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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林业建设基金征收管理站

发布时间:2021-08-24 14:42:44

① 长治市林业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林业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林业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全民义务植树、林木种苗、经济林、重点林业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对市、县(市、区)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家庭林场、基层林业工作站实行宏观指导。
(五)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及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核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全市林木凭证采伐加工,经营与运输;组织指导全市林地林权管理并依法对林地的征用、占用进行初审和审核报批;调处林权争议,监督检查补偿费用的征收和林地的开发利用。
(六)负责全市陆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管理全市森林病虫害测报、检疫、防治工作。
(七)负责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森林火灾的重大案件。
(八)规划指导全市林业产业开发与建设;指导全市森林景观为主的风景名胜区建设,宏观管理森林旅游业。
(九)负责全市林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报批;指导和监督全市林业系统财务工作,负责全市林业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
(十)负责制定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利用。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科技教育,宣传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的建设和科技人员的宏观管理。
(十二)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和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火及义务绿化,负责市政府绿化费征收办法的具体实施。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② 林业局的地方林业厅

省林业厅一般设11个内设机构 :
(一)办公室(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协调应急、维稳、宣传、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提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综合性政策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审核;承担林业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及法律咨询工作;监督林业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开展林业普法教育。
(三)计划财务处。
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建立和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参与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林业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参与编制政策性森林保险、林业专项贷款计划;监督管理省级林业国有资产、林业基金和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负责林业统计、项目绩效评价和内部审计;指导森林资源资产流转工作。
(四)营林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效益补偿工作;组织、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工作,指导、监督林木种苗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指导城市林业的建设;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林政处。
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估,统一发布相关信息;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林木采伐、运输管理,承担出省木材运输证的核发工作;监督林地保护开发利用,承担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工作;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和木材检查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六)林业改革发展处。
承担推进林业改革和发展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林地林木权属及其流转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维护管理。
(七)产业处。
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林木种苗、木本花卉、林产品经营加工和森林公园、森林生态旅游的开发、建设、管理;组织协调用材林、经济林基地建设以及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
(八)森林防火办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防扑火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制定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配合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九)林权争议调处处(省人民政府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
拟订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调处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检查林权争议调处工作;负责跨省、跨市以及重大林权争议案件调查调解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科技与交流合作处。
拟订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承担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林业知识产权保护、林业科技体系建等工作;开展林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人事处(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拟订林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开展林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指导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各地林业工作政策规定,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拟定各地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封山育林和退耕还林工作,组织指导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管理;组织指导林业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质量监督检验及林业良种的审核、申报;协调、指导各地山区综合开发。
(四)组织指导各地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及统计;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组织指导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和林权变更登记,调处林权纠纷;办理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申报和审批;指导、监督和管理林木的凭证采伐、运输和林政稽查;负责育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森林生态补偿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各地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各地政府批准后发布;负责林业种质资源、有关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组织、指导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县湿地保护;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市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珍稀树种及其产品的出口的审核、申报。
(六)组织指导、监督林业行政执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盗伐林木和非法猎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它涉林案件;做好森林公安、林政管理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及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七)指导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国有林场、苗圃设立、变更事项的审查和申报;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审核、申报。
(八)负责林业基本建设和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管理林业资金;筹集和管理林业基金,监督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组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管国有林业资产。
(九)制定各地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林业科学 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推广和林业科技开发;负责林业科研项目的组织、指导和申报工作;制定林业人才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组织、协调林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林业引进国外智力、引用外资项目和外事工作。
(十一)负责各地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指导、协调跨区域重点绿化工程的实施;组织开展绿化评估工作。
(十二)负责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监督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一)贯彻执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政策、法规,指导全市林业经济体制改革。
(二)拟定全市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全市农田林网、通道绿化的规划设计及施工;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及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指导林木良种的培育、审定、检疫、检验工作。
(四)组织、指导对全市森林资源(含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的管理;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市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负责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指导全市林地调查、定级、评估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对《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大案件;打击违犯《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承担全市猎枪弹具的管理工作。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指导国家级猕猴自然保护区及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市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救护、繁殖、驯养工作。
(七)研究提出全市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
(八)组织、指导全市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九)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科技、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
(十)指导和宏观管理全市木材生产、林果产品加工、森林旅游、木本药材等林业产业。
(十一)指导全市经济林的规划设计、施工、新品种的引进、示范、推广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1.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批;
2.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的审批;
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
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准;
5.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准;
6.木材运输许可证的核准;
7.出省木材运输许可证的核发;
8.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的核准;
9.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
10.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11.陆生野生动物或产品出县境运输许可;
12.木材经营加工核准;
13.森林植物检疫证的核准;
14.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核准;
15.营利性防沙治沙治理许可;
16.设立观赏野生动物的旅游景点、举办陆生野生动物展览表演审核。

③ 九江市林业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接待、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督查、信访、政务公开、综治、提案、计划生育等工作;指导全市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
(二)造林经营科
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以及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经营;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林木种苗生产、流通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指导全市国有(民营)林场、森林苗圃、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承办对内、对外林业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市林业系统的涉外工作。
(三)林政资源保护管理科(调解处理山林权属争议办公室)
组织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木竹的凭证采伐与运输;负责木竹经营(含加工)许可的审批及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林地征、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依法承办全市林地征、占用的初审;指导、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疫源疫病监测;指导全市森林、陆生野生动物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工作;指导全市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承办市内跨县(市、区)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协调跨市山林权属争议案件处理。
(四)计划财务科
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承办全市林业基本建设和财政投资项目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基金的征收管理;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林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管市级林业国有资产;指导全市林业会计工作;负责林业统计工作,指导林业利用外资工作。
(五)人事科教科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工作;拟订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林业专业队伍建设;负责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林业实用技术的应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广;组织实施林业科技攻关和成果应用;承担全市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六)政策法规科(行政许可服务科)
提出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建议;组织拟订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指导、协调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协调督促重大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管理林业行政许可工作。
九江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办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公民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负责组织绿化费的征收;监督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指导管理荒漠化防治和防沙治沙工程建设。
九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副处级)。承办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灭火工作;承担森林火险预警监测,发布森林火险预报和森林火灾信息;组织、指导、协调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协调地方、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委(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增挂市纪委派驻市林业局纪工委牌子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④ 建筑企业到当地预交增值税两个点,水利基金税是按预交两个点以后算还是按缴完十一个点的金额算

按缴完十一个点的金额算。

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应按照销售收入的0.1%来计提和交纳。

征收标准: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征收,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其中,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统一核算单位在其总公司所在地缴纳;缴款义务人在省内取得的建筑安装劳务收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收入,销售、出租不动产收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向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自应当申报缴纳之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缴纳的,由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补征。

(4)长治市林业建设基金征收管理站扩展阅读:

应交税费

(1)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

小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按照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当分别“进项税额”“销顼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

设置专栏。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

(3)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应交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A.小企业采购物资等,按照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退货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⑤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下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事务工作,拟定全局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文秘、机关财务、接待、车辆、保密、保卫、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决算;制定全局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管理市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资金;对所属单位财务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局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编制人事科
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等工作、承办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局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牵头组织有关政策和综合性问题调查研究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监督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务;承担相关政策法规的培训、咨询服务和普法教育工作。
(四)规划统计科(社保基金科)
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局属有关单位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五)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审计科)
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受理控诉举报,组织查处有关案件;承担内部审计工作,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负责局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监督和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
(六)就业促进科
拟定全市就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劳动者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的就业政策;参与拟订全市专项就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规划和预测工作;拟订我市人才引进和项目经费资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规范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职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审批、管理和职业中介机构进入我市人力资源市场的准入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拟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以及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政策性安置工作;拟订人员的调配政策,承办市直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市级企业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
(七)培训开发科
拟定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及评选表彰工作;拟定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就业前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制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制定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八)军官转业安置科
拟定全市转业军官安置、培训计划,承办市直机关转业军官安置工作;指导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拟定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市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组的具体工作。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拟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承办全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推行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制度;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定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岗位培训设置方案和岗位聘用的核准备案;拟定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干部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指导承办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组织指导市直事业单位人员的考核、奖惩、任免、辞职、辞退等事宜。
(十一)公务员管理科(局)
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拟定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位分类、考试录用、职务任免、竞争上岗、培训教育、交流回避、考核奖惩、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有关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行政机关新录用公务员的定级、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的具体事宜;承办市政府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事项;审核和办理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人员的具体事宜;拟定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能力和作风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承办公务员法制宣传工作。
(十二)工资福利科
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特殊贡献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福利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拟定地方性津贴、补贴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和省以上驻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离退休费审批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的审批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工作。
(十三)养老保险科
拟定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拟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政策、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审核县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审核企业、事业职工退休、离退休人员调整和增加待遇、新增遗属享受困难补助;落实城镇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
(十四)失业保险科
拟定全市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并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失业保险标准调整机制;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定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定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审核市属破产企业安置方案。
(十五)医疗(生育)保险科
拟定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组织调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组织实施职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市属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工作。承办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工作。承办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工作。
(十六)工伤保险科
拟定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调整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实施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实施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组织实施协议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
(十七)农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科
拟定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拟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基金管理办法和经办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审核、备案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八)信访仲裁科
拟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及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相关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劳动、人事仲裁员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指导仲裁员、调解员队伍建设。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本系统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负责信访事项的受理、协调、交办、转送、督办等工作;研究处理重要信访案件和集体上访事件;负责有关信访信息的报送、统计等工作。
(十九)劳动监察科
拟定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则和劳动保障监察年度计划;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和培训工作。
(二十)农民工工作科
拟定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表彰工作;督促检查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

⑥ 煤炭的征收范围是哪些

根据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临政发号文件的煤炭税费征收项目中的工商管理费项目。

二、调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将原来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35元/吨煤调至10元/吨煤。

三、调整后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合并到煤炭税费统一征收。调整后的煤炭税费征收项目暂定为七税八费四代征。

七种税收项目:增值税(预征)、营业税(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八项规费项目: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企业达标排污费、防洪保安资金、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土地复垦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四项代征项目:煤矿安全技术服务费、乡镇煤矿维简费、工伤保险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调整后的煤炭税费征收标准为70元/吨煤。

四、严格征管办法。

煤炭税费按照“源头控制,煤矿购票,过磅征收,据实验证”的原则,实行过磅征收。具体操作办法仍按临政发号文件执行。

五、这次煤炭税费征收项目和标准的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协调,互相支持和配合,特别是各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乡镇更要顾全大局,扎实做好各自的工作,促进我县矿产品税费据实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六、调整后的煤炭税费征收项目和标准,自2011年12月13日起执行

⑦ 一般纳税人,水利建设基金按营业收入征收,请问,营业收入是当年的,还是上年的

水利建设基金是按销售收入征收的,就是按每月销售或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

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一起申报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当地上年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为基数计算依据。

⑧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费能从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列支吗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中列支。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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