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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保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28 09:18:48

1. 湖南2019年农业保险

我是湖南长沙的,在井湾子~
一、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1.积极发展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加快发展企业年金业务,积极发展企业托管产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鼓励保险机构发展与养老服务产业配套的专属养老保险产品。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丰富并完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产品。适时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积极争取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健康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加强与医疗健康管理机构合作,开发配套健康保险产品。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保之外的需求。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展补充工伤保险,降低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强化职工工伤保障。
2.推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有效对接。推动建立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医疗信息共享和对接平台。全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受托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持各级医保机构与保险机构深度合作,加强基本医疗费用的管理和审核,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二、发挥“三农”保险在支农惠农中的重要作用
3.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体制机制。完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准入、退出机制,优化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加强基层服务网点体系建设。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强保险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完善农业保险查勘理赔技术标准,推动无人航拍、卫星遥感、远程查勘定损等科技应用,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加快形成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
4.拓宽“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继续发展水稻险、油菜险、生猪险等险种。丰富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大力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特色农产品保险。鼓励保险机构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开发多档次保障水平、可组合保险责任的保险产品。开展生猪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涉农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发涉农综合性商业保险产品。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发展农业基础设施保险,规范发展农机保险,扩大农房保险覆盖范围,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
三、发挥保险机制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中的补充作用
5.大力发展责任保险。推动地方立法,探索和完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火灾公众等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积极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品种,完善条款费率,扩大环境污染责任险参保范围,提高湘江流域重点排污单位特别是涉重金属等环境污染高风险企业参保率。积极稳妥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高重点行业和领域企业参保率。积极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和推广公共娱乐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逐步扩大医疗责任保险保障范围,提高三级公立医院、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加快发展校方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供电责任保险和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探索开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物业责任保险、住宅等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等新兴业务。
6.健全特殊人群保险保障。提高低收入群体、社会弱势群体和志愿者群体的保险覆盖面,推广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意外伤害保险和志愿者公益保险,加快发展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失独老人的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筹集财政资金、慈善捐款开办“一元民生保险”等惠民保险,持续开展湖南志愿者公益保险赠送活动。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发展见义勇为者意外伤害保险、养老保险。积极开发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一揽子保险,探索运用保险机制为被征地农民设立个人养老账户。大力发展农民健康养老保险、小额人身保险,推动建立小额保险与扶贫机制相结合的保险保障模式。
四、发挥保险资金在服务经济发展中的推动作用
7.完善保险资金运用机制。加大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宣传培训。进一步做好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库建设工作,加强与保险资金运用相关机构的沟通,积极推动省内融资机构与国内外保险公司交流合作,形成保险资金与我省引资项目对接的常态机制。鼓励和引导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形式,支持省内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重点工程。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鼓励保险公司通过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引导和支持保险公司投资我省养老服务产业,建设养老社区、健康护理机构。支持设立区域性保险资金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和落实引进保险资金投资的支持政策。
五、通过培育多层次市场体系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8.完善保险市场体系。鼓励各类资本参股或设立总部在湖南的财产保险法人机构。大力支持国内外保险机构来湘设立分支机构、地区总部、后援中心以及中小企业保险、互联网保险、保险资产管理等专营机构。发展信用保险专业机构。优化保险中介市场结构,积极培育区域内规范化、专业化、专属性的保险中介机构。稳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推动地方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发展。
9.支持地方保险法人机构发展。支持地方保险法人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综合实力。鼓励地方保险法人机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支持地方保险法人机构集团化和跨区域发展。支持地方保险法人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鼓励地方保险法人机构开发各类补充医疗和养老保险产品,探索建立地方养老和健康保障综合服务平台。
六、通过加强和改进监管防范化解保险市场风险
10.严格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完善保险业发展的指导协调机制。加强保险业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险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法制化、信息化水平,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继续完善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全面建立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加强保险监管与公安、司法、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沟通,严厉打击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等违法犯罪活动。
11.严密防范保险市场风险。提升全行业风险防范意识。继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机制,改进风险防范技术手段,强化风险预警与动态监控,强化责任追究与惩戒,不断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建立联合应急机制,持续关注阶段性重点风险,严密防范群体性事件。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防范风险跨行业、跨区域传递。
七、通过完善支持政策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
1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委托保险机构经办或者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落实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以及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制度,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国家级贫困县县级保费补贴。提高农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效率。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养老产业、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养老服务设施、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供应。发挥政府引导和财政支持作用,研究建立以商业保险为平台、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巨灾保险制度,探索对地震、泥石流、洪水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加大保险的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鼓励和支持省内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积极开设保险学等相关专业和课程,支持保险类专业院校发展,把现代保险知识纳入各级行政学院常规学习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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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农业保险条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
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
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第八条
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第九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建立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第二章 农业保险合同
第一条
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第二条
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
第三条
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
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可以采取抽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损的农业保险标的的处理有规定的,理赔时应当取得受损保险标的已依法处理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保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根据核定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
第七条
本条例对农业保险合同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第一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
(一)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二)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三)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
(四)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
(五)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第二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第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四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和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农业保险业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需要采取特殊原则和方法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
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存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隐匿或者违反规定销毁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第七条
保险费补贴的取得和使用,应当遵守依照本条例第七条制定的具体办法的规定。
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第九条
本条例对农业保险经营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经营规则及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条
保险机构未经批准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保险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非法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甚至取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第三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取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
(一)未按照规定将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二)利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取得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的人员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骗取保险费补贴的,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挪用、截留、侵占保险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保险机构经营有政策支持的涉农保险,参照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涉农保险是指农业保险以外、为农民在农业生产生活中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包括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涉及农民的生命和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3. 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还是有很多的。有国家的还有地方的。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农业部——(2009-6-1)阅930次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5-31)阅477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09-5-27)阅437次
·农业部关于下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通知
/农业部——(2009-5-27)阅634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汛期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2009-5-27)阅241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09-5-27)阅263次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农业银行惠农卡和农户小额贷款工作的意见/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5-18)阅40次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5-11)阅31次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漳州市2009年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5-11)阅13次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5-11)阅2次
·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
/国务院——(2009-5-10)阅591次
·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数据分类和标准代码规范》的通知/农业部——(2009-5-8)阅394次
·农业部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的通知/农业部——(2009-5-7)阅408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农垦“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2009-5-6)阅212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农业部——(2009-5-5)阅421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
/兽医局——(2009-4-30)阅187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2009-4-29)阅332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门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农业部——(2009-4-29)阅248次
·农业部关于下达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预算的通知/农业部——(2009-4-27)阅216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2009-4-27)阅27次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4-23)阅276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
/农业部办公厅——(2009-4-22)阅264次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农业局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实施意见的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2009-4-17)阅8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豆产业发展机制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2009-4-15)阅227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4-15)阅32次
·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4-13)阅514次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农办《南通市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4-13)阅87次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关于金穗惠农卡发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4-12)阅9次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电脉冲捕捞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4-10)阅327次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2009-4-9)阅2次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财政部——(2009-4-8)阅276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2009-4-8)阅215次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的意见/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2009-4-7)阅42次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结算进度的紧急通知/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2009-4-3)阅502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秸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试点项目建设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2009-4-3)阅200次
·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专项检查方案
/农业部——(2009-4-2)阅408次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促进农村居民持续增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4-2)阅44次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利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4-2)阅86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制止违法宣传“无抗奶”意见的函》修改意见的函/农业部办公厅——(2009-4-2)阅272次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梅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农业局关于促进梅州市农产品食品出口实施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4-2)阅1次
·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业开发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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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湖南洪灾保险怎么查

1保监会:“海葵”估损已达14.6亿22感受感动杨炳阳;13天下4-54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65项俊波: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不断提高保险监管水平66陈文辉:今年保监会治理销售误导绝不是走过场77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78消费者利益和销售者利益是寿险业发展的基础李良温;8-109人民币升值对保险业资产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上市保险公司为例江生忠;刘玉焕;11-1410洪水无情人保有情洪灾面前人保有爱——人保财险河北省分公司“7·21”洪灾抢险理赔工作纪实张忠义;15-1911保险透明度监管的理论根源及我国的现状和对策赵文龙;20-2412财险公司盈利模式探讨王治军;王沁;25-2713非车险业务风险管理探讨谢学明;蔡伟文;王蜜;28-2914湖南省农业保险市场需求分析——以溆浦县为例黄亚林;李明贤;30-3315治理保险欺诈长效机制研究刘坤坤;袁鹏;34-3616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再思考——基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视角万幸;37-4017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郑建中;40-4418提高寿险产品竞争力途径探析——河北人身保险市场寿险产品分析王晓东;李霞;周正红;45-4619汽车4S店代理车险业务的现状与对策雷显贵;47-4920对保险服务人性化的设想方赛仁;49-5221我国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探析吕佳;53-5422托克逊儿童福利院孩子们的保险爸爸、妈妈们——中国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14载捐助托克逊儿童福利院纪实周旋;55-5623不合理的诉求不应被支持偶见;57-5824完善的美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孙群;夏益国;59-6425中国人保财险辽宁省分公司全力推进台风“达维”大灾理赔6526倡导文明出行建设和谐交通任歌;66追问:可否找到19的内容十分感谢回答:这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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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湖南农业保险资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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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1.积极发展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加快发展企业年金业务,积极发展企业托管产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鼓励保险机构发展与养老服务产业配套的专属养老保险产品。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丰富并完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产品。适时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积极争取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健康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加强与医疗健康管理机构合作,开发配套健康保险产品。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保之外的需求。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展补充工伤保险,降低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强化职工工伤保障。
2.推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有效对接。推动建立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医疗信息共享和对接平台。全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受托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持各级医保机构与保险机构深度合作,加强基本医疗费用的管理和审核,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二、发挥“三农”保险在支农惠农中的重要作用
3.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体制机制。完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准入、退出机制,优化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加强基层服务网点体系建设。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强保险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完善农业保险查勘理赔技术标准,推动无人航拍、卫星遥感、远程查勘定损等科技应用,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加快形成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
4.拓宽“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继续发展水稻险、油菜险、生猪险等险种。丰富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大力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特色农产品保险。鼓励保险机构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开发多档次保障水平、可组合保险责任的保险产品。开展生猪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涉农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发涉农综合性商业保险产品。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发展农业基础设施保险,规范发展农机保险,扩大农房保险覆盖范围,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
三、发挥保险机制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中的补充作用
5.大力发展责任保险。推动地方立法,探索和完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火灾公众等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积极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品种,完善条款费率,扩大环境污染责任险参保范围,提高湘江流域重点排污单位特别是涉重金属等环境污染高风险企业参保率。积极稳妥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高重点行业和领域企业参保率。积极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和推广公共娱乐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逐步扩大医疗责任保险保障范围,提高三级公立医院、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加快发展校方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供电责任保险和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探索开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物业责任保险、住宅等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等新兴业务。
6.健全特殊人群保险保障。提高低收入群体、社会弱势群体和志愿者群体的保险覆盖面,推广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意外伤害保险和志愿者公益保险,加快发展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失独老人的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筹集财政资金、慈善捐款开办“一元民生保险”等惠民保险,持续开展湖南志愿者公益保险赠送活动。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发展见义勇为者意外伤害保险、养老保险。积极开发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一揽子保险,探索运用保险机制为被征地农民设立个人养老账户。大力发展农民健康养老保险、小额人身保险,推动建立小额保险与扶贫机制相结合的保险保障模式。
四、发挥保险资金在服务经济发展中的推动作用
7.完善保险资金运用机制。加大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宣传培训。进一步做好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库建设工作,加强与保险资金运用相关机构的沟通,积极推动省内融资机构与国内外保险公司交流合作,形成保险资金与我省引资项目对接的常态机制。鼓励和引导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形式,支持省内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重点工程。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鼓励保险公司通过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引导和支持保险公司投资我省养老服务产业,建设养老社区、健康护理机构。支持设立区域性保险资金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和落实引进保险资金投资的支持政策。
五、通过培育多层次市场体系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8.完善保险市场体系。鼓励各类资本参股或设立总部在湖南的财产保险法人机构。大力支持国内外保险机构来湘设立分支机构、地区总部、后援中心以及中小企业保险、互联网保险、保险资产管理等专营机构。发展信用保险专业机构。优化保险中介市场结构,积极培育区域内规范化、专业化、专属性的保险中介机构。稳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推动地方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发展。
9.支持地方保险法人机构发展。支持地方保险法人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综合实力。鼓励地方保险法人机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支持地方保险法人机构集团化和跨区域发展。支持地方保险法人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鼓励地方保险法人机构开发各类补充医疗和养老保险产品,探索建立地方养老和健康保障综合服务平台。
六、通过加强和改进监管防范化解保险市场风险
10.严格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完善保险业发展的指导协调机制。加强保险业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险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法制化、信息化水平,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继续完善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全面建立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加强保险监管与公安、司法、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沟通,严厉打击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等违法犯罪活动。
11.严密防范保险市场风险。提升全行业风险防范意识。继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机制,改进风险防范技术手段,强化风险预警与动态监控,强化责任追究与惩戒,不断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建立联合应急机制,持续关注阶段性重点风险,严密防范群体性事件。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防范风险跨行业、跨区域传递。
七、通过完善支持政策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
1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委托保险机构经办或者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落实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以及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制度,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国家级贫困县县级保费补贴。提高农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效率。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养老产业、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养老服务设施、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供应。发挥政府引导和财政支持作用,研究建立以商业保险为平台、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巨灾保险制度,探索对地震、泥石流、洪水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加大保险的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鼓励和支持省内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积极开设保险学等相关专业和课程,支持保险类专业院校发展,把现代保险知识纳入各级行政学院常规学习培训内容。

6.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保监会

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
2015

31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
,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
业务管理,切实维护参保农户利益,确保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
有效落实。经会签财政部、农业部,我会制定了《农业保险承保
理赔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5

3

17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
切实维护参保农
户利益,防范农业保险经营风险,保障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农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业务。
价格保
险和指数保险等创新型业务、以及森林保险业务另行规定。
第二章

承保管理
第一节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严格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在投保单、保险
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
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理赔标准和方式等
条款重要内容。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投保
的,可组织投保人、被保险人集中召开宣传说明会,现场发放投
保险种的保险条款,讲解保险条款中的重点内容。
第四条

保险公司和组织投保的单位应确保农户的知情权和
自主权,不得欺骗误导农户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
保或限制农户投保。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给予保
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准确完整记录投保信息。
投保信息应至少
包括:
(一)客户信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或者组织名称、身
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居住地址;
(二)保险标的信息。保险标的数量、地块或村组位臵(种
植业)
、养殖地点和标识信息(养殖业)

(三)其他信息。投保险种、保费金额、保险费率、自缴保
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
上述信息应在业务系统中设臵为必录项,
确保投保信息规范、
完整、准确。
第二节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和分布情况,
采用
全检或者抽查的方式查验标的,核查保险标的位臵、数量、权属
和风险状况。条件允许的,保险公司应从当地农业、国土资源、
财政等部门或相关机构取得保险标的有关信息,以核对承保信息
的真实性。
承保种植业保险,应查验被保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
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的,应由相关主管
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承保养殖业保险,应查验保险标的存栏数量、
防灾防疫、标识佩戴等情况。被保险人为规模养殖场的,应查验
经营许可资料。
保险公司应对标的查验情况进行拍摄,影像应能反映查验人
员、查验日期、承保标的特征和规模,确保影像资料清晰、完整、
未经任何修改,并上传至业务系统作为核保的必要内容。
第七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投保的,

制作分户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信息。投保清
单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对并盖章确认后,保险
公司应以适当方式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进行不少

3
天的公示。如农户提出异议,应在调查确认后据实调整。确
认无误后,应将投保分户清单录入业务系统。
第三节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 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保障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统筹和谐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新政发〔2010〕5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农保工作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牧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牧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 新农保工作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各乡镇政府、农牧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新农保工作。
第四条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新农保业务的行政管理、综合协调、配套政策和措施的制定(修改)、政策咨询和基金监管,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具体负责新农保业务经办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有农村户籍的农牧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保。
第三章 基金筹集及个人账户
第六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部分组成。
(一)个人缴费。新农保个人缴费标准从100元起步,年缴费标准设定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按年度自主选择,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同时,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5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补助30元,县财政补助20元。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对2011年参保缴费人员每人一次性补助10元。对参保缴费人员选择100元以上(不含100元)档次缴费的给予相应补,从200元档次开始补贴5元,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5元补贴,鼓励多缴多补,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财政、民政部门出资为其按最低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对三、四级残疾人员县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予以补贴。对农村低保户,由民政部门代扣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现役军人的父母、曾荣获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个人表彰的人员,参保缴费的,由县财政按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缴或间断缴费期间不享受政府的补贴。
第七条 县社会保险管理局为每个参保人建立一个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8. 2019年湖南省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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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省农业保险工作全面启动。今天,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财政厅厅长李友志,省财政厅总经济师欧阳煌发布新闻:各级财政将安排农业保险补贴资金6.96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72亿元,省财政补贴2.53亿元,分别较上年增长53%和28%。
去年是我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第一年,由财政给予保费补贴,人保财险和中华联合财险两家公司承保。试点取得成功,全年承保水稻2935万亩,承保面达46.6%;承保棉花(13540,115.00,0.86%,吧)150万亩,承保面达65%;承保能繁母猪380万头,承保面100%。三项合计保费收入7.48亿元,其中财政安排保费补贴5.06亿元(中央财政2.43亿元,省级财政1.98亿元,其余由地方财政补贴),已累计支付保险赔偿4.3亿元,受益农户达926万户。
今年的农业保险,一是增加了保险品种。共有水稻、棉花、油菜、能繁母猪、奶牛5个险种,保险费率分别是7%、8%、6%、6%和5%。与去年相比,增加了油菜保险和奶牛保险两个险种;二是提高了保险金额。水稻、棉花、油菜、能繁母猪、奶牛的保险金额分别是240元1亩1季、300元1亩、150元1亩、1000元1头、4000元1头。与去年相比,水稻苗期和分蘖拔节期的保险金额从140元、160元提高到150元、180元;棉花苗期、铃蕾期保险金额由120元、240元提高到150元、250元。三是调高了保费补贴比例(种植业补助比例提高10%),农户实际交费水平降低。保费缴纳,水稻每季每亩16.8元、棉花每亩24元、油菜每亩9元、能繁母猪每头60元、奶牛每头200元。由于财政补贴,农民实际最多承担的保费是:水稻每季每亩5.04元,棉花每亩7.2元,油菜每亩2.7元,能繁母猪每头12元,奶牛每头80元。
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很易遭受水旱等各种灾害,迫切需要分担风险,保障收益。今年冰雪灾害期间,我省投保的能繁母猪共计死亡3万多头,人保财险和中华联合财险共计赔付2500多万元,有效地降低了受灾农户的损失。

9. 2019年湖南省新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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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达到职保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衔接手续。
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原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有关权益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二是不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职保有关权益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其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其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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