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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成立基金管理公司

发布时间:2021-04-02 10:09:43

① 外资进入国内与国内企业合作成立基金公司法律是否允许需要具备什么具体条件

早就没有法律问题了,中国基金业在2002年底引进外资,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2005年起基金公司外资持股比例将可以突破33%,达到49%的上限.

② 国有企业参与设立基金有什么规定

成立基金公司的流程、所需人员、资质和成本等问题,都得依据你拟设基金公司的性质和类型,尤其是你将来打算据以投资和分配的模式来确定。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公司至少可以有如下分类:按组织实体类型分,有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按投资领域分,有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按设立方式不同分,有公开募集设立的基金和私募基金。
上述不同的基金公司,其设立时要考虑的因素都不同,但其工商注册登记程序基本一致。根据我国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的法规规定,二者都得去工商登记,但公司型基金出资人得认缴出资而且在投资公司类型下5年之内必须实际缴付,而合伙型基金并不需要登记注册资本,其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自由约定如何缴付出资以及各自的出资份额。
同为合伙企业,法律上又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之分,实践中采取合伙类型的基金多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对合伙人之间缴付出资和承担责任的模式又存在较大不同。总之,从基金登记注册程序来讲,公司型基金其登记要求比合伙型基金公司要求严格,需要作更多的提前准备,其管理会更规范但缺乏灵活性;合伙型基金是目前采用较多的基金组织形式,尤其以有限合伙型基金比较普遍。
以实践中比较普遍的有限合伙型基金为例,设立一个有限合伙型基金至少需要一名普通合伙人,他得对基金的管理运作负责管理,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可以分得更多的基金盈利同时又可以只缴付象征性的出资甚至可以不出资,一般都得由在该基金投资运营领域内有相当投资管理经验或者相当技术、资源的人来担任,由于他要负责基金的具体管理和运作,人选是否适当几乎直接影响基金的成败。
除了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基金还需要多名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基金实体中充当出资人的角色,是基金投资资金的主要来源,尤其是基金初始运营资金的来源。有限合伙人对基金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且不参与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但要根据约定的利润分成来提取投资回报,也不从基金中领取日常报酬,因此,可以说,基金中的有限合伙人只要有钱就可以了。但是,如果这个有限合伙人既有钱又有在基金投资领域里的行业经验和相关资源,那就相当理想了。
就基金公司的资质而言,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特别规定基金投资公司所需要的特殊资质,你只要确保其合法注册成立,依法运作即可。
至于你所要求的最低成本,也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公司的成本构成有很多因素,设立成本、运营成本、管理成本、融资成本、投资成本等,如果你不能明确是指哪方面,很难在此给出一个比较满意的回答。鉴于你的基金还在初创阶段,从设立成本来讲,还是采用合伙型基金类型比较合适。
一是合伙型基金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对合伙人的初始出资压力很小,合伙人完全可以根据将来投资运作的需要追加投资,还可以根据需要去市场募集资金而不需要自己凑齐全部出资;二是合伙型基金比公司型基金运作起来更灵活,容易在基金合伙人中取得一致认可,投资策略调整起来也相对容易,更适合投资基金对外投资的快速、即使和准确的要求。
设立合伙型基金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合伙协议的起草,因为合伙协议如何约定直接决定了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可以说合伙型基金成功运作的纲领性文件,你的基金要以什么样的架构来搭建、以什么样的模式进行投资、合伙人怎么样分配盈利、发生亏损如何分担、执行合伙人报酬如何确定等等事项,都得事先考虑妥当后,落实到合伙协议中来

③ 国有企业能否成立基金管理公司

一、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特殊注意事项
(一)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需履行特殊审批、备案及相关决策程序
无论是《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还是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都强调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重大投资项目需要经过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或备案,对于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重大投资事项,甚至需依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或对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规定征求国有企业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审批需报送有关投资的决议、有关事项的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其他证明投资项目合理性和合规性有关文件。
《中央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因此,在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基金实体及投资私募基金时,通常需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要求报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属国家出资企业批准或备案。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开展尽职调查、进行可行性分析、制定风险应对方案
《中央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国资委确认的各企业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也建立了关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对规定的重大事项需报送有关投资的决议、有关事项的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主要审核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国有资产布局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该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该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
2016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63号)规定:“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等。”
因此,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不断加强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担保等重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国有企业在投资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之前需进行详尽全面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对项目可行性论证,合规性调查,以及风险预测和风险应对策略等。对项目的全面调查工作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科学投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这也就是国有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内部审批程序的最为重要的前期工作。
(三)国有企业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的评估程序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因此,该三类国有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四)“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根据2010年7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④ 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对国内银行混业经营趋势有什么影响

一、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仍未突破"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严格意义上的"混业经营",应指某个法人机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即至少应在组织、业务上出现交叉,如果仅仅只是股权上的交叉,还不能算作严格的"混业经营"。区分"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是由于这两种模式的风险特性不同,需采用的监管方法不同。相对于"分业经营","混业经营"将产生有形和无形的风险传递,风险爆发的"突发性、集中性"特征更为明显,仅使用"资本充足率"监管,即使剔除所有重复计算的资本,仍不能完全防范风险。这是因为,组织、业务交叉后,各种资产之间的风险相关性发生了变化,动态特征更为明显,但如果仅仅只是股权交叉,资产风险相关性的动态特征并不会有实质改变,只要剔除重复资本计算,现有"资本充足率"为主的审慎监管仍完全有效。 从现行的《试点办法》看,仅允许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对于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组织、业务交叉等,通过各种防火墙加以严格限制。因此,现阶段允许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并不意味着我国放弃"分业经营"的限制,走上了"混业经营"的国际趋势。 当然,我们还应看到:(1)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后,利益一致性加强,可能会开发出既具有银行特征,又有基金特征的产品和业务,还有可能统一销售渠道,设立综合性专业销售公司,走上真正的"混业经营"。(2)任何股权交叉都不可能仅停留在"股权"合作上,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融合,甚至利用法律上的空白地带相互融合。因此,允许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本身虽然不能算是实现"混业经营",但为进一步走向"混业经营"创造了条件,迈向"渐进性创新逐步实现混业经营"的道路。 同样,我国的金融监管也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监管部门的分工还是相对明确的,保监会管理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市场,银监会管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证监会管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证券市场。即仍是实行分业监管,但各金融领域的联系加强后,对监管部门监管的协调性要求也进一步加强了。 二、银行销售渠道不会弱化,基金业将出现分化 随着我国基金市场逐步转向开放式为主,销售能力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竞争力的重要方面。目前,基金管理公司的销售渠道主要是三个,一是借助银行的销售渠道,面向的主要是个人投资者,另一个是基金自己的销售队伍,面向的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再一个就是券商,但所占的销售比重很低。从持有人的构成看,个人投资者成为货币市场基金的主要持有者。2004年底的7只基金,除招商增值个人投资者占56.69%外,其余的都在60%以上。也就是说,银行是基金销售的主渠道之一。允许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后,银行这个销售渠道是否会弱化? 一方面,从美国的经验来看,1995年银行通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相关手续费收入占总收入的0.44%,1998年为0.82%,即基金管理公司为银行贡献的收入不到1%。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收益也并不是很高,去年某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规模达500个亿,收益才2000多万元,大部分基金管理公司亏损或微利运行。这种收益水平还不会实质改变银行的行为。事实上,银行通过基金托管、代销基金,获得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而且销售产品的丰富,有助于推动其理财业务的开展,改善其产品结构,进一步提高客户对银行网点的依赖度与忠诚度。因此,银行不会轻易放弃基金的销售业务。另一方面,基金管理公司也在主动逐步弱化对银行销售渠道的依赖,成立自己的专业基金销售公司,更重视与券商的合作等。但这些渠道培育需要一定的时间,也需要一个健康增长的股市。银行作为基金销售的主渠道这个格局,短期内不会改变。 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市场的冲击,在于其可能改变基金业现有的市场格局。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难度较小,管理费用较低,仅为股票基金的三分之一左右。要想通过货币市场基金盈利,要有较大的基础规模。近两年来,货币市场基金在我国发展迅速,去年底只有7只货币市场基金,期末基金份额609.98亿元,目前已达到14只。但由于各基金管理公司的货币市场基金规模仍然较小,去年底平均每只基金不到100亿元,相当多的货币市场基金还没有达到盈亏平衡点。 银行系基金与一般基金相比,其最大的优势是依托国家、银行信用,拥有个人投资者的高度信任,同时还拥有大量的客户信息,能迅速做大规模,达到规模经济,实现良性循环。基金市场将可能因此出现分化,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将在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以及指数基金等,投资难度不大、手续费较低的市场上占据主流,一般基金管理公司则会在需要积极管理的基金品种上占优势。20世纪70年代,美国商业银行开始从事开放式基金的发起、管理和受托业务,1991年由银行主管的基金公司约1100家,所管理的基金占所有基金总数的37%。 三、防火墙并不能完全避免银行与基金的利益输送、风险传递 为了防止利益输送与风险传递,《试点办法》规定了严格的防火墙措施,包括"法人分离、人员分离、资金分离、信息分离"等,还对资源整合产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但这些措施仍不能完全避免利益输送与风险传递。具体来说,以下几个因素会弱化防火墙的作用: (1)银行信用的自然延伸。银行系基金的最大优势在于银行股东背景,即使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在产品宣传中,过度宣传银行背景、将基金与银行存款进行比较,投资者也会自然的把两者联系起来,从而将银行信用部分的带入基金销售。如果没有强制要求基金在销售产品时,必须向客户明确其与银行之间的关系,这种潜在的影响将或多或少存在。德隆事件处理过程中就曾发生过这种情况。 (2)流动资金融通等便利安排。我国当前基金,尤其是货币市场基金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销售渠道、集中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问题以及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存在的供给约束。银行畅通的销售渠道、丰富的客户资源、雄厚的资金实力以及长期债券市场、资本市场运作经验与积累,在这些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即使完全依照现有法律,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资源整合的空间巨大。 (3)信息交流不可控。银行除了拥有客户信息外,试点银行往往又是其他基金的托管银行,则其他基金的资产组合、交投情况,银行完全掌握。虽然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而"国家规定"模糊不清,另外,信息间的交流不一定通过书面方式,难取证。 四、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为融资结构调整创造了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是直接融资体系中的中介机构之一,其发展有助于提高直接融资市场的效率,有助于提高市场的深度与广度。但基金管理公司这些功能的发挥,有赖于直接融资市场本身的发展。允许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能否改变我国现有的融资结构,取决于直接融资形式的发展,如股票、国债、企业债一级市场的发育。 当前,一方面,企业债发行仍采取严格的审批制度,发行额度、利率均受到严格的限制,发行规模有限;国债采取发行额度控制,受制于财政政策与国家收支状况,在稳健财政政策的指导下,发行量逐步减少;股票市场融资需求旺盛,但基础制度仍不完善,全流通、上市公司质量低、不规范等现象大量存在,扩容潜力有限,大量大企业不得不寻求海外上市。直接融资市场融资工具的供给有限,大量资金没有投资升值的机会,即当前面临的是供给约束,而不是需求约束。另一方面,我国的银行体系由于不良贷款率较高,贷款与存款的期限出现一定的偏差,其正常运作高度依赖于新增存款。去年由于宏观调控以及银监会严格了资本约束,商业银行的贷款发放有所收缩,储蓄存款增长率下降给银行带来的问题并不严重。在不能过快降低银行贷款增长率的情况下,银行能承受多大的储蓄外流? 在直接融资市场尚未发展的前提下,引导银行储蓄资金流向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会引起货币市场、资本二级市场的虚假繁荣。在CPI达到3.9%的情况下,货币市场需求旺盛,利率不断走低,一年期的中央银行票据仅达到2.1555%,甚至比一年期定期存款还低0.1个百分点。2004年,我国虽然直接融资比例从14.9%上升到17.1%,但直接融资总量却下降了261亿元。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政府部门已意识到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性,目前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企业短期融资券的试点,还积极推动企业债管理条例的修改,放弃审批与利率管制。当直接融资市场条件逐步完善后,允许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在推动融资结构调整方面会发挥出应有的重要作用。当然,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还会进一步突破利率管制,缓解资金体外循环,有助于推动债券市场的统一。

⑤ 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合伙制私募基金公司组织形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比如:
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克服缺点的方法有:
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
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
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 基金公司下列事项变更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1)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2)变更名称、住所。
(3)修改章程。 基金公司股权转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让方关于出让股权的说明,应包括出让基金公司股权的原因,对受让方参股目的、诚信状况等的了解情况;
(二)受让方按照其自身决策程序同意受让基金公司股权的决定;
(三)受让方出具的参股基金公司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受让基金公司股权的目的;
2、对基金行业发展状况、基金公司制度安排及监管要求、基金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的了解情况说明;
3、对拟受让的基金公司了解情况说明;
4、拟持有基金公司股权的期限安排;
5、受让方拟成为主要股东的,应说明其对基金公司发展战略方面的考虑;
(四)董事会通过的自股权转让协议经股东会批准之日起至获得证监会批准期间公司经营运作的安排方案;
(五)证监会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这里详细介绍也基金公司的注册审批、公司变更、企业注销相关的详细信息!
我们这里讲的是私募投资基金公司,是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基金公司。
基金型公司:
名称:北京x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达不到投资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投资基金字样注册资金:5亿元人民币,设立时可实入1亿,其余资金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5年内全部到位管理者:要求至少三名高级管理者具有股权投资管理经验或者相关的投资管理经验。
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可以申请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经营项目,但是不得从事:
1、公开募集资金;
2、放贷;
3、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可以申请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经营项目,但是不得从事:
1、公开募集资金;
2、放贷;
3、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⑥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如何成立私募基金的设立流程

1、到当地工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准备设立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材料;
3、当地工商局递交材料;
4、领取营业执照;
5、银行开设基本账户;
6、国地税务报到;
7、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
PS:目前国内对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有严格的把控,很多地区都不能注册了。这个要到当地工商局咨询一下。

⑦ 想成立一家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用于募集资金做项目投资的。对发起人有资质要求吗

可以的,不过要去相关的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看你的领域,有的可能还要和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主管部门联系,获得他们的认可,才可以,不然你就是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了,做好风险管控哦。。。

⑧ 如何成立一家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成立基金公司的流程、所需人员、资质和成本等问题,都得依据你拟设基金公司的性质和类型,尤其是你将来打算据以投资和分配的模式来确定。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公司至少可以有如下分类:按组织实体类型分,有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按投资领域分,有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按设立方式不同分,有公开募集设立的基金和私募基金。
上述不同的基金公司,其设立时要考虑的因素都不同,但其工商注册登记程序基本一致。根据我国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的法规规定,二者都得去工商登记,但公司型基金出资人得认缴出资而且在投资公司类型下5年之内必须实际缴付,而合伙型基金并不需要登记注册资本,其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自由约定如何缴付出资以及各自的出资份额。
同为合伙企业,法律上又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之分,实践中采取合伙类型的基金多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对合伙人之间缴付出资和承担责任的模式又存在较大不同。总之,从基金登记注册程序来讲,公司型基金其登记要求比合伙型基金公司要求严格,需要作更多的提前准备,其管理会更规范但缺乏灵活性;合伙型基金是目前采用较多的基金组织形式,尤其以有限合伙型基金比较普遍。
以实践中比较普遍的有限合伙型基金为例,设立一个有限合伙型基金至少需要一名普通合伙人,他得对基金的管理运作负责管理,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可以分得更多的基金盈利同时又可以只缴付象征性的出资甚至可以不出资,一般都得由在该基金投资运营领域内有相当投资管理经验或者相当技术、资源的人来担任,由于他要负责基金的具体管理和运作,人选是否适当几乎直接影响基金的成败。
除了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基金还需要多名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基金实体中充当出资人的角色,是基金投资资金的主要来源,尤其是基金初始运营资金的来源。有限合伙人对基金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且不参与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但要根据约定的利润分成来提取投资回报,也不从基金中领取日常报酬,因此,可以说,基金中的有限合伙人只要有钱就可以了。但是,如果这个有限合伙人既有钱又有在基金投资领域里的行业经验和相关资源,那就相当理想了。
就基金公司的资质而言,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特别规定基金投资公司所需要的特殊资质,你只要确保其合法注册成立,依法运作即可。
至于你所要求的最低成本,也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公司的成本构成有很多因素,设立成本、运营成本、管理成本、融资成本、投资成本等,如果你不能明确是指哪方面,很难在此给出一个比较满意的回答。鉴于你的基金还在初创阶段,从设立成本来讲,还是采用合伙型基金类型比较合适。
一是合伙型基金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对合伙人的初始出资压力很小,合伙人完全可以根据将来投资运作的需要追加投资,还可以根据需要去市场募集资金而不需要自己凑齐全部出资;二是合伙型基金比公司型基金运作起来更灵活,容易在基金合伙人中取得一致认可,投资策略调整起来也相对容易,更适合投资基金对外投资的快速、即使和准确的要求。
设立合伙型基金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合伙协议的起草,因为合伙协议如何约定直接决定了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可以说合伙型基金成功运作的纲领性文件,你的基金要以什么样的架构来搭建、以什么样的模式进行投资、合伙人怎么样分配盈利、发生亏损如何分担、执行合伙人报酬如何确定等等事项,都得事先考虑妥当后,落实到合伙协议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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