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的管理人怎么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申请报告; (二)基金合同草案; (三)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四)招募说明书草案;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㈡ 私募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可以只签管理合同不签托管协议吗
基金协会那里是要单独上传托管协议的。
托管协议是具备证监会颁发的托管资格的十三家券商签署的协议,在协会备案信息公示中可以看到产品托管人名称的;综合服务协议(管理合同)是不具备托管资格的券商在经过基金业协会审查后从事私募服务工作的时候签署的,在协会产品备案信息公示中托管人一项是空白的。
㈢ 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的基金销售协议有哪些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㈣ 两个私募基金能直接签收益互换合同吗
收益互换目前需要找有场外经营牌照的券商来做中间人实现,如果不想支付通道费的话,可以直接做两次份额转让完成持有人身份变更,具体需要咨询托管人和管理人
㈤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必须要劳动合同吗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主要关键点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的职位是否可以兼职,如果是兼职,则劳动合同不是必须选项。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一职是否可以兼职,一直是讨论热点。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岗位好多种,所以以下条件又成了判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是否要签劳动合同的关键因素:
该高管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建立的应该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满足该岗位职责要求的工作关系。
该工作关系不同方式的安排不应当损害基金管理人特别是不应当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当投资者或基金管理人利益因该高管原因遭受损失时,投资者或者基金管理人可以有效防控、追责,不应当因为工作关系安排不当导致的追责障碍,或者最后获得的赔偿标准低于正常劳动合同关系赔偿标准。
该高管工作关系安排,及发生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触犯基金业协会监管规则时,协会可以有效监管并处罚。不会因为不当工作关系安排导致监管困难及追责困难。
如果以上各点均满足,那么必须要劳动合同来维护。
㈥ 私募基金合同要点有哪些
明明白白看费用
大多数私募产品的认购起点,即最低认购额为100万,偶尔也有50万的认购起点(如朱雀5),部分私募的认购起点超过100万,如200万(汇利优选、从容优势等)、300万(如尚雅1,博颐精选等)。其实,超过300万目前已经不算在信托50个自然人的限制中了,所以,300万目前是私募的最高准入点了。
对投资人来说,由于私募单只产品金额较大,手中如果没有200、300万的金融资产,并不适合购买私募。另外,在选择产品时,如果有300万准备投入私募,如果不是对某家私募有特别的偏好,相对于购买一个300万门槛的基金,不如拆开来投两三家私募会比较好,这样相对来说可以分散风险。
私募的认购费基本为1%,是价外收取。以100万的认购额为例,投资者需要支付101万,其中的1万就是认购费。也有些产品没有认购费(如混沌一号、扬子二号等)。私募还有另两块费用:固定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及浮动管理费率(业绩报酬费)。前者加总一般在1.5%-2%之间,后者各私募产品基本都是20%。固定管理费和托管费比较简单,比一下就明白高低,而业绩报酬费的收取,却比较复杂。比方说,其具体收取水平和收取频率是有关系的。频率越高,对投资人越不利。但太低的频率,也可能使私募管理人失去做好业绩的动力和生存的基础(总是提不到业绩报酬,团队很难发展壮大)。就目前来说,私募业绩报酬征收的频率从每周到每年或到产品时间期结束后才收取都有。
费用能便宜些,对投资人当然是好事,而且,如果费用超过了合理水平,投资人是应该慎重考虑的,毕竟经过今年上半年的大发展,私募产品目前也比较丰富了。不过,对投资人来说,更重要的是选择合适自己的私募产品,而不要过于看重费用。事实上,好的私募,一般也是倾向于收取一个市场化的费用的。
看清流动性的局限
私募基金的流动性远不如公募,首先是绝大多数私募都有1个至少6月的封闭期,期间一般不允许赎回,或赎回需要收取较高费率(3%),封闭期结束后才免赎回费。例如,星石3在认购后6个月内不可赎回,认购后6个月至一年为过渡期,赎回费率3%,一年封闭期结束后无赎回费;还有些私募基金依据时间来确定,如合志同方,赎回费在自信托计划成立后2年内为1.5%,2年后为零;少数私募产品不收取赎回费,如新价值1。
此外,结束了封闭期,可以开始赎回后,私募也不是每天都能赎回的,而是需要在指定的赎回日才可办理,一般是每周、双周或每月一次。因此,私募在流动性上有较大的局限性,这对需要较强流动性的资金来说并不合适。
投资范围与限制
从投资范围来看,私募规定的都较为宽泛,一般都包括法律范围内许可的股票、债券、基金、其他理财产品等。但一些设计较激进的产品还留下融资融券、投资权证的口子,如从容较激进的从容成长系列等。
关于投资限制,一般会从ST股票、持股额占信托资产比例及持股额占上市公司股本比例这几个维度来确定。限制较严的不允许投资ST股票,两个持有比例会限制的较低,如5%或10%。而较为宽松的则可以投资于ST股票(也有比例限制),两个持有比例较高,一般为20%或30%。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上的规定,可以帮助投资人了解产品的激进程度和风格,有利于投资人更好地选择合适自己的产品。比如说,希望买稳健一点的产品的投资人,可以选择不做融资融券,不做权证,以及限制较严的产品。而激进的投资人,可以选择一只合适的产品,尽情享受私募在投资上的灵活性:各种金融产品均可涉猎,可以集中一个行业,集中4只个股,这在公募中,是不可想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