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理财的步骤有哪些,公司理财的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理财也可以选择很多种,银行也有专门对企业的理财产品。其他有信托、P2P,都是公司理财的一个选择。当然公司理财一般找专业的理财师去规划会更好,这样能把自己公司的资金发挥到最大用处。
B. 如何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目前由于合同管理本身涉及程序多、企业类型庞大等原因,在实际执行中会面临以下问题:信息不顺畅、整理效率低、流程执行慢、管理工作大、法律风险高、事后查询难。
OA系统针对企业合同管理的困境直击要害,构建了以合同管理为主线的“全生命周期的合同管理体系”,合同信息完整记录,让审批有据可循。
合同管理功能展示:
1、合同管理——流程管理便捷规范
(1)合同起草:将合同流程电子化,建单后直接生成合同台账,借阅审批时间。
通过OA办公系统业务建模引擎实现“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高效管理,避免繁琐手工操作,让审批便捷、规范;减少坏账,避免因为信息不畅通导致的坏账和亏损;技术支持,灵活定义报表,协助管理人员轻松应对。
C. 私募基金合规流程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合规流程是:
一、了解投资者信息
由投资者填写并提供基本信息表,并提供相关信息证明文件。
二、对投资者分类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 万元;
2.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
3.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
2、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并且,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
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转化:
符合上文专业投资者条件第(四)、(五)项规定的,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普通投资者向专业投资者转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私募管理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 万元,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私募管理人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根据7月1日实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管理人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同时,根据不同的标准,对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三、填写风险测评问卷
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问卷调查,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 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 超过3年,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要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 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 通过互联网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四、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之后,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出具风险测评等级告知书。
同时,募集机构应当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
五、基金推介
■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六、签署风险揭示书
适当性匹配一致后,募集机构需要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 特别注意: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募集机构应当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七、合格投资者确认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证明其属于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 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 如果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八、投资冷静期
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九、回访确认
■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 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 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 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十、未尽事宜
资料归档
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 年。
双录留痕
1、现场方式,执行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要录音或者录像;
2、现场方式,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要录音或者录像;
3、现场方式,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要录音或者录像;
4、现场方式,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的环节,要录音或者录像;
注:非现场方式,要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记录投资者确认信息。
D. 如何做好合同管理及投资控制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而达成一致的协议。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形式。现代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企业通过合同所确立的民事关系,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通过签订合同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不可避免的行为,因此,合同管理对企业的成败非常重要,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基础性工作。合同纠纷是企业在经营过程存在法律风险的重要表现,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所承担的发生潜在经济损失或其它损害的风险,防止出现合同纠纷,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就要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
一、企业的合同管理机构
合同应由企业的专门机构来执行,即由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管理。既然企业通过合同所确立的民事关系,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订立合同的行为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合同应由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一方面,企业法律顾问注意学习法律,同时关注市场法律环境的变化,研究法律适用对本企业产生的影响,在学习中培养并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认真总结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手段的经验和不依法办事造成损失的教训,学习其他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好的做法,具有适用法律思考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设立专门的法律机构来管理合同是企业合同管理的基本条件。
二、企业的合同管理模式
企业的经营规模和企业的组织机构不同,企业选择合同的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但大中型以上的企业,合同管理的模式应采取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统一管理和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分口管理的模式,因为其部门分工不同,业务不同。法律顾问部门作为企业合同的统一管理部门,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具体操作上,对合同实行分级、划块管理,各业务部门(主要有供应、销售、研发、投资等)和所属各单位(主要有分公司、驻外机构等)作为合同二级管理单位,由他们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向企业法律顾问部门备案,并定期汇报有关合同的执行情况,法律顾问部门随时检查和监督。这样,企业和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对合同的管理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同时,应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通过学习培训,使合同管理人员掌握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建立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和年检考核制度,这不但增强了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也提高了合同法律意识。
三、合同管理制度的内容
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建立规章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制度,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保存,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档案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情况登记,合同纠纷处理机制,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办法,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合同管理奖惩与绩效考核等。企业通过建立一整套规范、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同时,落实各项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四、合同管理的具体方法
合同关系自始至终是一种法律关系,所以企业的合同管理也应当是自始至终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管理。根据合同的订立、履行、结束的时间顺序来分,合同管理分为:合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应对三个阶段,并且是以合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应对处理为辅的合同管理方式。(一)合同管理的事前防范
做好企业合同管理的事前防范工作,首先,应当从调查客户的资信情况开始,即了解客户的商业信用、经营情况、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等,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调查是事前预防的一项重要工作,调查客户的资信状况主要是通过查阅其财务资料、参观其经营场所和访谈其管理人员,核实和验证各种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通过对客户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间接了解客户信息,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客户的注册登记和年检情况,了解客户的企业性质、股东构成、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等;向税务管理部门了解客户的纳税情况;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作为客户经营场所的房地产的权属状况;向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与客户有经济交往的其它企业等调查客户的行业地位和商业信誉;等等。另外客户的资信状况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也不能将客户以往的资信状况视为当前的资信状况并以此作为决策的依据,要及时更新资料,或重新调查后才能对客户当前的资信状况做出准确(下转第63页)(上接第57页)的评价。将客户的各种资料,认真地归档保存,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其次,对合同文本的审查,在对当事人资信调查后进行合同谈判,然后起草合同文本,都由企业设立法律顾问办事机构或通过聘请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参与,建立合同签订前的审核制度,因为律师和企业聘请的法律顾问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法律专业业务能力,在合同签订之前由他们对合同进行审核,企业法律顾问从了解客户的商业信用、经营情况、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等基础上,对合同条款、法律风险等方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决定选择适用何种方式,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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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就是对合同履行过程监督和管理,合同签约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监督可以知道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违约的发生。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是既要保证自己严格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也促使对方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就是做好合同履行记录,跟踪合同履行过程,把好合同的结算关。如,在合同履行过程还会出现合同变更的情况,对此,应对合同变更的协商过程和协商结果进行评估和记录,在协商不成或没有就变更结果达成一致意见时,应继续按原合同履行,以免出现违约的情况。因此,事中的管理工作非常关键,为了保护合同得以切实履行,需要法律顾问部门同财务部门、供应、销售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实施有效的管理,才能得以实现。当合同履行过程出现异常,可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出现履行与合同的约定不符时,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把情况反馈到法律顾问部门,法律顾问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分析处理或提出法律建议等,如,要求对方提供合同担保或行使抗辩权等。
(三)合同管理的事后应对处理
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违约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强制履行等法律后果。合同事后补救主要是合同履行出现问题,也就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后的应对措施,一旦发生违约情形,法律顾问要区别情况,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如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金以及解除合同,以及采取合同保全、诉讼保全等措施。事后应对处理是在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没有奏效的情况下,为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已的措施之一,但也是合同管理的最后保障。
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顾问事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总之,事前采取周密的防范,事中采取有效的管理,事后进行妥善的补救是做好合同管理,避免产生损失,实现企业效益的指导原则,在当前信用体系有待健全、法院民事执行力度疲弱的社会环境之下,企业更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规则来管理合同,企业若能对合同实施有效管理,将为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产生巨大的推动力。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江伟.民事诉讼法专论[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E. 委托理财合同
大致看了一下 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了~ 以下是关于委托理财的纠纷点分析~ 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合同参与主体有哪些
委托理财,实质上是一种投资委托管理或资产委托管理的行为。有人提出将委托理财合同定义为客户将其资金交付给管理人并由后者将该资金投资于证券、期货等交易市场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获利益由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或者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合同。这里强调金融性质显然是从委托投资的对象及管理方式而言,而非指委托投资的主体,并排除了非金融性的经贸、实业投资及其委托管理。
委托理财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包括委托人(即客户)、受托人(即管理人)和第三人(即监管人)共三类。有人提出,客户的范围包括各类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管理人的范围也比较广泛,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咨询(顾问)公司、企业财务公司、理财工作室、经纪人等金融、非金融机构法人或者自然人。结合现实,有几个问题很值得探讨。
(1)工商局批准设立的投资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是否为合法的受托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主体。虽然该类公司没有金融性质的名称,但如果其从事金融投资性质的委托理财活动(俗称私募基金),就不能简单地因为其无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金融专营许可证而从法律认定其所签的受托资产管理合同是无效的。事实上,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此类合同不仅量大,而且还会不断增加,故无论从承认现实还是面向发展也都应将这类主体纳入其中。投资公司主要以自有资金直接对外进行金融证券与实业的投资,其最低注册资本3000万元,投资管理公司主要从事投资管理或投资委托管理,最低注册资本100万元,但其对外直接投资的不能超过净资产的50%6。投资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有经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在设立时均无须前置审批条件,其投资或投资委托管理只是一种商业行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资金与信息、能力和服务的合作,分成方式是双方基于《合同法》产生的自愿有偿的意思表示及利益、风险的认定,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随着境内居民合法财产数量的增加和工商登记中民营企业经营范围的多样化,这类投资行为应进一步得到鼓励。
(2)作为受托人的机构和个人,都应当具有有关政府部门(不只是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获得投资委托管理的资质,如同海外的立法规定与惯例,未经登记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从事投资委托管理业务,对于任何非法设立的投资委托管理机构应依法制裁。
(3)目前理财工作室的管理人性质具有多样性。有的是券商的分支机构或券商工作人员开设的,这时,管理人应是券商;有的是投资咨询(顾问)公司或个人租房开设的,管理人则应是有关机构或个人;若联合设立或借名设立或名义管理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时,问题就比较复杂。有人提出,在委托理财真正管理人不明时,应由各方当事人共同举证证明真正的管理人。在此,我认为,举证责任主要应当由名义管理人承担。
有人提出,委托理财法律关系中存在第三方(监管人)时,客户将管理人和监管人一并起诉的,法院将管理人和监管人列为共同被告;客户以管理人为被告而未将监管人列为第三人起诉的,或以监管人为被告而未将管理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应追加监管人或管理人为第三人。
二、合同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委托理财业务是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要形式之一,是委托人资本增值和受托人获得高额回报的有机统一和有效组合。我国委托理财业务发端于1993年,当时主要服务对象是个人,至1996-1997年间,机构投资者特别是上市公司开始大量介入,到1999-2001年上半年走向高潮。其间,《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使之成为券商的一项重要资产管理业务,其他机构亦参与其中。其后行情的持续低迷使委托理财业务也走入谷底,许多签订保底条款的受托人遭受重创后纷纷撤销保底条款,加上运作上的不规范,产生大量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因此,有人提出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原则确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委托理财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违规或违法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法院将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由受理。在这里,可以看到:(1)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既存在合同纠纷也存在侵权纠纷,甚至可能出现两种责任竞合,对此,原告可以行使选择权。(2)根据客户因委托理财合同向管理人交付的资金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即是否在委托人账户名下操作),其法律关系有所不同,对此,司法解释应当细化。我认为,无论有否保底条款,不转移资金所有权的,客户和管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法律关系,而转移资金的所有权,客户和管理人之间构成了事实上的信托法律关系,故在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区分两种法律关系。
三、保底条款效力如何区别对待
有人提出,法院不得轻易认定合同无效,管理人具有金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委托理财业务或者信托业务资格的,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在此,我认为,不应当将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合法设立的投资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排除在外。
有人提出,委托理财合同只有在下列情况之一时,法院可以认定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假借委托理财合同名义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高息揽存、洗钱等金融违法、违规、犯罪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并不影响委托理财过程中进行的相关证券、期货等系统交易行为的效力。
有人提出,客户与管理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管理人无论盈亏均按双方约定的保底比率保证客户的收益,超出保底收益的盈利则全部归管理人所有或由双方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分红的,法院应认定该保底条款无效。而管理人、监管人或其他第三人为保底条款提供担保的,法院应认定该担保无效。而客户与管理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理财的盈利由双方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分红的条款,法院则应认定为有效。
我认为,上述针对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效力的认定,在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的条件下显然是正确的。但是,如果在信托法律关系条件下,则值得研究。如果构成信托法律关系,受托人也具有金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信托业务资格的,且由于资金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故无论有否保底条款,都应认定有效并按委托理财合同的约定办理;反之,受托人没有信托业务资质,却导致委托人资金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受托人为委托人资金的所有权转移的后果恢复原状并承担责任。
四、民事责任过错承担及损失如何认定
有人提出,管理人应当对其进行资产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受托资金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监管人应当对其是否违反监管承诺、其违约过错与受托资金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有人提出:(1)有效合同履行中发生受托资金损失的,按合同约定处理,若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按照合同当事人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都无过错的,客户自行承担其资产损失。(2)因合同无效造成受托资金损失的,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的性质和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3)对保底条款提供的担保被认定无效的,担保人的责任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处理。(4)监管人违反承诺造成受托资金损失的,监管人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管理人、监管人挪用受托资金或存在欺诈行为造成客户利益损失的,管理人、监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为准确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有人提出专门罗列客户、管理人和监管人过错的数条判定标准。
对此判定标准,我觉得值得商榷。由于客观实际千变万化,法条难以概括所有现象,确定具体的判定标准还不如抽象出判定原则。我认为,考虑民事责任的承担和过错判定标准时,首先应当考虑主体地位是否是管理人和监管人、是否具有专业的投资委托管理资质、是否转移了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有否保底条款等,这些都是适当加重过错责任承担的考虑因素。
有人提出,客户受托资金的损失范围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其中,合同有效时,实际损失以委托资金差额损失为准;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实际损失范围包括委托资金差额损失、委托资金损失部分的交易手续费、佣金,税金以及利息(自委托交付日,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所谓委托资金差额损失,是客户实际交付的委托资金数额与管理人最后一次理财行为发生后委托资金余额之差。另外,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委托理财期间客户获取的收益可以冲抵管理人或监管人的赔偿额。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市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F. 如何加强财务部门在企业合同管理中的职能
【摘 要】 本文在强调企业财务部门对经济合同实施监管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基础上,从合同管理实务出发,探讨了财务如何实施环节控制,并结合其他控制体系共同完成对经济合同的监管,进而得出“财务控制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强调财务控制的同时,还必须做好其他配套控制体系的建设”的结论。
【关键词】 经济合同; 管理; 财务监管; 销售合同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与客户签订各种经济合同,不断行使合同权利与履行合同义务,进而实现企业的经济目标,这是企业运行的主线。对经济合同,应建立良好的财务监管控制规范,不但对企业财务部门准确核算经济业务、出具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意义,更是财务管理实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具体实现财务对经济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因此,企业的财务部门应寻求各种渠道,主动参与经济合同的管理,维护财务在企业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知情权,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目前在企业管理实务中,许多企业财务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签定、执行与结算过程监管缺失,财务人员在事后被动地接受业务部门传来的结算单据,依据自己对结算单据的理解进行核算,甚至没有真实经济合同的备案资料,这种经济信息传递过程中的不准确、不及时,导致财务人员对经济业务性质不了解、对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不掌握,使财务数据失真,财务核算严重滞后,使出具的财务报表与真实的经济业务脱节。这样的财务数据既不能给企业经营管理者提供有用的决策支持,也不能为投资者提供有价值的投资信息,这是对现行新会计准则的严重背离,也是企业财务工作者的失职。
要改变这种现状,既需要财务人员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努力改变财务工作环境,更取决于企业管理者改变经营管理理念,充分认识到财务控制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经济运作流程的关键环节设置财务控制,决策过程中应更多地进行财务数据的分析。在企业管理中以财务管理为核心。当前我国正在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要实现的一个目标,就是在财务领域实现国际趋同。实现新准则,首先需要改变的是财务人员与企业管理者对财务管理的作用的认识,否则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只能照猫画虎。财政部于2007年印发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这份被业内人士称为中国版“COSO(内部控制框架)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合体”的内控规范,在具体准则中对合同控制规范作了较全面的阐述。
笔者认为,财务部门如何在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过程中发挥其监管的职能作用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财务对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的环节控制
(一)经济合同的签定
经济合同的签定过程,应建立授权与审批制度。业务部门与客户签定各项合同必须经公司授权、同时经相应层级审批。未经授权及未经审批,无权签定合同。
企业应确定不相容岗位的分工。不相容岗位包括:一是合同的谈判与审批;二是合同的审批与执行。合同审批过程应有财务部门的参与,财务部门关注的重点事项包括:
1.标的是否符合企业经批准的经营范围,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
2.双方企业是否具有履行经济合同的能力,如企业资信的可靠性,筹集充裕资金的能力,取得的担保是否切实、可靠等。
3.所涉财务数据是否严密准确,包括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准确;计算方式正确;财务等有关附件齐备;符合企业价格政策、采购政策等有关规定。
4.是否符合相关财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资金来源合法;资金使用合法;结算方式合法等。
经审核同意签定的合同,应当由合同管理部门进行编号并加盖单位印章或合同专用章。印章管理部门不得对未经审批的合同用印。
(二)已签定合同的备案
合同签定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合同副本送合同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备案。发生变更或达成解除协议的,应重新审批并及时报合同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备案。合同正本由承办部门负责履行、保管,合同履行完毕应按有关要求及时归档。
(三)合同的履行
财务部门对送存备案的经济合同应严密关注其实际履行情况,针对不同合同建立不同的收益成本核算体系,制定有效的费用管理控制办法。按不同项目建立明细分类账,做到核算清晰、准确。
财会部门根据合同条款审核执行结算业务。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或验收未通过的业务,财会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在会计期末应根据合同的不同性质、区分是否履行完毕的合同及时确认收入,同时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及配比制原则归集费用,结转成本。
(四)建立合同管理及保密制度
送存备案的经济合同,作为重要的财务档案应指定专人保管,同时提高财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水平,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二、对经济合同的监管必须与企业其他管理体系相结合
对经济合同的管理不是一个简单独立事项,同时必须有其他相关内部管理政策的支持才能达到预期效果。企业管理本身就是一个相互关联的系统工程,单纯强调某一方面往往使管理失衡,进而影响全盘。在讨论财务对经济合同的管理过程中,如果合同签定部门、执行部门、合同审批人员,对合同的管理控制没有调整到位,那么财务的监管就如同空中楼阁,失去了管理的基础和存在的理由。
三、企业财务部门对销售合同的监管
下面以企业签定的销售合同为例探讨财务及其它部门如何共同履行其对合同的监管职能。
要实现财务对销售合同的监管职能,首先企业应制定销售定价政策,建立售价控制制度。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应收账款管理体制,制定客户信用管理政策。
(一)制定销售定价政策,加强对产品价格的控制
企业应以产品成本核算为基础,根据市场需求与竞争情况,结合企业产品营销策略等因素制定销售定价政策,包括产品价目表(应包括浮动范围、执行期间等信息),折扣政策、收款政策等。销售定价政策作为企业核心决策方案应经企业高层审批,经审批确定的政策文件送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备案,企业应依据市场变化定期对现行定价进行评估、修正与重新审批,价格政策一经确定后就要求业务部门严格执行。
(二)建立客户信用管理政策
对于任何存在赊销的企业来说,客户信用评估和授信既是信用管理工作的开始,也是信用管理者运用专业能力最多、投入精力最大的工作,是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企业应定期组织(或至少每年)相关部门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就不同的客户明确信用额度、回款期限、折扣标准、失信情况应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做出规范。评估过程应有财务部门的参与。对评估确定的赊销客户的名称、批准赊销额度等信息应送业务部门及财务备案。
与客户签定赊销合同时,赊销额度应控制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三)对签定销售合同的授权与审批
销售合同应区分现金销售合同与赊销合同,执行不同的授权审批程序。签定不同金额的销售合同须由公司不同级别的经授权人员谈判确认,并经公司不同级别的领导审批。
对现销合同财务部门需要审核的重点事项包括合同标的是否符合本企业经济利益,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合同定价是否符合本企业价格政策等,不需要对客户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坚持款到发货。
对赊销客户及赊销订单,财务部门除审核现销合同需审核的项目外,还需依据已备案的客户信用评估资料及连续的应收账款管理情况确定赊销额度是否合理,对不符合公司赊销信用条件的客户,不得签定赊销合同。赊销合同应明确注明收款方式、收款期限及未能按期收到货款的违约责任。货物发出后及时记录应收账款。
(四)已签定销售合同的备案
已签定的销售合同副本送合同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备案。合同正本由业务部门保管并具体执行,合同执行完毕应通知合同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并及时归档。
(五)应收账款的管理
赊销行为发生后,业务部门应按赊销合同收款期限及时向客户催收货款,催收记录(包括往来函电)要妥善保存。财务部门对逾期应收款项及时向业务部门进行通报。
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对确定发生的各项坏账,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审批程序后做出会计处理。已核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核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款。
(六)销售发货及开具销售发票
销售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向库房下达销售发货单,通知库房发货,同时编制发票通知单连同出库单一同送达财务部门,销售发货单及发票通知单上应注明合同编号,财会部门在开具销售发票前对客户收款情况、信用情况及实际出库记录进行审查无误后,向客户开具销售发票。
四、结论
目前,在国内的很多企业管理实务中,财务部门的合同监管作用受到多方面的抑制和约束。财务核算水平较低、财务管理缺失,严重制约着企业规范化管理。应以提高企业中经济合同的财务监管职能作为一个切入点,完善与其关联的其他配套管理体系,以提升整个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进而保证财务部门出具真实准确的财务报告,使经营者与投资者对财务报告数据的有用性有所期待,得以满足。
【参考文献】
[1] 陶志明.合同管理在会计事前监督中的运用[J].财会通讯•理财,2008.6.
[2] 刘慧.如何使财务管理成为企业管理的核心[J].今日科苑,2008.14.
[3] 石兆梅.对当前企业财务管理的思考[J].会计之友,2007.12(下).
[4] 马海玲.浅议财务控制的方法[J].会计之友,2008.5.
[5] 石红梅.加强财务监督管理 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浅谈对业务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合同管理[J].改革与开放,2004.6.
[6] 张楚.企业客户信用评估指标体系构建及应用[J].企业经济,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