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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集团公益基金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27 22:58:13

① 如何创办教育基金会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对兴办、维持或发展某项事业而储备的资金或专门拨款进行管理的机构。一般为民间非盈利性组织。宗旨是通过无偿资助,促进社会的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和社会福利救助等公益性事业的发展。基金会的资金具有明确的目的和用途。基金会在20世纪蓬勃发展。1900年的卡内基基金会和洛克菲勒基金会最有名。1936年成立的福特基金会,由福特家族资助,拥有数十亿美元。已成为世界最大的基金会。其他世界性的大型基金会还有:约翰·古根海姆纪念基金会、丹福思基金会、凯洛格基金会等。80年代以后,中国基金会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国务院常务会议在1988年9月通过了基金会管理办法,对基金会的性质、建立条件、筹款方式、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等一系列事项作出了规定。中国已建立的基金会有中国老年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福利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

②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介绍

《基金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 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 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而制定。《条例》于2004年2月11日在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4年3月8日由国务院令 第400号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共7章48条。《条例》施行的同时废止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18号)。《条例》在总结过去16年来中国基金会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了世界非营利组织管理立法的经验,第一次系统地对基金会登记、组织机构、财产使用和管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这个被称为“虽然不是最好,但显然就是答案“的条例,以其鲜明的民族特色,在世界非营利组织管理制度中占据了自己独特的地位。

③ 宝钢教育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宝钢教基金会[英文译名是Baosteel Ecation Fund,缩写为BS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奖掖优秀人才,力行尊师重教,推动产学合作,支持教育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来源于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宝钢集团公司)独家襄助。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挂靠单位: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上海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在全国部分高等院校设立“宝钢教育奖”;
(二) 与中国教育报刊社合作,开展“‘宝钢杯’全国杰出中小学中青年教师评选活动”;
(三) 设立其他有关教育的专项奖励和资助。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 赞同本基金会的宗旨,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 热爱公益事业,并由与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有关联的单位推荐;
(三) 经业务主管单位和主要捐赠方共同提名并被授予聘书;
(四)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基金会,并交回理事聘书;
(五) 理事如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基金会活动,作为自动退会;
(六) 理事如有严重违背本章程的行为或损坏本基金会利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出任理事的不享有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基金会活动,并对各项活动享有知情权;
(三) 对本基金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五) 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 完成本基金会交付的工作;
(七) 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建议和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7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对80万元以内的专项奖励和赞助有审批权。其中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专项奖励和赞助 需报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追认。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各项公益活动计划;
(三) 拟订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 领导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的捐赠;
(二)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子公司的捐赠;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宝钢教育奖的评选和奖励;
(二) ”宝钢杯”全国杰出中小学中青年教师评选活动;
(三) 其他有关教育的奖项和赞助。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 募集捐款达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募捐;
(二) 投资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以上的委托投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 转入符合宝钢教育基金会宗旨的国内某一个教育基金会,用于宝钢教育奖直至基金耗尽;
(二) 分赠各有关高校;
(三) 赞助业务主管单位指定的一项教育投资。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④ 校园基金会 管理办法

引入多方管理的制度,互相制衡,才能运营得当。

大学生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是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特别设立、旨在支持在校大学生或应届毕业生进行创业活动的专项基金。武汉众和创业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负责创业基金的管理工作。

一、创业基金支持的对象

1、创业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的科技项目

(2)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以研发阶段项目为主。

项目处于研发阶段:指项目以生产为目的,研制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新装置或对现有工艺、产品、生产过程进行技术上的实质性改进而进行的一系列技术工作;其成果应为一种具有新产品或新技术基本特点的原型(样品、样机)。

项目处于中试阶段:指项目以生产为目的,利用研发阶段得到的原型(样品、样机)、工艺、技术等成果进行产品的定型设计、获取生产所需的技术参数等一系列技术开发工作;这一阶段包括产品试制与设计、工业性试验以及小批量试生产。

项目处于批量(规模化)阶段:指项目利用中试阶段的技术开发成果进行较大规模的生产活动。

2、申请创业基金的个人或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在校大学生(含硕士、博士)。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3)申请人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在校期间品学兼优,无不良在校记录。

二、创业基金支持的方式

根据大学生创业的实际情况,申请创业基金的大学生基本为首次创业,为了便于管理及增强大学生的创业责任感,投资公司拟采取资本金(股本金)投入并对其财务进行监管的方式支持在校大学生的创业行动。

资本金投入:资本金投入以投资公司自有资金投入为主,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或申请人准备投入的50%且投入一般不超过3万元。

同时投资公司还会从公司注册手续的办理、企业税务的代理、经营中的管理培训及相关政策的把握等各个方面给予申请人新设的企业以支持。

三、创业基金的申请

创业基金对同一个大学生只支持一个项目。

申请人应根据申请支持的项目所处的阶段和个人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1.申请时间

创业基金不设开始及截止时间,有创业梦想的在校大学生随时可以提出申报

2.申请程序

符合创业基金申请条件的项目,申请人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1)到投资公司网站下载《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材料汇总》,并认真阅读有关文件。

(2)按统一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以及附件等)。

(3)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邮寄或E-MAIL到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的通讯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创业街SBI7号楼一楼 高先生收(信封正面注明:申请大学生创业基金)

E-mail:[email protected] (邮件主题请注明:申请大学生创业基金)

网址:http://www.whibi.com/ www.cnasdaq.com

3.申请材料

申请创业基金支持的大学生,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申请书》

《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申请书》在《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材料汇总》中提供。申请人按填写说明规定录入相关内容,并打印出完整的《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申请书》。

(2)《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按通用项目报告的要求及格式进行编制。该报告可以由申请人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有关中介机构编制,报告中所涉及的有关数据须与《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申请书》一致。

(3)申请材料附件

申请材料主要附件包括:

①申请人身份证及学生证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已经经营一定时间的企业,需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加盖审计单位印章。

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

拟新设立企业的个人需提交在校期间学费已缴清的相关证明文件。

③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的复印件)。

④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产权使用授权书,产权使用认可书、技术合同等的复印件)。

⑤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奖励证明、用户定单等的复印件及产品照片)。

⑥个人的品行证明及所在院系的推荐意见书

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投资公司将不再受理该大学生的申请。

四、申请受理

1.受理单位

投资公司负责受理创业基金项目的申请。

2.受理处理

投资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投资公司一般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向申请人电话告之。

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投资公司将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其进行立项审查。立项审查未通过的项目,投资公司一般自对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之日起四个月内,电话通知。

申请材料一律不退还。申请人可根据需要备份申请材料。

五、立项及监理

通过立项审查并报创业基金支持的项目,投资公司将于立项之日起20日内以申请人可以获知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并与其签订〈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合同》。

投资公司对创业基金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理的内容和要求:

1、 创业基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入驻SBI创业街孵化,否则将不于考虑对其给予支持。

2、 创业基金支持的额度不超过申请人自有投入的50%

3、 申请人入驻后自主经营,投资公司对其公司财务状况定期核查。如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及转移公司资产的情况则投资公司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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