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南宁市的社保局在哪里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西南宁市桂春路南二里4号
咨询电话:0771-12333
(1)南宁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扩展阅读: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3、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拟订就业援助制度,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彻落实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并落实国(境)外人员到本市就业管理政策。
4、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市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办法;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
组织实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5、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6、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政策,负责市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计划的核准;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和福利、离退休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7、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引进和培养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规划、部署南宁市人才小高地工作;拟订并落实吸引国(境)外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或定居政策。
8、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工作。
9、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10、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1、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规划、政策,完善我市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归口管理出国(境)培训工作,综合管理来本市工作的外国专家。
12、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
13、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维护稳定工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14、负责本局和市公务员局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15、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 南宁市社保局地址,具体地址。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广西南宁市桂春路南二里4号人社大厦809室。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编:530028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电话:(0771)12388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按照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原则,市人事局的职能为:综合管理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人才资源开发工作,推行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不同特点的科学分类管理制度和竞争激励机制,促进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三支队伍建设。
(2)南宁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扩展阅读:
南宁市社保局职责简介:
(一)拟订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南宁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南宁市促进就业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并落实国(境)外人员到本市就业管理政策。
(四)建立健全覆盖南宁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南宁市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五)负责南宁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南宁市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计划的核准;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和福利、离退休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七)拟订南宁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引进和培养工作;拟订并落实吸引国(境)外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工作。
(九)负责南宁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完善南宁市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归口管理出国(境)培训工作,综合管理来本市工作的外国专家。
(十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
(十三)建立健全南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维护稳定工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四)负责本局和市公务员局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五)承办南宁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南宁社保局在哪
根据以上标记的点是可以查找的。
社会保险的特点:
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准是劳动者的人身;
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
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有些公司计算五险一金并不是按照员工实际工资,而是另外设置基数计算缴纳的)。
4. 南宁有几个社保局,分别是哪些
南宁有7个社保局,分别是以下:
1、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青秀区桂春路4号;
2、南宁市兴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厢竹大道63号;
3、南宁市江南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壮锦大道19号 ;
4、南宁市青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仙葫大道1号青秀区政府机关大楼;
5、南宁市西乡塘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衡阳西路11号;
6、南宁市邕宁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福兴路3号;
7、南宁市良庆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德政路55号。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原则,市人事局的职能为:综合管理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人才资源开发工作,推行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不同特点的科学分类管理制度和竞争激励机制,促进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三支队伍建设。
5. 请问一下南宁的医保所和社保地址分别在哪里
可能不同城市,政策不同。
在我们武汉市,医保住院,可以用卡上的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住院的个人支付部分,也可以不用卡上的钱(付现金)。
医保住院,总费用除开自费部分、乙类费用先自付10%之后,超过医院医保门槛费的部分,享受统筹支付比例。医院级别不同门槛费不同,享受统筹支付的比例也不同。职工医疗保险的比例百分之八十几(武汉市82%/84%/87%)。
很复杂吧!其实电脑系统会自动算的。医保住院时,出示医保卡,读卡进医保系统,交押金(一般都是门槛费),发生费用录入系统,系统自动分类为自费、甲类、乙类等,乙类先自付10%,再进入基本医疗,按照年度住院次数(大于1次门槛费减半)、医院级别(门槛费不同、统筹比例不同),由电脑计算因该自己付多少钱,医院再向社保的医保中心结算多少钱。
门槛费——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就是通常所说的“门槛”,是统筹基金支付之前,按规定必须先由个人负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只有超过“门槛”的费用,才能由统筹基金支付。
武汉市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分别确定:一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年度内第二次及多次住院,门槛费减半)。
6. 广西区社保局咨询电话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咨询电话是12333。
地址是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60号。邮政编码为530022。
(6)南宁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扩展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各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参与社会保险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
二、组织制定全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管理、技术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费用征缴、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管理工作。
四、编制汇总、上报全区及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定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统筹的具体实施办法,指导全区社会保险经办系统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参与制定全区中央财政社会保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
五、拟订全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制定全区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规范,指导全区社会保险经办系统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七、负责社会保险精算工作,建立全区社会保险运行情况分析制度并指导实施。
八、制定全区社会保险基金内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汇总、上报全区及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统计报表。
九、制定全区社会保险稽核、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清理欠缴社会保险费计划,并指导实施。
十、参与制定全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业务需求和业务指标体系。负责数据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全区联网数据上报。负责全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及数据中心的管理和维护。建立数据分析应用体系,指导全区社会保险经办系统开展分析应用工作。参与全区金保工程总体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十一、参与编制全区社会保险经办系统业务经费预算,提出业务经费预算分配计划。
十二、参与制定全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药店管理规范,制定考核评价体系,建立谈判机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社会保险经办系统管理定点服务机构。
十三、拟订全区社会保险经办系统能力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岗位设置规范、工作人员任职资格、上岗标准、业务培训规划、业务素质考核规范和内部自律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四、参与社会保险宣传,制定全区社会保险经办系统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负责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业务的经办管理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7. 南宁市社保单位登录
在南宁市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的人员可以根据以下形式参加社会保险:
●工作单位统一参保的:可在单位办理新增投保手续。
●工作单位委托南宁市人才中心代办社保业务的:由南宁市人才中心代理各项社保缴交业务,个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两张免冠一寸相片。如原已在南宁市参保的,提供在南宁市参保的相关证件的编号。
●属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的:可以个人参加养老、医疗两险。
养老保险:
需提供以下证件及相关资料,到南宁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地址:南宁市桂春路南二里劳动保障大厦)办理登记参保、缴费手续:
1、首次参保者:持《南宁市人事代理手册》、本人身份证、一寸免冠正照一张等相关证件。
2、已参保者:原在南宁市参保的除提供上项材料外,还需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在南宁市外参保的还需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
医疗保险:
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及续保手续所需材料
1、首次参保者须带好以下材料,本人亲自前往南宁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南宁市葛村路10号)办理:
(1)本人身份证;(2)本人南宁市基本养老保险手册;(3)本人南宁市基本养老保险近期缴费对帐单或收据;(4)一张近期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2、已参保、并持有医保IC卡的人员只需带本人身份证及IC卡前往办理续保手续即可。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有关解释及要求以南宁市社保机构公布为准)
??南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南宁市人才市场地址:新民路3号永嘉大厦C座4楼
人事代理部电话(0771):2619232、2627007档案查询:2627006
传真:2622039
邮编:530022公交车:3、26、27、32、38、62、80、212、609路
??南宁市社保所地址:桂春路南二2号(金州大厦旁)劳动保障大厦楼
电话:0771-5505327
??南宁市医保所地址:南宁市葛村路10号
电话:0771-5832020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南宁市望园路5号
电话:0771-570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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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南宁市社保公司怎么办理
一.
(一)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在成立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二)个体身份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按属地原则在当地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从2006年1月1日起,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个人账户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纳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存储额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定期公布的年记账利率,按年利息并入个人账户。
依据上述规定你是肯定可以在达州参加社会保险的,但因为在外地从事经营你只能在达州以个体身份人员参加。缴费年限与金额与以后享受养老金待遇成正相关。
若户籍为农业人口,也可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更灵活,但保障水平有限。
二.
⒈提供填写完整的《南宁市企业员工退(转)社会保险金申请表》或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申请表》或单位证明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章)。
⒉出示个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份,如是第二代公民身份证,还须复印身份证背面一份。
⒊提交《职工社会保险证》或《南宁市劳动保障卡》。
如首次参保,首先办理参保手续,应持单位的工商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及参保员工花名册办理参保登记,然后申报单位的工资总额情况,经社保机构稽核确定缴费基数后,就可以按比例履行缴费义务了。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28%,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8%,医疗保险单位负担2%以上,(各地执行不一)可咨询缴费窗口,个人负担2%,工伤保险2%由企业负担,个人无缴费义务,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各负担1%,生育保险单位缴费1%,个人无缴费义务。基本情况就是这样,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1、到营业执照领取属地的社保中心办是注册手续。
2、要将之前保险的部分补缴,从营业执照领取之日始补缴。
参保登记、日常业务的办理
一、社会保险业务受理部门
市属以上单位的社会保险业务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区属单位、自由
职业者的社会保险业务在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以下全部统称为“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
二、单位社会保险日常业务的办理
(一)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天内,必须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申
报缴费,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2、《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出具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
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如有《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6、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7、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已在广州市统筹范围外参保的,请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
参保证明;
8、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9、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
(二)单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办理
用人单位发生注销、停业、解散、破产、撤销或其他情形时,须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办理手续。需要携带的材料有: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地税局(或者是国税局、工商局)出具的注销受理回执或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当月的社会保险费银行托收凭证原件、复印件;
4、如有欠款,需缴清欠款,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复印件;
5、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办理全部参保人员的减员手续。
(三)单位参保登记资料变更的办理
变更事项
携带材料
单位名称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在市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提供《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在省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提供《核准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地址
《营业执照》、《地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邮政编码
地税登记证号码
所属区
法人姓名等
股东姓名
须提供《验资报告》、《股东手册》原件、复印件
单位性质
帐户名称
新开户银行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开户银行
行号
银行帐号
除上述资料外,单位还需填写《参保单位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有关业务
1、新参保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新参保单位办理好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参保单位今后办理所有社会保险业务,均需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的遗失补领、到期重发
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需提供书面申请,陈述遗失经过,向所属的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申请补发。
《社会保险登记证》到期需要换领新证的,单位需持原证,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
年审的同时提出申请,由办理年审机构予以换发。当年年审结束后才到期的,可以继续
使用
,至下一次社保年审时换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3、《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年审
在市社保中心参保的单位在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理;各区社保中心参保的单位在
对应的区社保中心或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理。
年审的具体时间、所需材料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通告为准。
4、《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注销
单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在办理完终止业务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回单位的《社
会保险登记证》,作注销处理。
三、单位人员社会保险日常业务的办理
(一)单位人员增减变动的办理
已参保单位每月人员有变动的,需在每月月底前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2、《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
省属单位退休人员在省社保局核定批准退休后,应及时填写《省属单位参加广州市医疗
保险新增退休人员名单》,经省社保局盖章确认后,前往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本单位
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增员手续。
(二)参保人员年度缴费工资的申报
每年3-5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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