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什么列支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广东制订了《广东省国防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条例草案,各级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经费。条例草案亦强调,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和组织学生军训所需教学经费,在学校预算经费中列支,不得额外增加学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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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草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青少年学生,企业、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责人为国防教育重点对象。高校、高中和相当于高中学生的国防教育,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国防教育课程,开展军事训练;
小学和初中学生的国防教育,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思想品德教育与养成教育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组建少年军校、组织军事夏令营和聘请校外辅导员等。
条例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将国防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
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和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教学经费,在学校预算经费中列支,不得额外增加学生负担。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捐物支持国防教育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资金和物质,由国防教育基金组织或者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管理。
㈡ 河南省商城县教育局网址
截止到2019年7月24日,河南省商城县教育局未开通网址,相关信息在商城县人民政府—县教体局板块发布。
商城县教育体育局,内设办公室,人事老干股,发展规划股,财务股,教育股,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师资培训股,体育办公室,学校安全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6-7921400 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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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教育体育局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县教育发展战略和有关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教育理论研究与宣传工作和教育教学先进经验总结与推广工作。
2、研究提出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拟订教育事业发展规模、重点、结构和速度,并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实施;负责全县教育信息与统计工作。
3、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订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和筹措教育经费的政策;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对我县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协同搞好“三税”教育附加费征收、管理、审计等工作。
4、负责审核全县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幼儿教育各类学校(含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布局设置和结构调整。
5、负责统筹管理基础教育、职业与成人技术教育、电化教育等工作;指导全县各类教育的教学改革,抓好教育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6、加强全县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程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7、负责推进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落实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条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指导全县教育督导工作,组织对全县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检查与评估验收工作;负责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8、负责指导并抓好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和安全稳定工作,负责全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
9、负责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技术装备和勤工俭学工作。
10、负责管理全县教师队伍。负责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按照县人事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推荐申报工作;负责教育行政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
11、负责全县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
12、负责组织全县各类高等教育、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工作。
13、负责全县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和农村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管理教育系统的教科研工作;指导教育社团、基金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工作。
14、负责全县中小学“名师工程”、“名校长工程”、“名校工程”的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
15、落实国家、省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县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和普通话推广工作。
16、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干部。承担全县教育系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17、负责制定全县体育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实施体育锻炼标准,举办多种形式的群众体育竞赛和中小学体育运动会,参加省、市重大体育运动会。
指导学校体育教学、教研和课外训练。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加强体育设施和体育队伍建设,依法管理社会体育经营活动。指导各级学校的体育、卫生、艺术与美育工作。
18、推进全县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
19、指导各乡镇的体育工作,推进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工作;指导全县体育团体和民间体育组织的业务工作。
20、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21、按照“一岗双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等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2、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商城县人民政府—县教体局
参考资料来源:商城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商城县教育体育局)
㈢ 中国国防教育基金委员会。有这个组织吗是合法组织吗
合不合法不好说,反正看着像骗子,注册n多公司,骗这种各样的东西,不给员工发工资,连基本的制度都没有。可别上当。
㈣ 地方国防教育基地有营业执照吗
地方国防教育基地应该是有执业执照的呀,没有营业执照的话,是没有办法进行开业的。
㈤ 国防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第六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七条 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第八条 教育、民政、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条 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条 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以基干民兵、第一类预备役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证受教育的人员、教育时间和教育内容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二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
第二十三条 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
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应当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开展。
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由依法成立的国防教育基金组织或者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管理。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捐赠所收藏的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用于国防教育。使用单位对提供使用的实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及时归还。
第二十七条 国防教育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必须用于国防教育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二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场所,具备下列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
(一) 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
(二) 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三) 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
(四) 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 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建设,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国防教育的功能。被命名的国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原批准机关撤消命名。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文物的收集、整理、保护工作。
第三十条 全民国防教育使用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国防教育大纲由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组织制定。适用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教育对象的国防教育教材,由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依据国防教育大纲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组织编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为驻地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在国庆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经批准的军营可以向社会开放。军营开放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㈥ 沈胜强的介绍
沈胜强任职《热科学与技术》常务副主编; 《节能》编委。 全国高校工程热物理研究会 理事; 大连市电力蓄能技术学会 委员; 大连市供热空调专业委员会 委员。 近5年的科研成果有: 整体化高温凝结水汽力输送装置,专利号:ZL 99 2 18165.8,2001年。 主持完成20项国防基金项目、教育部基金项目、辽宁省科技攻关项目、国际合作及企业委托项目,研究经费260余万元。
㈦ 国家教育基金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企事业中小学领导的意见
【颁布单位】 国家教委 【颁布日期】 19870704 【实施日期】 19870704 【章名】 全文 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和军队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举办中小学(简称企
事业办学),是适应我国国情的一种办学形式,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
要组成部分。它直接面向交通、能源、工业、林区、垦区、军工生产和国
防科研等部门广大干部职工的子弟。1985年,全国企事业所办中小学
有近3万所,在校生近1000万人,教职工80多万。多年来,企事业
办学为发展我国基础教育、提高企事业劳动后备军素质、稳定干部职工队
伍作出了重要贡献。 党和政府一向重视企事业办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义务教
育法》及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都鼓励企事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强调要
充分发挥企事业的办学积极性。长期以来,各部委、各级地方政府和军队
有关业务部门、教育部门以及各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对企事业办学的领导
做了大量工作,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但是,企事业办学在管理体制、师
资、经费和教学业务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直接影响着企事业办学的
质量和发展,影响着企事业干部职工子女教育、干部职工队伍稳定和企事
业的现代化建设。为了认真办好企事业中小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各有关部门还须进一步加强领导。为此,提出如下意
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 随着我国各项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众多相对集中、自成系统的油田
、厂矿、铁道、林区、垦区、水电及军工生产和国防科研基地相继建成,
企事业办学日益发展。为了适应这种客观形势的需要,国务院有关部委教
育司(局),地方政府和军队有关业务部门、教育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必
须切实加强对企事业办学的领导。 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地方和军队各有关业务部门、教育部
门,各企事业单位,要牢固树立“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
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的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
方向,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义务教育法》
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企事业单位所办的中小学,实行办学单位为主、
地方教育部门为辅的领导体制。因此,企事业业务主管部门和地方教育部
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加强对企事业所办学校的领导。国务院有
关部委、地方和军队有关业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教育管理机构,加强对
企事业办学的宏观指导。有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队
伍的建设,选派热心教育事业并懂得教育规律的同志担任学校领导,尤其
要配好一二把手。要从实际出发,搞好办学的总体规划,保证办学经费,
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各级地方教育部门要积极协助各企事业主管部门搞
好基础教育的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检查、教学业务指导及
其他工作,为发展企事业办学做出切实的努力。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师资问题是企事业办学的关键。目前,企事业中小学师资队伍数量不
足,质量较低且不稳定,初中和职业高中尤为突出。教师结构也不配套,
史、地、生、音、体、美、外语、政治等教师尤为缺乏。这种状况严重影
响了教育质量和学生的全面发展。 解决企事业办学的师资问题,当前仍应坚持以企事业部门自力更生为
主的原则。各部委、地方和军队各有关业务部门、各办学的企事业单位,
要通过内部调整、自培、委托代培、外部调入、社会招聘等多种渠道扩大
师资来源。首先,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要认真办好现有的部属师范大专院校
、教育学院、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部委所属的非师范性的大专
院校,每年应拨出一定数量的毕业生,分配到企事业中小学任教。此外,
也可酌情增设师资班。这是解决企事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师资的一条
重要途径。其次,各企事业中小学的主管单位,每年在向各部委申报师资
需求计划时,应同时报送地方政府。各级地方政府在规划培养本地区师资
时,应当把企事业中小学所需的师资列入规划。对老、少、边、山、穷地
区的企事业中小学,分配师资时应予以照顾。要鼓励大专院校、师范学校
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任教。此外,各企事业单位还要严格遵守中央、国
务院有关规定,保证师范毕业生到位,不得随意扣留师范毕业生做企事业
的行政干部,更不要任意抽调现有合格教师。要努力改善教师的待遇,提
高教师地位,稳定教师队伍。企事业中小学教师的工资、福利不应低于当
地教师的平均水平。要认真执行民办教师(含代课及以工代教教师)转公
办教师、教师家属农村户口转城镇户口等有关规定,努力解除教师的后顾
之忧,使之安心于教育岗位。各级地方教育部门,要关心、爱护当地企事
业中小学教师,把他们的培训、进修、考核、职务评定等项工作列入计划
,提供方便。所需经费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企事业中小学教师应努力提
高自己的政治、业务水平,改革教学方法,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为
人师表。 三、增加办学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目前,企事业中小学办学经费不足,办学条件差,尤其是亏损企业单
位更为困难。这种状况严重影响着企事业中小学的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必须采取多种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解决。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中央和地方不但要
使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且要做到生均教育费用
逐步增长。这“两个增长”的原则精神,也适用于企事业举办的学校。为
了增加教育投资,改善办学条件,许多部委和企事业单位,除认真按中央
规定在企业营业外项目列支外,还在扩大企业自主权以后,在利润留成中
设立了教育科学基金,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许多增加办学经费
、改善办学条件的具体措施。这些做法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为更好地支
持企事业办学,各级地方政府和教育部门,应按国发〔1986〕50号
文件的规定,将一定比例的教育费附加返还给企事业中小学。对亏损企业
单位,在返还时还应酌情给予适当照顾。各企事业单位要支持和帮助所属
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兴办校办工厂、农场,用其收入补充教育经费。对企
事业中小学在基建、购置教学仪器和教学设备等方面,应与地方中小学同
等对待,减免各种应减免的税收,不应按企事业生产性建设、生产性购置
对待,以利于企事业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 四、认真解决分散企事业职工子弟的入学问题 各部委都有一些企事业或企事业所属的站、队、派出单位分散在全国
各地。这些企事业单位职工子弟不多,很难集中办学,只能到地方学校入
学。目前,一些地方学校在吸收这部分企事业职工子弟入学时,提出了一
些不合理的要求,使职工和企事业单位感到为难。今后,分散和流动性较
大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应由地方教育部门负责,按户籍就近到地方学
校入学。其收费标准,应严格执行地方政府统一规定,学校不得任意向企
事业单位要钱、要物、派劳务,更不得借故将企事业职工子女拒之门外。
有条件的企事业中小学,也要尽量吸收一部分当地居民子女入学。企事业
中小学毕业生报考地方学校,在录取条件上应与地方学校毕业生一视同仁
。 五、加强教研工作,切实提高教育质量 管理水平不高、教育质量差是当前企事业中小学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为了提高企事业办学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各企事业主管部门和学校
要加强教研机构,开展教研活动,不断探索企事业办学的特点、规律和企
事业职工子女的心理特征,充实教学设备,改进教学方法,全面提高教育
质量。国务院有关部委要注意总结推广这方面的先进经验。地方教育部门
对企事业中小学要在行政管理和教学业务上给予积极的支持和指导。在阅
读教育文件及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和教研活动等方面,要与地方学校一视
同仁,促使企事业所办学校与地方学校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六、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企事业所办的中小学不同于车间,管理学校不能简单地采取管理生产
的方式,必须尊重教育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充分调动和发挥学校领导和教
职工的积极性,给学校以较多的办学自主权,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增强
学校活力和责任感。办学主管部门要帮助学校搞好规划,完善规章制度,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积极的支持,不断改
善办学条件。对于学校干部的任用及教师的考核和聘用、招生录取、教学
教研等有关教学业务方面的工作,要尊重学校的意见,充分发挥校长和教
师的作用。企事业的领导同志,既要加强对学校的领导,又要防止统得过
多,管得过死,挫伤学校的积极性。 企事业办学是我国发展基础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希望有关部委、地
方和军队主管业务部门以及地方教育部门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密
切合作,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和总结经验,推动企事业办学的健康发展,并
努力使之办出特色。
㈧ 县级民政局的优抚 和 双拥 是一个科室吗 有什么区别
县级民政局的优抚和双拥不是一个科室。
优抚科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县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等工作,审核报批遗属补贴。褒扬革命烈士。
2.负责全县部分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伤残军人、现役军人、“三属”优待金的兑现和优待基金的管理使用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和县光荣院管理工作。
3.负责开展全县“双拥”工作。负责全县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及伤残级别的报批调整。
双拥办主要职责是:
1.负责领导小组各种会议、活动的组织安排事宜;
2.负责办理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3.负责与省双拥办的日常工作联系;与全省各地市双拥办保持联络、交流信息、相互学习增进友谊;
4.负责与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协调工作,指导和检查成员单位的双拥工4、作,在成员单位中设立联络员,负责承办、落实有关事宜;
5.负责与各县(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及时指导协调处理有关事宜,检查其双拥工作开展情况;
6.对全市双拥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建议和措施;
7.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掌握各市(区)、各基层单位,驻泰各部队的双拥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8.代领导小组起草文件,请示、报告、电报、慰问信、电等;
9.处理日常文、电、函,保管好文件、资料、印章;
10.接待前来洽谈工作的部队同志,协调处理好现役军人和优抚对象来访来信;
11.承办省双拥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8)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网站首页扩展阅读:
“双拥”工作是“地方拥军优属,军队拥政爱民”工作的简称,是在党的领导下,以巩固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为主旨,组织发动全国军民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团结奋斗的一项社会活动。
优抚工作特定的保障对象称为优抚对象 。优抚对象是优待对象和抚恤对象的统称。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2018年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优抚
网络-双拥办公室
㈨ 辽宁什么地方有军校,何时报考--急急急,在线等
1.大连陆军学院:
大连陆军学院是一所培养陆军基层指挥干部的专业院校,隶属沈阳军区。
学院前身是抗日军政大学三大队以及后来改编的东北军政大学第四团。创建于1949年10月。经第二十七步兵学校,第七步兵学校,齐齐哈尔步兵学校的演变,1959年迁至锦州,改名为锦州步兵学校,1973年重建为沈阳军区军政干部学校,1986年6月定名为大连陆军学院,至今已走过50年的光辉历程。
学院地处著名的海滨城市大连市金州区,依山傍水,景色秀丽,气候宜人,占地48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1万平方米。学院具备设施较为先进、功能齐全的专业教室、实验室、教育技术中心和覆盖全院的校园网,还有设施配套的训练场和生活娱乐设施。师资力量较为雄厚,拥有100多名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工程师,团职以上军官教员100余人,有80余人受全国、全军和沈阳军区的表彰,有11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学院主要担负培养指挥排长和轮训师团参谋、政治指导员、从地方招收的大学生干部等任务。培训层次分大学本科、大专、中专和短期轮训四种类型。分装甲步兵分队指挥、摩托化步兵分队指挥、营属炮兵分队指挥、高射机枪分队指挥、边防分队指挥、基层政治工作、合成参谋和司务长等8个专业方向。
学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军委江主席关于军队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指导,认真贯彻新时期军事方针,坚持严格训练,正规教学,逐渐形成了"从严、求实、创新、献身"的良好校风。围绕"合格加特长"的人才培养目标,不断进行教学改革,先后有40余项教改、科研成果被国家、总部和沈阳军区认定,具有两个项目被列为全军"八五"科研课题,并分别列为中华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及国家教委八五科研重点课题。学院"一专两能"教学改革,被列为1984年全军院校建设十大要闻之一;"五位一体"人才培养目标改革,获1989年全军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并被国家教委认定为国家级优秀奖。学院学术研究也取得了丰硕成果,到目前为止,已出版专著100余部。
专业介绍
步兵分队指挥(本科、大专、中专)
本专业分为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和中专三个层次五个方向,培养陆军初级指挥干部。�
招生对象:大学本科招收地方应届高中毕业生和部队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正、副班长;大专招收部队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正、副班长;中专招收部队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正、副班长。�
学制:本科四年,大专三年,中专二年。�
毕业学员适于担任基层分队指挥干部。�
军事指挥
培养目标:陆军部队营、连指挥员。�
招生对象:部队基层指挥干部。�
结业学员适于担任步兵分队指挥员。�
基层政治工作(轮训)�
培养目标:基层政治工作干部。�
招生对象:陆军部队连、排干部。�
结业学员适于担任陆军部队政治指挥员。
联系方式: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国人民解放军大连陆军学院�
邮编:116000�
电话:(0411)7803173
� 学校概况�
2.海军大连舰艇学院:
海军大连舰艇学院坐落在风光秀丽的大连市老虎滩畔,是新中国第一所正规海军高等学府,担负着培养海军舰艇技术指挥军官、海军政治指挥军官和海洋测绘工程技术军官的使命,至今已为人民海军培养了3万多名军政指挥军官,被誉为“中国海军军官摇篮”。�
学院设有8个专业系、1个基础部、1个学员旅、1个海上实习中心、53个教研室、10个实验中心(其中包括172个实验室和教练室),拥有万元以上的实验设备万余件(套),大型远洋训练舰2艘。学院现有教授、副教授200余名,讲师300余名,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学院是我国最早对外开放的军事院校之一,担负着为一些发展中国家培养海军指挥军官和技术人员的任务。先后有60多个国家的200多个代表团来学院进行学术交流和参观访问,学院教官、学员出国考察留学和访问的足迹遍及世界各地。�
学院一贯传统,正规办学,严谨治学和严格管理。“献身、严格、图强、求实”的优良校风,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一海校”人为发展国防教育事业和建设强大海军而努力拼搏。
专业介绍
水面舰艇技术指挥(本科)
培养目标:水面舰艇舱面技术指挥干部。�
招生对象:地方应届高中毕业生和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优秀士兵。�
学制:4年。�
毕业学员适于在海军水面舰艇担任舱面技术指挥干部。�
防化技术指挥(本科)�
培养目标:海军基地以下防化业务干部。�
招生对象:地方应届高中毕业生和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优秀士兵。�
学制:4年。�
毕业学员适于担任海军舰艇大队防化业务长。�
海道测量(本科)
培养目标:海道测量工程技术干部。�
招生对象:地方应届高中毕业生和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优秀士兵。�
学制:4年。�
毕业学员适于在海道测量部队担任海道测量工程师。�
海图制图(本科)�
培养目标:海图制图工程技术干部。�
招生对象:地方应届高中毕业生和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优秀士兵。�
学制:4年。�
毕业学员适于在海图制图部队担任海图编辑
联系方式: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海军大连舰艇学院
邮编:116018
电话:0411-26357102682405
3.沈阳炮兵学院:
沈阳炮兵学院是一所炮兵初级指挥学院,它的前身是第二地面炮兵学校,1986年更名为沈阳炮兵学院。
学院地处沈阳市东郊天柱山脚下东大营,东与清太祖努尔哈赤的陵地--"福陵"毗邻(现东陵公园),西与繁华的市区连成一片,南临沈扶公路,北跨沈吉铁路。这是一座历史悠久的兵营。早在20世纪20年代初期即为奉系军阀张作霖的兵营,其后是张学良将军创办的东北讲武堂。解放后,这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朱瑞炮校、军委炮校、高级炮校和炮兵科学技术研究所的所在地。
学院占地面积为1.85平方公里,建筑面积为20.3平方米。营院坐北朝南,地势平坦,树木苍郁,历史建筑和现代建筑错落排列,有教学楼、办公楼、礼堂、图书馆、兵器馆、体育馆、实验室、运动场、露天游泳池、障碍训练场、操炮场、汽车训练场、教学印刷模具厂等设施。学院制定了让学院"绿起来、亮起来、美起来"的政策,对营院进行了整体规划,兴建了包括网球场、旱冰场、儿童游乐场、荷花池在内的集娱乐、休闲为一体的6个景点和公园。学院北侧还有占地18万平方米的现代化对陆地、对水上目标枪代炮射击场和海岛模拟射击训练场,以及广阔的战术、侦察、地形野外训练场。
学院图书馆藏书近20万册,期刊800多种,有实验室、语音室等1500平方米,较先进的专用教室和逼真的训练模拟系统,现代化的电化教学中心,可同时容纳600人上课,电子计算机实验室有各类计算机400多台。学院有教授、副教授、高级工程师、讲师、工程师等较雄厚的师资力量。学院紧密结合教学和部队作战训练实际,广泛深入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有多项成果获全军优秀教学成果奖和军队科技进步等级奖。在科学科研中,先后涌现出全国优秀教师赵锡武、全军优秀中青年专家夏忠武等一批教书育人的先进典型。
主要专业:
一、炮兵指挥(本科)
二、雷达指挥(本科)
三、牵引火炮指挥(大专)
联系方式: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
邮编:110162
电话:024-8421671
㈩ 国防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是基金会吗什么性质的基金会是军委下的基金会吗主管单位是哪个部门其主要
全国有一个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国防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是属于发展基金会的,辽宁有一个国防教育基金会,是全国首个成立的基金会,2013年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