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基金管理 > 保险投资管理人要求

保险投资管理人要求

发布时间:2021-08-28 06:41:44

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的定义是什么

2018年保监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发布的一号文件——《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4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新增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管理人、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定义或规定。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符合条件的保险私募基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㈡ 保险公司 资产管理资格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5条——第10条的规定: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
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条件:
(一)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二)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法律《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熟悉金融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评估人员。
资产管理是指“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凡是主要从事此类业务的机构或组织都可以称为资产管理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分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它是专门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管理和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化解金融风险,推进金融创新等方面多有建树。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它进行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没有金融机构许可证。
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都通过设立资产管理业务部或成立资产管理附属公司来进行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基于这种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分散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和证券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之中。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㈢ 我国职业年金的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要求

企业年金又称职业年金、企业退休金或雇主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1] 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㈣ 保监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有什么要求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
(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
(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钱义务
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
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
(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一)增加注册资本;
(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四)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反洗钱内部审计;
(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
(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
(八)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
(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反洗钱要求。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
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照保险公司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要求识别客户身份;
(二)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业务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可以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获得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三)保险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客户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
对本公司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三)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案件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调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禁止来源不合法资金投资入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对依法开展反洗钱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业新设机构、投资入股资金和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反洗钱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三十二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保险监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交反洗钱报告或者专项反洗钱资料。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将其列为反洗钱重点监管对象:
(一)涉嫌从事洗钱或者协助他人洗钱;
(二)受到反洗钱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约谈相关人员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调整其在分类监管体系中合规类指标的评分。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达到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㈤ 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
1997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七条
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章资格
第八条
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九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第十条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对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具有保险代理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得作为展业证明。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持证人自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未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其《资格证书》自然失效。
第十四条
以下人员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
(一)曾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曾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处罚者;
(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者。
第十五条
《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凡获得《资格证书》自愿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将《资格证书》交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统一授权后,应留存《资格证书》,并向代理人员核发《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以下简称《展业证书》。
第十七条
《展业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第三章专业代理人
第十八条
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名称为××市(地区)××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九条
保险代理公司可以代理财产险公司和一家人寿险公司的业务,其代理人员《展业证书》按第十六条核发。
第二十条
保险代理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具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拥有少三十名持有《展业证书》的代理人员;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代理公司的资本金构成中,单个法人资本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10%,个人资本金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单一个人资本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社团法人、银行、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投资于保险代理公司。
第二十三条
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应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负责审批。但批准其筹建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经总行同意后,方可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代理公司筹建申请的批准期限为3个月,逾期未获批准的,申请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筹建保险代理公司,应向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
(三)筹建方案,投资者背景资料,包括成立时间、审批部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等;
(四)个人股东身份证号码及其简历;
(五)筹建人员名单、简历及其《资格证书》;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内不得开办保险代理业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开业,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公司章程;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表及有关资料、证件;
(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五)资本金验资证明、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六)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意向书;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开业的保险代理公司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颁发《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营业。
第三十条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现职人员不得在保险代理公司兼职。
第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
(四)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二条
保险代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具有《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保险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十年以上;(二)具有非保险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十二年以上;
(三)具有高中学历,从事保险工作八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十五年以上;
(四)从事经济工作二十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
保险代理公司自批准开业之日起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营业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吊销其《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保险代理公司变更下列事项须报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变更资本金;
(三)变更股东;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营业场所;
(六)更改公司名称;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保险代理公司更换高级管理人员,须报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核其任职资格。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每年第一季度要对辖内保险代理公司进行年度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机构设置或重要事项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履行资格审查手续;
(三)申报材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四)资本金是否真实、充足;
(五)是否按规定执行保险代理合同;
(六)有无超范围经营或其他违规经营行为;
(七)业务经营情况是否良好;
(八)营业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保险代理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报表。
第三十七条
保险代理公司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保险代理公司申请歇业、破产、解散、合并,应按其设立时的申请程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十九条
保险代理公司终止业务活动,应缴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持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四章兼业代理人
第四十条
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四十一条
兼业保险代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
(二)具有持有《资格证书》的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三)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
第四十二条
兼业代理人必须持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十三条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为其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应向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呈报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保险代理合同意向书;
(三)兼业代理人资信证明及有关资料;
(四)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简历及《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兼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一)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兼业代理人只能代理与本行业直接相关,且能为投保人提供便利的保险业务。
第四十六条
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不得兼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十七条
兼业保险代理人审批和管理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另行制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章个人代理人
第四十八条
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第四十九条
凡获得《资格证书》并申请从事个人代理业务人员的《展业证书》按第十六条核发。
第五十条
凡持有《资格证书》并申请从事个人代理业务者,必须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持有所代理保险公司核发的《展业证书》,并由所代理保险公司报经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备案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五十一条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一)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第五十二条
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和团体人身保险业务。
第五十三条
任何个人不得兼职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
第五十四条
个人代理人不得签发保险单。
第六章执业管理
第五十五条
保险代理人只能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十六条
保险代理人只能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行政区域内,为在该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十七条
代理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人寿保险代公司理业务。
第五十八条
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二)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
(三)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公司;(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
(五)对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作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
(六)代理再保险业务;
(七)以代理人名义签发保险单;
(八)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额外费用,如咨询费等;
(十)兼做保险经纪业务;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代理人不得从中提取代理手续费。
第六十条
保险代理人(个人代理人除外)应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第六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个人代理人除外)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对其经营情况、帐册、业务记录、收据进行检查。
第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代理人委托登记、撤销的档案资料,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经审查认为保险代理人不符合资格,发出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或个人代理人《资格证书》的通知,保险公司必须立即终止与该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合同。
第六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有效期为三年,持证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申请换发新的许可证。申请换证时,必须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的最近一期的年检报告、《保险代理合同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和换发新的证书的申请。经审查同意,持证人必须缴回原许可证,方可换发新证。
第六十五条
保险代理公司必须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保险代理合同书》放置于办公室或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以备监督管理部门和投保人查验;兼业代理人必须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和《保险代理合同书》,放置于办公或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以备监督管理部门和投保人查验。
第七章保险代理合同
第六十八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人代理保险业务,应遵循平等互利、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
第六十九条
《保险代理合同书》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双方的名称;
(二)代理权限范围;
(三)代理地域范围;
(四)代理期限;
(五)代理的险种;
(六)保险费划缴方式和期限;
(七)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除个人代理人外,手续费必须以转帐支票方式支付);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处理。
第七十条
保险公司须在验证保险代理公司出具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文件或兼业保险代理人出具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后,方可与其签订正式代理合同,并将《保险代理合同书》送交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七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终止代理关系后,应按约定将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上缴的保费等送缴被代理保险公司。
第八章罚则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擅自开办保险代理业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保险代理公司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十四条
保险代理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二)拒绝或妨碍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给予个人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二)在业务经营中,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业务范围;
(三)为两家(含两家)以上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四)为在行政辖区外注册登记的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五)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从中提取手续费或向当事人索取额外报酬者。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给予个人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单位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证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拖欠、挪用保险费或保险金,中国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以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上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为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发放《展业证书》,或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聘用未取得《展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警告、直接责任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单位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开展业务亦适用本规定。
第八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6年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㈥ 海富通基金为什么能获得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资格

过保监会的评估,符合《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条件。海富通同时还在不断践行其社会责任。公司自2008 年启动“绿色与希望-橄榄
枝公益环保计划”,针对汶川震区受灾学校、上海民工小学、安徽老区小学进行了物资捐赠,向内蒙古库伦旗捐建了公益林。此外,海富通还积极推进投资者教育工
作,推出了以“幸福投资”为主题和特色的投资者教育活动,向投资者传播长期投资、理性投资的理念。

㈦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接到保险资金委外业务管理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4号文),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登记时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以附件形式将法律意见书的指引提供。那么律师作为私募基金备案中必不可少的参与者,提供法律意见是应当审查哪些内容呢?今天律海扬帆小编为大家总结。

1主体资质审查律师要审查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2经营范围审查律师应审查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3专业化经营审查律师应审查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22 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4股权结构审查律师应对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对行审查。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5实际控制人审查律师应审查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6关联性审查律师应审查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 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 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7私募基金从业条件审查律师应审查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8风控制度审查律师应审查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9募集方式审查律师应审查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10高管审查律师要审查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11违法审查律师应审查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12涉诉审查律师应审查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情况。13申请备案资料审查律师应对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性进行审查。14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须注意的要点小贴士1 《法律意见书》类别 《法律意见书》书分《登记法律意见书》与《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两类。2 《法律意见书》出具时间点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 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3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4 《法律意见书》结论明晰 《法律意见书》中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5 《法律意见书》生效要件 《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阅读全文

与保险投资管理人要求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炒股可以赚回本钱吗 浏览:367
出生孩子买什么保险 浏览:258
炒股表图怎么看 浏览:694
股票交易的盲区 浏览:486
12款轩逸保险丝盒位置图片 浏览:481
p2p金融理财图片素材下载 浏览:466
金融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属于什么 浏览:577
那个证券公司理财收益高 浏览:534
投资理财产品怎么缴个人所得税呢 浏览:12
卖理财产品怎么单爆 浏览:467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浏览:531
保险基础管理指的是什么样的 浏览:146
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的种类 浏览:719
行驶证丢了保险理赔吗 浏览:497
基金会招募会员说明书 浏览:666
私募股权基金与风险投资 浏览:224
怎么推销理财型保险产品 浏览:261
基金的风险和方差 浏览: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见 浏览:610
银行五万理财一年收益多少 浏览: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