转保险费收入”和“待转利息收入”月末和年末均无余额。与以前的对年末仍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和利息收入的年末预分、次年冲回的账务处理方法相比,后者更简单、准确,更便于操作和理解,并且,设置“待转基金”科目后。可定期用“待转基金”科目余额对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实际余额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进行调整(差额应附有明细清单),有利于规范不同经办机构的调账行为,避免人为因素影响医保基金收支数据的准确性。
(三)完善会计报表中“待转基金”项目的填制方法
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中的“待转基金”项目应按以下方法填制:“待转基金”项目反映当期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根据“待转基金”科目的当期贷方发生额减当期借方发生额填制;“待转基金”项目金额应等于“待转保险费收入”与“待转利息收入”项目金额之和。对《资产负债表》中的“待转基金”项目则按以下说明填制:“待转基金”核算期末仍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根据“待转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资产负债表》中“待转基金”项目的金额应等于“待转基金”科目期初余额加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中的“待转基金”项目金额之和。

Ⅳ 如何理解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实现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是通过在国有商业银行开 设的基金收入户、基金支出户和基金财政专户来实现的。在财务 制度中,对这三个户的设立、用途及相互关系作了明确规定。各级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凡是 没有将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地区,必须立即纳入财政专 户,否则将按违纪违规处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 〔1999〕60号)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 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 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社会保险基金的 征缴收入,全部存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在社会保险项目支 出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支付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 所需社会保险基金由财政专户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开设的社 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发放。

Ⅵ 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制度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会计核算行为,财政部于1999年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其中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基础、会计科目核算内容、会计报表的填制等进行了明确。2003年,根据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财政部又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其中对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这两项会计制度的先后实施对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一些不足日益显现。
(一)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存在制度性缺陷,不能反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活动的真实结果 《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制度》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意味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只能采用收付实现制。这主要是考虑到将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国家社会保障预算,以实际收到或支出的款项为确认标准,能如实反映国家社会保障预算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防止社会保障预算虚收、虚支现象的发生。在我国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初期.其会计核算主要是记录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用收付实现制可以比较真实地反映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收支情况,在当时也是适用的。但随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已不单纯是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还包括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保值和增值等情况,参保人、监督机构、管理机构也都希望获得更全面、真实的财务信息,如基金的筹集是否及时和足额,是否合理运用等。而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只能反映医疗保险基金中以现金实际收支的部分,并不能反映那些应收未收的保费、应付未付的债务(借入款项的利息、个人账户的应计利息)等。这些“隐性债权”和“隐性债务”在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中得不到反映,造成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不能准确记录、反映基金的资产、负债和运行情况,不利于防范基金支付风险。
(二)会计科目的设置与会计报表的填制要求不符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在《资产负债表》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中均设置了“待转基金”项目,用以反映尚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科目处于同一核算序列,与“待转保险费收入”和“待转利息收入”科目呈对应关系,却未在会计科目表中设置“待转基金”科目,使医疗保险基金会计科目的设置与会计报表的填制脱节,导致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的表内、表间相关数据勾稽关系不明确,不方便使用者正确理解会计报表。
(三)对年末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方法有待改进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在第四章第二条对年末仍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方法如下:对年末仍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根据经验比例划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借记“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和“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收入”,下年初再傲相反分录予以转回。“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月末余额反映尚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和利息收入,年度终了应无余额。笔者认为,将年末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按经验比例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会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科目年末数虚增,违背了财务数据真实性原则的要求;另一方面,“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作为收入类科目,其余额应转入基金类科目集中反映,月末和年末应均无余额。
(四)对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实际余额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异未提出账务调整方法
实际工作中,按期初比例划分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账面余额不可能非常准确,因为中途可能有职工因死亡等原因退保,退保次月起职工就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经办机构必须相应对退保职工个人账户余额进行调整,这必然导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实际余额与账面余额存在差异,有的统筹地区这种年度差异额可能很大。而现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未对这种财务现象提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办法,存在制度盲点,使经办机构在年度结转时只能根据经验和需要进行账务调整,导致各经办机构账务处理方法不统一,不便于审查和考核。
(五)会计报表中“待转基金”项目的填制方法有待完善
在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的编制说明中,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对“待转基金”项目的说明如下:“待转基金”项目反映尚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本科目根据“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期末的贷方发生额“指1到11月份”合计填列。事实上,“待转保险费收入”和“待转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包括了能确定归属的和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这使“待转基金”项目的核算内容和填制要求自相矛盾。另外,在《资产负债表》中,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也设置了”待转基金”项目用以反映尚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并提出该项目根据“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指1到1 1月份”填列。从两个报表中“待转基金”反映的核算内容理懈,其填制金额应是一致的,但其填制方法的不一样又必然导致两个报表中“待转基金”的填制金额不一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和《资产负债表》的表间勾稽关系互相矛盾。

Ⅶ 医保基金会计可以兼医保征缴工作吗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参保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基金为保障参保者的基本医疗、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而筹集建立的专项基金。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险基金情况、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但在实际运行中,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过程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如医疗保险基金被骗取、挤占和挪用,医疗保险基金信息披露不充分、运营信息不透明等,直接影响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度和社会的和偕稳定。

Ⅷ 如何规范政府、医疗保险方、医疗服务方的各自行为

针对目前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职工违规现象比较普遍,造成基金流失的情况,从基础性建设、定点单位服务行为、参保职工就医行为、医保职能部门的服务行为四个方面深入,探讨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的对策和方法,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过程中,不仅存在着医、患、保三者之间的各自利益关系,还包括着用人单位、药品生产企业与医保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医保部门若能协调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对推动医疗保险的改革进程,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意义重大。现结合我们太仓医保工作实践,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与探讨。
一、加强基础建设
视医疗保险为“全球性世界级”难题并不为过,而难莫过于其管理,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从根本上解好这道难题,基础性建设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1、加强专业性队伍的建设
没有一支业务精通的医疗专业队伍,在无成功经验可借鉴的基础上,要制定出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管理规范是困难的;不深入基层反复调研结合实际,要细化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同样是不可能的。因此,要制定出一整套医疗保险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就必须建立一支精通医疗业务、保险业务、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同时善于深入调查研究,责任感强的高素质专业队伍。
2、加强制度建设
医疗保险涉及范围广、人员层面多、直接利益影响大。作为用人单位是尽可能地少参保或少报、瞒报缴费基数;而参保职工是尽可能地将本不应属于自己使用的医保基金占为己有或用于亲友;定点单位是尽可能地只追求利益而不顾医保基金的损失;药品生产企业是千方百计地将生产的药品列入医保范围;而医保管理部门则面临的是在经办具体业务和加强对上述机构管理实施过程中权力和责任的考验。要处理好这多方面的关系仅靠有限的管理教育显然是不能完成的,而只有通过一系列的切合实际管理制度措施和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才能实现,尤其是健全对定点单位的管理制度。
3、加强医保监管软件的开发
目前在二级医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大多安装了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但从医疗保险综合管理的角度来看是不够的,利益驱动使得定点单位出现复杂多样的医服务保违规行为(如:人卡不符、以药易药或保健品、超量用药、非医保范围项目费用列入医保结算等)。要遏制这些违规行为,必须开发具有操作简单、功能完善的用于医保监控的管理软件才能完成,比较好的选择是对定点单位进行实时联网并将医保监控系统软件嵌入HIS,使定点单位的各项医保服务行为始终处在医保管理部门的监控下,通过强化教育和加大查处力度,才可能使定点单位的医保服务违规行为得到有效地遏制。
医保根据药监部门对药品零售企业实行“GSP”认证之需,自04年起对各定点零售药店统一安装了用于药品“进、销、存”管理软件---“药师宝”后,对查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行为起到了独特的效果。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服务行为也得到了有效的规范。
二、规范定点单位的医保服务行为
在医疗保险管理中,对定点单位的管理最为棘手,也是“难题”的核心,管理过紧可影响医、保之间的关系并可能影响对参保职工的医疗质量,损害参保职工的利益;管理过松则造成医疗保险基金的损失,同样损害参保职工的利益。因此,医保部门始终处在“夹缝”之中。然而,医疗保险改革是国策,大势所趋,所以要使医疗保险部门从这“夹缝”中走出来,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建立机制。
1、定点资格确认机制
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确认,国家和劳动保障部只是作了笼统的规定。各地区对定点资格的确认不尽相同,更多的是考虑到医保监管能力有限而采用“紧缩”的政策。但“紧缩”也有其弊端,表现为不方便参保职工的就医配药;不利于行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因利益的相对集中而容易改变医、保之间的正常关系;未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与医保部门之间的矛盾激化等。笔者认为,定点资格的确认尚未列入行政许可范围,那么可考虑与市场经济接轨,要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宽进宽出”,即凡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予以准入,凡违反了医疗保险操作规定的则予以退出。但在退出机制方面要注重“可行性”与“转换性”相结合。即对于一些存在违规行为但又不能轻易“退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如:市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可转换成追究经济责任的方式予以制约。
医保在实施定点资格“宽进宽出”制的过程中发现,不少定点单位,在同等的竞争环境下,为使立于不败之地,更多地采用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医药价格等方式来吸引参保职工,使更多的参保职工得到的实惠。
2、定点单位的管理机制
定点单位的服务行为要靠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加以规范,在国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情况下,各地区在管理措施上都有相当的完善,但仍然是不够的。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人员编制紧缺,对医保的违规现象,要从广度和深度上去控制是困难的,不少地区的医保管理部门均有反映,工作中所查实定点单位的医保违规行为仅为“沧海一粟”,利益驱动也难以使得定点单位被查处后医疗保险服务行为得到自觉地规范。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大并处于地域宠断的定点医院或卫生院则更难,因为即使查实了违规行为而同样实行严格的“宽出”机制又难以现实,而从追回基金着手或作一定的经济处罚又不足以能从根本上改变其观念。因此,国家应尽快地对医疗保险立法,要对医疗保险违规行为设立经济、行政、刑事责任追究标准。而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在执行上级部门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制定对定点单位管理制度方面做到类化、细化、量化,特别是在“进退制度”“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协议制度”、“医疗定额结算制度”、“基金结算制度”等方面多下功夫,多做文章,建立一整套医疗保险管理体系。
3、举报奖惩机制
要遏制定点单位和参保职工比较普遍的医保违规现象,仅以批评教育是远不足够的,应建立强有力的奖惩机制。全国不少地区以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加以完善,但多表现为惩戒性多而奖励性少。惩戒必须有依据,而依据的来源目前多数地区仅通过医保管理部门的调查发现或少数群众的举报后查得,这显然是有限的,离高标准规范定点单位医保服务行为也是远远不够的。对此,笔者认为,对定点单位的管理应采取政府管理与社会化管理相结合,而社会化管理首先要调动广大群众共同制止医保违规行为的积极性,要有切实可行的举报奖励措施,奖励基金要列入财政预算,奖励额度要足以能调动群众的举报积极性,要设定奖励“底线”,不设“封顶线”。因为没有哪个人可以为了区区几元或几十元的违规金额去举报而获得该额度的折扣奖励。“重金面前必有勇夫”。
在惩戒机制上,对违规的主体、事实、情形、金额、意图等应区别对待,要顺应民心,要结合实际,要有可操作性,不能搞“一刀切”。
应当承认我国还有不少群众思想境界和文明意识尚且不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尚有距离,因而导致医疗保险违规行为频频发生。要改变这一现象,从真正意义上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在加强思想教育和素质培养的基础上制定一套行之有效并能使广大群众所接受的制约措施,而奖惩机制的建立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手段。要树立“只有靠社会的力量,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做好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基本理念。
4、政策宣传机制
各项制度的完善对于规范医疗保险行为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但缺乏有效的宣传告知机制往往不能使医保的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不少发生医保违规行为的定点单位和参保职工,被查处后表示其违规的原因是由于不了解医保政策,或者不能领会政策的实质内容。我们对本市所有定点零售药店的工作人员调查发现,有少部分的药店负责人对医保的政策规定认识模糊,理解不透;有近半数的药店工作人员对医保规定知晓甚少;多数定点药店在收到医保文件后,不对工作人员进行宣传,而广泛的媒体宣传同样不可能使参保职工对医保管理规定有充分认识。在这样的状况下要规范医保服务行为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加强对定点单位和参保职工医保政策的宣传意义重大。对此笔者认为,应将定点单位作为主要对象,因为定点单位既是实施医疗保险服务工作的主体,又是为参保职工宣传医保政策规定重要窗口,只有加强对定点单位的政策宣传,才能有效地加强对参保职工的宣传,而且参保职工的医保违规行为必须通过定点单位配合才能实施。因此,做好了定点单位的宣传和管理工作就等于从“源头”上做好医保管理工作。
实践工作中,我们太仓医保通过联合卫生药监部门,对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全体职工进行了综合培训以后,各定点单位的医疗保险服务行为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好转。为有效规范定点单位医疗保险服务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顺利实施医保稽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5、稽查机制
有效的管理规定和主动的广泛宣传,并不能有效改变定点单位和参保职工因利益驱动而发生医保违规行为,只有加强有效的稽查和处罚力度才能把握好医保管理的最后一道环节。对此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一是要充实稽查队伍的力量,配备必需的设备;二是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注重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程序,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三是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清政廉洁;四是要采取灵活多样的稽查方式,可以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五是在调查取证方面应从现有的职能化逐步过渡到职能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方式,因为职能部门的人力是有限的,要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部门的作用,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挖掘社会上的有用专业人员协助医保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遏制比较普遍的医疗保险违规行为。
三、规范参保职工医保就医行为
医保部门制定的与参保职工利益相关的和规范医保就医行为的政策,应通过多种媒体(如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进行宣传,尽可能做到应知尽知。而对发生的医保违规行为的职工,除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外,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必要的经济处罚。由于参保职工与医保部门不发生直接经济往来,对经济责任追究往往难以落实。而比较有效的办法是只要职工履行缴费义务就不能中止其享受医保待遇的权利,但可中止其医保的“IC卡”结算功能,即就医配药先由职工现金支付,后到医保窗口结报,在结报过程中再追究其经济责任,直至其履行处罚义务后再恢复其医保的“IC卡”结算功能。
(四)规范医保职能部门的服务行为
医疗保险在对参保的管理、基金的征缴、定点资格的确定、医疗费用的结报等方面都有其独特的职权,如何把握手中的权力,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是所有工作人员的责任,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应将如何保持廉洁清政思想;加强的依法行政观念;树立勤政为民风尚;培养优质服务理念;强化行政监督机制列入经常性思想教育重要内容,要切实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制度、行政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做到重点部门重点抓、重点管,尤其要加强对专业性强的结报窗口、基金征缴审核部门医保稽查等重点部门的管理,以杜绝工作中的玩忽职守。

Ⅸ 医保基金违规报补金额应怎么计算

医疗 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 险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 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以北京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例: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2%+3块钱的大病统筹缴纳。

Ⅹ 个人医保基金怎么使用

个人账户用来支付一下费用:①在门(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②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④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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