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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15 10:04:37

Ⅰ 水利建设基金从何时开始征收

2011年7月1日, 详细的你可以看一下这个政策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

Ⅱ 水利基金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中央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中央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中央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阳、盘锦、长春、吉林、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郑州、开封、济南、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汉、黄石、荆州、南昌、九江、长沙、岳阳、成都、广州、南宁、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
(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费),统一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第五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水利部另行制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划转办法,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首先要用于现有的水利工程建设,具体使用范围:
(一)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重点治理工程维护和建设;大江大河防汛抗洪设施维护和水毁工程修复;大江大河的清淤除障及流域内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全国性防汛抗旱通讯和信息系统维护和建设;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局性水利工程。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地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地方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利工程维护;其他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别由中央和省级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其中,用于现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要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八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计划部门要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年终,中央和地方水利部门应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还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违者要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水利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水利部解释。

Ⅲ 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在山东是从7月份开始缴纳的,按流转税的1%缴纳,在地税报税系统里有该费。需要缴纳。以前没交的这个月可以补交上。

Ⅳ 生产企业免抵额需缴缴城建税、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吗

《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 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关于水利基金,须按 当地政策执行。比如,就山东来说,《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第三条规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 源渠道: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 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Ⅳ 地税 山东的 有人知道 新增的【水利建设基金】 网上申报,7月8月一起报是怎么报发。

将7、8月的应纳税额合并一起缴纳水利建设基金行了。

Ⅵ 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方式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充实完善水利建设基金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

(二)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三)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阳、盘锦、长春、吉林、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郑州、开封、济南、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汉、黄石、荆州、南昌、九江、长沙、岳阳、成都、广州、南宁、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

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提取办法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提取和划转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财政部要进一步完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政策。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按下列规定安排使用:

(一)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防洪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中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防汛应急度汛。资金使用结构为: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15%用于应急度汛,各部分资金结余可统筹安排使用。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其他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Ⅶ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11]2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全省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政府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的矿业权价款中提取3%。
(三)省级财政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3%。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益阳市、岳阳市、衡阳市、常德市、邵阳市、娄底市、张家界市、怀化市、郴州市、永州市、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级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市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六)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办法: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缴入同级财政。
(二)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和矿业权价款中计提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计提和划缴。其中,从车辆通行费、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矿业权价款中计提划缴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省级财政,从其他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矿业权价款中计提划缴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同级财政。
(三)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预提和划转,缴入同级财政。
(四)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征收,并实行省与建设用地所在市州、省直管县市5:5比例分成。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项目前期工作;防汛应急度汛;水利科技教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资金使用结构为:50%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护;20%用于应急度汛和水利科技教育,各部分资金结余可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筹集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收不收、应缴不缴或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考核。各级财政部门是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的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工作。
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等有关单位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中关于由财政部门直接计提和划缴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关于对从事生产经营、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行。《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7]23号)、《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湘政发〔2001〕31号)予以废止。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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