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保真是什么意思
高保真是音响发烧友使用的一个专业术语,指的能完美再现原著声音或影像的设备和载体,没有失真,有一个精确的响应频率。
对于音响系统中主要构成部分之一的功放电路来说,它的保真度指标之一是频率响应。大部分功率放大器,它有频响特性并不是完全平真的,也就是说它对音源信号中的各频率成分并不能给予同样的放大,尤其在高、低频两端存在着较大的衰减。
在现代高保真音响系统中。除了采用双声道立体声系统外,还有多声道立体声、环绕立体声以及为增强现场感的数字延时电路和各种现场音效处理电路。
(1)敦煌石窟保护基金会扩展阅读:
高保真技术再现敦煌壁画千年神韵:
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名誉理事长樊锦诗介绍,“敦煌壁画艺术精品高校巡展”展出的敦煌壁画精品,充分利用了高保真数字技术,真实地再现敦煌艺术的神韵和信息,可以近距离临摹古代绘画技术,对保护和传承千年敦煌壁画艺术起到重要作用。
敦煌研究院院长王旭东认为,敦煌是丝绸之路上的咽喉之地,是古代中西文化汇聚、碰撞、交融的重要场所。至今保留有十六国至清代的400余洞窟,既继承了汉晋艺术传统,又融合了域外艺术风格,具有极高的艺术和历史价值。
使用高保真技术保护敦煌壁画,不仅是保护历史记忆的需要,更是守望人类精神家园的需要。
2. 莫高窟的保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敦煌莫高窟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敦煌莫高窟是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敦煌莫高窟的保护以及在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游览、考察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敦煌莫高窟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敦煌莫高窟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的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及其环境造成损害。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敦煌莫高窟的保护工作,并实行统一领导。省文物行政部门是敦煌莫高窟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 敦煌市人民政府在城乡建设、旅游发展、环境保护、灾害防治、治安保卫等方面,做好敦煌莫高窟及其环境风貌的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的人民政府文化、文物、公安、城乡建设、工商、环境保护、旅游、海关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敦煌莫高窟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敦煌莫高窟的保护应当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敦煌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敦煌莫高窟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主要由国家和省财政拨款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发展文化产业和吸纳捐赠、赞助等。 用于敦煌莫高窟保护和管理的拨款、事业性收入资金以及有关基金会的基金和其他捐赠、赞助的财物,应当依法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敦煌莫高窟的保护,支持国内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收集流失的敦煌莫高窟文物;鼓励、支持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归还或者协助收集流失的敦煌莫高窟文物。 第二章 保护对象与保护范围 第十条 本条例对敦煌莫高窟保护的对象包括: (一)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的石窟建筑、窟前木构建筑、窟前寺院遗址、古塔; (二)敦煌莫高窟洞窟内壁画、塑像以及构成洞窟整体的其它部分; (三)由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收藏、保管、登记注册的文物藏品和重要资料; (四)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 (五)构成敦煌莫高窟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六)其它依法应当保护的文物。 第十一条 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重点保护区:东以大泉河东岸为界;南至成城湾起向南延伸500米;西以石窟崖沿起向西延伸2000米;北至省道217线11000米里程碑处。 一般保护区:东至三危山西麓;南至整个大泉河流域,包括大泉、条湖子、大拉牌、小拉牌、苦沟泉等水域;西至鸣沙山分水岭向西2000米;北至省道217线1000米里程碑处,并以公路为中心向东西两侧各延伸3500米。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置保护标志和保护范围界桩,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 第十三条 在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之外可以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其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章 保护管理与利用 第十四条 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敦煌莫高窟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敦煌莫高窟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一般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在敦煌莫高窟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内均不得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不得建设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因特殊需要进行的建设工程,必须事先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敦煌莫高窟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保护设施上张贴、涂写、刻划、攀登、翻越; (二)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区域内进行拍摄活动; (三)擅自测绘文物、建筑物、构筑物; (四)采沙、采石、取水、开荒、放牧、焚烧、野炊; (五)设置广告、修坟、乱倒垃圾; (六)擅自占用或者破坏植被、河流水系和道路; (七)射击、狩猎; (八)运输或者存放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物品; (九)其他可能损毁或者破坏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环境风貌的活动。 第十七条 在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危害文物安全及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第十八条 在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事先应当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要求制定文物保护方案;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和文物安全,及时通知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敦煌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因建设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九条 在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私自发掘文物。确需进行的考古发掘,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已经取得考古发掘许可证书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条 在敦煌莫高窟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进行建设工程,必须事先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由省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敦煌莫高窟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 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科学确定莫高窟旅游环境容量,对开放洞窟采取分区轮休制度或者限制游客数量。 第二十二条 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防火、防盗、防虫、防自然损坏等设施,确保文物安全,保护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不受损害;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对敦煌莫高窟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应用。 第二十三条 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及时对敦煌莫高窟文物进行修缮、保养。对文物进行修缮时,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其设计、施工、监理等必须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文物记录档案并依法备案。文物的出入库、提取使用、调拨、交换和借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 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对敦煌莫高窟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成果,以及由其提供资料制作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 制作出版物、电影、电视剧(片)以及专业录像和专业摄影需拍摄敦煌莫高窟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后,在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拍摄。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复制敦煌莫高窟文物的,应当根据文物的级别,经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监制。 第二十八条 敦煌莫高窟文物及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让、抵押或者赠与、出租、出售,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用于不利于文物保护的活动。改变敦煌莫高窟使用人或者用途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第二十九条 申请在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的同意后,由敦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一)长期从事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在敦煌莫高窟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应用中成绩突出的; (三)与损毁、破坏、盗窃敦煌莫高窟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四)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抢救、保护敦煌莫高窟文物有功的; (五)将敦煌莫高窟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在敦煌莫高窟文物归还国家的过程中成绩突出的。 第三十一条 在敦煌莫高窟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谋取私利的; (二)造成敦煌莫高窟文物及重要资料损毁或者流失的; (三)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的敦煌莫高窟文物的; (四)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违反前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自开除公职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文物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由敦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由其根据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依法予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 在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由敦煌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省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依法批准,对敦煌莫高窟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修缮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四)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工程的; (五)擅自进行文物考古发掘、调查、勘探的; (六)发现文物未及时上报,造成文物损毁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七)、(八)项规定及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敦煌市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敦煌莫高窟文物及其环境污染的,由敦煌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拍摄,没收拍摄所得全部文物资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复制,没收复制品,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其他对敦煌莫高窟文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环境风貌造成损毁、破坏或者污染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3. 怎样保护敦煌
关于保护敦煌:
一:减少客流量。减轻当地环境压力,保持其空气湿度二氧化碳含量长久稳定二:获得各方面资金支持,加大原生环境保护力度,
三:建立网上博物馆,通过3D图像让人足不出户即可欣赏到当地美景
四:建立防护栏,严厉禁止游客手触壁画雕像,违者予以重罚
文物保护:文物是中华民族的一个象征,它具有很高的艺术、精神、研究、欣赏、历史价值。
加强文物保护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能给后人留下宝贵的文化财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文物是我们中华民族的重要象征,具有很高的艺术.精神.研究.欣赏.历史价值。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的无价之宝,是金钱买不到的。经过多少年的风风雨雨和战乱,流传至今的文物相对来说已经不多了。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留传于世的文物会越来越少。所以文物十分珍贵。日用品坏了,可以再生产制造,文物却不同,它不能再生产,再生产出的东西不是文物,是仿制品或赝品,是没有任何文物价值的。文物一旦损坏,就永远不能复原。没有众多的文物史迹,文明古国也就名存实亡,失去其传统的风采和内涵。
保护文物是社会发展必然的一个选择。虽然文物在自然的法则下无法逃脱最终毁灭的命运,但是我们文物保护工作是很唯心的一门技术,我们希望这些文物可以存在的时间更长一些,长到足够让我们的后代也看到我们的祖先曾经有过怎样的伟大创举,就像现代人到处留言到处做纪念到处建立地标性的建筑一样。
4. 要写一篇敦煌莫高窟的读后感.
第一步:先介绍敦煌莫高窟
第二步:介绍你所读的内容
第三步:写出你的感想
敦煌莫高窟介绍:
敦煌莫高窟
敦煌莫高窟是甘肃省敦煌市境内的莫高窟、西千佛洞的总称,是我国著名的四大石窟之一,也是世界上现存规模最宏大,保存最完好的佛教艺术宝库。
莫高窟位于敦煌市东南25公里处,开凿在鸣沙山东麓断崖上。南北长约1600多米, 上下排列五层、高低错落有致、鳞次栉比,形如蜂房鸽舍,壮观异常。它是我国现存规模最大,内容最丰富的古典文化艺术宝库,也是举世闻名的佛教艺术中心。1987年12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文化遗产。
前秦符坚建元二年(公元366年)有沙门乐尊者行至此处,见鸣沙山上金光万道,状有千佛,于是萌发开凿之心,后历建不断,遂成佛门圣地,号为敦煌莫高窟,俗称千佛洞。
莫高窟虽然在漫长的岁月中受到大自然的侵袭和人为的破坏,至今保留有从十六国、北魏、西魏、北周、隋、唐、五代、宋、西夏、元等十个朝代的洞492 个,壁画四万五千多平方米,彩塑像两千身,是世界现存佛教艺术最伟大的宝库。若把壁画排列,能伸展30多公里,是世界上最长、规模最大、内容最丰富的一个画廊。近几十年来,国内外学着对敦煌艺术极感兴趣,不断进行研究,形成了一个专门学科"敦煌学"。
莫高窟是古建筑、雕塑、壁画三者相结合的艺术宫殿,尤以丰富多彩的壁画著称于世。敦煌壁画容量和内容之丰富,是当今世界上任何宗教石窟、寺院或宫殿都不能媲美的。环顾洞窟的四周和窟顶,到处都画着佛像、飞天、伎乐、仙女等。有佛经故事画、经变画和佛教史迹画,也有神怪画和供养人画像,还有各式各样精美的装饰图案等。莫高窟的雕塑久享盛名。这里有高达33米的坐像,也有十几厘米的小菩萨,绝大部分洞窟都保存有塑像,数量众多,堪称是一座大型雕塑馆。
莫高窟是一座伟大的艺术宫殿,是一部形象的网络全书。莫高窟1961年被国务院首批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7 年被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并于1991年授于"世界文化遗产"证书。
外国的旅游者的评价对莫高窟的评价是:
"看了敦煌莫高窟,就等于看到了全世界的古代文明。"
"莫高窟是世界上最长、规模最大、内容最丰富的画廊。"
"它是世界现存佛教艺术最伟大的宝库"。
敦煌莫高窟始建于公元366年,一直到清代的一千五百年间,在三华里长的鸣沙山上壁上,密密层层地建造了四百八十多个洞窟,布满了彩塑佛像和以佛教故事为题材的壁画。彩色佛像共有两千多身,最大的一个高达三十三米。壁画的技巧高超,数量惊人,如果一方方连接起来,可排成五十多华里长的画廊。此外,在一个封闭的石室中,还发现了大量的价值极高的古代经卷,文书,画卷等。
从市区至莫高窟约有25公里,汽车行驶约25分钟左右。莫高窟谷称千佛洞,这里并不是指有一个千个佛或一千个洞窟,佛语泛指有许许多多的佛和洞窟。在我国有四大石窟,山西大同的云岗石窟,河南洛阳的龙门石窟,甘肃天水的麦积山石窟和敦煌的莫高窟,之所以莫高窟的声誉远远超越其他石窟。其原因一是敦煌莫高窟开凿年代较早,迄今已有1643年的历史;二是规模宏大,现保存完好的洞窟492个,像蜂窝一样密密麻麻排列着,错落有致,绵延1600多米;三是雕塑,壁画十分精美,现存彩塑2499身,壁画45000平方米,有人称敦煌莫高窟既是一大雕塑馆,又是一个佛教艺术画廊。
据莫高窟的碑文记载,公元366年,有位叫乐尊的僧人云游到鸣沙山东麓脚下,此时,太阳西下,夕阳照射在对面的三危山上,他举目观看,忽然间他看见山顶上金光万道,仿佛有千万尊佛在金光中闪烁,又好像香音神在金光中飘舞,一心修行的乐尊被这奇妙的佛光影景象感动了,他认为这就是佛光显现,此地是佛祖的圣地。于是乐尊顶礼膜拜,决心在这里拜佛修行,便请来工匠,在悬崖峭壁上开凿了第一个洞窟。此后,佛门弟子、达宫贵人、商贾百姓,善男信女都来这里捐资开窟,从4世纪至14世纪一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朝拜者络绎不绝,香火不断,经久不衰。
甘肃敦煌莫高窟
在甘肃省敦煌市鸣沙山东麓的崖壁上,长长的栈道将大大小小的石窟曲折相连,洞窟的四壁尽是与佛教有关的壁画和彩塑,肃穆端庄的佛影,飘舞灵动的飞天……庄严神秘,令人屏声敛息。
这里,便是世界最大的佛教艺术宝库--莫高窟。
公元前二世纪,汉武帝派张骞出使西域,打开了通向中亚、西亚的陆上交通“丝绸之路”。千百年来,碧天黄沙的丝路贯通着中西文化交流和友好往来。而敦煌,地处丝路南北三路的分合点,当年曾是一座繁华的都会,贸易兴盛,寺院遍布。以艺术形象宣传思想的佛教,从印度传入中国后,与中华传统文化融合,沿路留下了大量的石窟文化遗产,其中以莫高窟为主体的敦煌石窟规模最大,延续时间最长,内容最丰富,保存最完好。
1987年12月,甘肃敦煌莫高窟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甘肃敦煌石窟包括莫高窟、西千佛洞和榆林窟。其中位于甘肃省敦煌市东南25公里处的莫高窟,俗称千佛洞,是敦煌石窟的代表。
莫高窟位于甘肃敦煌市东南25公里的鸣沙山东麓崖壁上,上下五层, 南北长约1600米。始凿于366年,后经十六国至元十几个朝代的开凿, 形成一座内容丰富、规模宏大的石窟群。现存洞窟492个,壁画45000平方米,彩塑2400余身, 飞天4000余身, 唐宋木结构建筑5座,莲花柱石和铺地花砖数千块, 是一处由建筑、绘画、雕塑组成的博大精深的综合艺术殿堂, 是世界上现存规模最宏大、保存最完好的佛教艺术宝库, 被誉为“东方艺术明珠”。二十世纪初又发现了藏经洞(莫高窟第17洞),洞内藏有从4—10世纪的写经、文书和文物五、六万件。 引起国内外学者极大的注意, 形成了著名的敦煌学。
敦煌石窟艺术中数量最大,内容最丰富的部分是壁画,最广泛的题材是尊像画,即人们供奉的各种佛、菩萨、天王及其说法相等;佛经故事画,是以佛经中各种故事完成的连环画;经变画,是隋唐时期兴起的大型经变,综合表现一部经的整体内容,宣扬想象中的极乐世界;佛教史迹画,表现佛教在印度、中亚、中国的传说故事和历史人物相结合的题材;供养人画像,即开窟造像功德主的肖像,这是一部肖像史。
在莫高窟各个时代的壁画中,有反映当时的一些生产劳动场面、社会生活场景、衣冠服饰制度、古代建筑造型以及音乐、舞蹈、杂技的画面,也记录了中外文化交流的历史事实,为研究4世纪到14世纪的中国古代社会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莫高窟的壁画也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盛唐时期的壁画水平最高。供参观的洞窟较有影响的是96窟、17窟、130窟、158窟、259窟、285窟、200窟、428窟等。
西文学者将敦煌壁画称作是“墙壁上的图书馆”。
莫高窟的开凿始于公元366年。据记载,一位德行高超的和尚乐囫柱杖西游至此,见千佛闪耀,心有所悟,于是,凿下第一个石窟。从十六国到元朝,石窟的开凿一直沿续了十个朝代,1500年,至今,乐樽的那个石窟早已无法分辨得出,而莫高窟经过风沙侵蚀仍保存着十个朝代的750多个洞窟,窟内壁画四万五千平方米,彩塑三千余身和唐宋窟檐木构建筑五座。此外,还有藏经洞发现的四、五万件手写本文献及各种文物,其中有上千件绢画、版画、刺绣和大量书法作品。如果把所有艺术作品一件件阵列起来,便是一座超过二十五公里长的世界大画廊。
莫高窟的彩塑多属佛教人物及其修行涅盘事迹的造像。因为莫高窟的岩质疏松,无法进行雕刻,工匠们用的是泥塑。唐朝以前的泥塑在其它地方很少保存下来,因此莫高窟的大量彩塑更为珍贵难得。
另外还有民族传统神话题材及各种各样的装饰图案。从壁画中,可以看到各民族各阶层的各种社会活动,如帝王出行、农耕渔猎、冶铁酿酒、婚丧嫁娶、商旅往来、使者交会、弹琴奏乐、歌舞百戏……世间万象,林林总总。
莫高窟作为艺术的宝库,不同时代的艺术风尚在这里汇集成斑斓景观。敦煌唐代艺术代表了中国佛教艺术最璨烂的时代,外来的艺术与中国的民族艺术水乳交融,敦煌唐代艺术空前丰富多彩。那雄伟浑厚高达十几米的巨大佛像;灵巧精致仅有十余厘米的小菩萨;场面宏大、人物繁密的巨幅经变;形象生动、性格鲜明的单幅人物画无都使人印象深刻。
飞天,是佛教中称为香音之神的能奏乐、善飞舞,满身异香而美丽的菩萨。唐代飞天更为丰富多彩,气韵生动,她既不像希腊插翅的天使,也不象古代印度腾云驾雾的天女,中国艺术家用绵长的飘带使她们优美轻捷的女性身躯漫天飞舞。飞天是民族艺术的一个绚丽形象。提起敦煌,人们就会想到神奇的飞天。
在敦煌壁画中所描绘的当时的一些社会生活场景,反映了我国古代狩猎、耕作、纺织、交通、作战以及音乐舞蹈等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各个方面的内容。壁画中各类人物形象,保留了大量的历代各族人民的衣冠服饰资料。壁画中所绘的大量的亭台、楼阁、寺塔、宫殿、城池、桥梁和现存的五座唐宋木结构檐,是研究我国古代建筑的形象图样和宝贵资料。我国的雕塑和绘画已有数千年的历史。美术史上记载许多著名画家的作品多已失传,敦煌艺术的大量壁画和彩塑为研究我国美术史提供了丰富的实物资料。
莫高窟在明代一度荒废,至清康熙五十四年(公元1715年)以后,又受到人们的注意。光绪二十六年(公元1900年)道士王圆箓发现"藏经洞",洞内藏有写经、文书和文物四万多件。此后莫高窟更为引人注目。1907、1914年英国的斯坦因两次掠走遗书、文物一万多件。1908年法国人伯希和从藏经洞中拣选文书中的精品,掠走约5000件。1910年藏经洞中的劫余写经,大部分运至北京,交京师图书馆收藏。1911年日本人橘瑞超和吉川小一郎从王道士处,弄走约600件经卷。1914年俄国人奥尔登堡又从敦煌拿走一批经卷写本,并进行洞窟测绘,还盗走了第263窟的壁画。1924年美国人华尔纳用特制的化学胶液,粘揭盗走莫高窟壁画26块。这些盗窃和破坏,使敦煌文物受到很大损失。
中国从四十年代起成立了莫高窟的学术研究和保护机构;六十年代对石窟进行了全面的加固;八十年代开始,莫高窟进入了现代科学保护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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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张子健参加过哪些公益活动
2013年3月29日,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捐赠仪式在兰州举行。天津郁美净集团向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捐赠70万元人民币,用于敦煌石窟塑像数字化项目。此捐赠由张子健促成。当日,张子健参加捐助仪式。2013年6月21日,由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的“留住蓝色地球之美丽中国低碳行”大型绿色低碳普及宣教推广工程在北京钓鱼台举行盛大的启动仪式。张子健受邀特意从敦煌剧组飞回北京赶赴活动现场。并被组委会受聘为“留住蓝色地球美丽中国低碳行”形象大使。
6. 肃宁近现代名人
张萌 肃宁县 邵庄乡 南窝头村 呵呵呵
7. 平山郁夫的敦煌之缘
平山郁夫与敦煌之缘是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第一次访问敦煌莫高窟时,敦煌文物研究所的所长常书鸿热情接待了他。他在感受到敦煌壁画强烈魅力的同时,也深深为以常书鸿为代表的研究者们在莫高窟前那样艰苦的环境中坚持壁画临摹与研究工作的精神所感动。他决心要为敦煌做一点什么。于是回到日本后,他开始为敦煌石窟的保护募集资金。1988年,时任日本首相的竹下登准备到中国访问,除了北京之外,不知道还可以访问哪里,于是平山郁夫向竹下登建议:一定要去敦煌。这一年,竹下登访问了敦煌莫高窟,并决定援助建设敦煌石窟保护研究陈列中心。同时,平山郁夫通过民间捐款的形式,向敦煌研究院捐款2亿日元,在这个基础上, “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得以成立。
平山郁夫喜欢敦煌艺术,他在任东京艺术大学校长期间,常常率领学生到敦煌观摩学习敦煌艺术,并要求学习东洋绘画的学生必须去敦煌学习过才能毕业。平山郁夫有较长时间在联合国教文组织担任亲善大使,常常奔走于中亚、南亚和中国等地,为中国的敦煌莫高窟、阿富汗的巴米扬石窟、柬埔寨的吴哥窟等等文化遗产的保护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又担任日本文化振兴财团理事长,又是东京艺术大学的校长,日中友好协会的会长等等。在这样不断地奔波繁忙的日子里,作为一个画家,他始终没有放下画笔,走到哪里,他就画到哪里,即使是一幅速写、一张线描。他都在不停地画。在莫高窟参观时,作为社会名流,不断地有媒体或各界的要人会找他,但他总是要求有一些时间在洞窟里画一点画,记录下他的感受。
8. 张子健出席过哪些活动
张子健、梁冠华联袂出演的《飞虎神鹰》在山东卫视收视一路飘红,张子健为庆祝收视,欣然携剧组成员与《纵横四海》联姻,携手打造惊险悬疑、颇具英雄气概的《纵横四海》。 《纵横四海》是继《歌声传奇》之后的又一档综艺节目,将惊险刺激的极限挑战与异域风情、如画美景联系在一起。嘉宾都是明星,通过挑战惊险项目来获得公益基金,资助弱势群体,这是山东卫视2012年启动的第一个大型综艺栏目。嘉宾都是明星,通过挑战惊险项目来获得公益基金,资助弱势群体,这是山东卫视2012年启动的第一个大型综艺栏目。
9. 敦煌莫高窟保护总体内容是什么有没有文本可以欣赏啊
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1] (2002年12月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7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敦煌莫高窟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敦煌莫高窟是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敦煌莫高窟的保护以及在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游览、考察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敦煌莫高窟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敦煌莫高窟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的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及其环境造成损害。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敦煌莫高窟的保护工作,并实行统一领导。省文物行政部门是敦煌莫高窟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 敦煌市人民政府在城乡建设、旅游发展、环境保护、灾害防治、治安保卫等方面,做好敦煌莫高窟及其环境风貌的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的人民政府文化、文物、公安、城乡建设、工商、环境保护、旅游、海关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敦煌莫高窟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敦煌莫高窟的保护应当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敦煌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敦煌莫高窟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主要由国家和省财政拨款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发展文化产业和吸纳捐赠、赞助等。 用于敦煌莫高窟保护和管理的拨款、事业性收入资金以及有关基金会的基金和其他捐赠、赞助的财物,应当依法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敦煌莫高窟的保护,支持国内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收集流失的敦煌莫高窟文物;鼓励、支持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归还或者协助收集流失的敦煌莫高窟文物。 第二章 保护对象与保护范围 第十条 本条例对敦煌莫高窟保护的对象包括: (一)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的石窟建筑、窟前木构建筑、窟前寺院遗址、古塔; (二)敦煌莫高窟洞窟内壁画、塑像以及构成洞窟整体的其它部分; (三)由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收藏、保管、登记注册的文物藏品和重要资料; (四)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 (五)构成敦煌莫高窟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六)其它依法应当保护的文物。 第十一条 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重点保护区:东以大泉河东岸为界;南至成城湾起向南延伸500米;西以石窟崖沿起向西延伸2000米;北至省道217线11000米里程碑处。 一般保护区:东至三危山西麓;南至整个大泉河流域,包括大泉、条湖子、大拉牌、小拉牌、苦沟泉等水域;西至鸣沙山分水岭向西2000米;北至省道217线1000米里程碑处,并以公路为中心向东西两侧各延伸3500米。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置保护标志和保护范围界桩,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 第十三条 在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之外可以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其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章 保护管理与利用 第十四条 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敦煌莫高窟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敦煌莫高窟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一般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在敦煌莫高窟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内均不得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不得建设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因特殊需要进行的建设工程,必须事先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敦煌莫高窟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保护设施上张贴、涂写、刻划、攀登、翻越; (二)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区域内进行拍摄活动; (三)擅自测绘文物、建筑物、构筑物; (四)采沙、采石、取水、开荒、放牧、焚烧、野炊; (五)设置广告、修坟、乱倒垃圾; (六)擅自占用或者破坏植被、河流水系和道路; (七)射击、狩猎; (八)运输或者存放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物品; (九)其他可能损毁或者破坏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环境风貌的活动。 第十七条 在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危害文物安全及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第十八条 在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事先应当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要求制定文物保护方案;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和文物安全,及时通知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敦煌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因建设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九条 在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私自发掘文物。确需进行的考古发掘,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已经取得考古发掘许可证书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条 在敦煌莫高窟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进行建设工程,必须事先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由省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敦煌莫高窟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 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科学确定莫高窟旅游环境容量,对开放洞窟采取分区轮休制度或者限制游客数量。 第二十二条 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防火、防盗、防虫、防自然损坏等设施,确保文物安全,保护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不受损害;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对敦煌莫高窟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应用。 第二十三条 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及时对敦煌莫高窟文物进行修缮、保养。对文物进行修缮时,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其设计、施工、监理等必须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文物记录档案并依法备案。文物的出入库、提取使用、调拨、交换和借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 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对敦煌莫高窟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成果,以及由其提供资料制作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 制作出版物、电影、电视剧(片)以及专业录像和专业摄影需拍摄敦煌莫高窟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后,在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拍摄。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复制敦煌莫高窟文物的,应当根据文物的级别,经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监制。 第二十八条 敦煌莫高窟文物及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让、抵押或者赠与、出租、出售,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用于不利于文物保护的活动。改变敦煌莫高窟使用人或者用途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第二十九条 申请在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的同意后,由敦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一)长期从事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在敦煌莫高窟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应用中成绩突出的; (三)与损毁、破坏、盗窃敦煌莫高窟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四)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抢救、保护敦煌莫高窟文物有功的; (五)将敦煌莫高窟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在敦煌莫高窟文物归还国家的过程中成绩突出的。 第三十一条 在敦煌莫高窟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谋取私利的; (二)造成敦煌莫高窟文物及重要资料损毁或者流失的; (三)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的敦煌莫高窟文物的; (四)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违反前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自开除公职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文物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由敦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由其根据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依法予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 在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由敦煌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省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依法批准,对敦煌莫高窟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修缮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四)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工程的; (五)擅自进行文物考古发掘、调查、勘探的; (六)发现文物未及时上报,造成文物损毁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七)、(八)项规定及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敦煌市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敦煌莫高窟文物及其环境污染的,由敦煌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拍摄,没收拍摄所得全部文物资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复制,没收复制品,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其他对敦煌莫高窟文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环境风貌造成损毁、破坏或者污染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10. 张子健的社会活动
2013年3月29日,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捐赠仪式在兰州举行。天津郁美净集团向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捐赠70万元人民币,用于敦煌石窟塑像数字化项目。此捐赠由张子健促成。当日,张子健参加捐助仪式。
2013年6月21日,由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的“留住蓝色地球之美丽中国低碳行”大型绿色低碳普及宣教推广工程在北京钓鱼台举行盛大的启动仪式。张子健受邀特意从敦煌剧组飞回北京赶赴活动现场。并被组委会受聘为“留住蓝色地球美丽中国低碳行”形象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