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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金会表彰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1-08-21 14:42:08

1.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作性补贴方案

第四条 捐赠工作补贴及奖励标准

(一)单位捐赠工作补贴及奖励标准

指定用途捐赠的单位,补贴及奖励按照实际到账捐赠金额的4%计算;非指定用途捐赠的单位,补贴及奖励按照实际到账捐赠金额的5%计算。补贴及奖励用于本单位的业务拓展费、事业发展基金、相关人员的补贴及奖励(原则上金额不超过70%)等支出。

(二)个人捐赠工作补贴及奖励标准

1.指定用途捐赠的个人补贴及奖励根据实际到账金额,按以下方案分段计算奖励金额:

(1)实际到账捐赠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包括1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2)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4%计算;

(3)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3%计算;

(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2.5%计算;

(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2%计算。

2.非指定用途捐赠的个人补贴及奖励根据实际到账金额,按以下方案分段计算奖励金额:

(1)实际到账捐赠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包括100万元)的部分,按照6%的比例核定;

(2)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5%计算;

(3)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4%计算;

(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3.5%计算;

(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3%计算。

(三)非现金类捐赠工作补贴及奖励

非现金类捐赠根据物品的实际情况,由基金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折算补贴及奖励标准。

(四)其他情况的捐赠工作补贴及奖励

其他情况的补贴及奖励,由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秘书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解决方案,经审核后执行。

第五条 捐赠工作补贴及奖励界定

(一)补贴及奖励适用对象:筹资成功的校属各单位和教职工个人(不含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校友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职务相关人员)。

学校根据情况对基金会、校友会、职务相关人员另行给予工作补贴及奖励,由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秘书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提出补贴及奖励方案,并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二)现金类捐赠金额的界定以自然年度为补贴及奖励的年度单位,按当年度到基金会帐户的实际金额为准。

(三)非现金类捐赠物的界定以自然年度为补贴及奖励的年度单位,按当年度经学校资产处登记入库为准。

(四)单个合同分期到账的捐赠,按该阶段实际到账总经费统一计算补贴及奖励。

(五)单位与个人补贴及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六条 捐赠工作补贴及奖励执行

补贴及奖励按年度发放,由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秘书处)牵头拟定年度补贴及奖励方案,报基金会理事会和校务会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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