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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伤保险费补缴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20 16:10:58

㈠ 厦门市工伤保险费补缴后可以报销哪些

工伤保险当然是只能报销发生工伤后的医疗费用以及工伤之后的一些待遇的。

㈡ 厦门社保可以补交几个月

可以补交两年之内的

现在由于工作的原因,各城市流动性大,跟个人关系最为密切的社保由于缴费不及时,难免会出现中断,这时候就要考虑社保补缴了。

个人社保补缴所需资料

劳动或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书;军人配偶在异地参加养老保险且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转移到军队,须提供:退出现役军人《干部调入申报户口证明信》复印件、军人配偶调入本市的调动手续原件与复印件、军人配偶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

个人社保补缴流程

1、对于个人来说,如果想缴纳保费,则只能缴纳养老金和医疗保险这两部分。具体的办理缴纳费用流程如下: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管理部门通常在乡镇社保部门(社区居委会)或县社保局提出申请办理社保。

2、携带个人身份证以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保费和申请书等资料,提出申请即可。

个人社保补缴要多少钱

补缴金额=补缴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应补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补缴系数。

其中:缴费比例按照现行企业缴费比例执行,即28%,企业20%,个人8%。补缴系数起点为1.1,补缴年度每提前一年系数增加0.1,逐年计算。

(2)厦门工伤保险费补缴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办理厦门社保政策性补缴

一、参保职工养老保险不足年限补缴:

(一)、原固定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1989年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年一次性补缴满十年

1.填写一式三份《厦门市原固定工参保人员一次性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手册》或《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帐单》,至个人帐户管理科柜台确认实际缴费年限、核算补缴月数及补缴金额;

2.持《申请表》、职工本人档案、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基本养老保险手册或《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帐单》等相关材料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处审核;

3、持审核后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至个人帐户管理科柜台打印补缴单据《厦门市社会保险费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至地方税务局缴费;(地税缴费时间:每月6日—20日)

4、持地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需加盖受理银行的业务章)及办理退休的相关材料,于当月15日前返回市社保养老科或所管辖的区社保相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二)、非原固定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00年6月30日以前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十年可一次性补足十五年:

1、填写一式三份《厦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足缴费年限补缴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手册》或《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帐单》,至个人帐户管理科柜台核算补缴月数、补缴金额;

2、个人帐户管理科柜台打印补缴单据《厦门市社会保险费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定通知单》至地方税务局缴费;(地税缴费时间:每月6日—20日)

3、持地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需加盖受理银行的业务章)及办理退休的相关材料,于当月15日前返回市社保养老科或所管辖的区社保相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㈢ 工伤保险可以补交吗

追问: 我们公司以前交保险 最近两年没有交 现在要交保险 需要补交ma ? 回答: 不用补缴的。 追问: 哪个 条例有规定吗 回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所以,应该由单位补缴的。不好意思,前面给您说错了。

㈣ 工伤保险是否可以补交,请帮助,谢谢,急

我单位在2007年8-12月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2008年未交.于2008年
6月出险,我现在还可以补交2008年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吗?

当然,如果停止了交费,根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肯定不能够享受相关待遇的。事发之后再补交也是无济于事的。
你也不用担心,是这样的,如果说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其实把所有的风险都交由单位承担。所以,现在这个情况,必须由单位给予相应医疗报销以及生活费等补贴。
最后希望早日康复。

㈤ 工伤保险可以补缴纳吗

工伤保险是可以补缴的,用人单位在补缴工伤保险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5)厦门工伤保险费补缴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㈥ 工伤保险可以补交嘛

工伤后补交工伤保险,能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㈦ 公司买了工伤险,但没交钱,期间员工受伤了补缴后能报帐吗

我们地区有补缴政策,具体你可以咨询当地12333社保中心。

刚进公司没多久,就工伤了,而公司还没有为这位员工缴工伤保险。如果在以前,这位员工的工伤待遇是需要由他的公司支付的,但往往要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才能拿到,员工的权益没有保障。今后如果再出现这种情况,公司可以为他补缴工伤保险,补缴后,很多工伤待遇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通气会,介绍了刚出台的《厦门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规定》。
补缴要补齐所有未参保职工的费用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处长潘贵泉说,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将包括本单位所有未参保职工及其未参保期间应缴纳的全部工伤保险费、滞纳金。补缴时,还要一并缴纳未参保职工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如医保、养老保险等

㈧ 补缴工伤保险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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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补缴了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那么自公司补缴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㈨ 工伤保险管理规定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㈩ 厦门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9

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

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的待遇
1、停工留薪期(医疗期间)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因伤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认(工伤职工住院病历长期医嘱上载明“特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2人确定,载明“一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1人确定,护理期间按住院的期间),护理人员每人每日护理费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21日后的50%计发,并由所在单位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派员护理除外。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详见闽政[2011]80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工伤赔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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