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基金管理 > 基金管理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基金管理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发布时间:2021-04-02 11:54:02

① 基金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法律有必要对基金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加以规定,就发起人的法律地位而言体现为市场进入资格和权利义务。就资格而言,中国曾对之进行规定,如97年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基金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必备条件为
(1)每个基金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主要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的经验,并连续盈利的纪录,但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2)每个基金发起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3)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4)有明确可行的基金发行计划
(5)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条件。此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由管理人设立,即开放式基金的发起人为基金管理公司。
除符合〈暂行办法〉(3)(4)(5)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1)有明确、合法、合理的投资方向
(2)有明确的基金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
(3)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从各国立法实践来看,公司型基金的发起人直接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契约型基金的发起人的资格则由信托法或投资基金法加以规定。
如以公司型基金为主的美国40年的《投资公司法》没有规定发起人的资格,但01年版的《台湾信托投资事业管理规则》规定:
(1)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投资信托企业,即基金管理人。
(2)发起人的自有资本不得低于3亿新台币。又如日本93年《证券投资信托法》规定委托公司(基金管理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请人,必须是资本不少于5000万日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人员、证券投资能力、收支预测方面应符合设立基金并作为委托公司的资格。
遗憾的是,现行基金法没有对基金发起人的资格加以规定,而要对之加以规定须考虑以下三因素:
(1)基金的顺利成立,
(2)基金设立后的基金资金安全。(3)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保护。笔者认为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又是重中之重。因为在中国证券市场极不规范,缺乏诚信,投资人保护机制极度弱化的情况下,强化投资者利益保护是基金立法的必然取向。基于这些考虑,基金发起人的资格除应具备《暂行办法》规定的5项条件外还应作以下规定:
(1)基金发起人应持有一定比例基金份额,且在基金存续期间不得赎回或转让。这是为了防止发起人为自己利益损害投资者利益而采取的将发起人利益与投资人利益捆绑的措施。“各国立法中出于防止发起人‘机会主义’的倾向均对其投资比例和基金券持有期限做出特别规定,如必须认购基金单位35%的份额或在基金存在期间不得转让或不得要求赎回其持有的基金券等。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发起人,但不可以是唯一发起人。有学者根据现行基金法36条“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认为基金发起人只能是基金管理人,其实这是误解,这只是对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的描述,不能据此认为基金管理人就是基金发起人,事实上与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基金法并未明确规定发起人的法律地位。鉴于基金管理人由基金发起人选定,基金发起人作为基金的共同委托人根据基金契约将基金委托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发起人重合则会出现委托人自己委托自己的情况,因此就存在如何签订委托合同以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利益的问题。基于此,笔者认为法律应禁止管理人成为唯一发起人。

② 原告的主体地位及被告的诉讼地位怎样

你好,在民事方面,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是原告。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该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原告。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称为自诉人,相对于公诉人而言。公诉人是代表国家提起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他们既处于原告人的地位,又负有法律监督任务。
被告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民事案件中,被指明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某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人员。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更换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被告,即通知符合条件的被告参加诉讼。如果被告不符合当事人条件,而原告又不同意更换,人民法院应该裁定驳回起诉。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此时被告即成为反诉的原告,本诉的原告即成为反诉的被告。

私募基金纠纷如何诉讼

有合同啊,私募基金投资一般是不公开的,只要没违反合同就很难胜诉。不适合小户玩

④ 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关系怎么运行的

依托签订的基金合同运行。
答主从事多年全国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服务,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保壳服务,以及转让收购私募牌照服务,私募法律合规的问题,可以帮忙。

⑤ 破产管理人是诉讼主体吗

破产企业管理人可以代为参加诉讼,但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破产企业管理人不应是一个离开破产企业而独立存在的组织或机构,它属于破产企业内部的特殊表意机关(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破产企业管理人成员若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渎职违法有损害破产企业债权人利益、破产企业职工利益、国家利益或破产企业股东利益等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管理人成员个人承担。破产企业管理人没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外不应具有民事主体法律资格,若需对外签约或诉讼,不能以自己名义而应当以被破产企业名义组织实施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⑥ 原告主体地位及被告诉讼地位怎样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必须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依法按时出席法庭并接受法庭审判。
(2)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3)对于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义务履行或协助执行。

⑦ 关于诉讼地位中的第三人

诉讼地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平等,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诉讼中的当事人都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面一律平等。

⑧ 本案中上述人各处于什么诉讼地位为什么

李晖:原告
李建:被告
李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如他人之间对民事权益、经济权益有争议没有形成诉讼的,属于诉讼外的争议,诉讼外的争议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不是要求参加诉讼。因为诉讼尚未开始,谈不到参加诉讼的问题,只有在他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
(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则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不以双方当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则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第三人既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那么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实质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权益发生矛盾,不论原告一方胜诉或被告一方胜诉,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以他们为共同被告,自己则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一切诉讼义务。

⑨ 基金管理人是否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专业人士进来!

基金管理者是不需要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的,只能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托管费和管理费,并不参与基金收益的分配,同样也不承担投资损失。

阅读全文

与基金管理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炒股可以赚回本钱吗 浏览:367
出生孩子买什么保险 浏览:258
炒股表图怎么看 浏览:694
股票交易的盲区 浏览:486
12款轩逸保险丝盒位置图片 浏览:481
p2p金融理财图片素材下载 浏览:466
金融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属于什么 浏览:577
那个证券公司理财收益高 浏览:534
投资理财产品怎么缴个人所得税呢 浏览:12
卖理财产品怎么单爆 浏览:467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浏览:531
保险基础管理指的是什么样的 浏览:146
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的种类 浏览:719
行驶证丢了保险理赔吗 浏览:497
基金会招募会员说明书 浏览:666
私募股权基金与风险投资 浏览:224
怎么推销理财型保险产品 浏览:261
基金的风险和方差 浏览: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见 浏览:610
银行五万理财一年收益多少 浏览: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