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提高银行理财客户的售后服务
【摘
要】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盲目性和恶性竞
争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新的风险隐患
,
如何完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售
后管理体系
,
提高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风险的管理水平,对促进我
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规范中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银行
理财产品
恶性竞争
伴随着经济增长和居民收入水平增加,客户的理财意识不断增强;
作为商业银行提升中间业务收入、维护客户关系和应对市场竞争的
有力手段银行理财产品也是监管部门进行利率市场化和金融创新
的一种尝试。
2012
年银行理财产品再次受到投资者青睐,
销售和发
行出现提速。
❷ 国内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有哪些
国法庄严国法尊严
央行,是有基准利率规定公布和公示的。
在,人民银行,作为央行和发钞行,退出商业市场之后,我国的各种银行的运营,都要在所有公众遵纪守法的知道的前提里,第一自保。
❸ 理财产品售后管理内容
理财产品售后管理内容肯定要么别人来赎回大规模的赎回,这是很麻烦的。特别要注意网上的负面消息炒作。
❹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七章
销售人员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销售人员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客户从事理财产品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五十条 销售人员除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资格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对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有充分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宣传销售的理财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理财产品的特性,对有关理财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 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勤勉尽职原则。销售人员应当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
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情况。
(三)公平对待客户原则。在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当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四)专业胜任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理财产品销售工作。
第五十二条 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先做自我介绍,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
第五十三条 销售人员在为客户办理理财产品认购手续前,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二)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四)提醒客户阅读销售文件,特别是风险揭示书和权益须知;
(五)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
第五十四条 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
情形:
(一)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诺进行
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二)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
(三)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四)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五)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六)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
(七)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
(八)其他可能有损客户合法权益和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向销售人员提供每年不少于20小时的培训,确保销售人员掌握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规章制度,熟悉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产品风险特性等专业知识。培训记录应当详细记载培训要求、方式、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销售人员应当暂停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人员资格考核、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不得对销售人员采用以销售业绩作为单一考核和奖励指标的考核方法,并应当将客户投诉情况、误导销售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对销售人员在销售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将其纳入本行人力资源评价考核系统,持续跟踪考核。对于频繁被客户投诉、查证属实的销售人员,应当将其调离销售岗位;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❺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❻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要求,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实行报告制,报告期间,不得对报告的理财产品开展宣传销售活动。商业银行总行或授权分支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负责报告,报告材料应当经商业银行主管理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在销售前10日,将以下材料向中国银监会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部门或属地银监局报告(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执行):
(一)理财产品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基本特性、目标客户群、拟销售时间和规模、拟销售地区、理财资金投向、投资组合安排、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含有预期收益率的理财产品的收益测算方式和测算依据、产品风险评估及管控措施等;
(二)内部审核文件;
(三)对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的尽职调查文件;
(四)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签署的法律文件;
(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
(六)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七)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八)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开始发售理财产品之日起5日内,将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总行理财产品发售授权书;
(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
(三)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四)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进行补充报送或调整后重新报送。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发生群体性事件、重大投诉等重大事件;
(二)挪用客户资金或资产;
(三)投资交易对手或其他信用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违约事件,可能造成理财产品重大亏损;
(四)理财产品出现重大亏损;
(五)销售中出现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进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统计分析,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本年度理财业务发展报告,应当至少包括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客户投诉情况等,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