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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保险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19 08:22:12

①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如果孕期降低工资 如何赔偿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孕期降低工资,可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法85条第1项,按50%至100%赔偿;

② 企业对女职工生育保险的缴纳规定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生育保险费。

③ 关于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社保是该公司交还是自己交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社保是和正常工作期间一样,是个人缴纳一部分,单位缴纳一部分。因为在产假期间也是正常的劳动合同期内,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必须继续缴纳社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3)女职工孕期保险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④ 女职工孕期及产假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⑤ 女职工在孕期,单位不再帮我缴纳社会保险怎么办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的相关规定,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几点都是有明确规定的,任何单位或公司个人都不可以按任何理由在此前提下,对怀孕的女职工进行辞退或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开除,刚别说不购买社会保险。这个是违法的,国家会保护我们女职工而专门设定的。建议你可以先同公司协商解决。正如劳动法的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实在无法解决的时候就可以上诉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祝你好运!!

⑥ 女职工怀孕后怎样办理生育保险备案

生育备案手续由参保职工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改为在参保单位办理。

参保职工本人填写生育备案表(表格在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网站“下载中心-医保报表-审核科用表”下载),参保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审查、签字,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加盖参保单位公章,参保职工据此可到医疗机构分娩生育。

参保职工在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时,须携带生育备案表、生育登记卡(准生证)、社会保障卡,进入生育保险程序。其中,生育登记卡复印件和生育备案表与住院病历一并由医疗机构存档,备查。生育保险结算办法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6)女职工孕期保险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申报生育待遇所需材料:

一、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津贴,提供:

1、《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1份。

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复印件1份。

3、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1 份。

4、 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

5、女职工生育有并发症,提供与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清单,复印件1份。

6、男职工申报配偶生育医疗费用,提供:

(1)配偶无工作单位,提供个人《承诺书》原件,1份。

(2)配偶参加生育保险,但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提供配偶所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证明,原件1份。

7、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女职工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提供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

二、申报流产医疗费用、津贴,提供:

1、《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1份。

2、结婚证复印件或个人《承诺书》,1份。

3、住院治疗,提供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1份。

4、门诊治疗,提供疾病证明书,复印件1份。

5、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

6、男职工申报配偶流产医疗费用,(1)配偶无工作单位,提供个人《承诺书》原件,1份。

(2)配偶参加生育保险,但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提供配偶所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证明,原件1份。

7、申报异位妊娠(宫外孕)和葡萄胎医疗费用,提供与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清单,原件1份。

8、领取失业金期间流产的女职工申报医疗费用,提供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

三、申报取环、放环医疗费用,提供:

1、《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1份。

2、疾病证明书,复印件1份。

3、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

⑦ 劳动法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有哪些特殊规定

《劳动法》对产假天数和从事的工作及解除劳动合同做出了特殊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7)女职工孕期保险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女职工除产假外,是依法享有哺乳假的,具体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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