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曹光彪名下全部财产捐赠清华,是什么促使他这样做
今天是清华大学建校一百一十周年。就在这一百一十周年的校庆的时候,清华大学收到了一份非常情深意重的礼物,香港永新企业有限公司的创始人曹光彪先生,他临终托寄把自己名下的所有财产全部捐赠给了清华大学,要助力清华大学为服务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贡献的力量。
一、曹老临终遗言
曹光彪先生于今年的3月份在香港港安医院离世,终年101岁。在他去世之前,他就立下了遗嘱,要把他所有的财产全部无偿的捐献给清华大学。清华大学经过慎重的研究,最终决定将朝先生捐赠的这笔资金用在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设立一个清华大学曹光彪先生纪念基金,来支持清华大学一些重大的教育教学改革,来助力清华大学向世界顶尖的大学的目标奋斗前进。
Ⅱ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发展历史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1994年成立
2008 年3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评为“4A 级社会组织”
2013年6月被民政部评为“5A级社会组织”,这是国家对非公募基金会给予的最高级别认证。
Ⅲ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为: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简称为清华基金会。英文译名为Tsinghua University Ecation Foundation, 缩写为TU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来源于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清华大学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面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
(二)设立基金资助项目,主要用于:
1. 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2. 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
3. 吸引国际知名学者来华讲学及任教;
4. 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
5. 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
6. 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7. 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三)接受国际组织、国内外团体的委托,组织专家对专项课题进行研究、调查及培训。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为本会捐款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或在本基金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如有1/3理事提议,则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 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 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各类公益资助的款项;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三)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为使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领域进行的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项投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或其受益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基金会的剩余财产,通过公开拍卖取得货币资金后,无偿赠与社会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4年7月1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Ⅳ 真维斯楼的铭牌被摘
清华大学因为将一栋教学楼冠名“真维斯楼”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甚至有网民直指此举为“卖身”和“大学精神的堕落”。在“偌大的校园是否能容下一个 ‘真维斯的争议声中,在现行教育体制的背景下,“大学精神与商业行为是否水火不容”成为不得不正视的问题。
据央视报道,“真维斯楼”铭牌已被清华大学摘下。
新华社5月26日发出一组铭牌被摘前后的对照图片,说明中有如下内容:5月26日,清华大学将原来在“真维斯楼”大字旁边写有“真维斯作为休闲服市场的领军企业,始终以社会责任为己任,不遗余力地回馈社会,为国家教育事业贡献一份力量”的附属铭牌摘下,而“真维斯楼”大字仍然保留。据知情者说,25日晚上,“几个义愤填膺的清华学生到街上买了一桶油漆,回来就泼了真维斯楼的牌!”校方人员26日上午发现后,及时作出“应对措施”,在涂满白色油漆的铭牌上,又用红色油漆印上最初就有的“四教”二字。记者从清华学生传给这位知情者的图片上看到,“新”铭牌上,除了“四教”二字,白色的油漆依稀可见。而在铭牌左上方,出现了黑色的手写“我爱清华”四个字。 据猜测,面对这个突然发生的“小事件”,清华方面可能觉得不妥,随后干脆将铭牌摘下。 真维斯集团负责外宣的蒋女士表示,他们也刚刚听说铭牌被摘一事,事前对此不知情。也和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进行了联系,教育基金会表示,正在调查,随后会给他们一个回复。
对于是否会将铭牌重新挂回,蒋女士说,他们还得和清华做进一步商量。
而对于如果不能挂回铭牌,清华大学是否会给予一定金额的赔偿,蒋女士说,这个肯定不是学校的行为,是谁摘的还不清楚。现在连基本事实都没有搞清楚,不太好假设,后面的事情不好说。 清华真维斯楼称捐赠方可依法冠名
回应了“高校捐赠冠名”问题,建议学校充分利用民主渠道,广泛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一定可以找到一种既能够表达对捐赠方的感谢或者进行纪念,同时又能体现学校特点和定位的好办法
2004年的时候,国务院取消了一批行政许可权,其中也包括对于学校校舍和教室命名的审批权,也就是说教育部门不再具有审批的权力。
《捐赠法》中规定,捐赠方对其捐赠的一些工程或者项目有可以享受命名的权利。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捐资助学,首先是非常感谢的,至于如何冠名,以什么样的形式来进行冠名,捐赠方和受赠方可以进行商量。另一方面也建议学校充分利用民主渠道,广泛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一定可以找到一种既能够表达对捐赠方的感谢或者进行纪念,同时又能体现学校特点和定位的好办法。
Ⅳ 李冰的妻子
马晓明 启迪控股集团总裁王济武(经管学院1988级/MBA1997级)、夫人马晓明(EMBA2012级)、北京启迪传扬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孟郁(EMBA2010级)以及清华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陈旭,清华校友总会秘书长郭梁、副秘书长崔剑,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副秘书长李冰等出席了会议。
Ⅵ 如何评价清华大学中的天大广场
2016年4月20日上午,清华大学校友、天大集团、天大研究院创始人、董事长方文权先生捐建的“天大广场”落成揭幕仪式在清华大学隆重举行。
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副主任王志民、博鳌亚洲论坛秘书长周文重、清华大学前党委书记贺美英、清华大学党委副书记史宗恺、清华大学副校长杨斌、方文权先生等百余名各界人士出席仪式,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长李家强主持,贺美英、史宗恺、杨斌、方文权等共同为天大广场揭幕。
杨斌副校长在代表清华大学致辞时表示,祝贺天大广场落成揭幕,感谢方文权学长在母校需要的时候,慷慨捐建这个广场,并大力支持清华大学其它方面工作。天大广场位处清华校园中心区域,将为清华丰富的文化生活、文化育人的工作添上亮丽的一笔,将成为清华师生的精神家园。
杨斌副校长高度评价了方文权学长对清华大学大文科尤其是国家战略性智库建设的贡献。他表示,方文权学长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天大研究院和清华大学合作创立的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延聘了不少出色的研究人员,为国家高层建言献策,出产了许多有影响力的战略与政策报告。
清华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院长、世界和平论坛秘书长、方文权的导师阎学通教授在致辞中,介绍了他在清华大学设立“天大奖学金”、捐建天大广场、与母校合作创立“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的缘由和过程,并感谢他对世界和平论坛的创立和发展所给予的鼎力支持。
方文权先生在仪式上发表感言,表达了他对母校真挚深厚的感情。他表示,清华大学决定将其捐建的广场命名为“天大广场”,体现了对一位捐赠者、一位校友的精神鼓励。
他强调,命名为天大广场,有三方面源由。一是源于他的创业理念。“天大”的意思是:一步一个脚印地发展壮大,直到非常强大。这当中强调的是,创业要从小微开始,要实在,不要浮躁,通过努力要达到目标,过程和结果都要好、都要美丽。二是源于他的创业感受。他创业于上世纪90年代初,也就是改革开放初期。20多年的发展经历使他真切感受到,没有改革开放,没有好的政策和环境,就没有今天的创业收获,也就不会有今天这个仪式;没有改革开放,没有好的政策和环境,十几亿老百姓就没有今天的幸福生活,中国就不会有今天的国际地位,我们生活的地球就不会有今天的秩序。“天大,地大,不如党的恩情大。”“这句话在我心中,是一座丰碑,我感同身受。”三是源于他对母校清华的良好愿望。他表示将继续提供资助,以天大广场为舞台,为清华师生提供一个展现之地、表演之地、发挥之地,创建清华大学积极向上的广场文化,并祝愿母校:百年清华,脚踏实地,人文日新,创造一流,享誉世界!
Ⅶ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建设项目
教学与科研
人才引进与对外交流
绿色大学计划
校园生活
校园基本建设
奖助学金
校友基金
饮水思源,对于支持此筹款计划的团体和个人,清华大学将以适当的形式表示敬意,如授予荣誉称号,或以其名字命名建筑物、讲座教授席及奖学金,或在清华大学校园内刻牌纪念。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名誉会长:钱伟长;理事长兼社团法人:姜胜耀;副理事长:张凤昌;秘书长:李家强。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热忱希望得到国内外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的广泛支持和大力协助。
Ⅷ 2014胡润慈善榜的58位来自百富榜
有58位来自《2014胡润百富榜》,有37位来自《2014胡润全球富豪榜》;有63位曾经荣登过《胡润百富榜》。
香港、台湾分别只有12位和4位慈善家能达到今年胡润慈善榜的门槛,另有华侨2位,澳门没有。在《2014胡润全球富豪榜》上,有458位大中华区企业家,其中291位住在大陆,65位住在香港,37位住在台湾,2位住在澳门,63位住在国外。胡润表示:“大陆慈善家做慈善比很多人想象得要好;而港澳台之所以看起来这么差的原因一个是他们做慈善起步得早,善款在早些年已捐出,不在今年慈善榜的统计范畴内,另一方面港澳台的慈善透明度没我想象中那么高”。
63岁的黄如论过去一年共捐赠5.8亿元,排名第二。主要捐赠包括:5.59亿捐建三所中学,其中2.65亿和1.42亿兴建福州两所中学,1.52亿兴建贵阳一所中学。另外1,300万用于帮助福建地区敬老、助学、扶贫及文化事业等。黄如论是表现最稳健的慈善家,已连续11年进入胡润慈善榜,其中4次荣登榜首。11年来累计捐款40亿,覆盖助学、扶贫、传统文化、敬老、新农村建设、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黄如论位列《2014雅居·乐海南清水湾胡润百富榜》第40位,财富220亿元。
60岁的大陆首富王健林过去一年共捐赠4.4亿元,重回前十,位列第三。主要捐赠包括:9,400万捐给中国足协用于振兴国足。7,000万给中华慈善总会,其中5,000万用于帮助大学生自主创业,2000万用于成立中华慈善联合会。2,500万给哈尔滨市慈善总会,其中1,500万用于救助贫困残疾儿童,1,000万用于黑龙江水灾救助。另外向成都慈善总会和大连市慈善总会各捐赠1,000万,分别用于雅安地震救助和帮助大连市困难市民。王健林已连续6年进入胡润慈善榜,其中4次进入前十名。他位列《2014雅居·乐海南清水湾胡润百富榜》第二位,财富1,450亿元。
72岁的家电大王何享健过去一年共捐赠4.1亿元,首次进入前十,位列第四。主要捐赠包括:以个人名义捐资4亿元成立广东省何享健慈善基金会,主要用于救灾、扶贫、文化艺术、教育、养老等方面的慈善项目;在第四届广东扶贫日上以集团名义捐赠1,500万元用于扶贫事业;另外以集团名义连续第五年捐赠1,000万元于北滘慈善总会用于扶贫、助困、幼教基础设施建设等。何享健占有美的集团95%股份。何享健已连续8年进入胡润慈善榜。他位列《2014雅居·乐海南清水湾胡润百富榜》第16位,财富410亿元。
51岁的唐立新在2014年4月至10月间共捐赠给重庆大学3.15亿元,这也是重庆大学有史以来接受最大的个人捐赠。2014年10月13日,重庆大学建校85周年,作为自动化学院自动化专业51级校友的唐立新捐赠3亿元人民币,为重庆大学修建一栋信息博览大楼。
43岁的陈建华过去一年共捐赠3亿元,首次上榜便位列第五,是今年新上榜慈善家中捐款最多的一位。恒力集团陈建华与清华大学签订捐赠协议,捐资3亿元,用以建设清华经管学院新教学楼一栋。陈建华位列《2014雅居·乐海南清水湾胡润百富榜》第48位,财富200亿元。
98岁的陶欣伯过去一年共捐赠2.98亿元,首次上榜便位列第六,是今年最年长的上榜慈善家。陶欣伯长期致力于我国教育发展,他宣布将自己拥有的新金陵饭店25%的股份捐赠给江苏陶欣伯助学基金会,股权转让价格为2.98亿元。江苏陶欣伯助学基金会是陶欣伯2006年出资500万创立的,面向全国普通高校的本科生。
61岁的船王任元林过去一年共捐赠2.5亿元,位列第七。自2012年6月发起设立元林慈善基金会之后,任元林又与该慈善基金会理事长刘建国签署捐赠协议书,向元林慈善基金会无偿捐赠2.5亿,用于资助社会公益类项目,开展尊重老人、尊敬人才、尊爱生命等公益事业以及重大突发性灾害的紧急捐助。任元林连续两年进入胡润慈善榜。他位列《2014雅居·乐海南清水湾胡润百富榜》第515位,财富43亿元。
56岁的地产大亨许家印过去一年共捐赠1.76亿元,位列第八。恒大集团共捐赠2.6亿元,主要通过中国扶贫基金会、广东省扶贫基金会、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等捐赠,用于社会公益、教育以及扶贫事业。许家印持有恒大集团68%股份。许家印已连续10年进入胡润慈善榜。他位列《2014雅居·乐海南清水湾胡润百富榜》第15位,财富420亿元。
62岁的卢志强过去一年共捐赠1.67亿元,重回前十,位列第九。泛海集团共捐赠2.1亿元,主要包括:设立了两个基金会,注资1亿设立中华艺文基金会,注资5000万设立山东泛海公益基金会。另外捐资1000万兴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新办公楼;分别捐资1000万用于雅安地震救灾和甘肃岷县漳县地震救灾;捐资1000万用于西藏和四省藏区健康促进。卢志强持有泛海集团77%股份。卢志强已连续10年进入胡润慈善榜。他位列《2014雅居·乐海南清水湾胡润百富榜》第24位,财富350亿元。
Ⅸ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怎么样
简介: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1994年1月)成立的,根据国家现行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基金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可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进行合理的资金运作。
Ⅹ 廖凯原的捐资
2010年9月10日,美国廖凯原基金会主席、美国国际软件屋公司创办人和主席、美籍华裔廖凯原与清华大学签订协议,为推动清华大学法学学科的发展捐资一亿元人民币。捐赠仪式在工字厅东厅会议室举行。廖凯原、校长顾秉林、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长贺美英共同签署捐赠协议。副校长袁驷主持捐赠仪式。
此次捐资意在支持清华大学法学院建设法律图书馆,建立“中国法治研究中心”,并设立讲席教授、奖学金、奖教金等,以推动清华大学法学教育的发展。
2011年4月22日上午,在喜迎百年校庆的欢乐气氛中,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图书馆——廖凯原楼在清华大学奠基。
廖凯原楼坐落于清华校园清华路与学堂路交叉路口以南200米的东侧,大楼建设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其中1万平方米将用于法律图书馆的建设。建成后,法律图书馆藏书量将达到100万册,将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图书馆,也是清华大学图书馆的一个重要的专业分馆。新大楼的另外1万平方米将用于法学院教师研究室、研讨教室和其他功能设施。该大楼计划于2013年12月竣工并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