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业主的维修基金什么时候可以动用
你好
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其中,并报直辖市,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改造的项目,向所在地直辖市、费用预算;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列支范围;其中;(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 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直辖市: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五)直辖市,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六)业主委员会;(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市,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应当责令改正、法规、市: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规章和使用方案的,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市,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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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物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动用维修基金
本文仅供参考
雨灾引出的话题:房屋维修基金何时能用?
中广网银川7月6日消息 不久前一场少有的连阴雨,使首府银川市的一些房屋漏雨成灾,需要修缮,却因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制度缺乏使用实施细则,无法动用已缴存多年的维修基金。民建宁夏区委会调查分析认为,这在全国并不是个别现象,目前我国许多地方都没有制定明确具体的房屋公共维修基
金归集、使用和管理办法,不能对维修基金的收取、存放和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管。对此,民建宁夏区委会建议,尽快规范和完善我国房屋公共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和管理办法,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其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人。1998年,建设部、财政部发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但全国性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讨论多年,至今仍未出台。由于维修基金管理规范缺失,一些地方的维修基金管理存在巨大隐患。据有关统计显示,从1998年起,全国已积累1000多亿元房屋维修基金,其中数百亿元被开发商侵吞或挪用。房屋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办法亟待进一步完善。
民建宁夏区委会认为,目前以购房款为基数计取交纳维修基金的管理办法有失公平。同一地区同一个小区房屋价格有高有低,一二三期价格一般不同,预售现售、分期付款及一次性付清房款都会造成房屋实际成交价格不同,以购房款为基数计缴维修基金,使维修基金缴存不均。另外,目前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在售房时向购房者一次性代为收取,这使得维修基金缴存存在风险。如在开发资金紧张的情况下,销售单位很容易将其代收的维修基金挪作他用。甚至有些销售单位恶意占有维修基金,而用滞销的商品住宅折价抵付维修基金,形成变相销售商品住房现象,造成维修基金不能如实缴存。此外,由于销售单位原因造成房屋产权证书迟迟未能办理的现象屡有发生,造成购房人在入住前已缴纳的维修基金却长时间地由销售单位占有或使用。还有,许多开发商代收维修基金前没有任何解释公示,收取后也只出具一张收据,并没有说明购房者是这笔钱的所有者。
为此,民建宁夏区委会建议,尽快规范完善我国房屋维修基金归集、使用和管理办法,出台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在政府内部应设立专门机构,监督维修基金专款专用。维修基金缴存应脱离销售单位,减少维修基金的缴存风险。考虑许多地方的物业管理尚处于规范阶段,维修基金应直接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并代管。同时要规范物业管理,完善物业企业使用维修基金监管制度。按商品住房基准价格的比例向购房人收取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每个个案的申请材料应实行预先公示制度。每个个案的审批,监管部门批准与不批准,均应有明确的文字表述。
⑶ 物业维修基金如何管理使用
维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使用条件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按照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和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业主委员会应至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本物业维修基金专用帐户,并将账户情况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该帐户是该物业范围内业主缴纳的全部维修基金的情况。该帐户只能用于维修基金的存储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银行同时为每位业主设立分户帐户,用来显示该业主所有维修基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况。维修基金的使用及补充需经业主大会作出决议。
维修基金管理需遵循如下规定:
1、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与专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的交存情况,并在该物业范围内公布。
2、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维修基金交存情况报上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3、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和剩余情况。
4、单个业主可凭维修基金发票至开户银行查询本人名下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和留存情况。若物业因拆迁发生灭失的,业主可持相关证明至银行提取分户帐户内的余额。
⑷ 如何动用维修基金
怎样申请动用物业维修基金?
根据《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开发商、购房者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要全部到位,使用前由小区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来统一决策。
申请程序是:由业主委员会将维修项目及预算在小区公示,经过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投票表决同意后,再向区房产局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才会划拨预算总额的80%%费用;工程竣工后,再与业主大会据实结算,按户分摊。电梯、内外墙、公共楼道等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时,可申请动用维修基金。
不过2009年年底,为防范冰雪灾害,房产局下达了《关于应对冬季雨雪天气简化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程序的通知》,通知规定,针对冰冻灾害紧急情况造成的房屋严重损坏时规定,只需3至5名维修范围内的业主共同申请,由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委会的,可由社区居委会证明)向区房产局提出使用申请报告即可,手续齐全的情况下,3天资金可到位。与此同时,维修资金不超过5万元的,可由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或施工单位垫资先行施工,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再申请结算。
⑸ 动用维修基金的条件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二)占受益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和总业主人数均在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名同意。
使用申请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动用维修基金的管理扩展阅读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向管理机构提交的备案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报告。
(三)受益业主签名表。
(四)维修工程预(决)算书、超过5万元的维修项目的审价报告、维修合同、维修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公示维修方案、维修决算、分摊明细等相关资料。
(六)工程维修验收合格证明及维修发票。
⑹ 动用维修基金业主委员会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大修工程和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工程。房顶漏水属于房屋共用部位,应当使用维修基金进行修缮。由于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决策。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协助下,通过召开会议或者按户走访等形式对大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大修、更新改造方案应当征得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
⑺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动用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分和设施在损坏之后的维修与更换。房屋主体报过内外城中墙、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分包括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备有上下管道、电梯、消防、车库等。
一般在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房屋维修基金是由房管局代管,但是申请程序很是复杂。想要支出房屋维修基金要遵照双2/3特别多数原则",即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之后才能申请。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物业出面办理申请手续,如果没有物业的小区可以让社区出面申请。到房管局和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审计局和专户银行等办理房屋安全专业鉴定申请、维修方案预决算审计、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施工和申请专户银行划拨款项交到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才能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⑻ 公共维修基金是怎么样收的,存方在那里,由谁来管理,怎么样才能动用
一般每户按照总房价款的2%收取,我不知道您在哪里,北京的做法是依据《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交到光大银行,对于公共维修基金的监管、归集、划转和分摊、使用支取等环节,申请人除提交相关纸质文件外,还应在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网上进行相应操作。业主可通过登录该网址查询个人的维修资金交纳、费用分摊、使用及余额等情况。
1、存在指定银行,在业主入住之前缴纳。
2、由公共维修基金基金会进行管理,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自行管理。
3、资金使用需要申请。各地的做法不大一致。
⑼ 房屋维修基金由谁管理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出台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9)动用维修基金的管理扩展阅读: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⑽ 怎样才能动用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属于全部业主共同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一经发现,将以警告、罚款或刑事拘留处置。申请房屋维修基金有一定条件:房屋维修基金必须用于住宅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是在超过保修期限后使用;得到2/3以上相关收益业主的同意。
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