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津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有哪些政策
“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出台后,部分媒体和网民高度关注,为防止误读相关政策,天津市人社局以问答形式再次对政策进行解读:
六、办理落户准迁手续需提供哪些要件?
答:(一)学历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资格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
(三)技能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在津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凭证;
(四)创业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
(五)急需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所在区人才办出具的急需型人才认定书。
除上述材料,引进人才还应对照《天津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第二条选择的落户地点提供相应材料:在本人或配偶名下的产权房落户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合法房产证明;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在市、区人才集体户落户的,无需提供人才集体户相关材料,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七、如果隐瞒、伪造申报信息,会如何处置?
答:对弄虚作假骗取落户资格的人员,市公安部门将对其注销户口,纳入诚信“黑名单”,并通报相关人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八、新的引进人才落户政策出台后,积分落户政策还执行吗?
答:积分落户政策继续执行。新的引进人才落户政策没有包含的人员,但是符合现行积分落户条件的,仍按照积分方式进行落户。
九、办理落户是否收费?
答:办理落户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所有中介机构宣传的收费代办均为欺诈信息。
希望更多人才落户天津。
来源:津云新闻综合
2. 天津市引进人才服务办法
天津市引进人才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营造更好的人才环境,进一步提高我市人才引进工作水平,为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人才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人才引进工作机制,消除人才引进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构建为引进人才服务的“绿色通道”,促进人才政策的落实,努力实现人才“引得进,用得好,留得住”。
第三条 引进人才服务工作要坚持统一、规范、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二章 引进人才方式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天津市紧缺人才目录》。引导海内外人才以调动、短期聘用、柔性流动等多种方式来津工作。
第五条 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手段,搭建人才与用人单位对接和交流平台。与海内外人才引进渠道建立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发布人才供求信息。
第六条 组织大型海外人才招聘洽谈活动。定期组织用人单位赴海内外举办各种形式的人才招聘洽谈活动。
第七条 组织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津交流考察。通过开展 “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津门行”等活动,有针对性地安排高层次人才来津和用人单位对接交流。
第八条 充分发挥人才猎头公司等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多渠道吸引人才。
第三章 构建引进人才服务“绿色通道”
第九条 市人力社保局设立“人才服务窗口”,承接审批服务申请、提供政策咨询、开展跟踪服务,为引进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各审批服务部门设置引进人才服务专员(以下简称服务专员),负责为引进人才提供政策咨询、接待洽谈、代办各项审批手续等服务。设置服务专员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落实,并做好服务专员的建档、培训、发证工作。
第十一条 “人才服务窗口”采用“一窗接件、并联预审、集中反馈、专员办理、统一建档”的方式,为引进人才提供全过程服务。
(一)一窗接件:“人才服务窗口”受理用人单位递交的引进人才服务事项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并联预审:“人才服务窗口”将相关信息通过专网传至有关审批服务部门,审批服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并将预审意见反馈给“人才服务窗口”。
(三)集中反馈:“人才服务窗口”汇总各审批服务部门预审意见,将预审结果一次性反馈给用人单位。
(四)专员办理:用人单位服务专员持相关材料到有关审批服务部门办理手续。各审批服务部门根据预审意见对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手续。
(五)统一建档:各项审批服务手续完成后,用人单位服务专员将办结结果反馈给“人才服务窗口”,“人才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建立电子档案,实行跟踪服务。
第十二条 各审批服务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能,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为引进人才提供优质服务。行政关系接转,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关系结转(工作派遣),留学回国人员证书、外国专家证、留学人员长期签证、外国人居留证的核发,境外学历认证和社会保险接转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本人及家属落户由市公安局负责;子女转(入)学由市教委负责;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由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共同负责;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由市国税局负责;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参评市级科学技术奖项由市科委负责;申请专利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人才周转住房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第四章 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以用人单位为主体,各用人单位要大力引进创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积极落实引进人才的岗位和相关待遇,选派高素质的服务专员,为引进人才提供一对一全程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积极为引进人才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市人力社保局作为人才引进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要加强对人才引进工作的指导,积极研究引进人才的新途径、新方法,统筹协调全市人才引进工作。各审批服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引进人才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第十五条 建立引进人才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拟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高水平紧缺人才提出的特殊要求和人才引进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联席会议由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金融办、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六条 建立引进人才统计分析制度。“人才服务窗口”和用人单位每季度向市人力社保局报送人才引进数据和情况,市人力社保局及时汇总整理数据、分析情况,及时完善政策,不断提高人才引进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 建立引进人才服务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对审批服务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工作效能进行监督检查,畅通引进人才投诉渠道,认真协调解决各类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急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三大部门:投资金融部,研究与发展部,基金运营部的岗位职责和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投资金融部主要是考量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获利性。研究与发展部主要负责项目规划、实施等。基金运营部就是负责投放资金,与汇拢资金,管理投资者的资金以及盈利所得。
4. 请问天津人才政策是什么
海河英才计划主要引进五类人才:学历型人才,资格型人才,技能型人才,创业型人才,急需型人才。
学历型人才:全日制本科不超40岁,研究生不超45岁,博士不受限制,可直接落户。
资格型人才:获得副省级以上职称,以及拥有国内外精算师,特许金融分析师,金融风险管理师,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资格型人才,可直接落户。
技能型人才: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并工作满一年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并工作满三年,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不超过35岁,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40岁,高级技师置业资格,不超过50。
创业型人才;符合我市产业并运营满一年以上,个人累计缴纳所得税10万元以上,不受年龄限制,可直接落户。
急需型人才:对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设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重点企业急需型人才,由企业家自主确定落户条件。
5. 天津人才引进的政策
天津市引进外省市人才政策说明:
概述:
1、据介绍,天津人才引进新政具体条件包括,学历型人才:全日制高校本科毕业生不超过40周岁、硕士不超过45周岁、博士不受年龄限制,就可以直接在天津落户,不需要其他任何条件。
2、资格型人才:获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以及拥有国内外精算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建筑师、律师等职业资格的,可直接落户天津。
3、技能型人才: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并在天津工作满1年或中等职业院校毕业并在天津工作满3年,具有高等职业资格、不超过35周岁,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40岁,具有高等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50周岁的,可直接落户天津。
4、创业型人才:创办符合天津产业政策且企业稳定运行超过1年,个人累计缴纳所得税10万元以上的,可直接落户天津。创业人才无年龄限制。此外,对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企业的急需型人才,由企业家自主确定落户条件。
(5)天津人才基金运营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天津人才引进的政策的根据:
1、近年来,我国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在逐年提升,劳动力素质在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规模也较大。对于一个城市来讲,既要“引才引智”更要“用人留人”。
2、既要吸引人才落户,更要把这些人才留在当地,实实在在为当地经济发展做贡献。怎么样把这些人才留下来,关键的一点从政府角度来看,还要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和政府服务,不断优化城市社会的硬环境和软环境,为这些人才干事、创业营造富有活力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保障。
3、要紧紧围绕着地方的需求来制定政策,来做到人才的引进与本地区发展战略、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同步谋划、同步推进,这样才能够实现人才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
6. 天津市慈善协会的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慈善事业,建立筹募资金长效机制,开展经常性的慈善活动,依据本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基金的设立
第二条 凡热心慈善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自愿捐款(包括物品,下同),在本会设立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 根据本会的宗旨和任务,此项基金包括慈善助困基金、慈济助学基金、慈心助医基金、安老抚孤基金、支持公益基金,以及其他用于慈善活动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本会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设立专项基金,须由捐款者与本会充分协商,共同签订《协议书》,明确规定基金数额、捐款期限、使用方向、运行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一般为1~3年。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最低数额一般为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捐款的基金,可以一次划拨到位,也可以分批到位。 第六条 设立专项基金,可以是捐赠者独家捐资设立,也可以是多家捐赠者共同集资设立。 第七条 设立专项基金,捐赠者可以与本会协商,冠名该项基金。 第八条 在本会设立专项基金,由本会设专人管理,单独记账。
二 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由捐赠者与本会分别指定专人或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 第十条 使用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一般从基金的本金中支付,也可以保留本金,从基金的增值部分支付。 第十一条 使用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须事先由本会提出方案,经捐赠者同意后实施。实施中,须请捐赠者参加捐赠仪式和有关活动,或事后向捐赠者反馈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在专项基金使用过程中,如需改变使用去向或运作方式,须经本会与捐赠者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使用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一般情况下,按实施的慈善项目分期使用,每年结算一次。如当年有结余,可留作转年继续使用;如协议期满有少量结余,由本会与捐赠者协商,用于其他慈善活动。 第十四条 使用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的工作经费,凡直接使用本金开展慈善活动的,其工作经费从本会存款利息中列支;基金产生的利息纳入本会存款利息收入总额中,不再单独计算。如本会与捐赠者一致认为有必要,也可从基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的3%。凡使用专项基金增值部分开展慈善活动的,其工作经费提取办法,由本会与捐赠者商定。
三 基金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和使用情况,每年进行审计,并向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听取审议,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资金运作和协议执行情况,本会监事会和法律顾问随时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和开展慈善活动情况,本会通过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四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