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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术著作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26 06:09:58

❶ 南京财经大学科研处的管理办法

南京财经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机构的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研究机构在资源整合、学科支撑以及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平台功能,增强该校学术竞争力,扩大对外影响力,参与国内外科学研究的合作,根据有关规定和该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校级重点研究机构等学校各级各类从事科学研究的机构。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类型
第三条 学校研究机构分为校级独立、校院合署、学院所属三种类型。经批准同意设立的以上三种研究机构均应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
第四条 校级独立研究机构是指经学校批准设立的有一定行政级别、有固定办公场所、固定管理岗位及人员编制、有单独运行经费预算的研究机构。
第五条 校院合署研究机构是指不设行政级别的实体性或非实体性研究机构。包括以下几种具体形式:A.由政府承担规划和组织学术研究的权威部门通过竞争性评审设立并依托该校建立的重点研究机构或基地(有实体建制要求的除外);B.由部省市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授权委托该校建立的研究机构;C.学校以协议形式与校外独立法人单位联合建立的研究机构;D.与国外学术及有关机构共同建立的合署研究机构;E.为筹备省级以上重点研究机构而建立的校级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以上研究机构的行政和业务管理主要依托所在院(系、部、中心)。
第六条 学院所属研究机构是指经学校批准设立的无固定编制、经费和办公场所等条件的研究机构,其行政和业务管理依托所在院系。
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设置
第七条 研究机构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学校和院系学术科研工作的开展,充分调动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二)有利于强化和有效支撑现有学科的建设,并利于拓展学科发展的空间。
(三)有利于凝聚和充分发挥校内外人力资源优势,为引进和稳定人才提供发展平台。
第八条 研究机构设置的要求:
(一)符合学校总体办学方向和学科发展要求。(二)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和阶段性发展目标。
(三)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对集中的研究力量。
(四)有较充分的经费和任务来源保障,以及必要的研究基础和条件。
(五)有规范的运行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激励政策。
(六)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合理布局,分类设置。
(七)不支持以同批人员或者在同一学科方向上建立多个科研机构。
(八)机构内研究人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
第九条 研究机构的设置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学校鼓励院系积极筹划组织建立高水平的、或有效开展社会服务和实施应用开发的研究机构。
第十条 除符合上述研究机构设置原则及要求外,各类研究机构的建立还应具备如下相应条件:
(一)校级独立研究机构设置条件
1.学校根据学科发展、人才引进以及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需要而设立的研究机构;
2.政府主管部门在审批设立重点研究机构时有明确的实体建制要求。
此类研究机构的名称可直接冠以“南京财经大学(Nanji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字样,或可根据主管审批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校院合署研究机构设置条件
1. 由政府承担规划和组织学术研究的权威部门通过竞争性评审设立并依托该校建立的重点研究机构或基地
(1)符合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申请条件和要求。
(2)能发挥该校学科优势特点,并对学校其他学科发展有明显辐射效应。
此类科研机构的对外申请须经学校同意后申报。在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件后,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设立,同时作为校内重点扶持的研究机构。其名称依照主管部门的认定执行。
2. 由部省市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授权委托该校建立的研究机构
(1)批准部门有明确委托或支持的正式文件。
(2)批准授权部门有切实有效的投入,如研究经费、委托项目或倾斜性政策等。
此类研究机构的名称按政府部门的批件确定。
3. 学校以协议形式与校外独立法人单位联合建立的研究机构
合作方每年投入科研经费不低于20万元,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前期合作效果显著,对该校学科发展和社会服务有明显促进作用。
(2)合作方是国内外行业有影响的单位,通过合作对提升学校学科水平、科研竞争力和国内外影响力有显著作用。
(3)合作领域是学校重点学科发展方向,同时合作方还可为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提供另外的实质性资助和支持。
此类科研机构的名称若需直接冠以“南京财经大学”字样,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4. 与国外学术及有关机构共同建立的合署研究机构
(1)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合作计划和相应的经费来源。
(2)合作院系须提供材料说明对方在相关研究领域确实具备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大国际影响力。
此类研究机构的设立须经国际交流处和科研处联合审核,由外事、科研分管校长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在名称中可直接冠以“南京财经大学”字样。
5. 为筹备省级以上重点研究机构而建立的校级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
基本符合政府部门规定的各项筹建条件和要求。
筹建期内研究机构的名称中可直接冠以“南京财经大学”字样。
(三)学院所属研究机构设置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一个学科即硕士点准许申请一个(省级重点学科为三个、省级重点建设学科为二个)的要求;负责人必须是第一、第二、第三学科带头人;研究机构名称突出学科重点和学科特色。
2.负责人为新引进或受聘人才,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有较高学术影响力和广泛学术资源,能为推进和整合现有学科团队力量、带动青年教师融入学科团队并形成稳定研究方向有积极促进作用,梯队建设和学科支撑的优势明显。
3.研究机构有明显的指向为地方服务、行业服务的特色,且研究经费来源持续稳定,每年科研到账经费不少于20万元。
此研究机构的名称若需直接冠以“南京财经大学”字样,须由分管校长同意并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未经分管校长同意及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其名称中一律不得直接冠以“南京财经大学”字样。
第十一条 校院合署及学院所属研究机构的申请程序:
在确认符合研究机构设置原则、要求以及相应类别所要求的设置条件的情况下,可由院系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审核达到有关规定的,科研处可向学校提出建议,同意后进入审批程序。
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各类研究机构每三年考核一次,与校内岗位津贴考核周期同步。
(一)校级独立科研机构的考核
完成以下职责任务:
1.有较充分的任务来源和相应的经费保障,完成拟定的科学研究或成果应用、成果转化以及社会服务等任务。
2.管理制度建设配套且运行良好。
3.能积极有效地配合学校学科建设、基地建设、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等整体工作,及时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4.三年科研工作量总积分超过现有专职岗位人员(含科研流动岗)规定总积分的1.2倍。
5.考核未达要求的,限期一年整改。逾期仍不能完成任务或达不到设置条件的,学校将给予缩减运行经费、降格或撤销处理。
(二)校院合署科研机构的考核
完成以下职责任务:
1. 完成设立委托部门或合作双方规定的建设要求和任务;或完成筹建期内规定的各项筹建条件和要求。
2.完成设置条件的各项要求和指标。
3.有较充分的任务来源和相应的经费保障。
4.管理制度建设配套且运行良好。
5.能积极有效地配合学校和院系学科建设、基地建设、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等整体工作,及时完成学校和合署院(系、部、中心)安排的相关工作任务。
6.考核未达要求的,限期一年整改。逾期仍不能完成任务或达不到设置条件的,学校将视运行情况给予撤销等处理。
(三)学院所属科研机构的考核
完成以下职责任务:
1.完成申请条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和任务。
2.有相应的任务来源和经费保障。
3.能够以研究机构的名义正常开展学术研究活动且运行情况良好。
4.能积极有效地配合学校和院系学科建设、基地建设、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等整体工作,及时完成学校和所属院(系、部)安排的相关工作任务。
5.考核未达以上要求的,根据评估结果,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撤销处理。
第五章 科研机构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机构实行院长(所长、主任)负责制,院长(所长、主任)负责制定机构的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校级独立研究机构和校院合署研究机构的日常业务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接受科研处指导;学院所属研究机构的日常事务管理、日常业务管理均由所在院(系、部)按学校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机构科研经费的使用按学校科研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研究机构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规定,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刻公章、设立账号。
第十七条 科研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权直接对外签订负有法律责任的合同,但可独立开展学术交流,争取各级各类项目或进行项目洽谈活动。
第十八条 校级独立研究机构和校院合署研究机构每年年终均应向科研处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学院所属研究机构在每年年终由所在院系负责检查并统一将年度总结报送科研处。科研处负责对研究机构完成职责任务的总体情况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造成损失和恶劣影响,或由于自身管理不善致使机构缺乏活力和竞争力而无法正常维持的,学校有权随时进行撤销,对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机构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财经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该校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多出人才,多出高水平、高效益的科研精品,进一步提高该校科研整体水平,在省内外争创该校名牌,更好地为江苏经济建设服务,提高该校在学术界的声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奖励种类为:配套奖、重要刊物论文奖、学术专著出版资助、校级优秀科研成果奖。
第三条 配套奖:凡该校在编人员获国家级以及教育部优秀科研成果奖的第一获奖者,给予其成果奖金两倍的配套奖金;获省科技进步奖、省哲社、南京市自然科学及哲社奖、省教育厅优秀科研成果奖的第一获奖者,给予其成果奖金等额的配套金额。该校在编人员与外单位合作项目获得上述两个级别的科研成果奖,按该校在编人员参加此项获奖项目排列最前的名次计奖。获得国家级以及教育部优秀成果科研成果奖的排名第二、三、四、五者,分别给予成果奖金总额的40%、30%、20%、10%配套奖金;获省科技进步奖、省哲社奖、南京市自然科学及哲社奖、省教育厅优秀科研成果奖排名第二、三者,分别给予其成果奖金总额的40%、30%学校奖金。配套奖金中直接用于个人分配的最高不超过5万元;其余为配套专项科研经费,按科研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条 重要刊物论文奖:凡在学校所列给予重奖的刊物上发表,给予相应的奖励(见附件)。
第五条 该校在编教学科研人员撰写学术专著,可由第一作者凭书稿和申请表向科研处申请出版资助。经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后,视著作的学术价值和出版需要,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在当年或下一年度经费中给予1万元(特殊情况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获得资助的书稿,必须在专著内衬上注明“本书由南京财经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字样。
第六条 校级优秀科研成果奖:校级优秀科研成果奖,每两年评一次,评奖办法另行制订。
第七条 配套奖、重奖刊物论文奖,可随时申报、审核发奖;校级优秀科研成果奖按“南京财经大学校级优秀科研成果评审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原有科研奖励办法(南经院科字[2001]第93号)终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一:
南京财经大学科研奖励期刊目录(2005版)
一、说明
1.除特别奖励刊物(每篇10万元)外,奖励论文刊物共分为三类,即一类刊物(奖励1万元/篇)、二类刊物(奖励3000元/篇)、三类刊物(奖励1000元/篇)。
2.确立奖励论文刊物的原则:
(1)一类刊物按一级学科确定,每个学科1种;二类刊物原则上按二级学科确定,每个二级学科原则上1种(经济管理类适当增加);
(2)重视奖励刊物的学术性;考虑该校学科建设的实际,在鼓励学校已有硕士点的基础上,对校重点学科适当支持;鼓励新建学科发展,适当考虑学科专业面。
3.确立奖励论文刊物的依据:教育部委托南京大学和香港科技大学研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2004)、“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核心库、扩展库目录”(CSCD-2003)、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科学部遴选的重要学术期刊、江苏省社科规划办公室确定的“各学科权威期刊目录”、参照国内若干大学的奖励刊物目录。
4.所有奖励论文均要求:以该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第一作者,3000字以上。
5.奖励刊物目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中与此不符的,以本目录为准。
二、奖励论文期刊目录
(一)特别奖励刊物
Science, Nature
(二)一类刊物
人文社会科学类:
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论文*、中国社会科学(中英文版)、中国社会科学评论(香港)、经济研究、管理世界、法学研究、社会学研究、历史研究、文学评论、哲学研究、政治学研究
自然科学类:
SCI-CDE(科学引文索引光盘版)收录论文、中国科学、科学通报(全文)、数学学报、化学学报、物理学报、计算机学报、电子学报
(三)二类刊物
人文社会科学类:
WOSP-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论文、新华文摘(全文)、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求是、国外社会科学、马克思主义研究、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自然辩证法研究、哲学动态、中国经济史研究、经济学动态、经济学季刊(北大)、世界经济、中国工业经济、中国农村经济、农业经济问题、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财贸经济、统计研究、战略与管理、中国管理科学、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管理科学学报、科研管理、经济管理、会计研究、金融研究、财政研究、国际贸易问题、中国法学、中外法学、中国人口科学、文学遗产、中国语文、外国文学评论、外语教学与研究、文艺研究、世界美术、美术、史学理论研究、中国行政管理、新闻与传播研究、现代传播、中国图书馆学报、情报学报、教育研究、高等教育研究(华中科技)、体育科学、心理学报、经济地理、人文地理
自然科学类:
EI Compendex[1]光盘版收录论文、SCI-E收录论文[2]、WOSP-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收录论文、数学年刊、应用数学学报、物理学进展、高等学校化学学报、理化检验、微生物学报、中国农业科学、食品科学、食品与发酵工业、中国粮油学报、机械工程学报、计算机研究与发展、软件学报、建筑学报
(四)三类刊物
人文社会科学类:
最新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除已列为一、二类刊物外)、经济日报(理论版)、人民日报(内参)、光明日报(内参)、求是(内参)、产业经济研究、管理评论、中国广告、装饰、市场营销导刊
自然科学类:
(1)EI Page One收录论文[3]
(2)以下高校学报自然科学版: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湖南大学、重庆大学、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兰州大学
(3)以下高校学报自然科学版的部分学科[4]: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中国药科大学、江南大学
(4)专业性学术刊物:自然科学史研究、自然科学进展、系统工程、系统工程学报、系统工程理论方法应用、运筹学学报、控制与决策、数学研究与评论、数学进展、计算数学、高校应用数学学报、应用数学、应用概率统计、数理统计与应用概率、应用化学、大学物理、色谱、营养学报、中国油脂、食品工业科技、粮食储藏、粮食与饲料工业、中国食品学报、机械设计与制造工程、轻工机械、计算机科学、计算机应用、计算机工程、计算机工程与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图形学学报、小型微型计算机系统
* 收录论文由权威检索机构检索为准,下同。
[1] EI Compendex:即计算机化工程索引,为全记录式。它收录论文的题录、摘要、标引主题词和分类号等,并进行深加工;有无主题词和分类号是判断论文是否被Compendex数据库正式收录的唯一标志〔可在EI Compendex CD-ROM即光盘版中查询收录情况〕。
[2] SCI-E(SCI Expanded-SCI的扩展库,即Web版)中被选择收录的论文。
[3] EI网络版(EI Compendex Web)中被收录的Page One题录数据(不列入文摘,没有主题词和分类号,不进行深加工;有的Page One也带有摘要,但未进行深加工,没有主题词和分类号。所以带有文摘不一定算做正式进入EI Compendex)。
[4]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仅限计算机学科;中国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中国药科大学学报仅限食品科学学科;江南大学学报限食品科学及工业设计、艺术设计学科。
附二:
关于“科研奖励期刊目录”(2005版)实行的补充说明
该校各院、系、部、所:
该校“科研奖励期刊目录”(2005版)已实行一年多,在实行过程中,出现了个别奖励期刊停办、更名和栏目设置差异较大或改版等情况。为了完善学校科研奖励和考核制度,现对该目录的实行做以下补充说明:
1.原一类刊物《中国社会科学评论》(香港),现已在香港停刊,后改在内地采取“以书代刊”形式,不定期出版。因其公开发行的刊号已取消,故在该书中所发文章不再享受原刊物规定的奖励。另外,原二类刊物《战略与管理》现已停刊,故将其从二类刊物中删除。其他有如以上两类情况者也同样不在享受论文奖励。
2.原二类刊物《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现已更名为《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更名后的该刊物仍为二类奖励期刊;原三类刊物《机械设计与制造工程》现已更名为《中国制造业信息化》,更名后的该刊物仍为三类奖励期刊。
3.在一类刊物《管理世界》“短论”栏目中所发表的文章,2006年暂按二类刊物奖励,2007年开始按三类刊物奖励。
4.原二类刊物《经济管理》自改为半月刊后,每月出两个版本:《经济管理》新管理(双号刊)和《经济管理》培训版(单号刊),两个版本差异较大。《经济管理》新管理(双号刊)为CSSCI选用版本,而《经济管理》培训版(单号刊)不在CSSCI选用版本范围之内。因此,在《经济管理》培训版(单号刊)所发文章不享受论文奖励。
5.所有在杂志“书评”和“短论”(《管理世界》除外)栏目中发表的文章不享受论文奖励。
6.同一作者一个年度内在同一期刊发表的论文,年奖励篇数不超过2篇。

❷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因项目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按照以下程序经批准后执行: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和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其它项目(不包括后期资助项目)由省(区、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批准。
(六)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购置,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七)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八)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九)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每项不超过5000元;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3%,其中,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3000元,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每项不超过2000元。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五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条 成果鉴定费是指在项目结项时对项目成果的政治和学术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另行拨付。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核定拨付;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西部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拨付。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类别和字数掌握在300—1000元。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用,从尚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中扣除。
第七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对出版困难、学术性强的专著类项目经费的结余可用于该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其余净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❸ 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 多少钱

这个基金可能比较坑
没多少钱
我一个同事申请,说是4万块,钱是到出版社的
但是就她那本书,一般出版社最多6万就出了
她自己另外还是要给出版社4万,合着也就是她出了一本30万字不到的书,费用是8万。
==================
现在论文都不写中文的了
著作的话也不写中文的了,很多国际出版集团出书都是免费的。。。

❹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范围与分类

第十二条 国家出版基金主要用于对不能通过市场资源完全解决出版资金的优秀公益性出版物的直接成本补助。
主要资助范围包括:
1.具有相当规模,代表现阶段思想政治、文学艺术、科学文化最高研究水平的出版项目。
2.具有填补某一学科领域空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出版项目。
3.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文学艺术价值,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出版项目。
4.具有很高史料价值,集学术之大成的出版项目。
5.对维护国家稳定、民族团结具有特殊意义的出版项目。
6.优秀盲文、少数民族文字出版项目。
7.优秀“三农”、未成年人读物出版项目。
8.对推动中国文化“走出去”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的出版项目。
9.国家委托的重点出版项目。
10.其他优秀公益性出版项目。
第十三条 凡属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等各种财政性基金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内的出版项目,不列入国家出版基金资助范围。

❺ 帮忙解答一下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

1.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通俗地说,搞专利发明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2.现实生活中,盗版光碟、假名牌产品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3.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行为。

❻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朱训青年教师教育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74号)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朱训青年教师教育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朱训青年教师教育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2年10月8日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朱训青年教师教育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朱训青年教师教育奖励基金由中国地质大学原校长朱训先生捐资设立,用于奖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为发展地质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教师,激励广大青年教师教书育人、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努力建设地球科学领域世界一流大学。

第二条 朱训先生1930年5月出生,江苏阜宁人,新中国地矿事业的领导人,找矿哲学学科的创始人,为中国地质工作和地质教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他曾任地质矿产部部长、党组书记兼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主任,全国政协秘书长兼政协机关党组书记,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主任;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至十四届中央委员,第八届全国政协委员,第九届全国政协常委;曾先后兼任中国矿业联合会会长,中国地质学会理事长,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理事长,全国地学哲学委员会理事长,中国地质灾害研究会理事长,中国地质大学校长,欧美同学会副会长兼留苏分会会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际欧亚科学院院士,俄罗斯自然科学院荣誉院士,乌克兰国立矿业大学名誉教授,俄罗斯南俄理工大学名誉博士,俄罗斯总统勋章和乌克兰国家勋章获得者。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三条 本基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

第四条 本基金为动本基金,每年评选一次,进行独立核算。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朱训青年教师教育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教育基金会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四章 奖励范围与评选条件

第六条 本基金奖励范围为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40岁以下的青年教师,每年评选出5至10名,每人奖励6000元。

第七条 本基金评选条件为:

1.学校在编在岗青年教师并在教师岗工作满三年,爱国爱校,热爱地质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

2.主讲本科生课程,本年度教学质量评价为良好或优秀。

3.重视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和教材建设,或指导学生开展课外学术活动、科技创新,并取得突出成绩。

4.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勇于创新、学术成果显著。

第八条 学校授予本基金获奖教师“朱训青年教师奖”荣誉称号。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本基金评选程序为:

1.个人申报,学院推荐。每年上半年发布评奖通知,符合条件的教师提出申请,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推荐并提交相应推荐材料。

2.组织评审。人事处汇总各学院推荐材料,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进行初审,基金管理委员会就初审材料组织评审。

3.结果公示。基金管理委员会就评审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以文件形式正式公布,并呈送朱训先生备案。

4.颁发奖励。每年校庆前,学校为获奖教师颁发“朱训青年教师奖”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其他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❼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青年项目年龄限制

申请青年项目者(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❽ 2017国家社科基金申报书中,什么是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其中,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

(8)大学学术著作基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课题申请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设有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能够提供开展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以兼职人员身份从所兼职单位申报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项目的,兼职单位须审核兼职人员正式聘用关系的真实性,承担项目管理职责并承诺信誉保证。

申报课题的资助额度为:

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大招标课题为50万元、国家重点课题为35万元、国家一般课题为20万元,国家青年基金课题为20万元;西部项目为20万元。

申请人要根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结题细则》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确定申报课题类别,并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合理科学的经费预算。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201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项目申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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