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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8-21 10:29:08

㈠ 领取失业保险 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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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带如下材料: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注明缴费期限),失业保险缴费手册(用人单位记录、缴费记录登记完备);失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地税发票起止各一份);一寸近照一张,本人工商银行帐号。

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档案由谁管理

【摘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档案由谁管理?如何收费?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失业,如何整理失业人员的档案?整理档案材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档案管理需要交费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档案是否收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档案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管理。失业档案如何整理?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失业,怎样整理失业人员的档案?用人单位应对办理失业职工的档案进行整理,建立目录,装订成册。(一)新建档案:用人单位将新招用职工的就业录用备案手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建档。(二)提取原档案进行归档整理:用人单位持提档《介绍信》、《失业证》、就业手续到档案存放部门提取原档案。将本单位档案与原档案合并整理。

㈢ 档案在个人手中,档案怎样转移失业保险怎样核定

根据33号文件第2条,企业职工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人事档案的性质属于国家档案,不属于任何组织或个人,个人也无权持有国家档案。因此,在接收档案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根据33号文件第四条第1款规定,转递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其次,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34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再次,对不按规定转移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档案局、有关主管部门做出相应处理或说明后,区县档案接受部门按规定接收该失业人员人事档案。

㈣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档案由谁管理

【摘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档案由谁管理?如何收费?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失业,如何整理失业人员的档案?整理档案材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档案管理需要交费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档案是否收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档案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管理。失业档案如何整理?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失业,怎样整理失业人员的档案?用人单位应对办理失业职工的档案进行整理,建立目录,装订成册。(一)新建档案:用人单位将新招用职工的就业录用备案手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建档。(二)提取原档案进行归档整理:用人单位持提档《介绍信》、《失业证》、就业手续到档案存放部门提取原档案。将本单位档案与原档案合并整理。

㈤ 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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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一代宗师”都犯原则性的错误!!!!!!!!!!!!!
误人子弟,误导群众,下不为例!!!!!!!!!!!
想当然的回答,谁说集体户口领不了失业金了!!!
只要你交纳失业保险,就可以领取失业金,这个与户口性质无关。
政策依据:(一)《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二)《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四)《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辽政发〔2001〕26号)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五)《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92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集体户口职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予以接受并为其办理《失业证》(《失业证》应单独注明集体户口,享受待遇期满后应及时收回),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答复意见:(一)依据上述政策规定,如果其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非本人意愿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集体户口的同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二)户籍为大连市甘井子区并在开发区就业的人员,办理失业时,应由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花名册》,持劳动者档案、《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花名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科移交档案,由失业保险科依据政策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失业人员须知》,由单位转交给失业人员。(三)失业人员持《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身份证、《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两张一寸照片,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证》(《失业证》注明集体户口,失业金领取期满后及时收回),再持上述手续到户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科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㈥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各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执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已到期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负责人、业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鉴定中如发现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划分过短,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派两人以上监督销毁档案。监督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参保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
(二) 伪造、篡改、隐匿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三) 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遗失、毁损的;
(四) 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漏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
(五)违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一)参保单位登记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
(二)参保人员登记材料。包括缴费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或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社会保险关系变动、基本信息变更等登记手续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材料。包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个人账户修改等相关材料………〔100年〕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材料。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对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补证时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验材料…………………………〔10年〕
(五)社会保险卡(证、手册)管理材料。为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卡(证、手册)首发、补发、收回等管理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 50年〕
(六)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材料。包括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进行领取资格检查验证的相关审核材料………………………………〔 50年〕
(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材料。包括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进行信息采集、移交、日常管理服务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 50年〕
(八)异地安置登记材料。包括异地安置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和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办理安置地或派驻地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所填报的核定表、备案表及相关材料………………………………………〔50年〕
(九)服务协议管理材料。包括与基金收付款协议银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工伤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网络通信运营商、附加保险承保单位等签订的协议书、考核材料、终止协议材料……〔10年〕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核定材料。包括缴费基数核定以及工伤费率确定、中断缴费、恢复缴费、补缴费、预(补)缴费、退费、加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二)收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明细表和汇总表.…….〔50年〕
(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年度汇总表……………〔永久〕
(五)催缴材料。包括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补缴协议……〔10年〕
(六)缴费证明材料。包括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出具的缴费证明及相关材料………………………………〔10年〕 (一)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养老金领取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待遇、养老金领取人员丧葬费、养老保险其他一次性待遇核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更正、养老保险待遇补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减支付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
(三)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及相关文书和审核材料………………..…〔50年〕
(四)养老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养老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六)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一)门诊特殊病登记材料。包括门诊特殊病参保人员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二)就医登记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办理住院、家庭病床、转诊转院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三)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核定材料。包括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五)医疗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六)医疗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一)失业备案材料。包括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审查登记业务表单、失业人员名单及相关失业证明材料………………………………〔10年〕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包括领取期限、待遇标准等相关材料…………………………………〔10年〕
(三)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失业保险待遇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促进就业补贴核定材料。包括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五)失业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六)失业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七)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一)工伤备案材料。包括工伤事故备案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二)工伤认定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及相关文书和审核材料…………………………………………〔50年〕
(三)工伤人员登记变动材料。包括工伤职工登记、工伤保险信息变动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四)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核定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五)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工伤人员因工伤发生的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劳动能力鉴定等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六)工伤预防费用核定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工伤预防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七)工伤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八)工伤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一)妊娠登记材料。包括女职工办理妊娠登记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二)并发症登记材料。包括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三)生育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因生育、计划生育、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等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生育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生育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六)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一)各项社会保险年度统计报表………………〔永久〕
(二)社会保险数据和分析报告等资料…………〔30年〕
(三)社会保险业务月/季统计报表…………….〔10年〕
(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一)社会保险稽核材料。包括稽核方案、稽核通知书、工作记录、相关证据、稽核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处罚建议书、稽核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
(二)社会保险监察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的社会保险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材料…………………………………………. ……………〔30年〕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材料。包括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方案、内部控制检查通知、工作记录、相关证据、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内部控制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
(四)社会保险大案、要案、特殊案件的稽核材料……………………………………………………..…〔永久〕

㈦ 失业保险金和档案的问题

请教律师最好

㈧ 关于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后档案交存问题,重要!谢谢!

办理完失业保险审批手续后,应由用人单位将档案退到你的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管理。

㈨ 如何指定企业员工终生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问题一直是困扰企业职工的难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企业与职工的部分利益冲突,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 ,不断推行人员配置的优胜劣汰。职工在追求自身价值的最大实现,不断寻找机会另谋高就。于是企业为阻止人才外流,扣压职工档案。还有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为追求高额利润,非法用工,与职工不签合同、不建档案,对已有的职工档案管理混乱,遗失档案资料、将职工档案全部丢失等现象时有发生,令遭遇此事的职工叫苦不迭。

案例一:张山,50岁,1968年参加工作,1992年被单位派到海南开办公司,1994年单位又将公司转让给甲公司,张山仍留在甲公司工作,结果单位先是停发其工资,后又拒绝为其办理调动及档案转移手续。三年后张患肾病继发尿毒症双目失明,此后甲公司以未办调动手续、原单位以没有事实劳动关系为由不予理睬。张山没有工资,更没钱治病,因档案扣压在原单位,张山连最低保障、社会救济都不能领取,至今8年有余,为讨公道,历经4次诉讼仍未能解决,至今仍在申诉。

案例二:女工李红因劳动合同终止后无业,去街道竞聘干部,发现未转本人档案,于是请街道调档,才发现档案中未上“三险”,街道拒收档案并退还企业,于是李红找原单位要档案,并交涉为何没有上劳动保险,单位却告知其档案已丢失。李红不仅难以实现再就业,还要气恼伤神地打官司。

案例三:女工刘婷,1980年参加工作,1987年调入某企业,调动后企业领导令其回家待岗,且不发工资。之后刘婷多次要求工作未果,1990年企业搬家不知去向,她几经周折找到企业,但领导更换又不予理睬,刘婷申请劳动仲裁,才确定了劳动关系并且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合同终止后档案转街道,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刘婷才得知档案中除记载缴纳一年的劳动保险费外,本人1980年参加工作时的招工表、工资单等原始记录已不翼而飞。于是她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而仲裁机构认为档案不属于仲裁范围,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监察机构则认为证据不足。刘婷工龄20年,其中待岗十几年,不仅没能领到足额的失业救济金,工龄无法接续,且又投诉无门。

以上案例说明,档案问题不仅关系到职工实现再就业、享受劳动保险,处理不好还将剥夺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特别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职工,如不能够实现社会保障和救济,无异于剥夺他们生存的权利,所以处理不好不仅影响职工工作、生活,还会引发不安定的社会问题。因此应对企业档案的管理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

目前施行的企业档案管理制度,仍在沿用计划经济时的管理体制。档案由各单位封闭式管理,如何管、怎样管均由自己说了算,而职工却不知道也无权知道档案里写了什么东西,于是企业出于自身利益,便可任意行事,在职工档案里做文章。

上述案例足以说明,为职工上各项保险,企业要出钱,职工档案转街道,足额“保险”是接收条件。企业为逃避缴纳保险费,便遗失档案材料或丢失全部档案。

因此,对目前实行的档案管理制度应当进行必要的改革。如制定专门的职工档案管理法规,将档案的建立、归档、监督管理,以及对职工辞职、调动、开除、除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档案移送程序等,作出详细规定;对私自涂改职工档案、丢失职工档案等行为的处罚做到有章可循。同时为了维护职工有关劳动保障权利,还应当授权职工对本人档案享有知情权。

㈩ 档案与失业保险

1,档案可以继续存放在郑州人才市场,待你找到新的单位后再办理档案调动手续。2.社保看你工作地点,你在哪里工作就在那里缴纳社保,之前在杭州的社保也可以合并过去。3,档案与社保没有关系。3,有报到证,知道档案存放在哪里,那就有干部身份。4,从你的描述看,没有办理转正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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