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银保保单品质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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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3月13日中国保监会和银监会今天联合发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应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同时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速,银行代理渠道逐渐成为人身保险销售的重要支柱。据统计,通过银行渠道获得的保费收入已占人身保险保费总量的近50%。但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和银行盲目追求规模,对销售人员培训不到位,对销售过程和业务品质管理粗放,致使有些销售人员受利益驱动而屡屡误导消费者,“存单变保单”的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诸如销售误导类的问题客户投诉比较集中,社会反映强烈,如不妥善整治,不仅会对银保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还会影响保险业和银行业的声誉。”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出台《监管指引》的目标就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规范银保市场秩序、加快银保发展方式转变入手,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监管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对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网点已经中止合作的情况,商业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保、投诉处理等保单后续服务。
此外,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是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保单封面主体部分必须以显著的字体印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字样、保险公司名称等内容。
针对销售人员的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行为,《监管指引》明确规定,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
值得关注的是,《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
其中,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将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也不得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
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监管指引》规定,商业银行须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通过对销售区域和销售队伍的控制,提高销售品质,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人员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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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应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同时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速,银行代理渠道逐渐成为人身保险销售的重要支柱。据统计,通过银行渠道获得的保费收入已占人身保险保费总量的近50%。但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和银行盲目追求规模,对销售人员培训不到位,对销售过程和业务品质管理粗放,致使有些销售人员受利益驱动而屡屡误导消费者,“存单变保单”的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诸如销售误导类的问题客户投诉比较集中,社会反映强烈,如不妥善整治,不仅会对银保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还会影响保险业和银行业的声誉。”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出台《监管指引》的目标就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规范银保市场秩序、加快银保发展方式转变入手,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监管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对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网点已经中止合作的情况,商业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保、投诉处理等保单后续服务。
此外,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是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保单封面主体部分必须以显著的字体印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字样、保险公司名称等内容。
针对销售人员的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行为,《监管指引》明确规定,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
值得关注的是,《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
其中,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将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也不得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
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监管指引》规定,商业银行须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通过对销售区域和销售队伍的控制,提高销售品质,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人员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❷ 保险公司的“品质管理”(内勤)这一岗位的具体职责是干什么的
以职位的职责描述来看,保险公司的品质管理岗位,类似于内部审计岗位,或者相当于政府部门的纪检委员会,大体是监控保险业务员是否按公司制度与流程开展签单、理赔等业务工作,业务员是否有违规承诺、欺骗客户、贪污保费、与客户合伙骗保之类的问题。基本上,需要有正气讲正义,善于交流,且不怕得罪人,才能做这个职位。
以上,仅供参考。
❸ 保险销售品质管理办法
在CPI不断刷新,国内经济进入加息周期的状态下,阳光人寿保险稳健快速的发展态势和风险管控方面的驾驭能力和系统功力。
国内寿险市场竞争主体增多、保险产品同质化日益严重,如今的保险营销已不是单纯的价格之战、产品之战,而转向了更为内敛的“品质”之战。面对保险营销模式的悄然转变,早在2010年,阳光人寿保险便开始积极转变管理模式,推动品质业务的发展,并把运营风险管控提至前所未有的高度,从制度、流程、管理环节上标本兼治,优化运营服务资源配置,加大对绩优业务伙伴、优秀机构的运营支持力度,全面提升业务品质。
截至2011年8月,阳光人寿保险运营新契约5日承保率92.08%、新契约30日回访成功率97.63%、服务满意度93.36%、理赔10日结案率94.21%、期交业务13月保费继续率83.6%,各项运营指标都圆满达成KPI考核标准,业务结构保持良好发展状态,且核心业务不断提升。在CPI不断刷新,国内经济进入加息周期的状态下,阳光人寿稳健快速的发展态势显露出其在风险管控方面的驾驭能力和系统功力。
具体而言,阳光运营在风险管控方面有两大核心管理体系,一是《阳光人寿业务人员运营分级管理办法》,一是《机构两核差异化风险管理办法》,此两大管理体系从业务员和机构两方面入手,分别设定了业务员和机构的分级管理标准,从差异化的角度对业务员和机构进行不同的激励和运营权限的匹配,形成了“展业越规范,支持越有力,业绩更优异!”的良性业务发展模式,全面提升业务品质。
据了解,《阳光人寿业务人员运营分级管理办法》自2010年11月出台以来,在今年2月对全系统有资格参评的19203名代理人进行了五档分级,通过一系列运营指标得分、运营违规行为记录从运营视角对代理人的业务品质进行客观评估和考量,继而根据评估结果匹配差异化的运营政策,达到优化运营服务资源的配置、强化对品质优异代理人的支持、加大对品质欠佳代理人的管理。此办法在引导代理人重视业务品质、树立高品质代理人荣誉感、有效支持高品质代理人展业、督促品质不佳代理人规范展业、提升机构运营同仁工作成就感等方面作用显著,从而取得业务品质全面提升,实现多方面的共赢。
此外,在对机构的运营风险管控方面,阳光运营还在2011年初启动了《机构两核差异化风险管理办法》,以中心支公司为管理单位,构建机构差异化核保核赔管理模式,根据考核期间的长险短期(2年)出险率与短期医疗险赔付率指标达成,计算机构的风险等级得分,将中心支公司分为四个类别,并分类对机构的两核标准进行差异化管理,强化改善业务结构和提升业务品质,以防止业务出现大起大落和防范化解经营风险,经过近半年的初步实施,阳光运营风险管控已初见成效。
阳光人寿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寿险业基本规律,从对客户负责、对股东负责、对员工负责、对社会负责的高度出发,在保持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坚持通过“以内含价值为导向”的业务策略来提升业务质量。同时更进一步明确业务质量与风险管控两者并重,将风险管控的理念通过各项政策措施渗透到各个环节并采取了一系列管理动作,着重理顺和强化风控体系职能、提升队伍素质和作业能力,并通过后援平台建设、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实现业务结构优化、经济效益提升和抗风险能力的显著提高,确保了阳光人寿经营的持续、稳定、健康、和谐的发展局面。
阳光人寿保险公司经过了多次的风雨历程,在抗击市场风险、营销策略等方面有了自己应对的方式。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❹ 保险理赔管理制度
比较复杂一点/
从流程开始:接报案--调度--查勘--定损--核损--收集单证--理算--核赔
然后针对每个环节再做一下具体的管理规定.
❺ 平安保险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三章资本
第四章董事会
第五章监事会
第六章管理机构
第七章财务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平安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社会主义股份制保险企业。
公司英文名称:PINGANINSURANCECOMPANYOFCHINA
第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信誉第一,客户至上,优质服务,公平竞争,积极开拓保险领域,繁荣保险市场,安定人民生活,发挥经济补偿作用,为发展我国金融保险事业作出贡献。
第三条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最大责任以注册资本为限。股东各方以所占股份金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按其股份比例分享利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条公司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执行国家统一的保险方针、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
第六条公司为区域性保险公司。总公司设于深圳,根据业务发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重点在沿海城市设立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为:
1.经营人民币及境内、外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农业保险、人身保险等业务;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内外分保、共保等保险业务及法定保险业务;
3.与国内外保险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代理检验、理赔、追偿等事宜;
4.参与国际保险学术活动;
5.有价证券投资及公司业务有关的投资、租赁及资金融通业务;
6.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亿元。根据业务发展,公司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增加注册资金。公司股份结构的变化和股权的转让需经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章董事会
第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四年,期满后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第十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可临时委托代理人行使其职权,董事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须向董事会出具委托书,代理人在董事会例会期间行使董事权利,但授权委托不能连续两次,如届时董事未出席董事会议而又未委托代理人出席视作为弃权。董事会休会期间,重大问题公司直接请示正副董事长一致通过决定。
第十一条董事连续三次不参加董事会会议,原委派方应另行委派新董事。
第十二条董事会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政策、方针,审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
二、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决算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决定公司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的提取比例;
四、讨论通过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补充;
五、讨论提出公司内部机构及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设置、变更方案;
六、讨论提出公司资本金的增加和转让议案;
七、决定聘任总经理。
第五章监事会
第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首席监事一人,监事若干人。首席监事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其它监事成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监事任期四年,期满后,如需要可连续受聘。
第十四条监事会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政策及国内外的形势,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及发展规划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公司的年度预算和决算;
三、对涉及公司的重大问题,参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为公司法人代表,对董事会全面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主持领导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及董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总经理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公司的章程,董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规定和制度、组织公司的经营活动。
二、组织编制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送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批准后负责执行和实施。
三、主持制定公司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劳动工资制度、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和其它各项工作业务制度。
四、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合理设置公司内部的部门;决定聘用副总经理(报董事会审定)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和其他中层管理人员,报董事会备案。
五、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其它报告,接受董事们的质询。
第十七条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并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六十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审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聘任。
第十九条总公司对分支机构及附属机构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综合计划、资金运用、分保规划、各类准备金管理及涉外事务方面实行统一领导。
第七章财务审理
第二十条公司以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年终编制资产负债表、营业报告、损益表、财产目录以及盈余分配方案,由总经理提交监事会审核并报经董事会审定后,报请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提留责任准备金和总准备金。
第二十二条公司资产运用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公司董事会修改补充。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平安保险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修改亦同。
❻ 商业保险管理制度流程
一:企业给员工上商业保险:
依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确有着严格的规定,但那也仅是严格规定了险种及范围,并没有完全禁止,企业如何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
根据有关规定介绍说: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企业如何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决议,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涉及的税收问题,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处理。
约束的行为主体是“职工”,企业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无论开具何种形式的发票,都应由职工本人承担,不能由企业报销。企业按照规范的内部控制流程,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是允许的。并指明了列账渠道,奖金,列作应付工资,作为职工福利的,则作为应付福利费。
“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企业如何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的财务及税务管理体制下,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的分工是不同的,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行为是否合法主要由财政部规范,而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涉税问题则主要由国家税务总局规范。
二:免税,抵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抵税
三:工伤和意外:
两个不能同时申请,需有先后顺序。因为保险都遵循补偿原则,即会扣除您从其它地方已经赔付的金额,对剩下的一部分进行赔付,总的赔付金额不超过总的花费。有此也体现了保险保障的损失而不是盈利的性质。
为了做到这样的限制和规范,对于申请第一家,需提供发票等就医资料原件。申请第二家,有以下申请流程:
假设A为客户上一家已获得理赔的渠道,B为客户准备申请理赔的保险渠道。
流程:
1、从A处取得分割单原件和发票复印件(分割单也叫结算单)
2、再和其它资料一并提交到B公司,申请理赔(B会扣除掉A已经赔付的金额,再减去免赔额和自费项目。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赔付)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❼ 保险业的管理制度是怎么样的!
1.入司要取得国家保监委的《保代资格证》,只要通过培训才能掌握保险方面的知识,从容过关。一般保险公司在入司时都要交培训费,原因是怕你学习后不做,公司就增加了培训负担。不过,只要你学习后能开单,公司将会在你头几个月的工资中,以学习津贴的形式补发给你。
2.保险业的个人晋升与发展非常人性化,不需要耍社会上的流氓手段达到晋升的目的。在保险业发展分两条线,一个是走个人发展道路,从业务员到高级专务的路线,不需要你去“拉从头”。另一个是组织发展路线,就是从业务员到主任、经理等管理团队的路线。做的好都有管理津贴。团队越大,产生的保费越多,则待遇越高。各公司有专门的考核办法。
3.保险代理人的工资被称为“佣金”。一般是按新保业务的比例计算的,不同的险种计酬标准不一样,一般期缴时间长的险种计酬点子要相对高一点,短险在5%~10%之间。(注意:按保费考核业务员的佣金是一种计酬制度,并不是拿的客户的钱,不管公司给你多少佣金,客户的保险利益是丝毫不会受损的,你尽管心安理得好了。)个人业绩做的好的绩效津贴要比一般业务员高许多,如果团队发展的好的管理津贴则是一笔可观的收入。
4.保险佣金制度是借鉴国外的管理方式而来的,国家法律许可,不是传销。
5.如果你想买较大数额的保险,加入业务员是一个不错的办法,因为保险只有一个价,不管你是在代理人手上买还是在公司总部、分部买都是一样的。只有成为保险代理得回自己的佣金就相当于便宜了许多。哈哈,这是一个秘密,公司的人知道了会惩罚的哟
❽ 怎样提升保险业务品质
在CPI不断刷新,国内经济进入加息周期的状态下,阳光人寿保险稳健快速的发展态势和风险管控方面的驾驭能力和系统功力。
国内寿险市场竞争主体增多、保险产品同质化日益严重,如今的保险营销已不是单纯的价格之战、产品之战,而转向了更为内敛的“品质”之战。面对保险营销模式的悄然转变,早在2010年,阳光人寿保险便开始积极转变管理模式,推动品质业务的发展,并把运营风险管控提至前所未有的高度,从制度、流程、管理环节上标本兼治,优化运营服务资源配置,加大对绩优业务伙伴、优秀机构的运营支持力度,全面提升业务品质。
截至2011年8月,阳光人寿保险运营新契约5日承保率92.08%、新契约30日回访成功率97.63%、服务满意度93.36%、理赔10日结案率94.21%、期交业务13月保费继续率83.6%,各项运营指标都圆满达成KPI考核标准,业务结构保持良好发展状态,且核心业务不断提升。在CPI不断刷新,国内经济进入加息周期的状态下,阳光人寿稳健快速的发展态势显露出其在风险管控方面的驾驭能力和系统功力。
具体而言,阳光运营在风险管控方面有两大核心管理体系,一是《阳光人寿业务人员运营分级管理办法》,一是《机构两核差异化风险管理办法》,此两大管理体系从业务员和机构两方面入手,分别设定了业务员和机构的分级管理标准,从差异化的角度对业务员和机构进行不同的激励和运营权限的匹配,形成了“展业越规范,支持越有力,业绩更优异!”的良性业务发展模式,全面提升业务品质。
据了解,《阳光人寿业务人员运营分级管理办法》自2010年11月出台以来,在今年2月对全系统有资格参评的19203名代理人进行了五档分级,通过一系列运营指标得分、运营违规行为记录从运营视角对代理人的业务品质进行客观评估和考量,继而根据评估结果匹配差异化的运营政策,达到优化运营服务资源的配置、强化对品质优异代理人的支持、加大对品质欠佳代理人的管理。此办法在引导代理人重视业务品质、树立高品质代理人荣誉感、有效支持高品质代理人展业、督促品质不佳代理人规范展业、提升机构运营同仁工作成就感等方面作用显著,从而取得业务品质全面提升,实现多方面的共赢。
此外,在对机构的运营风险管控方面,阳光运营还在2011年初启动了《机构两核差异化风险管理办法》,以中心支公司为管理单位,构建机构差异化核保核赔管理模式,根据考核期间的长险短期(2年)出险率与短期医疗险赔付率指标达成,计算机构的风险等级得分,将中心支公司分为四个类别,并分类对机构的两核标准进行差异化管理,强化改善业务结构和提升业务品质,以防止业务出现大起大落和防范化解经营风险,经过近半年的初步实施,阳光运营风险管控已初见成效。
阳光人寿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寿险业基本规律,从对客户负责、对股东负责、对员工负责、对社会负责的高度出发,在保持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坚持通过“以内含价值为导向”的业务策略来提升业务质量。同时更进一步明确业务质量与风险管控两者并重,将风险管控的理念通过各项政策措施渗透到各个环节并采取了一系列管理动作,着重理顺和强化风控体系职能、提升队伍素质和作业能力,并通过后援平台建设、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实现业务结构优化、经济效益提升和抗风险能力的显著提高,确保了阳光人寿经营的持续、稳定、健康、和谐的发展局面。
阳光人寿保险公司经过了多次的风雨历程,在抗击市场风险、营销策略等方面有了自己应对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