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就《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6月12日起实施。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制定《办法》的目的。
答:信息披露是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运转效率和透明度的重要措施。由于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性很强,市场要求保险公司比其他公司披露更多的信息。因此,制定办法的目的在于:一是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三是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体系,四是提高保险市场效率,维护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分五章35条,主要规定保险公司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各项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信息披露的定义和原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规定保险公司应该披露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七个方面的内容,并对每一项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办法》针对不同类型的信息披露规定了不同的方式和时间。一是保险公司基本信息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网站披露,并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二是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三是重大事项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公司互联网网站。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包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基本格式、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流程、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分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主要规定了一些特例情形。《办法》规定保险集团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但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除外。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
问:请介绍一下我国保险业信息披露的现状。
答:从披露主体看,我国保险业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分为保险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保险行业协会的信息披露以及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等三个层次。其中,保监会根据《中国保监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保监会令【2008】3号),在网站发布政务工作等14方面的内容。此外保监会还通过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气会、编印《中国保险年鉴》和《中国保险市场年报》等多种方式公开保险业财务、业务等信息。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目前披露的内容包括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保险公司交强险专题审计报告和交强险精算报告、车险自律倡议书以及中国寿险理财规划师、中国员工福利规划师、中国寿险管理师的资格认证情况等。
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一是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第3号令),人身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经营成果等信息。二是披露理赔(给付)服务流程。按照《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100号)要求,各保险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上公布理赔(给付)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清单、联系电话和投诉电话,方便客户索赔和申请保险金,着力解决理赔(给付)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披露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根据《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9年111号),财产保险公司应逐步将承保信息、缴费信息、批改信息、理赔信息、手续费信息、投保渠道信息进行披露,最终实现所有险种的承保理赔信息客户均可自主查询,推动财产保险公司提高精细化管理的能力和客户服务品质,促进财产保险行业规范经营,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问:《办法》和保监会已经颁布的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什么关系?
答:保监会高度重视保险业信息披露工作。近年来,一方面开展了对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以及多个国家、地区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实践经验的系统研究,另一方面立足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颁布了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就寿险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等方面积极开展了一些实践探索。《办法》根据新修订的《保险法》,从制度建设的层面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的对象是社会公众而非某一特定群体。同时为了与单项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相衔接,《办法》规定“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办法》发布后,保监会将采取什么措施促进公司贯彻实施?
答:一是监督保险公司根据《办法》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基本格式,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流程,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分工、承办部门和评价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二是密切跟踪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办法》的情况,适时出台《办法》的配套文件,及时解决《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是对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依据《保险法》进行查处。
② 保监会关联交易监管处
1、全国性法律法规
无人机使用新规定6月1日起生效
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目前法律虽无针对性条款,但可以适用《民航法》第147条第二款“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而目前施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45条第三款明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管理办法,由民航局另行规定。”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营监管问题仍无适用标准。
将于今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商如何取得经营许可证等诸多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将从此合法合规。民航局运输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办法》的制定和发布,正是填补了这项空白,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将有章可依、有据可查。
6月新规:网约车将纳入出租汽车服务考核体系
交通运输部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6月1号起,网约车将纳入出租汽车服务考核体系。
其中,《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将网约车新业态纳入考核,同时明确将对驾驶员遵守法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运营服务等方面实施考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期内得分低于3分,将按要求接受培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企业分别要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王绣春介绍,此次新修订《考核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目前出租行业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尤其是把之前并未专门纳入考核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纳入到了考核范围。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于6月1日起施行
5月3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的风险。在征求意见之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维护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关联交易也应当结构清晰,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保险公司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监管审查以及报告、披露义务。
对于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将采用下发质询函、责令修改交易结构、责令停止或撤销关联交易、责令禁止与特定关联方开展交易等监管措施。对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违规的,监管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记入履职记录,进行行业通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2、地方性法律法规
广东:气象灾害防御新规6月起施行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已获通过,即将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新规对哪些属于重点单位予以明确,完善了服务与监督工作,如规定可以根据重点单位经营、生产活动需要定制个性化的气象服务。就珠海而言,已将易燃易爆危化品企业、重大型企业等作为重点单位。最新名单近期将核对后发布。
《办法》规定,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拟定重点单位名录。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定的重点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重点单位名录应当每两年更新一次。《办法》还予以明确规定,托幼机构或学校、危化品仓库、公共工程等八种单位可予以确定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当以上单位出现过因气象灾害致伤致死等三类情况,则必须确定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山东:新公墓管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公墓管理,促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山东近日发布新公墓管理办法。办法所称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公民有偿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公益性公墓是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办法规定了禁止建造公墓的区域,即耕地、林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及边界外缘2000米;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及边界外缘2000米;铁路、公路主干线边界外缘500米,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区域。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标准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处罚:墓穴面积或墓碑高度超过规定标准20%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超过规定标准20%至50%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超过规定标准50%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属经营性公墓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属公益性公墓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江苏: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6月起施行
《江苏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办法规定,今后网络食品交易主体需要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公示。
江苏省药监局在5月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颁布了《江苏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将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细分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的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分支机构三大类,分别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或分支机构设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据介绍,通过备案管理,将线上的网站与线下的实体经营者关联起来,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为网络食品市场的综合治理奠定了基础。备案部门自完成备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江苏食药局的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的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发生之日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湖南:长沙出台首部餐饮行业行规行约6月1日起实行
6月1日起,长沙的5万余家餐馆将在长沙市首部餐饮行业行规行约的指导下,规范餐饮经营行为,为市民提供更高质量的餐饮服务。长沙市饮食安全协会将通过建立奖惩制度,推动行规行约的执行和落实,强化餐饮行业的自律意识。这部《行规行约》是长沙市饮食安全协会据长沙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共36条,主要从行业规范约定和消费纠纷处理两个方面,为餐饮单位的经营行为制定自律准则。
长沙市目前共有大小餐饮单位5万余家。近年来,长沙餐饮行业呈现出量质同增的发展态势,2017年长沙统计公报显示,长沙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547.68亿元,其中餐饮收入额413.78亿元,占比近一成。在餐饮业结构方面,长沙市自2016年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以来,重点之一就是规范餐饮服务业,特别是随着“明厨亮灶”工程的推行,全市有1.2万余家餐饮单位安装了视频厨房或进行了透明厨房改进,今明两年还将对全市7000家小餐饮门店进行“透明厨房”全覆盖。
云南:新修订的《云南省禁毒条例》6月实施
新修订的《云南省禁毒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涵盖总则、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务、禁毒国际合作、禁毒工作保障、法律责任等8章69条内容。
修订后的《云南省禁毒条例》明文规定,广播影视、网络视听、文艺团体及有关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涉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3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不得邀请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影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对上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广播影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予播出。禁毒条例还规定,严禁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对病、残吸毒人员实施分类戒治;对网上涉毒违法信息“零容忍”等。
武汉:新修订的《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6月15日起施行
5月10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新修订的《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将于下月15日起施行。今后,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将以公共管理和服务为主,同时指导基层开展自治,上级部门不得给街道办“增加负担”。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定位是以辖区内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为重点,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武汉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几年,街道办事处不断承接来自上级各部门的任务,堪称“不能承受之重”,导致其真正的管理服务职能无暇顾及,因此需要在条例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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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保险 销售管理办法
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九十六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一)分出保险;
(二)分入保险。
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第一百零二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第一百零七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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