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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管理与债券融资成本

发布时间:2021-08-23 14:58:24

① 谁知道上市公司要怎么进行盈余管理

盈余一、盈余管理的涵义
盈余管理是目前国外经济学和会计学广泛研究的课题。对盈余管理的概念会计学界存在着诸多不同意见。从以下两个权威性的定义可以看出盈余管理的基本涵义。一是美国会计学家斯考特(William·K·Scott)认为,盈余管理是指"在GAAP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使经营者自身利益或企业市场价值达到最大化的行为"。另一是美国会计学家凯瑟琳·雪珀(KathehneSchipPer)认为,盈余管理实际上是企业管理人员通过有目的地控制对外财务报告过程,以获取某些私人利益的"披露管理"。根据以上两个权威性的定义,可以看出,盈余管理主要具备这样一些涵义:第一,盈余管理的主体是企业管理当局,它包括经理人员和董事会。尽管经理人员和董事会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并不完全一致,但他们对企业会计政策和对外报告盈余都有重大影响,企业盈余信息的披露由他们各自作用的合力所决定。第二,盈余管理的客体是企业对外报告的盈余信息(即会计收益)。在雪珀的定义中,盈余管理不仅仅指对会计收益的调整和控制,而且包括对其他会计信息的披露的管理,但是对会计收益以外的财务数据的操纵并不具有普遍的意义,它所具有的经济后果相对而言要小得多。如果将其纳入盈余管理的范畴反而会影响对盈余管理本质的把握。第三,盈余管理的方法是在GAAP允许的范围内综合运用会计和非会计手段来实现对会计收益的控制和调整,它主要包括会计政策的选用,应计项目的管理,交易时间的改变,交易的创造等。第四,盈余管理的目的是盈余管理主体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中又包括管理人员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董事会成员所代表的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综上所述,盈余管理就是企业管理当局在遵循GAAP(或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通过对企业对外报告的会计收益信息进行控制或调整,以达到主体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二、盈余管理的目的
对盈余管理目的的剖析可以从盈余管理的终极目的与其具体目的两个层次来了解。
1.盈余管理的终极目的
毫无疑问,企业盈余管理的终极目的是十分明确的,即获取私人利益。一般认为,通过盈余管理获取私人利益的主体是掌握企业管理权的高级雇员,包括总经理、部门经理和其他高级主管。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制企业是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基础的,公司的大股东可能并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真正掌握管理权的往往是公司的高级雇员。由于管理者与股东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他们都有各自的小算盘。因此,委托--代理关系一经建立,"道德风险"、"信任危机"等问题也将随之产生。为使二者的目标趋于一致,委托方(股东)通常采用业绩--报酬激励的方式来促使管理者尽最大努力工作。
管理激励机制产生了双重效应。一方面,它使管理者的管理活动迅速向股东的目标靠拢;另一方面,它又使管理者更积极地谋求任期内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包括报酬最大化、更多晋升机会等。为此,管理者就有动因采用盈余管理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如果净利润低于奖金方案的下限,管理者就有可能进一步降低净利润。这样,下一年度得到奖金的概率就会增加。相反,如果净利润高于奖金方案的上限,管理者在计算报告利润时就会尽量去除超过上限的部分,因为这部分利润得不到奖金。只有当净利润在奖金方案的上限和下限之间时,管理这才会有增加报告利润的动机。此外,管理者在卸任之前通常会选择有利的会计政策调增报告利润,以获取最后一次高额奖金。同样,业绩较差的企业管理者在任期将到时,为防止或推迟被解雇,也会利用盈余管理来粉饰真实业绩。但是,一旦管理者的变动得到确定,管理者便可能降低当期利润,以增加未来盈利的可能性。在实行承包制的企业中,管理者进行盈余管理以达到获取个人利益的目的的可能性更大。
管理者报酬与会计利润挂钩的制度原本是用来消除股东与企业管理者之间的"信任危机",但实施的结果却是事与愿违,非但没有消除危机,反而加深了危机。最终的结果是管理者通过盈余管理获取了巨大的私人利益,而股东、底层雇员却成了名副其实的受害者。
2.盈余管理的具体目的
管理当局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最终目的,在实施盈余管理过程中又会有一些具体目的。与其终极目的不同的是,盈余管理的具体目的一般是以促进企业发展为中介,以达到公司规模扩张之后管理者报酬的增加、在职消费层次的提高以及政治前途的发展等终极目的的实现。盈余管理的具体目的一般表现为四个方面:
一是筹资目的。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直接目的就是筹资,当公司首次发行股票时。《公司法》对企业有严格的规定,如必须在近三年内连续盈利,才能申请上市。为达到目的,企业便采用盈余管理,进行财务包装,合规合法地"骗"得上市资格。同时,经过盈余粉饰的报表还有助于企业获得较高的股票定价。再如上市公司准备配股的时候。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规定,公司"最近三年内净资产收益率每年都必须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略低于9%"。为了达到配股及格线,上司公司便会积极利用盈余管理调整净资产收益率以达到配股的目的。
二是避税目的。公司盈余管理的避税目的是十分明显的。"合理避税"之所以成为可能,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税法体系还不十分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颇多;另一方面是由于公司管理者在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的选用上有较大的灵活性。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同时又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对企业管理者而言,税法的规定便为其开展盈余管理提供了弹性空间。管理者会通过选用适当的会计政策和方法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从而有资格按照顾性税率缴纳所得税。
三是获取政治成本的目的。政治成本是指某些企业面临着与会计数据明显正相关的严格管制和监控,一旦财务成果高于或低于一定的界限,企业就会招致严厉的政策限制,从而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为了避免发生政治成本,管理者通常会设法降低报告盈余,以非垄断等形象出现在社会公众面前。如微软公司就曾通过递延确认实际所得收入来下调盈利,以逃避美国反垄断机构的指控。
四是规避债务契约约束的目的。债权人与企业签订债务契约是为了限制管理者用债权人的资产为企业获利但却有损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包含一些保证条款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如不能过度发放股利、不进行超额贷款、计提一定比例的偿债准备金等等。有些商业银行甚至规定不得向亏损企业贷款。这些都使得企业不敢轻易违反有关条款,否则会招致很高的违约成本。如果企业的财务状况接近于违反债务契约,管理者就有可能调增报告利润,以减少违约风险。盈余管理就成为企业减少违约风险的一个工具。
三、盈余管理的表现形式与防范
1.盈余管理的表现形式
一是多种形式的"利润储存器"。有些企业用不切实际的假设去估计诸如退货、贷款损失、保修费用等或有事项的准备,这样,企业就可在业绩良好时多计提准备,在业绩不佳时少计提准备,以调节利润。
二是操纵收入的确认时间。如为了虚增利润,在销售完成之前、货物起运之前,或在客户还有权取消定货或推迟购货之前,就确认收入。当为了少计利润时就做相反的操作。
三是滥用重要性原则。重要性原则认为,对微不足道的项目则不值得对其进行精确计量和报告。有些企业以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为借口,编造会计数据,从而达到粉饰财务业绩的目的。
四是巨额冲销。有些企业为了保证未来盈利水平,采取巨额冲销的手法。例如,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夸大重组费用,以隐瞒利润。而当重组企业未来盈利不足时,这些虚列的费用,即隐瞒的利润,就会变成重组企业的收入。有些兼并公司,尤其是那些通过发行股票实施兼并的公司,在兼并时确认一大笔研究开发费用,或预提大量经营费用,形成巨额准备。在适当的时候就可以调节利润。
2.盈余管理的防范措施
一是完善会计规范。首先要求公司在改变会计方法和原则时,应尽可能详细地披露其改变对利润的影响,包括增加财务报表附表,详细列示所有调整项目。其次坚决反对以重要性为借口,为故意虚报业绩开脱责任。再次对收入确认提出严格要求,特别要避免收入的提前确认。
二是加强审计监控。注册会计师行业应明确对被兼并公司研究开发费的审计原则,对公司兼并中有关巨额冲销、资产重组以及收入确认等事项的规则应加以补充、完善。外部审计师必须把信息的完整性放在首位,不允许以追求效率而忽视效果的审计方法取代完整的审计程序。
三是加大监管力度。监管机构应将那些重组过程中预提费用、进行巨额冲销的公司,列入重点核查范围。发现问题应进行严厉的处理,加大惩罚力度。

② 盈余管理和企业的盈利有什么关系吗

盈余管理就是企业管理当局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通过对企业对外报告的会计收益信息进行控制或调整,以达到主体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从一个足够长的时段(最长也就是企业的整个生命期)来看,盈余管理并不增加或减少企业实际的盈利,但会改变企业实际盈利在不同的会计期间的反映和分布。换句话说,盈余管理影响的是会计数据尤其是会计中的报告盈利,而不是企业的实际盈利。会计方法的选择、会计方法的运用和会计估计的变动、会计方法的运用时点、交易事项发生时点的控制都是典型的盈余管理手段。

③ 企业为什么要进行盈余管理以及盈余管理的方式

一、企业为什么进行盈余管理:
1、资本市场需要
由于会计信息被广泛地应用来进行股票估价,盈余信息则是其中最重要的信息,因而促使管理当局操纵盈利以试图影响短期股价业绩。通过盈余管理可以显示出一个稳定增长的每股盈利额,以此刺激投资者对股票的需求,抬高股票价格,从而在急需追加资本时创造出一个有利于股票发行的气氛。另外,为了获得上市、配股、增资扩股及发行债券资格,避免ST、PT等,企业也会有较强烈的动机进行盈余管理。如蒋义宏教授对部分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进行案例研究后认为,上市公司财务包装的利益动机主要有三点:在发行市盈率受到限制时为提高发行价格;为获得配股资格;为避免连续3年亏损公司股票被摘牌。有经验研究表明,我国存在明显的10%现象,即在ROE10%这一临界点和损益临界点左右时盈余管理的动机最强烈。
2、契约原因
会计数据是被用来监控和规范公司与其他众多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契约。报酬契约用来协调管理当局和外部利害关系人的动力,贷款契约是用来限制管理当局以牺牲贷款人利益为代价而使股东获益的行为。这些契约产生了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因为对报酬委员会和信贷者而言,要识别(undo)盈余管理的代价甚大,这体现了实证会计中的分红计划假设和债务契约假设。分红计划假设的含义是指,“若其他条件保持不变,实施分红计划的企业,其管理人员更有可能把报告盈利由未来期间提前至本期确认”。因为现在的报酬计划有较大部分是以会计盈余为基础的,如果报酬委员会使用某一特定公式制定红利计划而不参照会计程序的变动对红利做出调整,则红利的存在会驱使管理人员通过程序变动在某些年份提高盈利,而在其他年份降低盈利。至于是提高还是降低,取决于实际盈利是低于目标、介于目标与上限之间,还是高于上限。债务契约假设(又叫负债权益比率假设)是指“假定其他条件不变,企业的负债权益比率愈高,企业的经理人员便愈有可能选择将报告盈利从未来期间转移至当期的会计程序”。企业与债权人往往签定有契约对企业进行限制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对分发股利的限制、对增加债务的限制、对营运资本的保持等,而负债权益比率是考核企业偿债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管理当局为了能获取贷款,在其财务报告数字接近限制性条款时,便有动机进行盈余管理,以使负债权益比率等在限定的范围内。
3、政治成本动机或称管制动机
其理论依据在于政治成本假设。所谓政治成本假设,也叫规模假设,是指“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规模越大,它的管理人员就愈有可能选择那些能够将当期盈利延续到下期的会计程序”,这是由于大企业的政治成本高于小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承担的政治成本要素之一,企业规模愈大,所得税税率往往愈高,即使税率不变,高盈利企业的税基高也要交更多的税。因此,为避免高额所得税,管理人员有进行盈余管理降低本期盈利的动机。此外,政府行业管制、收费管制、反垄断都会诱使企业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以降低政治成本,避免制裁,寻求政府的帮助或保护。如Jones发现美国国内企业为了减少国外同行的竞争,取得进口救济(importrelief),往往在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进口救济调查时通过盈余管理低报利润,以显示受到了进口的伤害。在我国,一些盈利企业为了少交税,更是不择手段地低报利润。

二、 企业盈余管理的方式:
(1)利用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变更。前文已述,根据分红假设和债务契约假设,管理人员有选用增加当期盈利的会计程序的动机;根据规模假设,则有选用减少当期报告盈利的会计程序的动机。对于一份报告如何同时满足三方面要求,管理人员必须进行权衡。一般说来,若某企业存在以盈利为基础的分红计划或其负债权益比率较高,则更有可能选用高报盈利的会计程序;企业规模越大则越有可能选用低报盈利的会计程序。我国许多上市公司为了虚报利润,往往选择那些可提高当期盈余的方法。会计方法变更除由于会计准则变迁、采用新方法更能公允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等正当理由外,其目的往往是为了操纵利润。
(2)通过改变交易时间来调节利润。指通过提前确认营业收入、推迟确认本期费用来提高当期盈余;或反之,推迟确认收入、提前确认费用以降低当期盈余。如随着计算机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IBM将发出商品作为销售,以支撑日益下滑的收入。
(3)改变应计项目的金额,如乱提乱摊费用、利用或有事项、一次冲销大量重组费用等来调节利润。
(4)虚构交易或虚增资产。如在年底虚构未发生的销售、退货交易,利用资产评估虚增资产等。
(5)利用关联方交易。企业与关联方之间采用高于或低于正常交易价格进行交易以实现提高或减少企业收入的目的。为了达到取得配股资格,避免被ST、PT、摘牌下市,实现预定的盈利指标,以及其他经济的和政治的原因,每到年末,关联交易便大大增加。
(6)利用资产重组,以达到美化报表的目的。

④ 总资产收益率与盈余管理为什么负向变动

总资产收益率,即资产投资总成本收益率与盈余管理在核算上是负向的变动。

⑤ 盈余管理会影响哪些财务指标

盈余管理是一个中性词,本身并无好与坏之分。盈余管理可以看作是一把双刃剑,对于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以及企业发展来说,都具有两面性。
(一)盈余管理的积极影响。盈余管理有其不可否认的积极影响,是财务主管必须掌握的一项重要技能。
1、适度的盈余管理可以减少契约成本。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存在盈余管理,不仅会降低契约成本(债务契约),而且能较好地克服合同的不完备性和刚性,保护企业及经营者的利益。
2、适度的盈余管理是传递内部信息的一种手段。从有效市场的角度考虑,管理当局的盈余管理行为将传递出企业的内部信息,从而使会计信息披露更加充分,市场更加有效。
3、适度的盈余管理有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企业管理人员实施利润平滑和利润最大化手段进行盈余管理,可以向外界传递出一种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信息,从而提升企业形象,减少因资本市场激烈波动对投资者决策行为的影响,增强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
(二)盈余管理的消极影响。在会计准则允许范围之内的盈余管理是合法的,但当盈余管理超过一个合理的度时,会有消极影响。
1、盈余管理在我国的滥用造成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盈余管理往往使报表上披露的会计信息缺乏充分性和全面性,甚至缺乏客观真实性,从而使整个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在我国,盈余管理的滥用已成为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之一。
2、对资源配置产生不利影响。管理当局通过盈余管理向投资者和债权人传递不真实的盈余信息,将误导其决策,使决策者产生“不利选择”行为,使社会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损害了整个社会的效率。
3、对企业的长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盈余管理的滥用,短期可能给企业带来一些好处,但对企业的长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盈余管理将破坏投资者对收益质量的判断,导致市场价值下降。

⑥ 负债融资成本低风险高的原因

因为有这个爆仓的说法的啊,所以就会这样的啊

⑦ 盈余管理(完全成本法)在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下的优缺点

完全成本法缺点:1、固定制造费用可以吸收存货、导致企业盲目生产以降低成本。造成产品积压。
2、在有存货的情况下业绩与当期利润有可能不相符,有可能销量大的情况下利润却下降了,还是因为存货能吸收固定制造费用
3、以上两点都是和变动成本法进行比较的。和作业成本法进行比较的话分配固定制造费用标准单一,主观性较强。没有真实反映产品成品,不便于企业正确决策
优点:缺点很多优点我觉得就只有一个,便于会计账簿的记录和对外财务报表是以完全成本法为基础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用,更希望你采纳,谢谢!!!

⑧ 债务重组准则与盈余管理的关系

关于债务重组准则的几个问题
一、公允价值的可操作性问题

《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一项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自愿的双方交换一项资产或清偿一项债务所使用的金额 ”。我国准则将其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基本上相同。以公允价值为确认与计量标准体现了一定时间上资产或负债的实际价值。笔者认为它是历史成本原则的一种有限延伸,体现了现代会计理论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环境,对历史成本原则的一种否定,资产或债务的价值应该体现在其预期的现金流人和流出上。历史成本只能告诉人们在取得资产或形成债务时花费的成本,而不代表其本身的价值,但在可计量性条件制约下,目前还没有一种完全基本预期(未来)的计量属性,因此,公允价值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和暂时性的计量属性。它的多种表现形式,如可实现净值、重置成本、现行市场价格等,以及判断时很强的人为主观性,势必给会计带来很大困难。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会计职业队伍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使用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必然存在一定的难度,会计人员很难把握。而且,准则中在对待债务价值方面贴现问题的处理上,也与公允价值自身的定义要求不相一致。本准则的内容中,并没有考虑折现因素。而对于本身及其类似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现金资产,其公允价值应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现值。总之,可以合理的预计,在准则实施过程中,对公允价值的把握与实际操作必定存在很大问题。

二、谨慎原则的应用问题

准则的制定,在处理或有收益和或有支出时,使用了谨慎性原则,但在关于固定资产抵债的会计处理时,一味的以公允价值为计价基础,却又违背了谨慎原则在会计上的一个具体应用-成本与市价孰低,对此,笔者认为准则应作如下改进:

固定资产抵债时必须考虑债务人的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公允价值、折旧与债权人的有关债权帐面价值,以及公允价值与净值的差额、公允价值与债权帐面价值的差额等。债务重整中的双方都应看作持续经营企业,正确的做法应当是:

1、当债务人的固定资产帐面原值高于公允价值时,债权人应按债务人的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增加固定资产,按债权人帐面价值减少应收帐款等债权,按公允价值与原值的差额增加累计折旧,公允价值与债权帐面价值的差额(应收帐款重整时扣除坏帐准备后)作为一项损失,记大当期损益。

2、当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等于或高于其债务人帐面上的原值时,债权人对接受抵债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入帐,不记折旧;其余同1.对于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抵债对其公允价值与被重整债务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一项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只有这样,笔者认为准则才真正的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三、债务重组的所得税问题

由于债务重组损益要计入当期损益,必然会引起债权人和债务人应税收益发生变化。因此,债权人通常“让利”而产生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后,会使不实施债务重整而少纳所得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后盈利年度要多纳所得税。可见,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国家其实也作出了“让利”鼓励。对此,税务部门如何核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应税收益呢?笔者认为,对于应税收益的确定应区别两种情况分别加以处理。

1、申请破产后债务重整的所得税问题。这一问题不在本准则规范的范围之内。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申请破产后,可以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和法院批准迸人债务重整阶段。已经法院审核批准,就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应税收益增加 (债务人企业)或减少(债权人企业),因此,由此而产生的所得税的增加或减少是合理的,即国家对此已作认定和允许,此债务重整损益可计入应税收益加以处理。

2、未经审批(非申请破产)的债务重整所得税问题。未经审批而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协议进行债务重整的,由此而产生的损益可以计入会计收益,但税务部门核定应纳税收益时,不能将债务重整损失作为应纳税收益的扣除项目,而债务重整利得(收益)则必须计人应税收益。 以上的处理,主要强调国家是否允许承担由债务重整而产生的所得税减少,强调债务重整经法院批准认定,从而避免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用债务重整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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