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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教育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1-08-19 08:32:48

1. 小学语文知名特级教师有哪些

支玉恒、窦桂梅、于永正、张在军(方圆)、吴立岗、薛法根
支玉恒: 全国名师。从事小学语文教学和研究工作几十年,他勇于教改实践,追求完美,追求出新,挥洒自如,幽默风趣,形成了其独特的教学风格。他的教学在关注学生学习态度、学习兴趣、学习方法、学习过程、创造能力、合作精神、学习习惯的形成诸方面,充分体现了《课程标准》的精神。
曾应邀到全国近 200 个城市讲学讲课,受到普遍欢迎。

靳家彦: 全国著名特级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小学语文教学专家,曾被国家授予 “ 人民教师奖章 ” 。是小学语文导读法的创始人之一。原南开小学校长,全国中小学整体改革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事小学语文教学工作 41 年,多次应邀赴全国各省市讲学,课堂教学获天津市一等奖、全国一等奖、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中国政府教育合作项目一等奖。
于永正: 江苏省特级教师,中共党员,徐州师范学校毕业后,一直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现任鼓楼区教研室主任。 1995 年被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张 伟: 现任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教体局副局长,山东省特级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山东省优秀园丁,青岛市拔尖人才。 1989 年,获得全国首届教师阅读教学大赛第一名。 张伟 老师独创的“球形”阅读教学理论在全国小语界有广泛影响。
薛法根: 现任教于吴江舜湖实验学校。 1998 年被评为江苏省小学语文特级教师; 1999 年,被评为江苏省首批“名教师”; 2000 年被评为苏州市“十大杰出青年”; 2001 年,被评为全国模范教师; 2002 年,获全国“十杰教师”提名奖。在《人民教育》、《小学语文教师》等教育报刊发表教学论文 60 多篇,成为江苏省“新生代教师”的代表人物。
吉春亚 :特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她教学自成一派——带有浓浓“语文味”的且不乏诗情画意的“言语学习型”的教学风格。曾主持和参与“语文思维训练”和“小学学科创新教育理论与实践”等 6 项省级课题,其成果获得全国小语会科研成果评比一等奖等多项荣誉。另还撰写出版了教学专著等书籍 18 本,又在《小学语文教学》、《小学教学参考》、《中国小学语文论坛》等报刊发表论文、教学设计 80 多篇, 80 余次在全国各地举行示范课和专题讲座。

李雪琴: 四川省特级教师,全国“注音识字提前读写”先进个人,其事迹被收入二十一世纪人才库。现任四川省绵阳市警钟街小学副校长。自 1978 年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小学语文教学和研究工作。她主持和参与了“融合教育个案研究”、“快乐学习”等多个省、部级科研课题的研究。在《小学语文教学》《小学语文教师》等教育报刊上发表论文、教学设计 40 多篇。主编了校本教材《课改笔记》《大课程学习》,参与编写了地方教材《综合实践课程》、《走进新课程》等。
孙双金: 现任南京市北京东路小学校长。曾任江苏省丹阳师范附属小学校长、党支部书记。语文特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江苏省教育学会理事,江苏省青联委员,镇江市教育学会副会长,本科学历,研究生结业。曾荣获全国师德先进个人、江苏省十大杰出青年和镇江市首届名校长称号,是省 “333 骨干工程 ” 中耀眼夺目的明星。事迹收入《江苏教育名人录》、《中国当代教育名人录》和《全国小学语文名师精品录》。 1989 年代表江苏省参加全国首届中青年教师阅读教学大赛获一等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近百篇文章,上海百花出版社出版了《孙双金语文教学艺术》一书。
王崧舟: 浙江省杭州市拱宸桥小学校长兼党支部书记。著名特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浙江省小语会副会长,浙江特级教师协会常务理事。先后出版了五部学术专著,他的语文课曾在中国教育电视台“名师讲坛”栏目播出。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有 100 多篇,经常应邀到全国各地做教学观摩课并受到一致好评。

2. 2020浙江高考分数549,有什么好的学校能上吗

可以选择浙江师范大学。一般情况下,500分以上的成绩就够了,或许个别地区分数要求会有所不同,但可以肯定的是,五百多分上是可以的,上大学好处还是很多的。

当然也可以选择上技校,有很多是不需要多少分数的。但教学质量也不是很好,但是能学门技术,以后进入社会混个工作。但很想上大学的话,一定要努力学习,争取在大学好好学习,这个是可以的,只要努力。

上大学的好处:

大学除了学习专业知识外最主要的就是可以学习人际交往,拓展视野。

大学里的氛围与社会是不一样的,或许在大学你可以交到一生真正的朋友。

人际和视野是很重要的,人际就不解释了,视野,所谓站得高看得远。

读了大学和没读大学的有明显差别,具体表现就是在谈吐方面。

如果你读大学时沉迷在游戏中,或者不参加任何活动,那读了跟没读差不多。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浙江师范大学

3. 我是吉林省公务员今天63岁,丈夫是军人,住房83平米,但没有产权,每月还需交房费,请问可以参加房补吗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2015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下半年的笔试时间预计是在9月20日,报名预计是在7月份,您可以关注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第一时间了解相关的招考信息。

2015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笔试科目为行测和申论。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侧重法律知识运用)、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全部为客观性试题。

申论主要通过报考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报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公务员考试考核的内容极为繁杂,涉及到数量关系、言语理解、判断推理、常识和资料分析五大部分。无论哪个专业的考生,都很难同时擅长这五大部分的题目。因此,考生应该积极的从多方面的渠道深入了解公务员考试的内容和形式,通过网络、讲座、看书、听取已考过公务员考生的经验等多方面、多渠道掌握公务员考试的总体情况。

您可以通过中公教育网站,了解更多公务员考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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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田克勤的成就荣誉

综合获奖
2011年,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授予“吉林省资深高级专家”荣誉称号(曾获得“吉林省高级专家”称号3次以上)。2011年,中共吉林省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2011年,中共吉林省高校工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标兵”荣誉称号。
2008年,获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荣誉称号。
2005年,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授予“吉林省高级专家”荣誉称号。
2003年,获教育部颁发的第一届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名师奖。
2002年,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授予“第二批省管优秀专家”荣誉称号。
2000年,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荣誉称号。
1999年,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授予:高等师范院校优秀教师奖二等奖。
1998年,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授予“首批省管优秀专家”荣誉称号。
1995年,获吉林省“十佳理论工作者”称号。
1993年,获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1993年,获吉林省优秀教师称号。
科研成果获奖
2012年,论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概念演进与体系概括》,独著,获长春市第五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论文类二等奖。
2010年,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毛泽东思想概论》(第2版),主编,获长春市第四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二等奖。
2009年,著作《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轨迹》,独著,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著作类二等奖。
2007年,著作《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轨迹》,独著,获长春市政府颁发的第三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一等奖、吉林省第七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二等奖。
2006年,著作《中国共产党与二十世纪中国社会的变革》,排名第一,获教育部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三等奖。
2003年,著作《邓小平理论体系研究》,独著,获教育部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二等奖。
2001年,著作《当代中国发展大战略:邓小平社会主义发展战略研究》,主编,获第五次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二等奖。
2000年,著作《当代中国发展大战略:邓小平社会主义发展战略研究》,主编,获第12届中国图书奖。
1999年,著作《邓小平理论体系研究》,独著,获吉林省第四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著作类一等奖;
1995年,著作《国共关系论纲》,独著,获吉林省社会科优秀成果评奖著作类二等奖。
2004年,论文《毛泽东对中国革命和建设基本经验的总结》,排名第一。入选中宣部牵头召开的“全国纪念毛泽东诞辰110周年”学术研讨会、教育部召开的“全国高校纪念毛泽东诞辰110周年”学术研讨会,分别收入《毛泽东与当代中国》(2004年中央文献出版社)、《毛泽东与20世纪中国》(2004年湖南人民出版社),获吉林省第六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论文类一等奖。
1995年,论文《论建设有中国特殊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及基本结构》(独撰)获吉林省第三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论文类一等奖。
1992年,论文《第二次国共合作的特殊形式初探》(独撰)获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论文二等奖。
1992年,论文《科学社会主义在中国的历史发展及其光明前途》(独撰)获吉林省第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论文二等奖。
教学成果获奖
2009年,教学成果《“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与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排名第一,获得吉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2005-2008年吉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2007年,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主编,获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一等奖。
2004年,《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网络课程》,主编,获第二届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类一等奖。
2002年,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邓小平理论概论》,主编,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二等奖。
2001年,吉林省高等学校“两课”通用系列教材(《毛泽东思想概论》),主编,获吉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
2001年,教学成果《思想政治教育专业邓小平理论教学内容、体系与方法的研究与实践》,排名第一,获吉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教育部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2001年,多媒体教学软件《邓小平理论与当代社会发展》(光盘),总撰稿,获吉林省现代教育技术成果一等奖,同年获教育部颁发的优秀电子出版物三等奖。

5. 香港户口在吉林省享受九年义务教育吗

香港户口的小孩在国内是可以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如果是非当地的户口要办理外来人才居住证(境内人士办理A证,境外包括港澳台办理B证),就可以和内地小朋友一样,享受9年义务教育。

香港居民也是中国居民,可以在大陆内享受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条的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以下是最新修订的教育法,可以提供参考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生

第三章学校

第四章教师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教师

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第

四十一条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6. 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的决定的组织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一、全国性社会组织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质量协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中国皮革协会
中国服装协会
中国农学会
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
中国力学学会
中国化学会
中国标准化协会
中国流行色协会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中国计算机学会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中国老教授协会
中国教育技术协会
中国林业教育学会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
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
中国畜牧业协会
中国渔业协会
中国种子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
中国民族研究团体联合会
中国外国文学学会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
中国民俗摄影协会
中国合唱协会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中国卫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
中国保健协会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
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
中国电子商会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中国跆拳道协会
中国体育用品联合会
中华慈善总会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南都公益基金会
中国建筑业协会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
中国港口协会
中国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协会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
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中国楹联学会
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
中国科学技术院所联谊会
中国美国人民友好协会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中华诗词学会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中国航天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
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
中国棉花协会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
中国晚报工作者协会
中国中药协会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中国基督教协会
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中国统计学会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
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中国检察官协会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中国税务学会
中国国际商会
中国药学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女法官协会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
中国扶贫基金会
中国报关协会
中国海关学会
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
爱之桥服务社
中和亚健康服务中心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
二、地方社会组织
北京市
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
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
北京市登山运动协会
北京民办教育协会
北京玩具协会
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
北京文理研修学院
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北京市海淀区户外广告行业协会
北京市顺义区三农研究会
北京市西城区什刹海研究会
北京百年农工子弟职业学校
北京市朝阳区医学会
天津市
天津市华夏未来文化艺术基金会
天津市建材业协会
天津市银行业协会
天津市慈善协会
天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天津市电力行业协会
天津市鹤童老人护理职业培训学校
天津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
天津华兴医院
天津市建筑材料服务中心
河北省
河北省老年事业促进会
河北省体育总会
河北省老教授协会
河北省医学会
河北省华亚中医药研究所
河北省冶金协会
高碑店市农民技术协会
邢台市英华学校
石家庄市商业联合会
衡水市英才学校
邯郸市莱克学校
沧州市制冷学会
唐山市慈善总会
秦皇岛市碣石葡萄产业协会
承德市消费者协会
张家口市爱心家园公益促进会
廊坊市互联网协会
山西省
山西省信用与担保协会
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山西省银行业协会
山西省建筑业协会
山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山西省焦化行业协会
山西省水利学会
山西省城市金融学会
山西中科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中心
山西省太原市慈善总会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晨祥苑金苹果双语学校
山西省长治市老区建设促进会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银行业协会
内蒙古沙产业、草产业协会
内蒙古农牧民科技服务协会
内蒙古福建商会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基金会
内蒙古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
内蒙古阿拉善盟生态文明建设和黄河文化经济促进会
内蒙古巴彦淖尔经理人协会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预拌混凝土散装水泥协会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学研究会
内蒙古包头市温州商会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保险行业协会
辽宁省
辽宁省家具协会
辽宁省慈善总会
辽宁省装饰协会
辽宁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沈阳汽车流通协会
沈阳市食品协会
沈阳市德济医院
鞍山市慈善总会
抚顺市保险行业协会
本溪市老卫生工作者协会
丹东市保险行业协会
锦州市电力行业职业培训学校
辽阳市建设行业协会
铁岭市保险行业协会
朝阳市房地产业协会
沈阳市地板行业协会
大连市银行业协会
大连市区域经济开发研究会
大连市律师协会
吉林省
吉林省银行业协会
吉林省医学会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
吉林省作家企业家联谊会
吉林省广东商会
延边大学教育基金会
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
吉林省金铖计算机学校
长春一诺眼科医院
长春市育文实验学校
吉林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
延边养猪协会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金属材料流通协会
黑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哈尔学工业大学华德应用技术学院
哈尔滨市家具行业协会
齐齐哈尔市温州商会
佳木斯市绿色食品协会
大庆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会
黑河市大豆协会
鸡西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
绥化市龙威健身俱乐部
七台河市木制品产业协会
双鸭山市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会
伊春市金融学会
鹤岗市税务学会
上海市
上海市宇航学会
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
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行业协会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上海数字娱乐中心
上海慈善物资管理中心
上海杨思医院
上海市自强社会服务总社
上海乐群社工服务社
上海市老年基金会
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
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
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
上海浦东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心
江苏省
江苏省中医药学会
江苏省交通政工和教育研究会
江苏省印刷行业协会
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
江苏省律师协会
江苏省慈善总会
江苏远东慈善基金会
江苏省发展体育基金会
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
江海职业技术学院
金肯职业技术学院
常州市地板协会
镇江市慈善总会
扬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
南通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兴化市脱水蔬菜行业协会
苏州保险行业协会
徐州市彭城培智学校
无锡市慈善总会
淮安市天明教育集团
南京凤凰母语教育科学研究所
南京市浦口区侯冲社区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连云港市赣榆县泥鳅养殖行业协会
盐城市交通运输协会
宿迁市沭阳县花木协会
浙江省
浙江省慈善总会
浙江省皮革行业协会
浙江省自行车行业协会
浙江省核学会
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
浙江省医学会
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朱炳仁铜雕艺术博物馆
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浙江省扶贫基金会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
乐清市电气行业协会
温州市鞋革行业协会
龙游县求实职业学校
舟山市网吧行业协会
嘉兴市紧固件进出口企业协会
绍兴市假日培训学校
丽水市畲族医药研究会
金华温州商会
安吉县上墅私立高级中学
台州市黄岩区青年企业家协会
宁波市北仑文化行业协会
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
宁波市海曙三市养怡院
安徽省
安徽省建筑业协会
安徽省种子协会
安徽省儿童少年基金会
合肥市苗木花卉协会
蚌埠市国际国内公共关系协会
安徽省电机工程学会
安徽省企业联合会
淮北市禽业协会
马鞍山市建筑装饰协会
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
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
无为县优质棉产业协会
六安市社会组织联合会
安徽省城乡劳动力资源开发研究会
安徽省体育总会
芜湖市慈善总会
福建省
福建省保险学会
福建省护理学会
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福建省通信行业协会
福建省建筑业协会
福建省黄仲咸教育基金会
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福州市慈善总会
南平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泉州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龙岩市李新炎慈善基金会
漳州市农药行业协会
三明市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
宁德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厦门市医学会
厦门爱乐乐团
江西省
江西省广告协会
江西省烟草学会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
江西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
江西省银行业协会
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江西省福建总商会
江西省会展协会
江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江西省内部审计师协会
南昌市房地产业协会
吉安市保险行业协会
景德镇市外来投资企业家协会
山东省
山东省医学会
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
山东省家具协会
山东省慈善总会
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
山东海天软件工程专修学院
山东协和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
济南市道路运输协会
济南杏林医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淄博昌国医院
枣庄纺织服装协会
东营新世纪人才开发中心
烟台市食品工业协会
潍坊华洋水运学校
济宁市慈善总会
东平艺术中学
威海市建设咨询服务业协会
莒县食用菌协会
莱芜市保险行业协会
临沂市工艺美术学会
德州市德城区海天游泳俱乐部
聊城信息工程职业中专学校
滨州市建筑业协会
菏泽市曹州武术学校
山东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山东省胜利油田地学开拓基金会
青岛市物流协会
青岛市中医药学会
青岛市黄海职业技术学院
青岛市福寿乐老年公寓
青岛市市南区八大湖和谐社区促进会
河南省
河南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
河南省文化产业发展研究院
河南省生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河南省东方体育竞技俱乐部
河南省慈善总会
河南省医学会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
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
河南省花卉协会
郑州晚晴山庄老年公寓
洛阳市英才培训中心
平顶山市志愿者协会
新乡市银行业协会
焦作市慈善总会
安阳市慈善总会
三门峡市农业信息网络协会
周口市商会
南阳市社区志愿者协会
湖北省
湖北省慈善总会
湖北省道路运输协会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
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
湖北省美容美发协会
湖北省礼品行业协会
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
武汉生物工程学院
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
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湖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武汉企业家协会
武汉市社区志愿者协会
武汉市江岸区扬子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仙桃市仙源学校
荆州市创业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黄石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
荆门市质量协会
十堰香格里拉双语艺术幼儿园
湖南省
长沙市温州商会
湘潭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
益阳市保险行业协会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
衡阳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湖南省汽车用品行业商会
湖南省浙江商会
湖南省医学会
湖南省海外联谊会
湖南省建筑业协会
湖南省茶叶协会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长沙市教育基金会
湖南省公路学会
湖南省旅游学会
石门县茶叶产业协会
岳阳市环境科学学会
广东省
广东省行政管理学会
广东省慈善总会
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
广东软件行业协会
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广东省商业联合会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
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广东省医学会
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广东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
广东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
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广州市家具协会
汕头市进出口商会
中山市中港英文学校
东莞名家具俱乐部
汕尾市城区职业技术学校
惠东县马铃薯产业协会
揭西县棉湖镇乐心互助协会
广东高科技产业协会
广东省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
深圳市钟表行业协会
深圳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
深圳市商业联合会
深圳玺宝楼青瓷博物馆
深圳书城培训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李宁基金会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广西建筑业联合会
广西慈善总会
广西福建商会
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广西烟草学会
钦州市矿业协会
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金陵香蕉协会
南宁市兴宁区望州南社区能帮就帮互助协会
桂林市平乐县桥亭乡显堆村月柿经济协会
桂平黎明医院
玉林市电子工业学校
北海国发高级中学
海南省
海南省企业家协会
海南省医药保健品行业协会
海南省道路运输协会
海南省文昌市西瓜专业技术协会
海口经济学院
海南省海口市寰岛小学
海南省青少年希望基金会
重庆市
重庆市慈善总会
重庆市商业联合会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协会
重庆市煤炭行业协会
重庆市医学会
西南大学重庆育才学院
重庆市西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
重庆时代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
重庆市万州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重庆市永川区五间镇西瓜协会
四川省
四川省浙江商会
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
四川省咨询业协会
四川省医药行业协会
四川省电力行业协会
四川省律师协会
四川省医学会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四川省银行业协会
四川省扶贫基金会
四川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四川省建川博物馆
四川国际标榜职业学院
四川海洋特种技术研究所
成都餐饮同业公会
成都市武侯区青少年犯罪预防研究中心
米易县草场乡枇杷专业技术协会
达州市道路运输协会
德阳市钢材炉料贸易协会
三台县文武学校
兴文县山地乌骨鸡养殖协会
雅安市红十字医院
贵州省
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
贵州省电力行业协会
贵州省四川商会
贵州省起点户外运动俱乐部
贵州省遵义县渔业协会
贵州省凯里市鸭塘镇皎淳云家禽畜养殖协会
贵州省黔南州道路交通安全协会
贵州省毕节地区苗学会
贵州省安顺市建筑装饰协会
贵州省六盘水市房地产业协会
云南省
云南省慈善总会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
云南省烟草学会
云南省贵州商会
云南省俊发教育扶贫基金会
云南思力生态替代技术中心
云南省胜利肾脏病医院
昆明市五华区江岸社区文化服务中心
云南昭通黑颈鹤保护志愿者协会
云南大姚百草岭蜂产业协会
会泽县大桥乡马铃薯经销协会
通海县蔬菜协会
丽江市纳西人正龙汽车越野俱乐部
西藏自治区
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西藏自治区银行业协会
西藏援藏工作者协会
西藏自治区烹饪餐饮饭店业协会
西藏自治区美容美发保健化妆品协会
陕西省
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
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
西安培华学院
陕西省榆林市企业联合会
陕西省汉中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陕西省安康市慈善协会
西安市医院管理协会
延安市慈善协会
宝鸡市建材砖瓦技术协会
铜川市神州书画研究会
商洛市农副产品协会
陕西省渭南市慈善协会
陕西省咸阳市墙体屋面材料工业协会
甘肃省
甘肃省兰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
甘肃省酒泉市粮食行业协会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成人中等专业技术学校
甘肃省收藏协会
甘肃省临夏州砖雕艺术协会
甘肃省庆阳市个体劳动者协会
甘肃省嘉峪关市音乐舞蹈家协会
甘肃省白银市东坪电灌用水者协会
甘肃省金昌市贤达职业培训学校
甘肃省天水市新天坛医院
甘肃省定西市英才高级中学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慈善协会
青海省
青海省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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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兴旺爱心救助会
青海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青海师范大学思源中学
西宁市第一私立高级中学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养蜂业协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福建企业家协会
宁夏职业经理人协会
宁夏能源协会
宁夏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银川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石嘴山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
吴忠市金积镇芦沟闸奶牛养殖协会
中宁县富民有机枸杞专业协会
固原市商贸商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业协会
新疆慈善总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浙江企业联合会(商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
新疆温泉县察干屯格乡甜菜协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险业协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学会
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新疆石河子市中医医院
新疆丝路书画院
新疆泰能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花协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出口商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二十七团养鹅协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四十八团果农协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石河子市25小区社区服务站

7. 吉林省有哪些慈善基金会

省残联,市残联,红十字分会。

8. 吉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向阳花怎么申请

吉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会向阳花怎么申请这个你查找一下相关资料或者咨询相关工作人员

9. 吉林省智爱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吉林省智爱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推广科学家庭教育理念、营造和谐家庭关系”为己任的教育机构,旨在帮助家长们科学育儿、正确维护家庭与社会关系、提升自我价值,实现自在人生、家庭工作两不误的生活目标。智爱家长学堂下设家庭教育课程体系、搞定熊孩子家长俱乐部、微妈助推计划和亲子活动等平台。课程体系内包括智爱正面管教、智爱蒙氏教育、好爸爸家庭计划、感觉统合等,关注科学育儿成长和家长互助交流。
法定代表人:王兆婷
成立时间:2015-06-15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22010600011143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汽贸小区以东、景阳大路以南中海.凯旋项目第A2幢2单元1021号房

10. 吉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的学院荣耀

学院现有省级精品课程1门、曾被评为省级优秀课程3门、校级精品课程2门。先后完成国家教科项目、吉林省教科和社教科项目近20项;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两项;获得吉林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2项、二等奖2项、三等奖多项;在各类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00余篇;编写教材20余部,其中由教育部指定、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教材10余部;被评为2007年度省级优秀教材一等奖的教材1部、二等奖的教材2部。
学院在2005年,被吉林省评为“普通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曾多次被学校评为“教学先进集体”和“三育人工作先进集体”。学生外语“四、六级”过级率、考研率、就业率都位居学校前列,在学校的历届师范生基本功大赛、模拟课堂教学大赛、军训、艺术节、社团等各项活动中成绩超群、屡获嘉奖。学院现有省级精品课程5门、省级优秀课程3门、校级精品课程2门。近五年来先后承担、完成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和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近30项;获得国家、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10余项;在各类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300余篇;已出版主编、副主编、参编大学本科小学教育专业系列教材15部(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教育部推荐教材),其中《数学思维方法》(小学教育专业理科教材)被遴选为国家“十一五”精品教材;出版主编、副主编、参编高等院校小学教育专业教材7部(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教育部推荐教材)。获2007度吉林省级优秀教材一等奖的教材1部、二等奖的教材2部。近三年来,我们主编、参编高等教育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东北师大出版社、吉林人民出版社、吉林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教师教育系列教材10部。科研成果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近20项。
学院教学设施齐全,拥有东北三省最先进的心理学实验室、多媒体网络实验室、电子钢琴实验室、形体训练室、蒙台梭利实验室、感觉统合实验室、奥尔夫音乐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学生自习室等等。
2005年,学院被评为吉林省“普通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学院还多次被学校评为“教学先进集体”和“三育人工作先进集体”。学生外语“四、六级”过级率、考研率、就业率都位居学校前列,在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课外科技作品大赛中荣获国家级三等奖,在学校的历届师范生基本功大赛、模拟课堂教学大赛、军训、艺术节、社团等各项活动中成绩超群、屡获嘉奖。毕业生遍布吉林、辽宁、北京、上海、广东等全国20多个省市,深受用人单位的欢迎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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