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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管理

发布时间:2021-08-15 05:39:15

A. 财政决算中超收收入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决算怎么做

将超收收入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本年度不做支出,调入稳定调节基金部分的资金在财决-05表中予以详细反馈,细化到具体科目。

B. 从预算周转金转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怎样核算

预算周转金的增减变动,是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进行的资金合理调度,只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科目之间的调整,一般用年度预算结余资金设置和补充,即借记“预算结余”科目,贷记“预算周转金”科目,它不属于预算调整(增加收入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预算发生总额上的变化),所以不需要再行审批。

《预算法》第五十二条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资金周转,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三条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预算法第三十三条所称预算周转金,是指各级政府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从本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置和补充,其额度应当逐步达到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4%。
第三十三条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主要任务是:……(四)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季度用款计划,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管好用好预算资金,节减开支,提高效率;

C. 什么叫“预算调节稳定基金”,这个基金买股票吗

为更加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保持中央预算的稳定性,建立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专门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收支缺口。中央财政收入预算由财政部在征求征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不再与征管部门编制的征收计划直接挂钩。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单设科目,安排基金时在支出方反映,调入使用基金时在收入方反映,基金的安排使用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D. 新的预算法在规范政府收支方面有哪些突破

一,新预算法完善了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原预算法涉及的,基本上是公共财政预算的内容。新预算法明确规定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新预算法明确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新预算法增加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二,新预算法改进了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新预算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新预算法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作为实现跨年度预算平衡、调节年度资金丰歉的重要工具。也就是说,一个预算年度内财政收入短收了,要通过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来弥补;超收了也不能“突击花钱”,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三,新预算法规范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原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新预算法从五个方面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作出限制性规定: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三是限制规模,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级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四,新预算法完善了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增加规定:财政转移支付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上级政府应当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这些规定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 五,新预算法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支出约束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奢侈浪费问题,新预算法坚持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之外或者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现代预算管理的灵魂,是硬化预算对政府支出的约束,而硬化预算支出约束的关键在于不能随意开财政收支的口子。为此,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

E. 新预算法修订在哪些方面实现重大突破

一,新预算法完善了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原预算法涉及的,基本上是公共财政预算的内容。新预算法明确规定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新预算法明确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新预算法增加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二,新预算法改进了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新预算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新预算法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作为实现跨年度预算平衡、调节年度资金丰歉的重要工具。也就是说,一个预算年度内财政收入短收了,要通过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来弥补;超收了也不能“突击花钱”,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三,新预算法规范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原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新预算法从五个方面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作出限制性规定: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三是限制规模,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级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四,新预算法完善了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增加规定:财政转移支付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上级政府应当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这些规定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
五,新预算法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支出约束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奢侈浪费问题,新预算法坚持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之外或者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现代预算管理的灵魂,是硬化预算对政府支出的约束,而硬化预算支出约束的关键在于不能随意开财政收支的口子。为此,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

F. 什么是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讨论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不能不涉及与此高度相关的一个概念——“超收”。所谓“超收”,是以当年的预算数字为参照系而计算的财政收入增长额,或者说它是突破了既有预算规模的控制而处于预算框架之外或称超计划的财政收入增长额。因而每年的“超收”都会成为政府部门手中的一笔机动财力,从而可以超出既有预算规模的空间而多做一些公共领域的事情——“超支”。随着“超收”走向“超支”,“超收”和“超支”便会分别叠加到预算收支规模之上,从而使得决算环节的财政收支高于预算环节的财政收支。

在表象上,“超收”不过是预算执行的结果,“超支”花的也是意外之财。但深入一步看,“超收”和“超支”,或者由“超收”走向“超支”的发生,其根本的原因则镶嵌于我国现行的预算约束制度之中:

在预算的编制环节,无论是预算收入指标的安排,还是同其协调安排的税收收入计划指标,历来都是本着“留有余地”的原则确定的。其习惯性的做法,就是在GDP的计划增幅基础上外加2-3个百分点。如在2005年,GDP的计划增幅为8%,据此测定的预算收入增幅便为11%(=8%+3%)。注意到过去13年间实际高达20.13%的税收收入年均增幅几乎是同期GDP年均增幅(10.14%)的2倍之多,GDP的实际增幅又总是远高于计划增幅,并且税收收入占到了预算收入的90%以上,可以立刻意识到,无论出于怎样的考虑,在预算收入的编制环节,事实上预留了很大的“超收”空间。

在预算的执行环节,处于现行税收管理体制下的税务机关,其日常工作要在两条线索上进行:税收计划和现行税制。一方面,作为指令性的税收计划,经过层层分解并下达到各级税务机关之后,便成为必须完成的任务“底线”。另一方面,作为征税基础的现行税制,在依法治税的旗帜下,把该征的税如数征上来,又是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的天职。既要依计划治税,又须依法治税。前者很“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后者虽表面上不那么“硬”,也可依征管能力的状况而有所伸缩,但在税收法制建设迅速推进的条件下已经容不得人为的调节。故而税收计划和现行税制之间的现实距离,又为税务机关以及整个预算执行环节打下了“超收”的基础。

在预算的审查环节,现行预算法对于“超收”、“超支”的规定,颇为模糊。“超收”收入的动用和决策基本上在行政系统内完成,而未纳入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批视野。即便在形式上要走某些程序,实行所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通报和报告制度,通常的情形也是,先支用,后通报,或者边支用,边通报。甚至本来应互为条件的财政赤字和“超收”,也往往互不搭界、各行其道。故而每年形成的“超收”,几乎都要不打任何折扣地转化为当年的“超支”。在“超收”与“超支”之间,是一列高度相关的“直通车”。

正是在上述的体制机制性因素的交互作用下,“超收”的意义变了味,人们对于“超收”的态度也走了样:由被动地接受“超收”的结果演化为主动地追求“超收”的目标。自然地“超收”也就越来越趋向于常态化:不仅每年动辄几千亿元的“超收”滚滚而来,而且因“超收”而生、游离于预算之外的财政收支规模也越来越大。

事情一旦走到这一步,鲜美的“唐僧肉”倒有点“烫手山芋”的味道了:建立在“超收”基础上的财政收支运作机制,显然难保可持续性。一旦“超收”资金链因故断裂,由此出现的麻烦可想而知;在趋于常态化的“超收”面前,本来就不那么规范的现行预算约束制度处境尴尬。既难以一下子收紧缰绳,实施真正意义上的预算法治,又不能放任下去,随其同市场经济的要求渐行渐远。

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推出,可说是如此情势下“逼出”的一个求解之法。从2006年为数2573亿元的中央财政“超收”中拿出500亿元,充作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财源,实质是对“超收”实施了“分流”:一部分“超收”脱离了原有的非规范性轨道,从而进入了可望在今后调剂使用的“蓄水池”,并走入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监督视野。

G. 预算周转金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有何区别

预算周转金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区别:
1、预算周转金是指各级财政为平衡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如果没有一定的周转金,要完成预算收支任务是难以想象的。各级财政为了平衡季节性收支,必须设置相应的预算周转金。
2、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为更加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保持预算的稳定性,建立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专门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收支缺口。财政收入预算由财政部在征求征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不再与征管部门编制的征收计划直接挂钩。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单设科目,安排基金时在支出方反映,调入使用基金时在收入方反映,基金的安排使用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从以上描述便能看出预算周转金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区别。

H. 预算周转金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

预算周转金是指各级财政为平衡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指各级财政通过超收安排的具有储备性质的基金。

二、目的不同

预算周转金是指各级总预算为了保证预算收支的正常进行,避免收支在时间上脱节而设置的一种供周转使用的资金。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为更加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保持中央预算的稳定性,建立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专门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收支缺口。

三、来源不同

预算周转金既可从本级财政预算净结余中设置和补充的也能由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单设科目,安排基金时在支出方反映,调入使用基金时在收入方反映,基金的安排使用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I. 调入预算稳定调解基金和补充预算稳定调解基金的区别

1.借:暂存款 20000?
贷:国库存款 20000?
借:暂存款 30000?
贷:一般预算收入(预算收入) 30000

J. 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介绍

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为更加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保持中央预算的稳定性,建立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专门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收支缺口。中央财政收入预算由财政部在征求征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不再与征管部门编制的征收计划直接挂钩。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单设科目,安排基金时在支出方反映,调入使用基金时在收入方反映,基金的安排使用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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