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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第一家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1-08-22 06:42:35

Ⅰ 中国成立最早的是哪一只基金

国际第一基金是台湾地区成立时间最早的一只股票型开放式基金,成立于1975年1月4日。成立以来基金收益率为23.29%,同期台湾地区综合指数涨幅近57倍。在台湾地区成立满10年的股票型基金中,该基金的年化标准差居于前20%范围内,而收益率居末尾。基金份额从成立之初的305万份增加到目前的650万份左右,31年间规模仅仅增加了一倍(这一时期台湾地区股票市值增长数百倍)。进入沙龙向基金专家提问>>>

作为历经31年还存在于市场上的基金,国际第一基金应该还算幸运者,但其乏善可陈的长期业绩表现和基金份额事实上的萎缩则可以作为台湾地区基金市场上股票基金生存状况的一个标本。这些股票基金的长期业绩差,短期业绩波动剧烈,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与股票相似,从而使得自己有被债券及货币市场基金边缘化的倾向,导致规模增幅远低于股票市场的增长速度。这种现象在资本市场起步相对较晚的韩国也同样存在。

从数据来看,韩国股票型基金资产规模只占所有基金资产总额的27%左右,台湾地区更低,为15%左右。与之相比较,全球基金市场的这个比例为50%,美国为56%,欧洲54%。成熟市场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基金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它的发展和成熟程度是一个市场机构投资者成熟程度的标志。基金的发展速度显著慢于市场的发展程度,这一方面表明股票市场的成熟度不高,另一方面也说明基金行业的发展出现了问题。

共同基金作为保值增值的投资工具,其中的股票基金承担着主要的增值功能。股票基金的成长要求基金投资者建立对间接投资的信心,而这种信心的来源就是基金管理人能表现出比个人更高、更持久和更低风险的收益,即基金要表现出与股票不一样的风险收益特征。在成熟市场上,股票基金的资产规模要大于共同基金三驾马车之中的另两类(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以美国为例,股票基金资产相当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相加的130%,而韩国仅约为37%,台湾地区更低,约为18%。

无论从市场的角度还是基金内部结构的角度看,韩国和台湾地区的共同基金市场都出现了结构失调的问题。

导致韩国和台湾地区基金市场结构失调的原因有很多,两地股票市场均为未成熟市场,机构投资者不发达使得市场稳定性不足,效率偏低,套利和结构性投机机会经常出现,这使得整个市场的目光经常为一夜暴富的故事所吸引。作为重要机构投资者的资产管理行业在短期利益诱惑之下随波逐流,长期投资观念的缺乏导致基金收益率波动过大,从而使得投资者丧失了对通过基金进行投资的信任,这无疑是导致两地市场结构失调的重要因素之一。虽然风险规避型的投资者大有人在,但股票基金的表现与一般股票毫无二致,投资者对股票基金的信心丧失,要么进入股市去冒险,要么购买低风险品种以自保。

基金行业对长期业绩的忽视不光影响到基金市场的结构,也直接影响到基金个体发展壮大。这以韩国尤为明显。韩国基金行业资产规模2000亿美元左右,只有美国90000亿美元的2.2%,而共同基金数量则达到七千多只,相当于美国的92%。单只基金的资产规模只有2700万美元左右,在全球主要金融市场中居于后列。

与美国过去60年基金数量和单只基金规模基本成正比例增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韩国基金数量与单只基金资产规模是显著负相关的,这表明韩国基金数量的增加并不是受到基金业繁荣的推动而是另有原因。事实上,韩国基金数量迅速增加除了专户理财多、封闭式基金无法扩大规模导致新发频繁等因素之外,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由于不重视长期业绩导致基金的持续营销艰难,基金公司在生存压力下只能不断地发新基金来谋求资产规模的扩大,这样基金行业不断地在“发新基金-不重视长期业绩-持续营销艰难-发新基金”的怪圈中循环。

基金规模的减小也进一步影响到其持续成长能力,使得个人投资者更加迅速地离开基金市场。韩国基金市场的教训表明,缺乏大量个人持有者的小基金会面临更大的流动性风险。小基金经常为少数几家机构投资者持有,任何一个机构投资者的赎回对基金的影响都非常巨大。为应对这种随时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基金在投资中就更重视短期收益和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这是一个怪圈。台湾地区市场也类似。

作为新兴市场中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的韩国和台湾地区,其股票基金的教训值得我们记取。中国的基金行业正在经历由产生到成长到成熟的过程,这个过程中基金(尤其是股票基金)能否有清晰定位,将关系到未来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公募基金好比公共汽车,它的发展要考虑到各位“乘客”的利益。对于持有人来说,基金能否有明确清晰且与众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将决定他们是投资于基金还是做其他选择。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均非常清晰,股票虽然良莠不齐,但其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征在新兴市场中也表现得尤其明显。股票基金如果无法做到收益方面的相对稳定和风险控制方面的相对有效,则毫无疑问会被投资者抛弃,从而在其他类型基金和股票的夹击下被边缘化。

对长期业绩重视不足,过分重视短期业绩,导致基金收益波动程度增大,这正是整个连锁反应的起点。按照韩国的经验,更多地引入长期投资者如保险、企业年金、社会保障资金等有助于基金管理人建立起注重长期业绩的观念。此外,政府从税收等政策领域给予调节是管理人树立长期投资观念的重要促进因素。

但这些手段的实施都应尽早,因为市场一旦异化,再想校正过来就很艰难。韩国是在经历了金融危机中基金流动性风险爆发的重创后,才开始重视基金市场结构问题;台湾地区基金行业虽然起步早于韩国,但目前行业发展水平远低于韩国,还在以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为主的市场环境下运行。(作者为银河证券研究中心基金研究员)

Ⅱ 世界上第一家公司是哪家

直销最早起源于二十世纪40年代的以色列,由犹太人卡撒贝创立,后在美国直销业得到真正的发展。第一家采用直销方式经营的公司是健尔力,即后来的纽崔莱公司。被认为直销祖师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人一麦亭格(Lee Mytnger)及卡谢伯里(William Gasselberry)把酬金制度与直销相结合。他们以销售维生素丸为主,采用多层次酬金分配制度。这种新的直销方式将一代计酬改为多代计酬,将直销员之间的放射性结构改为具有链式反应的网络结构,也就是多层次直销(Multi-Level Marketing),每个直销员的计酬方式不再局限于他本人的销售额及其直接吸收培训发展的直销员,由他发展的直销员所发展的其他更多的直销员所销售的货物也将在一定程度上计入他的名下。 这在直销历史上是一个非常大的创举,凭着这种营销模式,纽崔莱公司创造了惊人的业绩。当时正值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这种新奇的销售方式吸引了众多失业工人和家庭妇女。直销成为当时解决就业的问题的一种有利途径。1959年,纽崔莱公司的两位直销员杰·温安洛和理查·狄维士另立门户,成立安利公司,推销他们制造的清洁剂和洗衣粉。他们借鉴并改进了纽崔莱公司的销售模式,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安利公司的直销方式被认为是真正成熟的直销方式,他们的发展带动了整个直销业的发展。20世纪60年代,美国采用直销方式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1972年,上门直销形式的销售额已经达到40亿美元。 60、70年代,直销业进入其他国家并逐步兴起。60年代后期,各种类似的营销制度纷纷出台,如“金字塔销售计划”(Pyramid Sales)、“老鼠会”等,它们的出现导致了成千上万人上当受骗,直销业因而蒙受了一场灾难。80年代以后,直销业再次蓬勃发展。据华尔街日报报道,2002年美国的直销销售额超过240亿美元,从事直销的人口达到1050万。世界直销协会联盟W(FDSA)统计:1990年,全球约有1000万名直销人员,有36个国家和地区设有直销协会,直销行业年整体的营业额为447亿美元;2000年,全球的直销人员达到3871万人,营业额达到820亿美元;2002年,全球直销人员为4727万人,年营业额为857.6亿美元。而这只是参加直接直销协会联盟直销公司的统计数字。据联盟估计,目前全球有超过1亿的人员从事直销工作,这与近年来全球经济不景气所带来的高事业率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直销,英文Dierctselling,按世界直销协会联盟的定义:直销是将消费类产品或服务直接销售给顾客的销售方式;直销通常是在顾客本人或是他人的家中发生,也可以在诸如顾客的工作场所等其他非商业店铺的地点开展;直销通常是由销售人员通过产品或是服务的讲解和示范来进行。美国直销教育基金会给予的定义是:直销是一种透过人员接触(销售员对购买者),不在固定地点,主要在家里进行的消费性产品或服务的配售方式。香港直销协会的定义是:直接销售与其它透过电子媒介或邮递的直销模式不同,直销员将产品直接送到顾客家中或工作的地方,为个别顾客或众多顾客对象具体介绍、示范产品的特点与功能,并一一解答他们的疑问。亲切周到的个人化服务,令顾客感到称心满足,可说是直销的主要特色。

Ⅲ 诺贝尔基金会成立于哪一年

诺贝尔基金会成立于1900年6月29日。

诺贝尔基金会是按照阿尔弗里德·诺贝尔遗嘱的规定建立起来的,遗嘱确立是在1895年11月27日,也就是在1896年12月10日去世前大约一年的时间在巴黎签署的。后来由瑞典国王在1900年6月29日在议会颁布,这样才算正式成立。

诺贝尔奖金现在共有6种,其中自然科学方面的有3种:物理学、化学、医学或生理学。另外3种为文学、和平事业、经济学。

诺贝尔奖金由瑞典政府的一个委员会管理,物理、化学和经济奖由瑞典皇家科学院评定,生理或医学奖由斯德哥尔摩加罗林医学外科学研究院评定,文学奖由瑞典文学院评定,和平奖由挪威议会所选出的五人委员会评定。

(3)最早第一家基金会扩展阅读:

诺贝尔学会分别由每个奖金颁发机构建立,以便对奖金的执行过程,进行必要的调查,并以各种方式推行基金会的宗旨。后一项职责已经变得更加重要。这些协会及其写在括弧里的成立年份如下:

自然科学院诺贝尔学会(1905),下设物理学部(1937)和化学部(1944)。

卡罗琳医学院诺贝尔学会,下设生物化学学部(1937)、生理神经学部(1945)和细胞研究与遗传学学部(1945)。

瑞典科学院诺贝尔学会,下设诺贝尔现代文学图书馆(1901)。

挪威诺贝尔学会,下设一座收藏关于和平与国际关系方面书籍的图书馆(1902)。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诺贝尔基金会

网络-诺贝尔基金会成立

Ⅳ 农村基金会成立于哪一年

不知道您说的是不是农村合作基金会。
萌发阶段(1984年至1986年)早在1983年下半年,黑龙江、辽宁、江苏等地的一些乡村,为有效地管理和用活集体积累资金,通过清理整顿集体财产,试行集体资金“队有村管”或“队有乡管”等办法,利用所统管的集体资金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有偿借用,进行内部融资。
改革试验阶段(1986年至1991年)1986年8月,中央指出:在不开展存贷业务的情况下,这种在内部相互融资的办法应允许试行。后来又指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在信贷业务上予以指导。中央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鼓励、支持、试验及推广,使得全国农村合作基金会蓬勃发展。1986年底至1988年底是农村内部资金融通总量增长最快的时期,两年间增加了约40亿元。到1992年,全国已建立的以农村合作基金会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乡(镇)一级1.74万个,村一级11.25万个,分别占乡(镇)总数的36.7%和村总数的15.4%,年末筹集资金164.9亿元。其中,四川、江苏两省以上指标均已超过20亿元,河北、山东两省也接近20亿元。

Ⅳ 世界上最早的基金的产生年代和原因

浅议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
莫纪宏

一、我国基金会立法的历史演变
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基金会的立法。该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是社会法人团体。该管理办法第一次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基金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198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再次确认了基金会作为社会团体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1999年以前,我国对基金会的登记管理主要依据上述两项法规,实行业务主管单位、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三方负责的管理体制,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和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实际上是把基金会视为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
十多年来,《基金会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基金会的行为,促进基金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这个办法对基金会的组织形式、内部决策程序、财务会计制度、资产使用管理、社会监管机制等许多环节未作规定,其它一些规定内容也都打上了当时经济体制的烙印,不完全符合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应当具有的法律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基金会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基金会发展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与此同时,基金会的管理体制也发生了变化。1999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参与对基金会的管理,基金会的登记管理统一归口民政部门。《基金会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基金会的管理体制不再予以适用,民政部门不能依据《基金会管理办法》继续登记注册基金会。基于以上原因,从2000年开始,民政部开始对《基金会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多次召开座谈会和专题研讨会,经过反复论证,借鉴和吸取其他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几易其稿。经过一系列的充分准备,《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于2004年6月正式颁布实施。
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主要特征
《条例》共设7章48条。与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条例》不仅内容更加丰富,而且体系更加完整,可以说是对基金会登记管理法规的一次重新起草。《条例》至始至终贯穿了重培育发展,以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的指导原则。在这一指导原则下,《条例》着重体现了以下八个方面的重要特征。
1.《条例》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强调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会的本质特征,是基金会设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会的公益性,是《条例》的根本任务。公益组织的受益对象通常为不特定的个人和群体,任何个人或群体只要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要求,都可接受其资助。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条例》作了许多明确规定。如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强调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使基金会与其他管理信托投资基金、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以及其他民间互益组织区别开来。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财产必须用于公益目的,也必须受到保护。《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第33条又规定:“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2.《条例》确立了分类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即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目前我国已登记的基金会大都是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即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两类,增设了非公募基金会这个新种类。允许以企业和个人的名义命名非公募基金会;对于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允许捐赠人的亲属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内在理事会担任职务。根据国外的经验,非公募基金会是一种引导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流向社会,特别是流向弱势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会财富实现再分配的一种途径,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积极性,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从事公益事业,使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多渠道。对于非公募基金会,《条例》规定,国家应当采取扶持鼓励的政策,在基金会的名称、登记条件、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松。为了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保护爱心资源,减轻公众负担,维护社会平稳安定,对公募基金会的行为管理则相对严格。
3.《条例》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基金会法律规定的管理范围。《条例》适应涉外民间组织管理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管理法律框架,依法进行登记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主体没有做国别、境内外限制。允许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在华设立基金会,允许境外基金会在我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鼓励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开展公益活动。这些规定,既解决了涉外基金会的设立和管理问题,为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为今后进一步修改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确定涉外民间组织的设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问题,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实践探索。
《条例》将境外基金会在华活动的管理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的管理框架,规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我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我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我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我国是发展我国家,公益负担重,募捐资源有限,《条例》还要求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4.《条例》对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开放性规定。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是基金会运作的重点。规定得过严,基金会缺乏活力;规定得过松,基金会保值增值风险增大,这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政策两难问题。基金会的情况千差万别,具体保值增值规定很难适应每个基金会。因此,《条例》按国际惯例制定规则,不对基金会的保值增值行为做具体要求,只做了原则的、开放性规定,力图通过社会监督、内部监督来解决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约束,同时增加了“失误赔偿”的条款。规定因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基金会对投资行为慎重行事。
5.《条例》鼓励基金会募集资金,从事公益活动,形成自身资金运行的良性循环机制。基金会募集资金、运作资金的能力是保证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基金会只有募集大量的资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会不擅募捐,很少开展有影响的公益活动,因缺乏活力而逐渐萎缩。而一些成功的基金会往往是通过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来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环机制。为了逐步实现这个目标,《条例》从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规定,将基金会每年的公益支出作为衡量基金会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务的重要标准,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不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将被处罚直至予以撤销。由此可见,只徒有虚名、不从事实际的公益活动的基金会今后很难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据和条件。
6.《条例》确立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条例》第5条明确“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条例》还对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条例》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在登记、日常监督和年检等方面各自的职责,规定了各类非法活动的详细情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条例》还规定,基金会要接受年度检查,要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之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基金会处理剩余财产应当向社会公示等。
7.《条例》强调要在基金会内部建立规范的内部自律和约束机制。针对目前一些基金会内部规范不够、自律机制不健全的状况,《条例》要求基金会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自律制度,并从公益法人组织机构的特点出发,专门设立了基金会“组织机构”一章,明确规定了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规范了理事会的组成和议事决策程序、监事的设置和职能,制定了防止基金会内部人员与基金会公益宗旨发生利益冲突行为的规则,通过限制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数量,规定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导基金会建立自律和自身约束机制,规范基金会的行为。
8.《条例》明确税收优惠原则,加大税收监管力度。利用税收手段扶持和监管基金会,对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实行税收优惠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减税、免税措施构成基金会和其他组织发展的重要政策环境。我国目前在这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为了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已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不过这些政策性规定还不系统,散见在多个相关文件中,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实际问题。《条例》第26条规定“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此项规定确立了税收优惠的总原则,表明基金会、捐赠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够依照法规享受税收优惠。至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规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基金会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对有违法行为的基金会,税务机关还可以要求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享受的税收减免。《条例》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肯定,鼓励基金会的发展,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管。

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15758&dictionid=1835&catid=&forward=print
参考资料:http://www.cass.net.cn/file/2005020334290.html

Ⅵ 请问我国各类基金会最早从哪一年开始

浅议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
莫纪宏

一、我国基金会立法的历史演变
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基金会的立法。该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是社会法人团体。该管理办法第一次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基金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198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再次确认了基金会作为社会团体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1999年以前,我国对基金会的登记管理主要依据上述两项法规,实行业务主管单位、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三方负责的管理体制,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和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实际上是把基金会视为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
十多年来,《基金会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基金会的行为,促进基金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这个办法对基金会的组织形式、内部决策程序、财务会计制度、资产使用管理、社会监管机制等许多环节未作规定,其它一些规定内容也都打上了当时经济体制的烙印,不完全符合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应当具有的法律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基金会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基金会发展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与此同时,基金会的管理体制也发生了变化。1999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参与对基金会的管理,基金会的登记管理统一归口民政部门。《基金会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基金会的管理体制不再予以适用,民政部门不能依据《基金会管理办法》继续登记注册基金会。基于以上原因,从2000年开始,民政部开始对《基金会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多次召开座谈会和专题研讨会,经过反复论证,借鉴和吸取其他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几易其稿。经过一系列的充分准备,《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于2004年6月正式颁布实施。
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主要特征
《条例》共设7章48条。与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条例》不仅内容更加丰富,而且体系更加完整,可以说是对基金会登记管理法规的一次重新起草。《条例》至始至终贯穿了重培育发展,以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的指导原则。在这一指导原则下,《条例》着重体现了以下八个方面的重要特征。
1.《条例》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强调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会的本质特征,是基金会设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会的公益性,是《条例》的根本任务。公益组织的受益对象通常为不特定的个人和群体,任何个人或群体只要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要求,都可接受其资助。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条例》作了许多明确规定。如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强调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使基金会与其他管理信托投资基金、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以及其他民间互益组织区别开来。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财产必须用于公益目的,也必须受到保护。《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第33条又规定:“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2.《条例》确立了分类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即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目前我国已登记的基金会大都是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即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两类,增设了非公募基金会这个新种类。允许以企业和个人的名义命名非公募基金会;对于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允许捐赠人的亲属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内在理事会担任职务。根据国外的经验,非公募基金会是一种引导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流向社会,特别是流向弱势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会财富实现再分配的一种途径,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积极性,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从事公益事业,使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多渠道。对于非公募基金会,《条例》规定,国家应当采取扶持鼓励的政策,在基金会的名称、登记条件、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松。为了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保护爱心资源,减轻公众负担,维护社会平稳安定,对公募基金会的行为管理则相对严格。
3.《条例》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基金会法律规定的管理范围。《条例》适应涉外民间组织管理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管理法律框架,依法进行登记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主体没有做国别、境内外限制。允许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在华设立基金会,允许境外基金会在我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鼓励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开展公益活动。这些规定,既解决了涉外基金会的设立和管理问题,为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为今后进一步修改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确定涉外民间组织的设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问题,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实践探索。
《条例》将境外基金会在华活动的管理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的管理框架,规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我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我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我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我国是发展我国家,公益负担重,募捐资源有限,《条例》还要求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4.《条例》对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开放性规定。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是基金会运作的重点。规定得过严,基金会缺乏活力;规定得过松,基金会保值增值风险增大,这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政策两难问题。基金会的情况千差万别,具体保值增值规定很难适应每个基金会。因此,《条例》按国际惯例制定规则,不对基金会的保值增值行为做具体要求,只做了原则的、开放性规定,力图通过社会监督、内部监督来解决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约束,同时增加了“失误赔偿”的条款。规定因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基金会对投资行为慎重行事。
5.《条例》鼓励基金会募集资金,从事公益活动,形成自身资金运行的良性循环机制。基金会募集资金、运作资金的能力是保证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基金会只有募集大量的资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会不擅募捐,很少开展有影响的公益活动,因缺乏活力而逐渐萎缩。而一些成功的基金会往往是通过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来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环机制。为了逐步实现这个目标,《条例》从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规定,将基金会每年的公益支出作为衡量基金会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务的重要标准,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不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将被处罚直至予以撤销。由此可见,只徒有虚名、不从事实际的公益活动的基金会今后很难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据和条件。
6.《条例》确立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条例》第5条明确“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条例》还对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条例》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在登记、日常监督和年检等方面各自的职责,规定了各类非法活动的详细情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条例》还规定,基金会要接受年度检查,要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之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基金会处理剩余财产应当向社会公示等。
7.《条例》强调要在基金会内部建立规范的内部自律和约束机制。针对目前一些基金会内部规范不够、自律机制不健全的状况,《条例》要求基金会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自律制度,并从公益法人组织机构的特点出发,专门设立了基金会“组织机构”一章,明确规定了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规范了理事会的组成和议事决策程序、监事的设置和职能,制定了防止基金会内部人员与基金会公益宗旨发生利益冲突行为的规则,通过限制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数量,规定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导基金会建立自律和自身约束机制,规范基金会的行为。
8.《条例》明确税收优惠原则,加大税收监管力度。利用税收手段扶持和监管基金会,对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实行税收优惠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减税、免税措施构成基金会和其他组织发展的重要政策环境。我国目前在这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为了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已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不过这些政策性规定还不系统,散见在多个相关文件中,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实际问题。《条例》第26条规定“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此项规定确立了税收优惠的总原则,表明基金会、捐赠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够依照法规享受税收优惠。至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规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基金会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对有违法行为的基金会,税务机关还可以要求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享受的税收减免。《条例》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肯定,鼓励基金会的发展,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管。

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15758&dictionid=1835&catid=&forward=print

Ⅶ 中国十大基金会都哪10家

中华慈善总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青少年基金会
中国扶贫基金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中国红十字会
中华环保基金
宋庆龄基金会 见义勇为基金会 中国光彩事业 促进会
好像是这几个

Ⅷ 世界上最早的基金的产生时间和原因

国际第一基金是台湾地区成立时间最早的一只股票型开放式基金,成立于1975年1月4日。成立以来基金收益率为23.29%,同期台湾地区综合指数涨幅近57倍。在台湾地区成立满10年的股票型基金中,该基金的年化标准差居于前20%范围内,而收益率居末尾。基金份额从成立之初的305万份增加到目前的650万份左右,31年间规模仅仅增加了一倍(这一时期台湾地区股票市值增长数百倍)。进入沙龙向基金专家提问>>>

作为历经31年还存在于市场上的基金,国际第一基金应该还算幸运者,但其乏善可陈的长期业绩表现和基金份额事实上的萎缩则可以作为台湾地区基金市场上股票基金生存状况的一个标本。这些股票基金的长期业绩差,短期业绩波动剧烈,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与股票相似,从而使得自己有被债券及货币市场基金边缘化的倾向,导致规模增幅远低于股票市场的增长速度。这种现象在资本市场起步相对较晚的韩国也同样存在。

从数据来看,韩国股票型基金资产规模只占所有基金资产总额的27%左右,台湾地区更低,为15%左右。与之相比较,全球基金市场的这个比例为50%,美国为56%,欧洲54%。成熟市场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基金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它的发展和成熟程度是一个市场机构投资者成熟程度的标志。基金的发展速度显著慢于市场的发展程度,这一方面表明股票市场的成熟度不高,另一方面也说明基金行业的发展出现了问题。

共同基金作为保值增值的投资工具,其中的股票基金承担着主要的增值功能。股票基金的成长要求基金投资者建立对间接投资的信心,而这种信心的来源就是基金管理人能表现出比个人更高、更持久和更低风险的收益,即基金要表现出与股票不一样的风险收益特征。在成熟市场上,股票基金的资产规模要大于共同基金三驾马车之中的另两类(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以美国为例,股票基金资产相当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相加的130%,而韩国仅约为37%,台湾地区更低,约为18%。

无论从市场的角度还是基金内部结构的角度看,韩国和台湾地区的共同基金市场都出现了结构失调的问题。

导致韩国和台湾地区基金市场结构失调的原因有很多,两地股票市场均为未成熟市场,机构投资者不发达使得市场稳定性不足,效率偏低,套利和结构性投机机会经常出现,这使得整个市场的目光经常为一夜暴富的故事所吸引。作为重要机构投资者的资产管理行业在短期利益诱惑之下随波逐流,长期投资观念的缺乏导致基金收益率波动过大,从而使得投资者丧失了对通过基金进行投资的信任,这无疑是导致两地市场结构失调的重要因素之一。虽然风险规避型的投资者大有人在,但股票基金的表现与一般股票毫无二致,投资者对股票基金的信心丧失,要么进入股市去冒险,要么购买低风险品种以自保。

基金行业对长期业绩的忽视不光影响到基金市场的结构,也直接影响到基金个体发展壮大。这以韩国尤为明显。韩国基金行业资产规模2000亿美元左右,只有美国90000亿美元的2.2%,而共同基金数量则达到七千多只,相当于美国的92%。单只基金的资产规模只有2700万美元左右,在全球主要金融市场中居于后列。

与美国过去60年基金数量和单只基金规模基本成正比例增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韩国基金数量与单只基金资产规模是显著负相关的,这表明韩国基金数量的增加并不是受到基金业繁荣的推动而是另有原因。事实上,韩国基金数量迅速增加除了专户理财多、封闭式基金无法扩大规模导致新发频繁等因素之外,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由于不重视长期业绩导致基金的持续营销艰难,基金公司在生存压力下只能不断地发新基金来谋求资产规模的扩大,这样基金行业不断地在“发新基金-不重视长期业绩-持续营销艰难-发新基金”的怪圈中循环。

基金规模的减小也进一步影响到其持续成长能力,使得个人投资者更加迅速地离开基金市场。韩国基金市场的教训表明,缺乏大量个人持有者的小基金会面临更大的流动性风险。小基金经常为少数几家机构投资者持有,任何一个机构投资者的赎回对基金的影响都非常巨大。为应对这种随时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基金在投资中就更重视短期收益和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这是一个怪圈。台湾地区市场也类似。

作为新兴市场中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的韩国和台湾地区,其股票基金的教训值得我们记取。中国的基金行业正在经历由产生到成长到成熟的过程,这个过程中基金(尤其是股票基金)能否有清晰定位,将关系到未来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公募基金好比公共汽车,它的发展要考虑到各位“乘客”的利益。对于持有人来说,基金能否有明确清晰且与众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将决定他们是投资于基金还是做其他选择。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均非常清晰,股票虽然良莠不齐,但其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征在新兴市场中也表现得尤其明显。股票基金如果无法做到收益方面的相对稳定和风险控制方面的相对有效,则毫无疑问会被投资者抛弃,从而在其他类型基金和股票的夹击下被边缘化。

对长期业绩重视不足,过分重视短期业绩,导致基金收益波动程度增大,这正是整个连锁反应的起点。按照韩国的经验,更多地引入长期投资者如保险、企业年金、社会保障资金等有助于基金管理人建立起注重长期业绩的观念。此外,政府从税收等政策领域给予调节是管理人树立长期投资观念的重要促进因素。

但这些手段的实施都应尽早,因为市场一旦异化,再想校正过来就很艰难。韩国是在经历了金融危机中基金流动性风险爆发的重创后,才开始重视基金市场结构问题;台湾地区基金行业虽然起步早于韩国,但目前行业发展水平远低于韩国,还在以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为主的市场环境下运行。(作者为银河证券研究中心基金研究员)

Ⅸ 中国历史上记载的第一个资本家是谁

中国最早的生意人是王亥。
夏朝时,商丘为诸侯国商部落之所在。商部落第七代首领名叫王亥(公元前1854--公元前1803年),是个英明能干的首领,把商部落搞得欣欣向荣。商部 落经济发达,货物充足,王亥就发明了牛车并驯牛拉车,亲自率队用牛车拉着货物,到其他部落去进行以物易物的贸易,深受欢迎。由于他们来自商部落,人们就称 他们为“商人”。而王亥,自然也就成为“华商的始祖”。这就是“商人”一词的由来。后来商取夏而代之,王亥和他肇始的商业活动功不可没。从近4000年前 的这段历史中可以发现,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商人,竟然是一个官商,而且还是一个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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