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的问题,不是他家一种,凡不符合保监委规定的都要停止。
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寿险〔2007〕335号
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规范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业务发展,我会修订了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的精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附之《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废止。
三、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各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备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
2007年10月1日前,各公司按照原规定报备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可以继续销售,并可以执行原规定有关要求。2007年10月1日后,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进行投资账户评估、投资单位定价和提取责任准备金;万能保险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设立万能账户、决定结算利率和提取责任准备金。2007年10月1日后,不符合本规定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不得销售。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万能保险精算规定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万能保险和团体万能保险。
第二部分风险保额
二、除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个人万能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
年金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此处年金保险是指提供有年金选择权的万能保险。
团体万能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
死亡风险保额是指有效保额减去保单账户价值。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等身故时,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万能保险可以提供死亡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
第三部分万能账户及结算利率
四、万能保险应当提供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不得为负。
五、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保险设立万能账户。
万能账户可以是单独账户,也可以是公司普通账户的一部分。万能账户应当能够提供资产价值、账户价值和结算利息等信息,满足保险公司对该万能账户进行管理和利率结算的要求。
六、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账户设立平滑准备金,用于平滑不同结算期的结算利率。
平滑准备金不得为负,并且只能来自于实际投资收益与结算利息之差的积累。
七、当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小于最低保证利率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减小平滑准备金弥补其差额。不能补足时,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向万能账户注资补足差额。在其他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万能账户注资。
八、万能账户不得出现资产小于负债的情况。
九、保险公司可以在万能账户中对下列不同情形采用不同的结算利率和不同的最低保证利率:
(一)不同的万能保险产品;
(二)不同的团体万能保险客户;
(三)不同时段售出的万能保险业务。
按照前款要求,采用不同的结算利率或不同的最低保证利率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之对应的子万能账户。
十、保险公司在同一个万能账户中采用不同结算利率或不同最低保证利率时,对应的操作方法应当完备、合理,遵循公平性及一贯性原则。
十一、保险公司应当尽量保持结算利率的平滑性。
第四部分费用的收取
十二、万能保险可以并且仅可以收取以下几种费用:
一)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万能账户之前扣除的费用。
二)死亡风险保险费,即保单死亡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风险保险费应通过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其计算方法为死亡风险保额乘以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其他保险责任的风险保险费。
三)保单管理费,即为维护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的管理费用。
保单管理费应当是一个与保单账户价值无关的固定金额,在保单首年度与续年度可以不同。保险公司不得以保单账户价值一定比例的形式收取保单管理费。
对于团体万能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对投保人收取保单管理费的基础上,对每一被保险人收取固定金额形式的保单管理费。
四)手续费,保险公司可在提供部分领取等服务时收取,用于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
五)退保费用,即保单退保或部分领取时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用以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本。
十三、期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的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
基本保险费不得高于保险金额除以20,并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此处保险金额是指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对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险人销售有多张同一产品的万能保单的,所有有效保单的基本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
期交保险费高于基本保险费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
十四、基本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投保人暂缓支付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保险费时,其中基本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上限应当参照该保险费原属保单年度的上限。
保单年度初始费用上限
第一年50%第二年25%第三年15%第四、五年10%以后各年5%
十五、额外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六、期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七、趸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
保险费初始费用上限
人民币50000元及以下部分10%
人民币50000元以上部分5%
趸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八、团体万能保险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九、万能保险的初始费用不得以减少保单账户价值的形式扣除。
二十、对于趸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保单年度若初始费用小于或等于零若初始费用大于零
第一年10%10%
第二年9%8%
第三年8%6%
第四年7%4%
第五年6%2%
第六年5%0
第七年4%0
第八年3%0
第九年2%0
第十年1%0
第十一年及以后00
对于期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保单年度退保费用
第一年10%
第二年8%
第三年6%
第四年4%
第五年2%
第六年及以后0
保单账户价值和现金价值(即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应当同时列示在利益演示表上。
二十一、万能保险应当保证各项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若不保证,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法。
保险公司不得通过费用水平调整弥补过去的费用损失。
二十二、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的最高水平,该最高水平应当表示成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的一定百分比。
非标准体保险合同的死亡风险保险费应由保险公司根据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确定,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十三、对于团体万能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备案或审批的费用基础上,在本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部分持续奖金
二十四、万能保险可以提供持续奖金。持续奖金是保险公司对持续有效的保单或持续交费的保单,满足合同约定条件时给予的奖金。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和产品说明书上明确说明持续奖金发放的条件及金额。
二十五、保险公司应在产品精算报告中对有关持续奖金的设计、发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以及对公司财务的影响等进行阐述。
第六部分现金价值与责任准备金
二十六、现金价值指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二十七、责任准备金由账户准备金及非账户准备金两部分构成。
一)账户准备金等于准备金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为确保未来对保单账户之外的理赔、营业费用、持续奖金等支出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保险公司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决定是否提取非账户准备金及提取方法。
保险公司可以参照下述现金流折现方法计算非账户准备金,具体步骤如下:
1、预期在未来的每个时间段内,保单账户以外的现金流(包括所有保证和非保证保险利益的现金流);
2、若预期的净现金流在未来的某些时间点为负值,则从最远的负值点(n)往回,按如下递推公式计算:
其中:
1)时间段最长为一年。
2)为t时刻的责任准备金,t=0,1,n-1。
3)为[t-1,t]时间段内的净现金流,t=1,2,n。
4)为相应项目在t时刻的精算现值。
使用上述现金流折现方法时,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选取精算假设,其中折现使用的利率应以保险公司预计回报率为基础,但不得高于5%。
二十八、责任准备金的其他要求
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对万能保险的保证利益提取适度的责任准备金。
二)责任准备金应逐单计算。但是,若保险公司认为将具有相似特征的保单分组计算的结果与逐单计算的结果无实质性差异,经保监会批准,也可采用分组方法计算。
合众财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条款(部分)
1.2合同生效
本主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我们按照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中确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开始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所购买产品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保险合同终止,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5投保信息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6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退还本主合同在收到申请书之日的现金价值(见释义9.1)。在本主合同结算日和结算公布日期间我们不受理解除合同的申请。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八周岁(见释义9.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二十八天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2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日二十四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3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根据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2.4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
3)被保险人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的;
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恐怖主义袭击;
5)被保险人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毒品,酗酒或斗殴;
6)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
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8)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见释义9.3)(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释义9.4)(HIV)(以上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抗体,则认定已感染该病毒)期间发生身故的。
发生上述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退还本主合同现金价值,本主合同终止。
经我们同意,您申请基本保险金额增加的,如被保险人在自新增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的,我们对新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2.5保险责任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后;
3)本主合同因其它条款或其附加合同所列情况而终止的。
3基本保险金额
3.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寿险保障的金额。若该金额经本主合同其它条款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如果您为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其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上限。其中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为10万元人民币,其他地区为5万元人民币。
3.2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生效一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申请一次。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您按照本主合同的规定已支付了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
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9.5)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本主合同生效一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申请一次。
我们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若您持续按时交纳本主合同的期交保险费达5年以上且被保险人已年满55周岁,您可随时申请将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1000元。
5.1保险费的类别
本主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与追加投资保险费。
5.2期交保险费
本主合同的期交保险费的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每期期交保险费不得低于2,000元,且为100元的整倍数。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方式为终身交费。
您按照本主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应于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5.3期交保险费的缓交
您支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若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的,您可选择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本主合同继续有效。
您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支付以前各期缓交的期交保险费,最后支付当期的期交保险费。所交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相应的保单年度。
5.4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您于本主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内,每年均在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六十日内支付当期期交保险费的,则自第四保单年度起,您于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六十日内支付当期期交保险费的,我们同时将按当期期交保险费的2%作为持续交费特别奖励计入个人账户。
5.5追加投资保险费
您按照本主合同的规定支付当期的期交保险费后,经我们同意,可随时支付追加投资保险费,用于增加个人账户的价值。每次支付的追加投资保险费不得低于1,000元,且为1000元的整倍数。
5.6保险费的分配和初始费用的收取
您交纳的每期期交保险费和每笔追加投资保险费,经我们按照下列比例扣除初始费用(见释义9.7)后,计入个人账户。
每期期交保险费0-4000元的部分超出4000元的部分
第一期55%8%
第二期40%8%
第三期15%5%
第四期10%5%
第五期10%5%
第六期-第十期4%2%
第十一期以后2%2%
每笔追加投资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
5.7风险保险费
我们对本主合同为被保险人承担的身故保障利益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我们按照当日至下月结算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
对于本主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中止后复效,我们按照本主合同生效日或复效之日至下一个结算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每日的风险保险费为年风险保险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
6个人账户价值
6.1单独投资账户
单独投资账户是我们为了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的投资账户。单独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为我们所有,单独投资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6.2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是我们为了履行本主合同的保险责任,为明确您的权益而为您设立的账户。
6.3个人账户价值
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将为您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建立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等于:您已经交纳的期交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加上您已经交纳的追加投资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减去应交的风险保险费。
个人账户价值按我们公布的结算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累积。我们每月对个人账户价值利息结算一次,并将该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您后续交纳的各期期交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追加投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根据本条款(5.4)约定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的,该奖励金额将按照本主合同约定计入个人账户。
我们将于每月月初从个人账户中扣除本主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如果您申请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将于领取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6.4个人账户价值利息
个人账户价值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我们按本主合同每日24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个人账户价值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个人账户价值利息。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在本主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主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6.5结算利率
每自然月第1日为结算日。我们每月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万能保险单独投资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6.6最低保证利率
我们计算本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对应的日利率为0.006849%。
6.7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
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领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在申请时,需要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个人账户价值领取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给付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对每一保单年度的前两次部分领取,我们不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对每一保单年度以后的各次部分领取,我们每次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20元,该手续费将直接从您的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
您每次申请领取的部分个人账户价值以及剩余的个人账户价值均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1000元。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宽限期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的,本主合同有效。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的,自该结算日当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并在给付保险金时,从中扣除欠交的风险保险费。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支付保险费的,我们于收取保险费的同时扣取欠交的风险保险费。
7.2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主合同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的,则本主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我们对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在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个人账户价值将予冻结并不计算利息。
7.3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主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如果您从未提出解除合同申请且从未办理过合同解除手续,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按我们的规定支付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我们收到保险费后,按照本主合同宽限期的实际天数扣取欠交的风险保险费及其利息(利息按照宽限期开始日至复效申请日的经过天数以本合同约定利率(见释义9.8)按日复利计算);并按照复效之日至下一个结算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扣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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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机构,中介业务的管理规定。
一、推行保险中介渠道与保险中介业务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保险中介渠道(机构和人员)及保险中介业务,系统应实现四项基本功能:一是保险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联网出单管理;三是佣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询汇总管理。
二、规范佣金支付管理
严禁通过虚列费用、虚假批退、虚假赔款、保费不入账等方式套取资金,账外直接或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支付各类费用;严禁通过费用报销等方式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直接或间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严禁向员工、劳务派遣工等用工性质的人员支付佣金;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销售的保单,佣金必须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不得通过营销员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严格落实“卖者有责”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或营销员销售的保单,应在投保单、保单正副本明示销售中介的机构名称或营销员姓名。二是投保单、保单记载的销售中介名称或姓名必须与系统记载、佣金结算凭证、佣金转账支付对象一致。
四、推行佣金支付零现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中介佣金转账支付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中介佣金一律转账支付(包括营销员佣金),严禁现金支付。二是转账支付对象必须与投保单、保单、中介业务佣金提取支付系统记载保持一致。三是佣金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统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机构不得支付佣金,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实行交叉销售机构结算制度
同一集团内不同保险公司建立交叉销售代理关系的,佣金结算方式采取机构与机构间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非本机构营销员支付佣金。
六、建立申报兼业代理机构实地调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机构、车商及广西保监局规定的机构外,其他机构兼业代理资格的申报须经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实地调查,并向保监局提交调查报告(需注明调查人)及该机构营业场所照片。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关键部门的关键人员,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应明确:
(一)出单人员应严格区分保单的归属渠道,严禁将直销业务归属中介业务;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员应严格管理中介渠道,确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严禁虚列中介机构和营销员;
(三)财务人员应加强对佣金、费用报销等财务支出真实性审核,不得配合、放任业务部门弄虚作假。
(四)稽核审计部门应把中介业务作为审计稽核的重点,发现问题的,应严格依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稽核审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追究其责任。
C. 在万能保险经营流程
都有分红功能,但是万能险保险公司扣除的管理费多。请看下面说明:
万能险属于寿险。它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型的寿险。
其经营的流程是,保单持有人首先交纳一笔首期保费。首期的各种费用支出首先从保费中扣除。其次,根据被保险人年龄、按保险金额计算的死亡给付分摊额以及一些附加优惠条件(如可变保费)等费用,要从保费中扣除。剩余部分就是保单最初的现金价值,此价值按投资利率累积到第一周期末;在保单的第二周期(通常一个月为一个周期),期初的保单现金价值为上一周期末的现金价值额,在这一周期,保单持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缴纳保费,如果首期保费足以支付第二周期的费用及死亡给付分摊额,在第二周期内保单持有人就可以不缴纳保费。如果前期的现金价值不足,保费就会由于保费缴纳不足而失效。本期的死亡给付分摊及费用分摊也要从上期期末现金价值余额及本期保费中扣除,余额就是第二周期的期末现金价值余额。这一过程不断重复,一旦现金价值不足已支付死亡给付分摊额及费用,又没有新的保费缴纳,该保单就失效了。
缴费灵活给投保人带来方便,但另一方面给上面这一过程不断的计算及管理产生了很大的管理费用。保单持有人还要时常检查自己账户余额是否足以支付下期保费,很是麻烦。
万能保险单收取的管理费用很高,包括初始费用,风险管理费,保单管理费(即为了维持保单不失效向投保人收取的服务管理费),手续费(即保险公司在提供部分领取等服务时收取的相关管理费),退保费用(即保单中途退保或部分领取时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D. 什么是万能保险 万能保险的定义
万能险在保障方面怎样? 在保障方面,万能寿险一般提供人身寿险,当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就能得到规定基本保额或者保单价值的给付,从这个角度来讲,万能寿险的保障功能还是有限的。但是,一般情况下,万能寿险不能发挥意外、医疗等方面的保障作用,如果真正要投资保障兼顾,就需要附加相关健康险等。 什么是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是保险公司在投资之前必须从保单账户扣除的费用,用来支付代理人佣金和保险公司运营成本等。根据多家保险公司的万能险产品说明,通常保单生效10年内,投保人都要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当金额的初始费。第一年交得最多,初始费往往占所交保费的65%-70%,前三年的比例相对较大,第五年后相对较小。不仅仅有风险保险费和初始费用,万能险投保人还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保单管理费、贷款账户管理费、附加险保险费,有的公司还要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和退保手续费。这些项目从投报人的保费中一一扣除之后,剩下的才是用于投资的钱。 投保万能险怎样掌握好首年度保费额度的支付? 从账户资产价值和保费合理安排来看,重点之一在于掌握好首年度保费额度的支付上。首先,万能险条款通常规定收取保单管理费等费用,收取的额度在第一年最高,同时有的万能产品也规定如果保户能正常缴纳续期保费,会享受一定额度的奖金,所以首年基础保费额度适度客户值得考虑;第二,对于首年趸缴,以后可以再追加保费的万能产品,掌握好第一年度保费额度显得更为重要(建议考虑条款中规定的最低保费额度),因为追加保费,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相对比首年要低得多,如果客户把更多的钱在第二年进行保费追加,享受通过保险公司进行投资带来的高收益的可能性对客户而言,无疑是有利的。
E.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万能保险信息披露
万能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风险提示
1、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2、提供灵活缴费方式的,应当特别提示投保人停止缴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
(二)产品基本特征
万能保险的运作原理,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单利益以及万能险的主要投资策略。
(三)保单账户
1、保单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
2、逐项列明收取的各项费用、费用扣除比例(或者金额)及扣费时间。
(四) 利益演示
1、以表格形式演示万能保险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表格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1)期缴或者趸缴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以及累计保险费;
(2)收取的各项费用,其中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等主要费用需逐项列明;
(3)进入万能保单账户的价值;
(4)不同假设结算利率下各保单年度末保单账户余额、死亡给付金额和现金价值。
2、保险期间少于10年的,必须逐年演示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大于10年的,前10年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必须逐年演示。
3、利益演示时,必须注明用于演示的万能保险的假设结算利率,并用醒目字体注明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五)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的含义、起算时间、天数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2、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 保险公司每月应当至少在公司网站上公布一次当月的日结算利率和年化结算利率。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上保留至少最近10年万能保险各月结算利率的历史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运作时间不足10年的,应当保留万能保险开办以来各月结算利率的全部历史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保单状态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保险单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编号、保险单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报告期间等;
(二)报告期内本保单账户价值变动情况:
1、期初保单账户价值;
2、本期保单账户价值增加情况,包括基本保险费、额外保险费、趸缴保险费、追加保险费、累计保险费、初始费用(扣除项)、保单账户结算收益、持续奖金等;
3、本期保单账户价值减少情况,包括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部分领取等;
4、期末保单账户价值;
(三)报告期内各月的年化结算利率。
保单状态报告不得用于销售宣传等其他目的。 对万能保险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
(二)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期享有的权利;
(三)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四)提示投保人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的比例或者金额;
(六)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
F. 万能保险功能介绍
万能险的解释网友
QQ吧 1962664001
我给你解释一下万能保险是怎么回事吧,但你都得看完才行。我以平安的万能保险为例为你解释。一来平安的万能据统计是利息最高的,二来我原来有一个朋友在平安卖过这款保险,我看过他的条款,所以比较清楚。不过大同小异了。都差不多。
现在我以平安保险公司的万能险为例给大家介绍,因为平安的员工和口水比较多,我来领教。
业务员通常这样介绍平安保险公司的万能险。
1、每年6000,可以存终身,但是一般存10年就OK了,就可以享受终身的保障。
2、您的6000元中有很少的一部分被扣成了保障成本,其余的都以现金价值的方式给您计息,我们的利息比银行的高。
3、假设我20岁,那么您的保障将会达到15万,包括死亡及大病。
4、现金价值部分可以随时领取,那钱本来就是您的呀,不过一年只能免费领两次,第三次就收手续费。
以上说的应该没错吧,我想不应该有不赞同的,即使有补充,也是微不足道的小地方了,应该我说的没有原则性错误。
现在揭秘万能险的黑暗之处。
第一、什么是保障成本,什么是现金价值,为什么要与传统险分开,引入现金价值概念?
保障成本:6000元中你用来买保险的部分。
现金价值:6000元-保障成本,剩余的部分。
为什么与传统险分开,引入现金价值概念,就是骗呀。
举例:传统险,比如我交给保险公司5000块,保我死亡,10万,反正我在保期内正常死亡,你就要赔付我10万元钱,即使有争议,也是手续或条款问题。
万能险,比如我交给保险公司6000块,保我死亡,10万,虽然我的保障成本只有3000块,但如果我死亡了,保险公司依然只赔我10万,现金价值是不退的。
传统险,我交5000保10W死亡,我不管保险公司经营效果如何,反正我死亡你就要给我10万块,你不能再收我的钱了。
万能险,我交6000保10W死亡,说是保障成本只有3000块,但如果保险公司经营效果不好,他就可以无限制地扣除我的保障成本,甚至我一年的6000元保费都不够他扣我保障成本的(的确有这种可能)。现在当然没有这种情况,但不是说以后也不可能有。一旦时间价值扣除完毕,我的保单就可能提前被终止。
第二,现金价值可以随时取吗?
可以,但是影响你的保额。
例如:你保单中的现金价值为6W元,保额为10W元。现在你想取出5W(不能都取,因为他要扣你保障成本的,而且是每日扣取且扣取额度没有上限,一旦没的扣了,你的保险也就作废了)。那么当你取出5W时,你的保额还是10W吗?不是了,你的保额就剩下5W了。如果你想恢复成10W,那么你就要把取出来得5W再补回去。
第三,现金价值的利息高吗?
不知道,一方面利息并没有签在合同里,而是一个计划书而已,计划书不算合同;另一方面,利息再高又如何,只要你取了,就影响保额,等于里面生出的利息是给保险公司生的,跟你没关系。
第四,越年轻上保险越好吗?
看你从哪方面说了。
举例:20岁,6000元交10年,保15万。
从静态财务分析法来看,当我30岁时,付出了6W的成本,当我70岁时死亡(这个年纪大家都可以接受吧),保险公司赔我15万。我净赚9W。
从动态财务分析法来看,当我30岁时,付出了6W的成本及累计利息(现在的利息我先忽略不计),当我70岁时死亡,大家算算值吗?当我70岁时15万的购买力可能还不如我30岁时3万块得购买力呢~~~~~~不要说保障了,赔死了快。
今年是2011年,如果你手中有2W块钱,应该不足为奇吧,现在让你倒退40年,1971年,那时你要有2W,想想是什么概念。
这就是时间价值,从中国CPI的涨幅来看,只赔不赚。
当然了,很多人说,买保险是买保障,这话没错,但是我有保障吗?你是业务员,不是理赔员,你不能向我承诺理赔的事宜,这就是没保障。
同时,你不将所有的不利因素向客户说明,这也是没保障。
最后,给所有保险业务员出一道题,假设我20岁,每年缴纳6000元现金,连续缴纳10年,以你公司现有保障成本及现金价值的利率为准,以国家CPI涨幅为依据,如果我保15W,请问,我在多大岁数时死亡,正好不亏?换句话说,我在多大岁数前死了,就值了,在多大岁数时死亡,就亏了?谢谢,我已经有答案喽,答案很另类,小熊很震惊。
答案揭晓一下吧,省的你再给我回帖。
以现在银行存款利息3.25%且能够冲抵CPI上涨速度来计算(其实很难冲抵)。
20岁开始缴纳,每年6000元,保15W,你的盈亏平衡年限为20年。
30岁开始缴纳,每年6000元,保12W,你的应聘平衡年限为18年。
也许你会说,不错呀,至少能保障我20年呢(以你20岁来计算)。
现在我给你提供一组数据你看一下就明白了。
1990年 全国平均寿命为68.55岁,男性66.84岁,女性70.47岁。最低省份西藏,平均59.64岁,男性57.64岁,女性61.57岁。
2000年 全国平均寿命为71.40岁,男性69.63岁,女性73.33岁。最低省份西藏,平均64.37岁,男性62.52岁,女性66.15岁。
也就是说,假设你是20岁男性(你25岁,自己算一下就OK了),当你的保险自2011年交到20年得时候,你正好40岁。如果这是死亡,你不赔钱,保险公司也不挣钱(静态算法,动态算法你就赔了)。如果早死,你就挣,晚死保险公司就挣。
如果正好你40岁死亡,那也就是说在2031年你死亡时,你的寿命低于1990年西藏男性平均寿命19年。
这还用他保,我保都保你了。追问如果买这款保险,看重的是,1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障呢? 回答我感觉这款保险的重疾不好。
我给你分析一下。
这款保险所保的重疾应该是男性28种大病和女性30种大病。
这里有一个问题,什么是大病。
大病是社保里所规定疾病的种类。但是否这款保险里规定的和社保规定的一致呢?
不一致。这里偷换概念了。
偷换概念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社保的大病是根据时间的推移及医疗技术的进步不管变化的。而商业保险不是。
商业保险的大病是不动的。
例如:天花,这在刚解放的时候简直就是不治之症,但现在呢?根本不算事。
所以你怎么知道现在的大病在20年后是否还叫这个名字,或者会不会出现新的病种了呢?
因此,一成不变的合同,不适合现在的时代发展了。
今天你保心脏病,也许明天医疗技术进步,就不叫心脏病了,而是叫其他的名字,那保险公司是不赔的;今天你感觉癌症很可怕,也许明天癌症跟感冒发烧一样常见,容易治愈了,那保险公司依然不赔;今天没有的病种,明天可能会列入医保大病体系,但保险合同是不给添加的。
第二方面,广义解释,狭义理赔。
比如大病中有这么一项,是心脏病。
按通常解释,只要因心脏出现问题,都应该属于心脏病范围,应该理赔。
但希望你看看他的合同条款,经常是心脏病(心肌梗塞等)这么写。那么这是什么意思呢?
就是说只保你心脏病中心肌梗塞这一项。
心肌梗塞在心脏病中的比例不足5%,而且一旦发病立刻OVER。如果不OVER,就很难认定。
所以大病等于保死,一直在民间有这样的流传,是不无道理的。
其他疾病也一样。这就是为什么保险业务员让你填投保单,而不给你合同看的原因了。
第三,要求过程,忽视结果
可能你一看不明白是什么意思。我给你解释一下。
保险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保结果,如航空险。只要坠机,不管你是在坠机是摔死的,还是吓死的,还是坠机后没死,但被火烧死的,或者被抢救出来了,但抢救无效死亡,他都要理赔。这叫保结果。
而大病险是保过程。
至于你得了癌症是否他就要理赔呢,不是。
你必须符合医疗上的癌症要素才进行理赔。比如癌细胞的位置,扩散程度,就诊医院,医生结论,是否化疗等等。缺一不可。
这是和社保最不同的地方,也是最容易打官司的地方。
如果你不是学法律或者学医的,最好找专业人看看条款再说。 追问如果看重的是6W的无忧意外伤害呢 回答呵呵,你问题好多呀。
这个意外伤害你自己再看看,我见过的比较多的是1W的,6W的还是第一次听说。
不过不要紧,多保多交,少保少交。条款一样就差不多了。
而且我感觉6W有点没有必要。
首先我们先说一下什么事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是指自己主观上没有故意,非第三方造成的物理性质的伤害。
听起来绕嘴吧。
说简单点。
第一,非主观故意。这个好解释。比如摔倒了,被台阶绊倒了,不小心碰到了,这就是非主观故意。跳楼,就是主观故意了。
第二,非第三方。只是你自己造成的,不是他人造成的。如有人开车撞到你了,就第三方。你不小心撞到了一辆停在路边的车,就是非第三方。
第三,物理伤害。被绊倒了,扭脚了,骨折了,就是物理伤害。淋雨后感冒了,就不是。
这个条款理赔是这样的。
实际损失100元以上部分,最高赔付至保险额。
这个举例比较清楚。
如你上1W的意外吧。有一天你骨折了。一共花去了3W元(这个数字有点夸张,但这是举例,把所有情况都给你说清楚)。
那3W怎么赔你呢?首先,要抛去别人给你的理赔。如社保给你保了2000,你骨折的地方在商场,商场给你2000元的补偿。那么你还剩26000元自己花的。
其次,他会辨别这2.6W中可以给你理赔的部分。如看病的钱,社保用药(高价药、进口药、保健品、补品及相关不需要得检查就不给你了),然后误工费、及住院费看合同上说的补助额度给你报销。这样算下来又有1W不用给你报销。
这样你还剩下3.6W。
那么他的原则是100元以上给报,最高报销为保额。
那么2.6W给你报多少呢,给你报销的部分为100元免赔不报,10000元报销,剩下超额15900元不报。
这个意外伤害是这个意思。
意外伤害是每年上一次,一次管一年。但不承诺每年都给你上。例如到你70了,或者他认为你是非标准体,可能他会不给你上这个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