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办理失业保险金需要哪些证件
1.主动辞职是不能申请失业金的
2.不是主动辞职的,
带上
身份证
、
户口簿
去公司交社保的社保中心办理失业
手续
,60日内必须办理,否则无效
3.只能自己去办
补充:
当然是从离职那天算了
B. 失业保险的咨询电话是多少
每个地区的就业管理服务处都有自己的办公电话,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咨询电话。
但是你可以拨打当地的12333(劳动、社保类咨询热线电话)查询。
拓展资料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C. 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办理地点在哪里
失业保险的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以及户籍所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
办理流程如下:
1、接收档案:
首先单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在解除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失业人员档案材料报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其次将接收档案信息录入微机。
2、发放《失业保险登记表》:
失业人员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内本人携带解除合同的文件及身份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登记表》。超期的,如果是单位原因造成的应由单位出具证明,无故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
《失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填写完整后回原单位加盖公章,并携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三张(农民合同制的需要四张、农民合同制转城镇合同制的需要五张)交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4、待遇审核:
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进行审核,在失业人员登记表中注明。失业人员登记表一份存入失业人员档案,一份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整理存档。
5、失业证办理及发放: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失业人员登记表”后1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失业人员定期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证》和职业指导通知书,按时参加职业指导,填报培训专业,并在《失业证》上进行登记。
D. 广西崇左市扶绥县网上考试通过信息技术与信息安全公需科目多少天得证
好象是五天,在南宁领证. 这里有免费的信息技术与信息安全公需科目考试"神器"
E. 失业保险金在那个区办理
工具材料:
户口簿
身份证
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毕业证
两张一寸照片
具体流程
01
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
02
持相关证件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
03
注意: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F. 如何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一、办理材料:
《户口簿》、《身份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毕业证》、两张一寸照片(有《失业证》、《劳动手册》。
二、办理流程:
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
2、持相关证件到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G. 失业保险要到那里办理
办理地点:当地社保中心办理。
一、用人单位持相关资料到县社保局失业保险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及时限:
(一)单位与失业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县社保局失业保险股登记备案。
(二)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60日内到县社保局失业保险股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个人需要携带的资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6份
(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3份(含原件1份)
(三)个人档案
(四)单位最后一次缴费票据复印件
(五)近期一寸彩照8张
(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银联卡
四、申领失业救济金需填写的表格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二)求职登记表
(7)扶绥县失业保险管理所扩展阅读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