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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税收管理案例

发布时间:2021-08-31 12:07:51

『壹』 保险营销员是否需要自行申报缴税

一、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是现代税收征管的基础,也是提供优质服务、实施有效征管监控和税务稽查的前提。它是相对于过去实行的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等税收征收方式,主要依靠纳税人独立完成的纳税申报程序。自行申报纳税直接的目的在于了解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和纳税状况及其职业和地区构成,为下一步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提供依据;从另一个角度看,纳税人主动报税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纳税习惯,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二、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五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五种情形是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加的规定。其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没有具体明确是哪种情形,因此,《税法》规定,这种情形的纳税申报具体办法,根据国务院明确的具体情形另行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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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保险营销员佣金如何扣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

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2)保险营销员税收管理案例扩展阅读:

从业资格认定:

2015年8月18日起,保监会下发的《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以后庞大的保险营销员不再以代理人资格证书作为上岗的前提,“以后代理人资格证书将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

今后将只登记不考试:

1、《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保监会决定废止《关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不再委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2、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前,所属公司应当为其在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执业登记,资格证书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

3、签订《代理合同书》:保险营销员取得《代理资格证》后,需与保险公司签订《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简称代理合同书)。

4、取得《展业证》: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代理资格证》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叁』 我是一名保险营销员,我的佣金收入为6000,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呢能否把计算的过程帮我列一下呢

根据税务局规定,允许扣除的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的40%,也就是就佣金收入的60%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为你的佣金收入已知,所以扣除的税收计算具体如下:6000x60%=3600

保险公司业务员的个人所得税怎么扣要看业务员与保险公司是不是有劳动合同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个税由公司代扣代缴,员工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如果是代理人关系,那个税及营业税都需要业务员自己承担了。

如果保险业务员是以保险代理人身份展业,而不是保险公司员工的话,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税务局规定,允许扣除的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的40%,也就是就佣金收入的60%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而言之,如果业务员为保险公司员工,那么个税由公司代扣代缴个税。扣除个人工资、五险一金之后的部分缴纳个税。如果是保险代理人身份,按照收入的60%缴纳个税,也就是3600元需要缴纳个税。适用的税率按照下表计算扣缴:

(3)保险营销员税收管理案例扩展阅读: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参考资料:个人所得税 网络

『肆』 保险公司营销员取得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咨询热线ZI XUN RE XIAN

您好,我是某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于今年7月入职,请问作为保险营销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专业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其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伍』 请问保险业务员的税收制度是怎么样的

收入是属于下面的范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800元。

劳务报酬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3) 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保险营销员税收管理案例扩展阅读:

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体现形式,它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税法的主要特征:

1、税与法的共存性

2、税法关系主体的单方固定性

3、税法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性

4、税法结构的综和性

任何税制都必须经过立法,得到国家和政府的确认、保护和推动,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两者的关系:税制决定税法,税法税制服务。

(一)税法的社会经济作用1.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法律保证2.是国家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的工具3.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准绳4.是国际交往中,贯彻平等互利、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

(二)税法的法律规范作用1.税法的指引作用2.税法的评价作用3.税法的强制作用4.税法的教育作用

(三)税收法律关系。

『陆』 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涉税事项应关注的问题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残疾人个人提供“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涉税提示
享受条件
时间: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比例:25%+10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1.5%~25%+5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计扣除),但不得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保险: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工资: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设施: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适用对象
增值税: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营业税: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分别核算
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选择适用
兼营:兼营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多项优惠: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企业所得税
政策规定
加计扣除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免征
对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他优惠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涉税提示
认定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规定,福利企业、残疾人用人单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取得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书面审核认定资格意见等有关材料。
适用条件
时间: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保险: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工资: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设施: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资料: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预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明确,A类申报表第8行“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在月(季)度预缴税款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减征、免征、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包括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证,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等方法骗取税收优惠的,其享受的减(退)税款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3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个人所得税
政策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涉税提示
减征幅度
要按省级政府规定执行。如北京市政府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资料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凭《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申请减免报告书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柒』 保险营销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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