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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财务基础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21-04-02 10:06:55

『壹』 保险企业会计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公司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二)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三)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利润分配表。
(四)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其他财务报告法定使用者。公司季度财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司汇总编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六、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与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七、公司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八、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九、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章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保险业务核算分类及损益结算办法
1.公司应对保险业务按险种进行分类核算。
(1)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
(2)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
(3)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保险业务实行进一步分类核算。
2.保险业务实行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和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两种办法。除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外,其他各类保险业务应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
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一年期结算损益,保险业务的各项收支,不分业务年度,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并确认当期损益。
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多年期结算损益,年限根据业务性质确定。非结算年度的收支差额,全额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不确认利润,并于次年转回滚存到结算年度终了时结算损益。
二、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保费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2)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3)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保费收入按保险合同规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金额确定。
三、保险准备金的核算
1.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对未决赔案提存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尚未转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作为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业务在会计期末,按规定从本期保费收入中未到期责任部分提存的、以备下年度发生赔款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作为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3.长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之前,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差额提存的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长期责任准备金应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4.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人寿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将上年同期提存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加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入而增加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减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出而减少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后的余额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寿险责任准备金应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5.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将上年同期提存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加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入而增加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减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出而减少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后的余额转回,计入当期损益。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应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6.保险保障基金,是指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从保费收入中提取,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保障基金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7.总准备金,是指公司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准备金。总准备金应作所有者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8.存出(或存入)分保准备金,是指公司的再保险业务按合同约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费以应付未了责任的准备金。存出、存入分保准备金通常根据分保业务账单按期扣存和返还,扣存期限一般为12个月,至下年同期返还。
四、外币业务核算
1.有外币业务的公司,可采用外汇分账制的核算方法,也可采用外汇统账制的核算方法。
2.采用外汇分账制的公司,应设置“货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有关外币账户的联系均通过“货币兑换”科目核算。
3.采用外汇统账制的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月份终了,各种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的外币月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
(1)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开办费;
(2)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该项在建固定资产成本;
(3)除上述情况外,均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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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
───┼────┼───────────
│ │一、资产类
1 │1001│ 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101│ 短期投资
4 │1111│ 拆出资金
5 │1112│ 保户质押贷款
6 │1121│ 应收利息
7 │1122│ 应收保费
8 │1123│ 分保业务往来
9 │1124│ 坏账准备
10│1131│ 预付赔款
11│1141│ 存出分保准备金
12│1142│ 存出保证金
13│1191│ 其他应收款
14│1201│ 物料用品
15│1211│ 低值易耗品
16│1301│ 待摊费用
17│1402│ 长期债券投资
18│1601│ 固定资产
19│1602│ 累计折旧
20│1606│ 在建工程
21│1609│ 固定资产清理
22│1701│ 无形资产
23│1711│ 长期待摊费用
24│1801│ 存出资本保证金
25│1811│ 抵债物资
26│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 │二、负债类
27│2101│短期借款
28│2102│ 拆入资金
29│2111│ 应付手续费
30│2112│ 应付佣金
31│2121│ 预收保费
32│2122│ 预收分保赔款
33│2131│ 存入分保准备金
34│2132│ 存入保证金
35│2141│ 应付工资
36│2142│ 应付福利费
37│2143│ 应付保户利差
38│2145│ 应付利润
39│2146│ 应交税金
40│2149│ 其他应付款
41│2151│ 预提费用
42│2161│ 未决赔款准备金
43│2162│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4│2171│ 保户储金
45│2201│ 长期责任准备金
46│2202│ 寿险责任准备金
47│2203│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48│2211│ 保险保障基金
49│2221│ 长期借款
50│2231│ 长期应付款
51│2241│ 住房周转金
│ │三、所有者权益类
52│3101│ 实收资本
53│3111│ 资本公积
54│3121│ 盈余公积
55│3131│ 总准备金
56│3141│ 本年利润
57│3151│ 利润分配
│ │四、损益类
58│4101│ 保费收入
59││ 分保费收入
60│4103│ 追偿款收入
61│4109│ 其他收入
62│4201│ 摊回分保赔款
63│4203│ 摊回分保费用
64│4211│ 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65│4212│ 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66│4221│ 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
67│4222│ 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
68│4223│ 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69│4301│ 利息收入
70│4302│投资收益
71│4303│ 汇兑损益
72│4311│ 营业外收入
73│4401│ 赔款支出
74│4402│ 死伤医疗给付
75│4403│ 满期给付
76│4404│ 年金给付
77│4411│ 退保金
78│4421│ 分出保费
79│4422│ 分保赔款支出
80│4424│ 分保费用支出
81│4431│ 手续费支出
82│4432│ 佣金支出
83│4441│ 营业税金及附加
84│4451│ 营业费用
85│4461│ 利息支出
86│4462│ 保户利差支出
87│4471│ 其他支出
88│4501│ 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89│4502│ 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90│4511│ 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
91│4512│ 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
92│4513│ 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93│4521│ 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94│4601│ 营业外支出
95│4701│ 所得税
96│48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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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下列会计科目:
1.公司如有经国务院特批对外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投出的目前尚未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增设“1401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2.公司如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提取投资风险准备,可以增设“1403投资风险准备”科目。
3.公司拨付所属分公司的营运资金,可以增设“1404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所属分公司收到公司拨入的营运资金,相应增设“3103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4.公司如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发放的目前尚未收回的贷款,可以增设“1501贷款”科目,并相应增设“1502贷款呆账准备”科目。
5.公司与所属分公司之间、各分公司之间的往来结算业务,可以增设“内部往来”科目。
6.公司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单独设置“1193备用金”科目。
7.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外币业务的公司,可以增设“2251货币兑换”科目。

『贰』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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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第八十八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九十七条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认定的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对保单利益享有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接受其依法转让的人寿保险合同的人寿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
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由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第四条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保险保障基金由中国保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章缴纳
第六条对于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一)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1%缴纳;
(二)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15%缴纳;
(三)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05%缴纳;
(四)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的缴纳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设立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保险公司分户核算。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将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到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一)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二)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减少或者总资产增加,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占总资产比例不能满足前款要求的,应当自动恢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等于该公司累计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金额加上分摊的投资收益,减去各种使用额。
第九条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应当给予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的救济的,不足部分的金额按照其余公司上一年度以自留保费计算的市场份额扣减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
第十条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实行按年计算,按季预缴。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预缴保险保障基金,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保险行业发展和风险的实际情况,调整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比例、规模上限、缴纳方式等规定。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原则,在确保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保障基金不得运用于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和其他各类实业投资。
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运用保险保障基金。
第十三条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由保险公司、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机构组成。
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的工作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完成经审计的保险保障基金财务报告,并向理事会及其成员单位和各保险公司公布。
第四章使用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济;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十七条人寿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转让给其他人寿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人寿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人寿保险公司接收。
第十八条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济: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单受让公司应当根据前款标准核算转让后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并据此与保单持有人修订人寿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单持有人在清算结束前可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保险保障基金向保单持有人支付救济款,保单持有人将其对保险公司的债权让渡给保险保障基金。
清算结束后,保险保障基金获得的清偿金额多于支付的救济款的,保险保障基金应当将差额部分返还给保单持有人。
第二十条在保险业面临重大危机,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下,中国保监会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的下列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范围:
(一)保险公司在境外直接承保的业务和从境外分入的业务;
(二)保险公司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三)中国保监会认定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其他保险业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保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已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的50%缴纳到中国保监会设立的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剩余部分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缴清。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叁』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介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主席 吴定富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肆』 财产保险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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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九十六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一)分出保险;
(二)分入保险。
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第一百零二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第一百零七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伍』 担任保险公司财务经理需要具备哪些知识

如何推销自己--财务人员面试篇
一,了解市场需求

1,出纳的要求

任何工作都有自身的特点和工作规律,出纳工作虽然是企业会计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组成部分,但做好也并非易事,出纳工作具有一般会计工作的本质属性,但它又是一个专门的岗位,一项专门的技术,因此,具有自己专门的工作特点。主要特点有:

(1)社会性。出纳工作担负着一个单位货币资金的收付、存取任务,而这些任务的完成是置身于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大环境之中的,是和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转相联系的。只要这个单位发生经济活动,就必然要求出纳员与之发生经济关系。例如出纳人员要了解国家有关财会政策法规并参加这方面的学习和培训,出纳人员要经常跑银行等。因此,出纳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2)专业性。出纳工作作为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岗位,有着专门的操作技术和工作规则。凭证如何填,日记账怎样记都很有学问,就连保险柜的使用与管理也是很讲究的。因此,要做好出纳工作,一方面要求经过一定的职业教育,另一方面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掌握其工作要领,熟练使用现代化办公工具,做一个合格的出纳人员。

(3)政策性。出纳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其工作的每一环节都必须依照国家规定进行。例如,办理现金收付要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进行,办理银行结算业务要根据国家银行结算办法进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都把出纳工作并入会计工作中,并对出纳工作提出具体规定和要求。出纳人员不掌握这些政策法规,就做不好出纳工作;不按这些政策法规办事,就违反了财经纪律。

出纳工作要求出纳员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练的业务技能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

1.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出纳人员的出纳工作多涉及国家及企业的相关政策,如现金管理制度、银行结算纪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成本管理条例、费用报销额度、税收法规、发票管理办法、本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等,这就要求出纳人员熟悉并掌握这些法规和制度。所以要做好出纳工作,必须要先学习和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提高政策水平。

2.具有一定的业务技能

出纳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需要借助于算盘、计算机(器)进行计算,需要填支票、发票等票据,出纳过程中需要点钞票,这些工作都需要出纳员有一定的基本功。作为专职出纳人员,不但要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而且要具备出纳专业知识、出纳事务处理能力和较强的数字运算能力。出纳工作往往是先进行计算,然后再根据计算结果开出票据或收付现金,在完成这项工作过程中,不仅要求计算速度要快而且要准确,点钞的速度也要加快,所以出纳人员这方面是要有一定的基本功的。

3.具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

由于出纳人员每天都会与钱、票据打交道,稍有不慎就会出现差错和损失,因此出纳人员应具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出纳人员的工作作风可以概括为:精力集中、有条不紊、严谨细致、沉着冷静。出纳人员在进行工作时,要集中精力,不能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工作环境、会计工具的摆放要井然有序,钱款、票据要依习惯和要求摆放整齐、便于存取,收付现金时要认真、细致,不发生差错,若发生问题要沉着冷静将问题解决。

4.保证财产安全

出纳人员保管着企业的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印鉴,企业要采取一定的保安措施,如建造专门的办公用房,安装防盗门、柜、锁等,财务部门内部也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如分工管理、相互牵制,使得隐患不易滋生。出纳人员要严格按安全制度和防范办法执行,完成保证财产安全的工作。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面对每天都有大量的钱从自己的手中流过,出纳人员一定要有一颗坦然面对的心,要洁身自好,不贪、不占,实事求是地反映经济活动的本来面目,顺利通过“金钱关”。具体来讲,出纳人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是:
(1)敬业爱岗。出纳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工作要求。
(2)依法办事。出纳工作要依法律、法规和企业财务制度要求的程序办理业务,保证会计信息的合理、合法、正确、真实、及时、完整。
(3)客观、公正。出纳人员在办理会计业务时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能徇私枉法。
(4)搞好服务。出纳人员每天都会面对各种各样的工作和人,所以出纳人员要努力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水平。
(5)严守秘密。出纳人员应严守企业秘密,不得私自向外界或相关人员泄露企业的会计信息。
(6)清正廉洁。清正廉洁是出纳人员的立身之本,由于出纳人员每天和现金、银行存款打交道,有较多的机会和条件挪用公款和将公款据为已有。出纳人员不应存有任何侥幸心理、私欲心理,一旦第一次伸出手,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最终走向犯罪。
(7)坚持原则。出纳人员的工作是一种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很多利益关系都会体现在出纳工作之中,出纳人员切忌因私废公,为了面子和个人利益不敢得罪上级同事,应坚持原则,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

2,会计的要求

同从事任何技术工作一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要在专业素质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此提出了三方面的要求。
一、是要持有会计证,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者才能上岗,这既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因为用人单位一般难以对拟聘用的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考核;同时,对已经持证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他们的工作权利。而对希望从事会计工作但尚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为他们确立了努力的方向。
二、是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这是对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至于如何考核和确认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从目前来说,主要是通过设置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来进行的。
三、是要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这是因为,受我国会计学历教育规模的限制,目前会计人员中具备规定学历的比例还不高,要使会计人员具备必要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在职培训是重要途径之一。此外,即使是具备了规定学历的,也还有知识更新的问题,有适应法律的、经济的、政治的或者是技术上新的要求的问题,这些只有通过在职培训才能解决。一般说来,会计人员大多是认识到这一点的,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强调的是单位的支持。对此,《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还作了进一步有针对性的规定:“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这是对会计人员的关心和爱护,也是与各单位的根本利益一致的。

会计判断及其对会计人员的要求

传统会计主要是对企业过去及现在的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会计结果是作为明确责任、进行决策的主要依据,它受到企业内部和外部利益关系人的高度重视,并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外报告。

一般而言,这些交易和事项的会计处理往往有实际凭证做为根据,有很强的可验证性,会计处理结果是确定的,表现为会计结果与经营活动一致。当然,会计处理过程中允许做出必要的判断和估计,但这种需要判断和估计的交易和事项并不多。

随着经济活动的复杂化,企业面临的风险逐步增加,会计信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等)越来越关注企业未来发展前景,要求会计人员提供与未来信息相关的数据资料,促使会计职能进一步向前发展。在基本职能(核算、监督)之外向事前预测、决策方向延伸,因而对会计人员的判断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

A、会计判断存在的原因

会计判断的存在是由经济活动自身模糊性、未来结果不确定性决定的,会计自身理论和技术上的缺陷亦是会计判断存在的原因。

1.某些会计交易和事项是模糊的,结果是不确定的。会计职能向将来预测、决策延伸之后,需要对存在的交易和事项采取恰当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合理披露会计处理结果。但交易和事项的实质内容在有些条件下难以认知清楚,很难确定其最后结果。因为未来交易和事项的结果有多种可能性,依照将来不可能存在的不同条件,结果有一定差异。比如或有事项,对现存条件的判断及将来风险态度的不同,推断的结果可能相反。另外,对客观事物的描述有时候具有模糊性,比如说收入的确认,形式上是容易判断的,但就其经济实质而言,则需考虑风险转移、价值实现等诸多方面,在收入准则中也仅仅是给出了一些判断标准,并没有给出数量上的是非界限。这些标准能否正确运用,与会计人员的判断力紧密关联。虽然会计人员的判断不是绝对正确,但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往往成为不同层次决策的参考依据。在公众的观念里,会计是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在信息拥有量方面也较外界具有优势,因而会计人中判断结果相对准确一些。会计人员虽然不能以绝对准确、客观的数字来描述经济活动,但在正确判断之后,能够做到大致符合交易的实质经济内容。

2.会计前提是对会计存在条件的合理假定,便于会计操作,但有自身的局限。(1)会计主体假设是解决会计人员为谁服务的问题,在简单企业形式下,会计主体之间的界限是明晰的,但企业相互并购、参股、控股之后,会计主体开始不确定。比如企业集团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会计主体包容哪些受控制企业并不是唯一的。(2)货币计量前提使会计以稳定的货币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具有综

合性强。便于比较的优点。但货币作为计量手段也有其局限。许多会计信息对相关决定来讲至关重要,却无法以货币计量。象企业的人力资源、存在的外部环境、地理位置、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等等。再者,货币计量要求币值稳定,在物价变动幅度比较大的情况下,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难免有失客观,会计人员必须对原有的会计信息进行判断、调整。M持续经营前提假定企业能长期持续下去,但在出现终止情况时,与之相关的会计政策就要中断,影响各会计要素的变化,如何披露经营状况需会计人员做出合理判断。(4)会计分期前提将持续经营企业人为分成不同会计期间,这种分期使跨期间业务在期末反映时,必须合理估计。

3.会计原则是会计处理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则,但这种规则不同于数学上定律和公式,其权威性由人们的接受程度而定。即使是广为接受的会计原则亦存在非客观因素,因为会计原则对会计业务处理是指导性的,涉及到具体环节必然依赖会计人员的判断。历史成本原则是与货币计量前提相关的会计原则,其对过去的交易和事项以实际成本来记账,可验证性极强。但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会计方法也不是绝对客观。以固定资产折旧为例,为了核算固定资产因物理及技术因素而转移、损耗的价值,会计中规定了多种计提折旧的方法。在影响折旧金额的因素中,只有固定资产原值是账面价值,其余的折旧年限、预计残值都是对将来的判断。更何况企业在确定是采用加速折旧还是直线法折旧政策时,更需专业人员的正确判断。

4.新会计观念的出现,对会计判断提出了更高要求。知识经济的到来已影响到了会计观念,历史成本原则已受到挑战,公允价值则被人们关注。在金融领域,历史成本原则所提供的信息已不能适应新的交易和事项的需要。公允价值等新观念出现后,要求会计人员在实质上增加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而不是形式上的确。

B、会计判断对会计人员的要求

如前所述,会计判断是必然存在的,随着新的交易和事项的出现,对会计人员的判断力要求会越来越高。未来的会计环境将使会计人员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交易和事项越来越复杂,变动越来越频繁,难以充分客观地披露;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会计责任的认识越来越深刻,要求会计信息明晰、准确、相关。在这种状态下,会计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的判断能力,适应复杂经济活动对会计的要求。

1.提高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道德素质。专业胜任能力要求会计人员应具有相应理论水平,同时还应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对新的交易和事项要能够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具有预见力,对公布的会计范例更应及时掌握。道德素质也十分重要。在会计判断条件下,会计人员的错弊一般不表现为账面上的数字错误,而是体现会计政策运用不当方面。由于会计判断空间越来越广阔,会计欺诈的隐蔽性就越来越强。会计人员的行为取向受其经济利益影响,会做出不当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不易被察觉。所以会计人员应具较高职业道德素质,依照会计规则规范自己的行为。更何况公众对会计欺诈行为也会诉之于法律。

2.尊重客观实际,避免主观臆断。会计判断的结果能够影响决策者的行为,应尽可能反映经济活动的本质。会计人员应以客观存在的因素做为会计判断依据,避免受自身主观态度影响。条件具备时,应采取抽样统计的方法提高判断的准确性。当然,客观性原则不是完全免除差错,只是要求会计人员的判断误差在可接受范围内应尽可量小。

3.持谨慎态度。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是多层次的,每一层次都在追逐特定的经济利益。在利己主义支配下,对会计信息的态度不完全一致。内部管理者往往持乐观态度,为了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吸收投资,管理者会高估企业未来收益水平,低估现金的风险。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出于资金安全考虑,往往要求会计判断准确、稳健。显然,盲目乐观忽视了资本的未来风除从长期来看,会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对企业的影响可能是致命的。会计判断应持理性的谨慎态度,采取稳健的策略。这种策略是对经济活动的客观反映,不是盲目悲观。

4.遵循充分揭示与重要性相结合的原则。会计报表受其格式、编制手段等因素影响,不能反映经济活动全貌,同时亦不易被普通投资者理解,所以文字报告越来越重要。一方面,文字报告可以增加会计信息量,对于无法量化到表内的信息可以用文字形式做出判断和描述;另一方面,表外文字也可对表内数字做出必要的解释。但表外报告亦应分清主次,做到信息的披露详略得当,这样,判断结果更易于被公众接受。

3,财务经理的要求

A工作内容:
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发展战略;

负责公司资金运作管理、日常财务管理与分析、资本运作、筹资方略、对外合作谈判等; 负责项目成本核算与控制; 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计划完成年度财务预算,并跟踪其执行情况; 按时向总经理提供财务报告和必要的财务分析,并确保这些报告可靠、准确; 制定、维护、改进公司财务管理程序和政策,以满足控制风险的要求,如:改进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成本费用、现金、银行存款的业务程序等。 组织制定财务方面的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监督执行,制定年度、季度财务计划; 监控可能会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重大经济活动,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监控公司重大投资项目,以确保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实施,批准的项目在预算范围内进行并在控制之中; 全面负责财务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编制及组织实施财务预算报告、月/季/年度财务报告; 负责公司全面的奖金调配,成本核算、会计核算和分析工作; 负责资金、资产的管理工作; 管理与银行、税务、工商及其他机构的关系,并及时办理公司与其之间的业务往来; 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权责范围:

B权力:

经总经理授权后,对公司各部门的经费支出有总体控制权; 对下属人员有业务指导权和考核权; 对各部门财务计划的招待情况有检查和考核权; 对违反财经纪律、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费用开支有权拒付;

C责任:

对公司财务计划的完成负监督实施责任; 对资产管理、利润成本管理、会计核算管理等负组织责任;对资金筹措及负债管理负直接责任,如因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负相应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因此由以上因素,要求财务经理具备以下能力:

1、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因为你需要经常和上级领导汇报工作,大多数经理是不懂会计的,而会计要求和经营需要是有区别的,因此要有良好的表达和沟通能力,让他们明白不能胡来。

2、具有扎实的会计知识,当然具有CPA资格是最好的了。这样知识比较全面,工作起来考虑问题也会全面一些,能给人以可靠的感觉。

3、具有管理人的能力。手下有几个财务人员,你得知道如何分配岗位,如何协调各人的工作,如何去评价手下的工作成绩。只有正确地考核手下,才能让大家服你。

4、具有外部协调能力。财务经理需要融资,需要和各个金融机构打交道,需要为企业发展弄钱,需要和税务部门打交道,这都需要你去协调。当然能喝酒工作会更好开展。

『陆』 我要去应聘保险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注意那些问题急!业务方面的

如何推销自己--财务人员面试篇
一,了解市场需求

1,出纳的要求

任何工作都有自身的特点和工作规律,出纳工作虽然是企业会计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组成部分,但做好也并非易事,出纳工作具有一般会计工作的本质属性,但它又是一个专门的岗位,一项专门的技术,因此,具有自己专门的工作特点。主要特点有:

(1)社会性。出纳工作担负着一个单位货币资金的收付、存取任务,而这些任务的完成是置身于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大环境之中的,是和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转相联系的。只要这个单位发生经济活动,就必然要求出纳员与之发生经济关系。例如出纳人员要了解国家有关财会政策法规并参加这方面的学习和培训,出纳人员要经常跑银行等。因此,出纳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2)专业性。出纳工作作为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岗位,有着专门的操作技术和工作规则。凭证如何填,日记账怎样记都很有学问,就连保险柜的使用与管理也是很讲究的。因此,要做好出纳工作,一方面要求经过一定的职业教育,另一方面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掌握其工作要领,熟练使用现代化办公工具,做一个合格的出纳人员。

(3)政策性。出纳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其工作的每一环节都必须依照国家规定进行。例如,办理现金收付要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进行,办理银行结算业务要根据国家银行结算办法进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都把出纳工作并入会计工作中,并对出纳工作提出具体规定和要求。出纳人员不掌握这些政策法规,就做不好出纳工作;不按这些政策法规办事,就违反了财经纪律。

出纳工作要求出纳员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练的业务技能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

1.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出纳人员的出纳工作多涉及国家及企业的相关政策,如现金管理制度、银行结算纪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成本管理条例、费用报销额度、税收法规、发票管理办法、本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等,这就要求出纳人员熟悉并掌握这些法规和制度。所以要做好出纳工作,必须要先学习和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提高政策水平。

2.具有一定的业务技能

出纳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需要借助于算盘、计算机(器)进行计算,需要填支票、发票等票据,出纳过程中需要点钞票,这些工作都需要出纳员有一定的基本功。作为专职出纳人员,不但要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而且要具备出纳专业知识、出纳事务处理能力和较强的数字运算能力。出纳工作往往是先进行计算,然后再根据计算结果开出票据或收付现金,在完成这项工作过程中,不仅要求计算速度要快而且要准确,点钞的速度也要加快,所以出纳人员这方面是要有一定的基本功的。

3.具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

由于出纳人员每天都会与钱、票据打交道,稍有不慎就会出现差错和损失,因此出纳人员应具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出纳人员的工作作风可以概括为:精力集中、有条不紊、严谨细致、沉着冷静。出纳人员在进行工作时,要集中精力,不能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工作环境、会计工具的摆放要井然有序,钱款、票据要依习惯和要求摆放整齐、便于存取,收付现金时要认真、细致,不发生差错,若发生问题要沉着冷静将问题解决。

4.保证财产安全

出纳人员保管着企业的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印鉴,企业要采取一定的保安措施,如建造专门的办公用房,安装防盗门、柜、锁等,财务部门内部也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如分工管理、相互牵制,使得隐患不易滋生。出纳人员要严格按安全制度和防范办法执行,完成保证财产安全的工作。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面对每天都有大量的钱从自己的手中流过,出纳人员一定要有一颗坦然面对的心,要洁身自好,不贪、不占,实事求是地反映经济活动的本来面目,顺利通过“金钱关”。具体来讲,出纳人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是:
(1)敬业爱岗。出纳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工作要求。
(2)依法办事。出纳工作要依法律、法规和企业财务制度要求的程序办理业务,保证会计信息的合理、合法、正确、真实、及时、完整。
(3)客观、公正。出纳人员在办理会计业务时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能徇私枉法。
(4)搞好服务。出纳人员每天都会面对各种各样的工作和人,所以出纳人员要努力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水平。
(5)严守秘密。出纳人员应严守企业秘密,不得私自向外界或相关人员泄露企业的会计信息。
(6)清正廉洁。清正廉洁是出纳人员的立身之本,由于出纳人员每天和现金、银行存款打交道,有较多的机会和条件挪用公款和将公款据为已有。出纳人员不应存有任何侥幸心理、私欲心理,一旦第一次伸出手,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最终走向犯罪。
(7)坚持原则。出纳人员的工作是一种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很多利益关系都会体现在出纳工作之中,出纳人员切忌因私废公,为了面子和个人利益不敢得罪上级同事,应坚持原则,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

2,会计的要求

同从事任何技术工作一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要在专业素质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此提出了三方面的要求。
一、是要持有会计证,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者才能上岗,这既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因为用人单位一般难以对拟聘用的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考核;同时,对已经持证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他们的工作权利。而对希望从事会计工作但尚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为他们确立了努力的方向。
二、是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这是对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至于如何考核和确认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从目前来说,主要是通过设置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来进行的。
三、是要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这是因为,受我国会计学历教育规模的限制,目前会计人员中具备规定学历的比例还不高,要使会计人员具备必要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在职培训是重要途径之一。此外,即使是具备了规定学历的,也还有知识更新的问题,有适应法律的、经济的、政治的或者是技术上新的要求的问题,这些只有通过在职培训才能解决。一般说来,会计人员大多是认识到这一点的,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强调的是单位的支持。对此,《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还作了进一步有针对性的规定:“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这是对会计人员的关心和爱护,也是与各单位的根本利益一致的。

会计判断及其对会计人员的要求

传统会计主要是对企业过去及现在的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会计结果是作为明确责任、进行决策的主要依据,它受到企业内部和外部利益关系人的高度重视,并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外报告。

一般而言,这些交易和事项的会计处理往往有实际凭证做为根据,有很强的可验证性,会计处理结果是确定的,表现为会计结果与经营活动一致。当然,会计处理过程中允许做出必要的判断和估计,但这种需要判断和估计的交易和事项并不多。

随着经济活动的复杂化,企业面临的风险逐步增加,会计信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等)越来越关注企业未来发展前景,要求会计人员提供与未来信息相关的数据资料,促使会计职能进一步向前发展。在基本职能(核算、监督)之外向事前预测、决策方向延伸,因而对会计人员的判断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

A、会计判断存在的原因

会计判断的存在是由经济活动自身模糊性、未来结果不确定性决定的,会计自身理论和技术上的缺陷亦是会计判断存在的原因。

1.某些会计交易和事项是模糊的,结果是不确定的。会计职能向将来预测、决策延伸之后,需要对存在的交易和事项采取恰当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合理披露会计处理结果。但交易和事项的实质内容在有些条件下难以认知清楚,很难确定其最后结果。因为未来交易和事项的结果有多种可能性,依照将来不可能存在的不同条件,结果有一定差异。比如或有事项,对现存条件的判断及将来风险态度的不同,推断的结果可能相反。另外,对客观事物的描述有时候具有模糊性,比如说收入的确认,形式上是容易判断的,但就其经济实质而言,则需考虑风险转移、价值实现等诸多方面,在收入准则中也仅仅是给出了一些判断标准,并没有给出数量上的是非界限。这些标准能否正确运用,与会计人员的判断力紧密关联。虽然会计人员的判断不是绝对正确,但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往往成为不同层次决策的参考依据。在公众的观念里,会计是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在信息拥有量方面也较外界具有优势,因而会计人中判断结果相对准确一些。会计人员虽然不能以绝对准确、客观的数字来描述经济活动,但在正确判断之后,能够做到大致符合交易的实质经济内容。

2.会计前提是对会计存在条件的合理假定,便于会计操作,但有自身的局限。(1)会计主体假设是解决会计人员为谁服务的问题,在简单企业形式下,会计主体之间的界限是明晰的,但企业相互并购、参股、控股之后,会计主体开始不确定。比如企业集团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会计主体包容哪些受控制企业并不是唯一的。(2)货币计量前提使会计以稳定的货币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具有综

合性强。便于比较的优点。但货币作为计量手段也有其局限。许多会计信息对相关决定来讲至关重要,却无法以货币计量。象企业的人力资源、存在的外部环境、地理位置、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等等。再者,货币计量要求币值稳定,在物价变动幅度比较大的情况下,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难免有失客观,会计人员必须对原有的会计信息进行判断、调整。M持续经营前提假定企业能长期持续下去,但在出现终止情况时,与之相关的会计政策就要中断,影响各会计要素的变化,如何披露经营状况需会计人员做出合理判断。(4)会计分期前提将持续经营企业人为分成不同会计期间,这种分期使跨期间业务在期末反映时,必须合理估计。

3.会计原则是会计处理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则,但这种规则不同于数学上定律和公式,其权威性由人们的接受程度而定。即使是广为接受的会计原则亦存在非客观因素,因为会计原则对会计业务处理是指导性的,涉及到具体环节必然依赖会计人员的判断。历史成本原则是与货币计量前提相关的会计原则,其对过去的交易和事项以实际成本来记账,可验证性极强。但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会计方法也不是绝对客观。以固定资产折旧为例,为了核算固定资产因物理及技术因素而转移、损耗的价值,会计中规定了多种计提折旧的方法。在影响折旧金额的因素中,只有固定资产原值是账面价值,其余的折旧年限、预计残值都是对将来的判断。更何况企业在确定是采用加速折旧还是直线法折旧政策时,更需专业人员的正确判断。

4.新会计观念的出现,对会计判断提出了更高要求。知识经济的到来已影响到了会计观念,历史成本原则已受到挑战,公允价值则被人们关注。在金融领域,历史成本原则所提供的信息已不能适应新的交易和事项的需要。公允价值等新观念出现后,要求会计人员在实质上增加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而不是形式上的确。

B、会计判断对会计人员的要求

如前所述,会计判断是必然存在的,随着新的交易和事项的出现,对会计人员的判断力要求会越来越高。未来的会计环境将使会计人员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交易和事项越来越复杂,变动越来越频繁,难以充分客观地披露;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会计责任的认识越来越深刻,要求会计信息明晰、准确、相关。在这种状态下,会计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的判断能力,适应复杂经济活动对会计的要求。

1.提高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道德素质。专业胜任能力要求会计人员应具有相应理论水平,同时还应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对新的交易和事项要能够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具有预见力,对公布的会计范例更应及时掌握。道德素质也十分重要。在会计判断条件下,会计人员的错弊一般不表现为账面上的数字错误,而是体现会计政策运用不当方面。由于会计判断空间越来越广阔,会计欺诈的隐蔽性就越来越强。会计人员的行为取向受其经济利益影响,会做出不当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不易被察觉。所以会计人员应具较高职业道德素质,依照会计规则规范自己的行为。更何况公众对会计欺诈行为也会诉之于法律。

2.尊重客观实际,避免主观臆断。会计判断的结果能够影响决策者的行为,应尽可能反映经济活动的本质。会计人员应以客观存在的因素做为会计判断依据,避免受自身主观态度影响。条件具备时,应采取抽样统计的方法提高判断的准确性。当然,客观性原则不是完全免除差错,只是要求会计人员的判断误差在可接受范围内应尽可量小。

3.持谨慎态度。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是多层次的,每一层次都在追逐特定的经济利益。在利己主义支配下,对会计信息的态度不完全一致。内部管理者往往持乐观态度,为了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吸收投资,管理者会高估企业未来收益水平,低估现金的风险。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出于资金安全考虑,往往要求会计判断准确、稳健。显然,盲目乐观忽视了资本的未来风除从长期来看,会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对企业的影响可能是致命的。会计判断应持理性的谨慎态度,采取稳健的策略。这种策略是对经济活动的客观反映,不是盲目悲观。

4.遵循充分揭示与重要性相结合的原则。会计报表受其格式、编制手段等因素影响,不能反映经济活动全貌,同时亦不易被普通投资者理解,所以文字报告越来越重要。一方面,文字报告可以增加会计信息量,对于无法量化到表内的信息可以用文字形式做出判断和描述;另一方面,表外文字也可对表内数字做出必要的解释。但表外报告亦应分清主次,做到信息的披露详略得当,这样,判断结果更易于被公众接受。

3,财务经理的要求

A工作内容:
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发展战略;

负责公司资金运作管理、日常财务管理与分析、资本运作、筹资方略、对外合作谈判等; 负责项目成本核算与控制; 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计划完成年度财务预算,并跟踪其执行情况; 按时向总经理提供财务报告和必要的财务分析,并确保这些报告可靠、准确; 制定、维护、改进公司财务管理程序和政策,以满足控制风险的要求,如:改进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成本费用、现金、银行存款的业务程序等。 组织制定财务方面的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监督执行,制定年度、季度财务计划; 监控可能会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重大经济活动,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监控公司重大投资项目,以确保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实施,批准的项目在预算范围内进行并在控制之中; 全面负责财务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编制及组织实施财务预算报告、月/季/年度财务报告; 负责公司全面的奖金调配,成本核算、会计核算和分析工作; 负责资金、资产的管理工作; 管理与银行、税务、工商及其他机构的关系,并及时办理公司与其之间的业务往来; 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权责范围:

B权力:

经总经理授权后,对公司各部门的经费支出有总体控制权; 对下属人员有业务指导权和考核权; 对各部门财务计划的招待情况有检查和考核权; 对违反财经纪律、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费用开支有权拒付;

C责任:

对公司财务计划的完成负监督实施责任; 对资产管理、利润成本管理、会计核算管理等负组织责任;对资金筹措及负债管理负直接责任,如因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负相应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因此由以上因素,要求财务经理具备以下能力:

1、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因为你需要经常和上级领导汇报工作,大多数经理是不懂会计的,而会计要求和经营需要是有区别的,因此要有良好的表达和沟通能力,让他们明白不能胡来。

2、具有扎实的会计知识,当然具有CPA资格是最好的了。这样知识比较全面,工作起来考虑问题也会全面一些,能给人以可靠的感觉。

3、具有管理人的能力。手下有几个财务人员,你得知道如何分配岗位,如何协调各人的工作,如何去评价手下的工作成绩。只有正确地考核手下,才能让大家服你。

4、具有外部协调能力。财务经理需要融资,需要和各个金融机构打交道,需要为企业发展弄钱,需要和税务部门打交道,这都需要你去协调。当然能喝酒工作会更好开展。

『柒』 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第七章 预算管理

第六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实行预算管理,根据发展战略、经营规划、偿付能力等编制预算,确定科学、合理、明确的预算目标,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第六十五条 保险公司预算应当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分析、调整、考核等职责分工和操作流程,合理分配财务、实物及人力等各项资源。
第六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以偿付能力充足为前提条件,编制收入、费用、利润、融资、投资、机构设立等各项预算。
第六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编制资本预算,预计公司资本需求,安排资本补充,确保偿付能力充足。
第六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险种、产品、销售渠道、费用性质等因素,编制各项费用预算。
第七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预算作为预算期内组织、协调各项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严格预算执行,控制费用支出和预算偏差,确保年度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控、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执行差异,及时纠正预算执行中的问题,确保预算有效执行。

『捌』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

1、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3、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4、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5、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6、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玖』 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资产管理制度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金融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资产管理,识别投资资产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确保公司偿付能力充足,满足流动性需求。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以偿付能力充足和流动性充足为条件,制定投资策略,安排投资资产结构。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偿付能力状况、流动性需求等因素,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投资资产结构。
第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上的寿险公司、总资产在20亿元以上的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银行存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一家非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公司银行存款总额的20%;
(二)在非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公司银行存款总额的60%;
(三)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建立长期股权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定期分析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对保单质押贷款、应收款项、应收分保准备金等债权资产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房地产资产的管理,严格区分自用房地产和投资性房地产,分别进行管理。
保险公司不得将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纳入自用房地产管理。保险公司不得将为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纳入投资性房地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50%。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损余物资和理赔收回资产的管理,建立此类资产的收取、保管、处置、清查等内控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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