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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基金管理问题

发布时间:2021-08-21 13:02:11

『壹』 南水北调基金是什么

南水北调工程具有公益性和经营性双重特征,这决定了工程建设资金既要有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同时对于经营性工程可以利用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用市场手段融资筹集部分建设资金。

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投入,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要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筹集。中央提出通过提高水价,建立政府性专门基金来筹资。因此,《南水北调总体规划》最终确定了南水北调工程由中央预算内资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和银行贷款三部分组成的筹集方案,其中,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占到工程投资的25%左右。

据粗略估算,石家庄市市在2005-2010年这6年内需要征收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14亿元左右,其中,2005-2006年度将征收2.48亿元。基金将直接附加到水价上,由物价部门统一收取,并全部上缴国库用于工程建设。

『贰』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要收到什么时候停止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在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以下简称6省市)范围内筹集。6省市所筹集的基金数量,按其承诺的用水量及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投资规模和结构等因素确定如下:北京市54.3亿元、天津市43.8亿元、河北省76.1亿元、河南省26亿元、山东省72.8亿元、江苏省37亿元。 所以,在上面资金数没有征足之前,不会停止。

『叁』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4〕86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紧张状况,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是保证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资金来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基金筹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足额征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收入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肆』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费交不交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是从水资源费中提取的,征收多少,要看你实际取多少水,在那里取水,取地上水还是地下水。

『伍』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介绍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是一则国家政府部门的相关机关下发的通知,针对通知中的主要矛盾给出了解决办法。

『陆』 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问题

应该不是全国性质的
可能是你们地方上的政策

『柒』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暂行办法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筹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
第四条 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原则筹集和分配:
(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稳过渡,保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政策基本不变;
(二)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
(三)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给所在省份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五条 重大水利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计入受电省份销售电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 重大水利基金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七条 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第八条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14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以下简称14个省份)电网企业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6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以下简称16个省份)电网企业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当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省级国库。
第九条 对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划分省份分别由驻当地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第十条 14个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由专员办按月征收,实行直接缴库。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驻当地专员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和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专员办应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申报的审核,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并向申报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专员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资金。
专员办应根据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相关企业全年应缴重大水利基金的汇算清缴工作。专员办开展汇算清缴工作时,应对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电网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电量情况进行审核,经确认后不计入相关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
16个省份重大水利基金的具体征管办法由当地省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准确计量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不能准确计量的,由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其最大发电(售电)能力核定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并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
第十二条 重大水利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8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其中:专员办对14个省份征收的重大水利基金分别计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项下01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和02目“三峡工程后续工作资金”;16个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征收的重大水利基金计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项下03目“省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14个省份省级电网企业代征重大水利基金,由中央财政按代征额的2‰付给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从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预算中安排,分别支付给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代征电网企业不得从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
16个省份省级电网企业代征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财政从本级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预算中付给代征手续费,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省级电网企业应将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与其正常业务收入分账核算。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及时足额上缴重大水利基金,不得拖延缴纳,如逾期不缴纳的,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本金一并核算。
第十五条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减免重大水利基金,不得调整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第十六条 对重大水利基金征收增值税而减少的收入,由财政预算安排相应资金予以弥补,并计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科目核算。
第十七条 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规定进行分配和使用。
(一)14个省份缴入中央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由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三峡工程后续工作和支付三峡工程公益性资产运行维护费用、支付重大水利基金代征手续费。其中: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与三峡工程后续工作之间的分配比例另行规定。
(二)16个省份缴入省级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重大水利基金,由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提出年度投资建议,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查,并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同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要编制重大水利基金年度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基金收支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安排资金。
重大水利基金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暂作为中央资本金管理。
第十九条 用于三峡工程后续工作的重大水利基金,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三峡工程后续工作规划》要求安排使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缴入中央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在满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需要后的结余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提出分配和使用意见,报国务院确定。
第二十一条 缴入省级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并由省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基金收支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安排资金。
16个省份要将重大水利基金年度收支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重大水利基金应严格按规定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重大水利基金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重大水利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第213类04款70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支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71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支出(三峡工程后续工作)”、72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支出(地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审计、监察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按规定征缴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重大水利基金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16个省份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重大水利基金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同时停止征收,原涉及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文件一律废止。

『捌』 关于南水北调水利基金的问题

没有听说过南水北调水利基金,你最好问清楚他们是哪里的,有没有相关证件等等,以免上当。你也可以打电话咨询河南省南水北调办公室。电话可以通过114来查询。

『玖』 南水北调的管理对策是什么 急求

南水北调政策

南水北调工程是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生态环境恶化、促进水资源整体优化配置的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对改善和修复北方地区生态环境,保障广大北方地区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该工程总体规划50年,2002~2010年为近期阶段,主要实施东线一、二期工程和中线一期工程。目前,我省开始实施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完成了南水北调中线干线京石段应急供水工程307.5km,省内邯石段工程将于2010年初开工建设。

随着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逐步展开,工程规模不断形成,保障供水、防洪、抗旱、除涝等方面的效益逐步显现。但是,随之产生的工程沿线地区水资源配置的变化,带来了新的经济与社会方面的变化,这必将引起利益格局的调整与变化,从而产生新的矛盾。同时,因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活动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和民事关系,涉及到国家机关、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以及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之间的相互关系越来越多。这些利益关系需要用法律形式来确定,规范有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必要的调水与管水秩序,把调水工程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一、建立健全南水北调工程法规体系势在必行

第一,建立南水北调工程法规体系是由其自身特性决定的内在需要。南水北调工程投资规模巨大、涉及因素众多、影响范围广泛、利益群体复杂,涵盖自然、经济、社会、环境、技术等多个领域,在前期规划、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整个阶段都面临着艰巨复杂的挑战。因此,在采取行政、科技、经济等措施的同时,更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法制手段,规范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依法确保规划目标的顺利实施,才能真正实现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

第二,建立南水北调工程法规体系是提高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及其可持续性能力的需要。水在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水资源的有限性、不可替代性以及日益突出的短缺性,使水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质量的限制和制约作用越来越突出,更需要通过完善的法规制度体系加强水资源综合管理和合理配置,全面提高调水调控能力,通过实施南水北调工程逐步构成我省“两纵六横十库”水资源的总体布局。

第三,建立南水北调工程法规体系是实现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安全保障的需要。水资源的供给规模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安全。河北省属典型的资源型缺水省份,特别是南水北调受水区城市供水危机日益显现,虽然建设了一批地表水引水工程,但城市供水水源单一、供水保证率低等问题普遍存在,影响重大项目立项和城市化进程,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南水北调工程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战略性措施,但因其存在供水目标多、供水对象复杂、供水范围大等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的法规体系予以调整规范,多方面促动发挥多水源供水的综合优势,从而达到保障受水区供水安全的目的。

第四,建立南水北调工程法规体系是统筹协调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城乡、经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需要。实施南水北调工程,是我省实现区域均衡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物质保证。建立相应的南水北调工程法规体系的目的在于紧紧把握对工程带来的资源、经济、生态、环境、人口、社会等新的影响和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调水区、输水区、受水区不同的利益需求以及平衡协调机制进行重点规划,通过立法打破地区、部门限制,立足整个经济带的可持续发展统筹考虑和解决问题,使工程的综合效益得以充分发挥,负面效应得到重视并提出法制防范措施,实现和谐发展。

二、南水北调工程法规体系应包涵的主要内容

第一,规范符合南水调工程特性的管理体制。南水北调工程具有公益性与经营性双重功能,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同时存在的特点,应进一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母法,按照“政府宏观调控、准市场机制运作、现代企业管理、用水户参与”的建设管理原则,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管理模式,理顺各方关系,加快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城市调水、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统一管理的进程,促进解决水与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问题,实现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优化配置。

第二,促进形成合理的水价机制。建立和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及其计收办法,是水价改革的前提。对于那些引入水资源的地区来讲,对同一地区不同水源(主、客水,地表水、地下水)应当执行统一水价;通过水价形成机制,合理把握水价调整的力度和时机,提前消化水价矛盾积累较大的地区,才能有效实施水价改革;将工程水价、资源水价和环境水价统筹安排,循序渐进,分步到位;制定用水定额,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

第三,建立南水北调经济带专有的节水市场开发机制。节水是南水北调工程健康运行的重要措施。通过放开节水市场,量化用水效益,提高用水效率,需要积极进行水权有偿转让的探索,利用市场机制引导水资源向高效节水的领域配置。建立节水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各类用水产品和设备的节水标准,大力推进节水产品认证,建立节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对达不到节水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建立高耗水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强制淘汰制度,定期发布限制、淘汰落后高耗水工艺和设备(产品)的目录。加强节水统计工作,建立由综合评价指标、行业用水评价指标和节水管理评价指标组成的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评价体系,通过一系列量化指标来衡量用水效率和用水效益情况,综合考核各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进程和成果。

第四,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水污染的防治。搞好南水北调,治污是关键,沿线区域应当实行较其他地区更高的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改善当前水质状况不容乐观的局面,应当尽快建立完善的水污染防治机制,确保调水水质和沿线群众饮用水安全。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先治污后调水、水资源循环利用、生态修复与保护并举的原则,建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扶持与生态补偿机制,强化沿线区域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采取具体措施改善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

第五,实行南水北调工程专有的工程管理。为进一步提高水资源利用对于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转化能力,要将工程措施、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有机的结合起来,所以势必要尽快研究出台全面细化的《南水北调工程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法规。依靠法制的力量,用法律、政策来规范和调节政府行为、企业行为、用户行为及其相互关系,加强主体工程与配套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建设、维护、管理资金到位,促进良性循环,保证南水北调经济带的总用水效益。

第六,建设南水北调受水区初始水权配置的协商仲裁机制。保证各个受水区取用水的公平性与效率性,有效解决或降低区域间初始水权配置矛盾的发生,实现南水北调工程干支线水资源配置的整体优化。因此,在初始水权配置过程中,应当尽快通过立法,改善因水资源的无效利用、不公平利用和不可持续利用的严峻局面,预先设计协商仲裁程序与机制,以各个区域用水主体有动力实现协商目标为前提,遵循一定的协商规则来确定各自的水权配置量,以达到优化整个系统水资源的配置效果,建立新的用水秩序。

三、建立完善南水北调工程法规体系的建议

第一,南水北调工程法规体系,应以“水法”为核心。在“水法”的规定之下,制订由一系列配套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法规体系。随着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实施,目前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法规框架体系已基本形成,当前已出台的专属南水北调的法律法规,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文件较多,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初步设计、资金管理、计划投资、质量监督、征地移民、招标投标、工程验收、建设管理、建设稽察、举报受理等各个方面建立了其相应的规章制度,但在建设于运行管理体制、水价改革、节约保护、保障措施等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因此必须加紧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建立适应统一管理、科学管理的水政策法规体系,为实现水资源供需平衡和南水北调来水与本地水源顺利衔接提供法律保证。确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同水资源优化配置相衔接的政策体系,为水资源管理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打好基础。创造适应市场运行的水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新机制。

第二,加强调查研究,全面深入分析影响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决策的动因。南水北调工程建成后,涉及管理体制、水资源配置和调度、工程运行机制、水环境保护、调入区和调出区、防洪与供水、供水与需水、当地水与调入水、地表水与地下水、特枯水年的应急对策等若干关系的协调问题。现在应以工程建设为契机,未雨绸缪,积极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协调发展机制,深入研究南水北调工程对资源、经济、人口、社会等所可能带来的新影响和新问题,全面分析影响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决策的具体因子,制定合理的水环境保护标准、水源调度办法、水保和节水措施、运行方案、受理制度等方面的法律依据。

第三,进一步强化水行政执法力度。适应加强法律实施的要求,积极贯彻以《水法》为核心的水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加强执法,充分发挥民事和刑事手段,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安全、输水安全、用水安全。不断更新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强化对南水北调工程的执法保障能力。

第四,扎实做好水法制宣传工作。进一步重视面向全社会的水法制宣传教育,加大集中性宣传的力度,拓展经常性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提高水法制宣传的效果和覆盖面,为全面推进依法调水、促进水利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浓厚的法治氛围。大力宣传南水北调工程对我省经济社会的重大意义,使南水北调工程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人人了解南水北调、人人关心南水北调、人人支持南水北调的局面,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良性运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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