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基金会的结构是怎样的
基金会组成
基金会组织结构
基金会的组织结构由治理决策机构理事会和执行团队秘书处两个部分组成。理事会承担决策职能,通过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的定期理事会会议,对基金会战略规划、年度计划、预算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审批。理事会下设项目审核委员会,项目审核委员会由理事及外部专家等组成,对理事会汇报,负责基金会项目的审批和质量监控。理事会秘书由秘书处工作人员兼任,负责理事会的会议记录、纪要、文件的起草、记录和保管等及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监事的联络工作等。秘书处为基金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人为秘书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下设行政、项目、财务、人力资源和公关等职能部门。
『贰』 成立一个家族内部的基金会需要什么条件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叁』 中国社会福利教育基金会的组织机构
办公室
负责基金会日常行政事务,承担人事文秘、档案机要工作,负责与理事的联络,承担基金会信息网络工作。
项目部
策划和组织实施公益项目,募集资金和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开展扶持社会福利教育事业和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的公益项目。
宣传活动部
负责制定基金会宣传工作计划,做好有关筹集基金大型会议、活动的宣传策划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对外交流合作的宣传联络工作,承担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简称民政学院)前身是1959年成立的内务部干部学校。1983年12月经民政部批准,教育部备案正式成立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1995年,民政部成立民政部培训中心,与学院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1997年9月,中国假肢矫形技术中等专业学校并入学院。2007年4月,民政部成立民政部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具体工作由学院负责。2007年7月,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的基础上组建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开展学历教育。目前学院一方面作为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面向全国招生,另一方面承担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在职培训任务。
『肆』 海峡两岸和谐发展基金会的组织架构
海峡两岸和谐发展基金会组织架构:
理 事 长:任安利
副理事长:严晓蒸、聂台生、张宇、何文明、刘延军
秘 书 长:刘延军
『伍』 浙江敦和慈善基金会的组织架构
敦和基金会由治理决策机构理事会和执行团队秘书处两部分组成。理事会承担决策职能,秘书处为基金会的执行机构,下设项目、研发、传播和综合等职能部门。
『陆』 公司内部组织架构如何设置
一般根据企业规模或者企业盈利模式有所不同。
一般微型企业(创业阶段),领导领着销售跑单子,有个会计兼行政后勤,就成,等于说两个部门、行政和销售(不找客户,也可做售后)。
看具体情况吧、
『柒』 企业的内部组织架构有哪些主要形式
直线制直线制是一种最早也是最简单的组织形式。它的特点是企业各级行政单位从上到下实行垂直领导,下属部门只接受一个上级的指令,各级主管负责人对所属单位的一切问题负责。厂部不另设职能机构(可设职能人员协助主管人工作),一切管理职能基本上都由行政主管自己执行。直线制组织结构的优点是:结构比较简单,责任分明,命令统一。缺点是:它要求行政负责人通晓多种知识和技能,亲自处理各种业务。这在业务比较复杂、企业规模比较大的情况下,把所有管理职能都集中到最高主管一人身上,显然是难以胜任的。因此,直线制只适用于规模较小,生产技术比较简单的企业,对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比较复杂的企业并不适宜。
职能制职能制组织结构,是各级行政单位除主管负责人外,还相应地设立一些职能机构。如在厂长下面设立职能机构和人员,协助厂长从事职能管理工作。这种结构要求行政主管把相应的管理职责和权力交给相关的职能机构,各职能机构就有权在自己业务范围内向下级行政单位发号施令。因此,下级行政负责人除了接受上级行政主管人指挥外,还必须接受上级各职能机构的领导。
职能制的优点是能适应现代化工业企业生产技术比较复杂,管理工作比较精细的特点;能充分发挥职能机构的专业管理作用,减轻直线领导人员的工作负担.但缺点也很明显:它妨碍了必要的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形成了多头领导;不利于建立和健全各级行政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责任制,在中间管理层往往会出现有功大家抢,有过大家推的现象;另外,在上级行政领导和职能机构的指导和命令发生矛盾时,下级就无所适从,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容易造成纪律松弛,生产管理秩序混乱。由于这种组织结构形式的明显的缺陷,现代企业一般都不采用职能制。
直线-职能制直线-职能制,也叫生产区域制,或直线参谋制。它是在直线制和职能制的基础上,取长补短,吸取这两种形式的优点而建立起来的。我们绝大多数企业都采用这种组织结构形式。这种组织结构形式是把企业管理机构和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直线领导机构和人员,按命令统一原则对各级组织行使指挥权;另一类是职能机构和人员,按专业化原则,从事组织的各项职能管理工作。直线领导机构和人员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有一定的决定权和对所属下级的指挥权,并对自己部门的工作负全部责任。而职能机构和人员,则是直线指挥人员的参谋,不能对直接部门发号施令,只能进行业务指导。
直线-职能制的优点是:既保证了企业管理体系的集中统一,又可以在各级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专业管理机构的作用。其缺点是: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性较差,职能部门的许多工作要直接向上层领导报告请示才能处理,这一方面加重了上层领导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也造成办事效率低。为了克服这些缺点,可以设立各种综合委员会,或建立各种会议制度,以协调各方面的工作,起到沟通作用,帮助高层领导出谋划策。
事业部制事业部制最早是由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总裁斯隆于1924年提出的,故有“斯隆模型”之称,也叫“联邦分权化”,是一种高度(层)集权下的分权管理体制。它适用于规模庞大,品种繁多,技术复杂的大型企业,是国外较大的联合公司所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近几年我国一些大型企业集团或公司也引进了这种组织结构形式。?事业部制是分级管理、分级核算、自负盈亏的一种形式,即一个公司按地区或按产品类别分成若干个事业部,从产品的设计,原料采购,成本核算,产品制造,一直到产品销售,均由事业部及所属工厂负责,实行单独核算,独立经营,公司总部只保留人事决策,预算控制和监督大权,并通过利润等指标对事业部进行控制。也有的事业部只负责指挥和组织生产,不负责采购和销售,实行生产和供销分立,但这种事业部正在被产品事业部所取代。还有的事业部则按区域来划分。
『捌』 中国爱心基金会的组织机构
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最高议事和决策机构。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本章程,按本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及工作;
(二) 通过、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会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四) 审核资产管理和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五) 决定理事、理事会副会长、理事会会长和秘书长报酬;
(六) 决定本会发展规划及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获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可委托其他理事代其行使表决权。特别事项需要理事会决定而又不宜或难以召开理事会会议时,可采取理事书面表决办法,根据表决结果所形成的决议与理事会会议决议同效。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本会设理事会会长一名,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 提名秘书长人选;
(四)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会设理事会副会长若干名。理事会副会长由理事会会长提名,经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本会秘书长由理事会会长提名,在理事会会议上通过出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会长批准出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全面主持执行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决定聘用机构一般工作人员;
(四) 处理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相关事务。
本会实行会员制,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设立驻中国内地代表处,其负责人由秘书长兼任。本会可对为中华爱心促进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分别委以名誉会长、顾问等届内或终身职务。
『玖』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的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1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四)有相当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推荐理事候选人;
(三)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义务:
(一)履行本基金会宗旨;
(二)为推动社会救助事业尽力工作;
(三)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四)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五)完成本基金会的工作;
(六)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募集活动或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第一届理事长不受本条第二款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1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