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由哪个部门负责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管廊管理的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负责具体规划。
城市综合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Ⅱ 债券属于资产还是负债
企业发行的就是负债,企业持有的就是资产。
债券包含了以下四层含义:
1.债券的发行人(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机构)是资金的借入者;
2.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是资金的借出者;
3.发行人(借入者)需要在一定时期还本付息;
4.债券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或债券持有人)即债权人。
公司债券不管对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而言,还是对政府监管部门而言,都是一件重大的事件。对于发行人而言,发行公司债券属于向社会投资者出售信用、增加负债的重大社会融资行为,几乎所有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发行公司债券需要公司决策机构,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批准,公司经营管理层不得擅自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不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对于政府监管机构而言,由于发行公司债券涉及到社会重大信用,对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投资者权益都有重大影响,因此几乎所有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报经政府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核准,或者到政府监管机构登记、注册,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依照法定程序”主要包含两层含义:
(1)需经公司决策层,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批准;
(2)需经政府监管部门同意。政府监管部门在同意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查过程中,还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在信用评级、财务审计、法律认证、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严格要求。
Ⅲ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参与者
第八条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
(一)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二)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第九条上述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十条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第十一条结算代理人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与者办理债券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双边报价商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在进行债券交易时同时连续报出现券买、卖双边价格,承担维持市场流动性等有关义务的金融机构。双边报价商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为参与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中央结算公司为参与者提供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可披露市场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为参与者提供资金清算服务。
Ⅳ 丢失的债券应属于谁
1998年10月,农民黄丽蓉在中国农业银行某分理处购买期限一年,面额100元的连号金融债券50张,该种债券不记名、不挂失,不准流通转让。1999年2月,黄丽蓉与丈夫季春雨乘车回家,发现随身携带的上述债券及其他财物全部遗失,于是,便向派出所报案并通知了分理处,分理处的工作人员核实后同意协查。
1999年10月,张昆仑持上述连号债券到分理处兑现,该处工作人员当即通知了派出所及季春雨。派出所将债券扣留,张昆仑称这50张债券是其妻子1999年3月在该分理处从一陌生青年手中以5000元现款买得的。派出所经查认为:(1)可排除张昆仑行窃可能;(2)不能证实张昆仑夫妇拾得或买得可能。问题得不到解决,12月底,季春雨夫妇起诉,要求张昆仑归还其全部债券。
问题:黄丽蓉能否要回丢失的债券?
答:本案所涉及的遗失物是具有特殊性质的无记名证券,在民法上,有价证券一般被视为动产,证券遗失后可适用民法关于遗失物的规定。
民法规定拾得遗失物为动产物权的取得原因之一,我们在捡拾到别人遗失的物品后,应该履行通知或报告义务、保管义务、返还等义务,这履行完这些义务后,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可以由物主偿还,还可获得一定的报酬。如果在法定期间内所有人未招领,则拾得人可以取得遗失物所有权。如果我们不依法履行以上义务时,就丧失了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或只能依一般时效取得。不法处分拾得物时,受让人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即即时取得制度,而允许遗失人在一定期间内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其物。然而,证券毕竟有其特殊性,尤其是不记名证券更为特殊。因而,对遗失证券的拾得有些特殊规定。在有价证券遗失时,我国则采用挂失制度确保权利人对有价证券的所有权及券面权。另一方面,证券遗失后,如果取得人取得被遗失的证券是无恶意及重大过失的,即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不像取得一般遗失物时,如前所述,即使受让人为善意时,也不一定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在记名证券,所有权与占有还有明显标志,其与占有权的分离也可以有明确的证据,因而在证券遗失时,能够采用如上措施,但在无记名证券,情况则大有不同。无记名证券因其无记名的特征,一旦进入流通领域,其作用实际上就与货币有了更多相通之处,作为支付手段与交换媒介所受的限制几乎等于零,所有权与其占有融为一体。因而在无记名证券遗失时,应采用与货币遗失效力同样的规定。在此情况下,除有确凿证据,证券权利人遗失证券时,只能坐失其权利。
尽管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债券的所有权归属,不能把债券的物权关系混同于债券的债权关系,但不能忽略证券的特征,把对债券所有权的认定完全等同于对一般物所有权的认定。债券作为有价证券的一种毁损灭失后,记名债券可以挂失或除权判决,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而不记名债券却不能采取补救措施,原权利人只能坐受损失。根据农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农行对其发行的金融债券不予挂失,因而其挂失行为无效。在实践中,根据挂失行为确认无记名债券最初所有人的做法也是不利于稳定金融秩序的。所以,不能以季春雨的挂失行为确认其为该争议债券的最初所有人。另一方面,农行的《管理办法》又规定该种债券不得流通转让,张昆仑之妻的购买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其买卖行为应认定无效。债券应返还于原权利人。但是,根据民法的举证原则,谁主张权利谁负责举证,原告季春雨的原权利人身份不能得到确证,而被告张昆仑获得债券并非出于盗窃这种犯罪行为,故而,依据无记名债券的特性,应驳回季春雨的起诉请求,维持现状。
Ⅳ 债券是属于资产吗
债券属于资产。
债券是政府、企业、银行等债务人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向债权人承诺于指定日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借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定息证券)的一种。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国,比较典型的政府债券是国库券。
(5)管廊债券归谁管理扩展阅读:
债券的优点:
1、资本成本低
债券的利息可以税前列支,具有抵税作用;另外债券投资人比股票投资人的投资风险低,因此其要求的报酬率也较低。故公司债券的资本成本要低于普通股。
2、具有财务杠杆作用债券的利息是固定的费用,债券持有人除获取利息外,不能参与公司净利润的分配,因而具有财务杠杆作用,在息税前利润增加的情况下会使股东的收益以更快的速度增加。
3、所筹集资金属于长期资金
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一般属于长期资金,可供企业在1年以上的时间内使用,这为企业安排投资项目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4、债券筹资的范围广、金额大
债券筹资的对象十分广泛,它既可以向各类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筹资,也可以向其他法人单位、个人筹资,因此筹资比较容易并可筹集较大金额的资金。
Ⅵ 进行债券投资投资者对企业是否拥有管理权
债券投资者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参与企业的管理的,除非企业的管理出现了影响债券投资者的利益情况下,债券投资者才会对企业的管理拥有表决权。例如企业出现债券违约、债务重组等这些很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具有企业管理的表决权。
Ⅶ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属于()层级的规定。 A.法律 B.行政法规C.部门规章
是: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其制定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些规章仅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0〕 第 2 号
为推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规范债券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
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