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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24 17:17:51

Ⅰ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次级债券的发行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聘请证券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证券信用评级机构对评级的客观、公正和及时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的发行可采取1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根据需要,分期发行同一类次级债券,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每期发行时间及发行额度。若有变化,发行人应在每期次级债券发行15日前将修改的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发行次级债券时,发行人应组成承销团,承销团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次级债券。
第十八条次级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包销、代销和招标承销等方式;承销人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
(三)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
(四)最近2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次级债券,发行人应向承销人发布下列信息:
(一)招标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承销人公布招标具体时间、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招投标方案等内容;
(二)招标开始时,向承销人发出招标书;
(三)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立即向承销人公布中标结果,并于次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布招标结果。
第二十条招投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发行人不得透露投标情况,不得干预投标过程。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招标过程。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次级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次级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发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时,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发行人如仍需发行次级债券,应另行申请。
第二十二条次级债券发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次级债券发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次级债券私募发行时,发行人可以免于信用评级;私募发行的次级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进行转让。次级定期债务,经批准可比照私募发行的次级债券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第二十四条次级债券的交易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Ⅱ 银行发行500亿规模的普通债是什么意思

作为金融债中的一种,商业银行金融债专指商业银行作为主体发行的金融债,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1.商业银行普通债
符合《金融债券发行办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募集资金作为商业银行负债计入报表,资金用途没有特别限定,通常用于替换存量负债或者投资新的资产项目。
2.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次级债)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4年)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简称“次级债”)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次级债券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事实上,在2013年《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施行、资本充足率标准修改之前,所有商业银行次级债均计入附属资本。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施行后,将资本的划分由原《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已失效)规定的“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变更为“核心一级资本、其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与之相应,“次级债”这一概念也基本被“二级资本债”所替代——在新规下,只有“二级资本债”(附加条件的次级债)才能计入银行附属资本,而普通次级债无法计入附属资本而只能计入银行负债。【提示②:2013年新规施行后,所有新增银行次级债均为二级资本债。】
何为“计入银行附属资本”?通俗理解,就是类似股权募资计入银行的资本金而不增加银行负债,不仅大大提高银行的资本金充足率(资本总额增加),而且报表上不体现为银行负债。这对银行而言至关重要。也正因如此,作为“计入银行附属资本”的对价,二级资本债的清偿顺序位列银行其他负债之后。【提示③:假设银行作为被告要求偿债,首先要清偿诸如存款、同业拆借等一般负债,其次再清偿二级资本债,最后再对银行股东进行分配。】
次级债与二级资本债的区别,在于二级资本债均须附加“减记条款”:《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第四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2010年9月12日至2013年1月1日之间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若不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但满足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其它合格标准,2013年1月1日之前可计入监管资本,2013年1月1日起按年递减10%,2022年1月1日起不得计入监管资本。”实践中,二级资本债均附加减记条款,内容如下图所示:
【提示④:减记条款,通俗理解就是银行破产时,银行有权单方面宣布将对二级资本债的投资人承担的本金利息偿付义务一笔勾销。对于投资损失,采取普通股的形式支付。】
3.商业银行专项债
与公司债、企业债有几个政策性强、募集资金定向投放的专项债券品种一样,商业银行金融债也有专项债品种,主要是“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三农专项金融债”、“绿色金融债”,在此不展开叙述。

购买公司债券有什么条件

投资者投资的政策性银行次级债券,应该是政策性银行按照《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次级债办法),经中国银监会资格审查,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次级债券。
投资者投资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根据规定可以免于信用评级。
投资者投资于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应该按照自己的资产配置需要和投资策略,自主确定投资总比例和单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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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时,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次级债券后,在发行次级债券前5个工作日将发行公告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刊登于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媒体,同时印制、散发募集说明书。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分期发行次级债券的,发行人应在每期次级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媒体公布发行公告,并披露本次发行与上次发行之间发生的重大事件。
发行人应公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保证发行公告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责任。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公告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本发行公告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并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在发行公告与募集说明书中说明次级债券的清偿顺序,并向投资者说明次级债券的投资风险。
第三十四条次级债券到期前,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发行人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的,发行人应通过有关的媒体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发行人进行财务审计、法律咨询评估及债券信用评级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证券信用评级机构应客观、公正地出具有关报告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将该事件有关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第三十七条中央结算公司应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主管部门和投资者了解次级债券信息提供服务,并及时向银行间债券市场主管部门报告各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私募发行时,其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应在发行章程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信息披露的对象限于其次级债券的认购人。

Ⅳ 农商行为什么配置这么多政策性银行债券

政策性银行次级债券,应该是政策性银行按照《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次级债办法),经中国银监会资格审查,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Ⅵ 请问银行购买企业债券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有什么相关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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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普通投资者可以投资银行次级债吗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属于商业银行附属资本。

次级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其投资人范围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所有投资人。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指依托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央登记公司)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买卖和回购的市场。经过近几年的迅速发展,银行间债券市场目前已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的主体部分。记账式国债的大部分、政策性金融债券都在该市场发行并上市交易。

次级债券发行结束后,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由于次级债券可计入银行附属资本,并且相对于发行股票补充资本的方式来说,发行次级债程序相对简单、周期短,是一种快捷、可持续的补充资本金的方式。特别对于那些刚刚发行新股或未满足发行新股条件的商业银行而言,如果亟需扩大资本金来捕捉新的业务机会,通常会倾向与先发行次级债。如果投资者判断整个商业环境走好,企业及个人贷款需求旺盛,银行能够顺利发行数额可观的次级债扩大资金规模是偏利好新闻。不过,次级债的风险和利率成本一般都会高于银行发行的其它债券。

所以,综上个人是不能购买银行次级债的。

Ⅷ 时代光华政策性银行债的发行银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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