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对于生活有较大困难的党员,有关负责人应采取什么方式
应该采取关心和帮助,使其渡过难关。
B. 民间个人成立公益帮扶基金需要什么手续怎么办
当然需要,只有办理登记手续才合法,权益才能受到保障.
社团登记管理条例
(1989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C. 如何帮扶村级困难党员,成效怎样
1、帮思想。每季度走访一次帮扶对象,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和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鼓励和引导他们转变观念,自力更生逐步脱贫致富。
2、帮生活。为帮扶对象解决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增强他们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
3、帮生产。对党员在创业、发展经济、开发项目遇到困难时,提供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服务和支持。
4、帮就业。通过组织他们参加再就业培训、个别指导等方式,帮助他们学习掌握相关实用技术,为就业创造条件。
5、帮信息。多渠道为帮扶对象提供致富信息,及时为他们出谋划策,努力拓宽其家庭收入来源。
帮扶措施
1、摸清情况。每年年初组织人员对本支部困难党员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他们的家庭结构、生活状况、困难原因、有何特长、急需何种帮助等情况。
2、建档立册。党支部将调查情况分类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制订帮扶困难党员的年度计划,对帮扶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3、分类帮扶。根据党员的困难程度和帮扶要求,分类别、分层次落实各类帮扶措施,在人力、物力、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针对性扶持。
4、落实责任。党支部书记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帮扶人和帮扶措施,明确帮扶项目、帮扶任务和帮扶目标,确保困难党员帮扶工作在本支部得到全面落实。
D. 在校党员如何帮扶困难党员
为了在学风建设中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及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先进带动后进,本院结合学生学习状况,经研究决定,制定学生干部及党员“一帮一”活动方案。我院本学期将深入的实施学生干部及党员“一帮一”计划,相信在全院学生干部及党员的共同努力下,一定会让同学们真正感受到学生干部及党员的服务性和奉献性,同时也能进一步促进我院学风建设的发展。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根据我院的自身情况,共有学生干部及非毕业班党员53位;非毕业班三门及三门以上挂科者24名,经常性逃课者31名,非毕业班寝室120间。本方案主要实施办法及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 一位学生干部或党员帮助一位三门及三门以上挂科者
根据我院三门及三门以上挂科者情况,主要针对非毕业班挂科者进行帮助,重点在学习方法及学习态度上。要求学生干部和党员深入寝室了解思想动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帮助。具体安排如下表:
学生干部及党员一帮一统计表(A)
干部党员可以根据以上的安排主动的关心和帮助自己帮扶的对像,使他们在学习方面有所提高。
第二 一位学生干部或党员帮助一位经常性逃课者
根据我院逃课学生的实际情况,主要针对经常性逃课者进行帮助,重点在学习态度和思想动态上。具体安排如下表:
学生干部及党员一帮一统计表(B)
干部党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关心和帮助自己帮扶的对象,由于在经常逃课的同学当中也包含了三门及三门以上的挂科者,考虑到实际的可操作性,在此我们重点督促其不再逃课了,通过按时专心上课,达到不挂科的目的,画下划线的同学为既平时逃课又挂了三门课以上的同学。
第三 一位学生干部或党员帮助两到三个寝室的管理
为了加强寝室管理,督促同学们打扫寝室卫生,减小大功力电器的使用以及减少沉迷游戏者人数。要求学生干部及党员深入寝室对寝室成员进行帮助,并留意寝室人员的心理状况。具体安排如下表:
学生干部及党员一帮一统计表(C)
相信通过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我院学风将会有更明显的提高,学生干部及党员的先锋模范性将会得到更好的体现。
请参考。
E. 国家对党龄50年以上的党员有什么补助政策没
国家对党龄50年以上,且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和城镇居民党员每年有一定的补助,但各个地方有差异。如以下几个地方:
1、重庆市长寿区
按照其党内互助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长寿区将对建国后入党且党龄在50年以上(含50年)、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和城镇居民党员,以及年满60周岁、没有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贫困党员,每年发放360元生活补贴。
2、江西省崇义县
崇义县出台了《50周年以上党龄老党员补助发放实施办法(试行)》,加强对老党员的关怀帮扶,帮助老党员解决实际困难,从2014年起,对该县50周年以上党龄的老党员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补助。
3、丰城市
2008年以前户籍和党组织关系在农村(含农村居委会和社区)的50年以上党龄(党龄计算时间截止到当年7月1日前,下同)的无固定收入的党员。
2011年符合条件的80周岁以上老党员生活补贴增加为1200元,即市财政下拨600元,各党委配套600元。80周岁以下符合条件的老党员补贴标准不变。
(5)渭城区困难党员帮扶基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为传递党的温暖,进一步增强老党员的荣誉感,继承和弘扬老一辈共产党员的优良作风,全国各地举行“为50年以上党龄共产党员颁发荣誉纪念章”仪式。
活动现场,社区工作人员为老党员送上了纪念章,感谢他们作出的积极贡献,并详细询问他们的身体状况以及生活有无困难等情况,希望他们多多保重身体、发挥余热,继续用自己丰富的工作经验为社区发展献计献策。
老党员们怀着激动的心情拿起纪念章戴上,并仔细地抚摸整理。他们一致表示,非常感谢党和政府给予的关爱和照顾,特地为他们颁发纪念章,心里特别温暖、特别自豪。
老党员们为党为国兢兢业业,勤勤恳恳辛苦奉献几十年,他们至今仍然保持崇高的革命精神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是年轻党员学习的榜样。全国各地今后还会一如既往地关心、关注他们的生活,尽最大努力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安度晚年。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崇义县为50周年以上党龄党员发补助 每人每月100元
F. 自愿捐党费的规定 党员想将个人的遗产部分缴纳给党组织,做为基层党组织帮扶党员的基金,不知有什么规定
这个民事自主,个人有权利处理自己的财产。一方面党章只规定了多交党费超过一千的要交中组部,你这个情况建议与上级组织报告,大力宣传党员这种好形象
G. 请问贫困党员的救助是什么
一是应急救助。对于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困难的党员,党员服务站应积极实施应急救助。应急救助主要包括及时组织对困难党员进行慰问,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稳定情绪,树立战胜困难的信心;组织专门人员帮助困难党员家庭解决治病、救灾和意外事故处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一时难以脱离困境的党员家庭,要及时安排,给予长期帮扶。可以设立困难党员救助基金,用于困难党员的救助工作。同时各社区党组织要积极帮助困难党员向社会慈善机构申请慈善救助。
二是结对帮扶。对于长期生活困难的党员,要结合辖区单位党组织与社区党组织结对共建活动、党员志愿者服务活动等,组织动员基层党组织和有条件的党员,与困难党员结成帮扶对子,明确帮扶措施、目标和要求,从生活上关心,物质上帮助,情感上关怀,精神上激励他们,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摆脱困境。
三是走访慰问。健全完善对困难党员的慰问制度,坚持每年”七一”和春节前夕到生活困难党员家庭进行慰问,送去党组织的温暖.同时要定期、不定期的到困难党员家庭进行走访,了解帮扶情况,加强沟通交流,掌握党员思想脉搏,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引导工作,做到“四必谈”,即困难党员生病、受灾、发生意外时必谈;党员思想不稳定或有意见情绪时必谈;党员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时必谈;党员在生产生活中遇到困难时必谈,通过谈心活动,帮助困难党员振作精神,鼓足战胜困难的勇气。
四是咨询服务。党员服务站要积极主动地利用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困难党员的救助帮扶。如积极开展对生活困难党员的咨询服务活动,主动向困难党员宣传城乡低保、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大病救助、再就业免费培训等国家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政策,为困难党员提供全程代理服务,帮助困难党员办理各种社会保障和救助手续,使他们能尽快享受到各种政策扶持;积极寻找各种就业门路,为有就业能力的困难党员提供就业信息,免费为他们提供就业推介服务;积极支持困难党员创业,并在创业贷款方面为其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