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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应收账款

发布时间:2021-08-15 01:51:50

⑴ 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前扣除的折旧 、摊销额,这句话什么意思

企业所得税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1. 借款利息支出
(1)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但是,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在尚未竣工决算投产前的利息,应全部计入该项固定资产原值,不得扣除。此外,纳税人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就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也允许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3)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4)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5) 电信企业经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属于企业正常的借款费用,所支付的利息,允许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有关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需注意以下几方面情况:
(1) 购置固定资产时,如果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较长的,其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所购置固定资产的成本,直接在发生当期扣除;但如果中断是使购置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程序,则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予资本化。
(2) 企业借款除非明确指明用于开发无形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将非指明用途的借款费用分配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如果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的费用,已按技术开发费(研究开发费)进行归集,有关开发所需借款的利息费用按技术开发费用的有关规定,可以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管理费用,而不予资本化。
(3) 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与借款期间长短无直接关系。如果某纳税年度企业发生长期借款,并且没有指定用途,当期也没有发生购置固定资产支出,则其借款费用全部可直接扣除。但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除外。
(4)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购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
2. 工资、薪金支出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年终加薪、加班,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具体规定如下:
(1) 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按计税工资、薪金规定扣除。所谓计税工资、薪金,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费用。计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从2000年度起,财政部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省)自2004年7月1日起,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年计税、薪金扣除标准该企业年任职及雇佣员工平均人数*当地政府确定的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12
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计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财政部将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物价指数,对计税工资、薪金限额做适当调整,各地可据此相应调整计税工资、薪金标准。
第一, 企业任职及雇佣员工的确定。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有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
但下列情况除外:
1) 应从提取的职工的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2) 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3) 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篱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人员。
第二,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的确定。
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但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1) 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 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3) 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4) 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5) 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6) 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7) 独生子女补贴;
8) 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9) 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2) 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薪金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工资薪金总额中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薪金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薪金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3) 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 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其限额可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5) 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的文件、证明;
2) 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3) 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4) 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
5) 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6) 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3. 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上述三项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14%、1.5%计算扣除(特殊规定除外)。
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其计税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职工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职工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规定提取并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0]16号)规定,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列入成本开支。电信待业要求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需要不断加大职工培训等实际情况,允许电信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 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1) 纳税人(金融保险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外负担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所谓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这里所说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青年自愿者协会、僵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青年自愿者协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6)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红十字事业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开展的相关活动为“红十字事业”。具体有以下规定:
第一,“红十字事业”的认定:
1) 红十字会为开展救灾工作兴建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自然灾害和社会性事件中,红十字会开展的救护和、救护活动;
2) 红十字会开展的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开展的初级卫生救护培训,以及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3) 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及表彰工作;]
4) 中国造血干细胞捐赠者资料库(中华骨髓库)的建设与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5) 各级红十字会兴办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红十字会的人员培训、机关建设等;
6) 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及其开展的活动;
7) 国际人道主义求援工作;
8) 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
9) 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10)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红十字会办理的其他“红十字事业”
第二,对受赠者和转赠者资格的认定:
1) 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2) 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红十字会。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仅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3)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4) 自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实践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的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另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进行税前扣除。
(5)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6) 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1) 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 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 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 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企事业单位等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其他公益、救济性捐赠(上述四项以外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 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的计算及调整
1) 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4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3%(金融企业按1.5%计算;符合文化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按10%计算)
2) 实际捐赠支出总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
3)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捐赠支出总额-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值得注意的是:某一纳税人只有一项公益救济性捐赠时,其实际捐赠额小于捐赠扣除限额,税前应按实际捐赠额扣除,无纳税调整额;如实际捐赠额大于或等于捐赠扣除限额时,税前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超过部分即为纳税调整额。如果某一纳税人同时有几项公益救济性捐赠,或有在税前允许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这时的“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应该是某项捐赠扣除限额与允许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这和。
5. 业务招待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3%。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色彩证明真实隆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具体扣除标准如下所示:
级距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 扣除比例 速算扣除数
1 超过1500万元 5% 0
2 超过1500万元 3% 3万元

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标准可按收入分段计算,也可用简便方法计算.简便计算的公式为:
业务招招待费扣除标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x所属当级扣除比例+当级速算增加数
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限得的收入扣除销售折扣、销货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额,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销售(营业)收入的具体项目,依据“《企业所得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的范围确认。
6. 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
(1) 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2) 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7. 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
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所谓无赔款优待,是指纳税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后,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未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保险公司规定的其他事故,因而未发生赔偿,由保险公司给予的奖励。
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
8. 固定资产租赁费
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租赁费,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2)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1) 在租赁期满时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2) 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3) 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9. 坏账损失与坏账准备金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具体范围可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1) 债务人被贪污宣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2) 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3)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4)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5)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6)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纳税人发生的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一般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但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债务方企业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10 企业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损失
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资产发生永久或裨性损害,按以下规定处理:
(1) 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
(2) 企业须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需要相关税务机关审核的,应及时报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企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确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必须调整所属年度的申报表,并相应抵退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3) 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申报的各项财产损失,原则上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之前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各级税务机关须按规定时限发行审核程序,除非对资产是否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判断发生争议,不得无故拖延,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生争议的,庆及时请示上级税务机关。
(4) 当存货发生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 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 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 经营中已不现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 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5)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 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 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 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4) 因固定资产本身原因,使用将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资产
5) 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6) 当无形资产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 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表资产;‘
2) 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
3) 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7) 当投资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 被投资单位已依法宣告破产;
2) 被投资单位依法撤销;
3) 被投资单位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并且没有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等计划;
4) 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
11. 固定资产转让费用
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12. 盘亏、毁损净损失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时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13. 汇兑损益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化而与记账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14. 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总机构节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须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
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
管理费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增减因素主要是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员变动等。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特殊情况下,增幅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
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按照规定,管理费是以成员企业的总收入为依据计算提取并支付给总机构的。
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
15. 会员费
纳税人加入工商业联合会缴纳的会员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工商业联合会节余的会员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须相应核减缴纳会员费的数额。
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
社团组织缴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16. 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
纳税人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可在税前扣除。
17. 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扣除。
18.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扣除。
上述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由原来适用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扩展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盈利工业企业(包括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凡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

⑵ 基金会应收账款情况说明怎么写

什么“基金会”,会有这么多钱,怎么弄来的?

⑶ 事业单位与民间非营利组织报表的区别

为了进一步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需要,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始实行新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

该制度的颁布解决了民间非营利组织长期以来无适用会计制度的问题,新制度有利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行为。新制度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之前适用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比较,笔者认为有几个明显变化。

明确了会计核算的原则

“原制度”中规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六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民间非营利组织如果采用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虽然具有简便易行、可直观反映预算执行情况、人工成本低等优点,但不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情况,难以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足够的与其决策有用的信息。所以新制度第七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新制度明确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会使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大大增加,并且有助于解脱受托责任。如在实行权责发生制下通过设置递延、应计、配比、摊销等类会计科目;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摊销无形资产,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对于已经发生减值的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长期投资等主要资产项目,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设置”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账户进行跨期费用的摊提;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等方式核算,能正确确认各会计期间的收入、成本和费用,遵循了谨慎性、重要性原则的要求,也满足了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要。有助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运营绩效,有效弥补收付实现制会计的不足。

在会计计量基础方面引入了公允价值

新制度在坚持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交易事项,如接受捐赠无形资产、接受捐赠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人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捐赠、政府补助等,引入了公允价值等其他计量基础。这主要是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特征所决定的,其许多资产的取得并没有实际成本,比如捐赠资产、政府补助资产等都是无偿取得的,如果严格按照实际成本原则将难以进行确认和计量,从而难以实现真实、完整反映的目的。

五大会计要素中在确认“支出”还是“费用”上有所区别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按照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5个会计要素进行会计科目分类和设计会计报表结构的;而新制度则是按照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5个会计要素进行会计科目分类和设计会计报表结构的。因为民间非营利组织资源提供者既不享有组织的所有权,也不从组织中取得回报,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存在核算“所有者权益”和“利润”问题。同样,在权责发生制会计下,也不存在核算收付实现制下的“支出”问题,所以,新制度既没有设置企业会计中的所有者权益和利润会计要素,也没有设置事业单位会计中的“支出”会计要素。

非营利组织从事业务活动发生的各种耗费或损失,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称为“支出”,而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称为“费用”。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民间非营利组织费用大部分为消耗性支出,除业务活动成本外,费用中有相当一部分得不到补偿。其按照功能可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⑷ 喷粉工艺整改报告怎么写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近期接受了河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的现场检查,2009年11月9 日收到河北证监局冀证监发(2009)138号《关于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通知书》,指出了我公司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财务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公司收到《通知书》后,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整改通知进行了认真学习,针对存在问题逐条进行分析研究,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明确了各项整改措施的责任人,形成整改报告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整改措施如下: 一、治理与规范运作方面: 1、《通知书》指出:“2008年7 月,公司向大股东河北宣工机械发展有限公司职工基金会借款,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没有及时披露信息。同时经核实,宣工发展职工基金会未注册登记,不具备相关社团法人资格,其实质为内设部门,借款来源为职工集资款。你公司应进一步规范借款对象及行为,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整改措施:公司今后将加强对《上市规则》的学习,确保准确理解规则相关条款,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规范公司运作,年底前偿还职工基金会借款,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借款行为。 整改时间:2009年12月。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2、《通知书》指出:“关联方宣化工程挖掘机有限公司购入的SR050型挖掘机43 台,2009年又因为产品积压转回部分挖掘机,关联交易不规范。” 为拓展挖掘机产品的销售市场,更好地发挥我公司与宣化工程挖掘机有限公司在采购和销售方面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我公司以公允的市场价格向关联方宣化工程挖掘机采购SR050型挖掘机43 台,利用宣工营销网络进行销售,该项日常性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18次会议及2007年度股东大会《关于 200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审议通过。2009年公司根据“理顺产品,提高品质,确保持续发展”的经营战略思想,调整了营销策略和产品销售结构,不再进行挖掘机系列产品销售,因此,退回SR050挖掘机并非产品积压转回,而是根据公司经营战略及时进行的产品销售结构调整,该项日常性关联交易已经 2009年4月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审议通过,审批程序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公司今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治理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3、《通知书》指出:“社会保险费由宣工发展统一缴纳,违反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要求。” 整改措施:我公司将根据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尽快与社保局进一步沟通,力争办理分账手续,从组织上、人员上和制度上给予保障,确保整改项目的落实。 整改时间: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二、信息披露 1、《通知书》指出:“2008、2009年国控公司替你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分别向银行偿还1500万元,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整改措施:2008年6月23 日、2009年6月26 日,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履行了收购时做出的承诺,分别偿还中国建设银行保定五四支行1500 万元,公司在2008年半年度报告、2008年年度报告及2009年半年度报告中对该事项进行披露。公司今后将严格遵照《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及管理制度》、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强化自愿披露意识,在重大事项和关联交易最先触及披露时点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整改时间:2009年12月。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2、公司2008年度报告称向四川灾区捐款100万元披露不实,实际是公司的大股东宣工发展向灾区进行了捐款。 整改措施:公司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到认真细致,杜绝类似错误再次发生。 三、财务 1、《通知书》指出:“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存在跨期现象,如将应当在2008 年入账的7325元计入2009年。” 整改措施:我公司将完善并遵守费用报销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审批和结算程序,杜绝费用跨期现象。 整改时间:2009年12月。 责任人:公司财务负责人。 2、《通知书》指出:“转销存货跌价准备的账务处理不正确。” 整改措施:公司今后将加强培训和学习,尽快与会计师事务所联系调整账务处理方法,保证今后不再出现同样错误。 整改时间:2009年12月。 责任人:公司财务负责人。 3、《通知书》指出:“公司计提减值准备不谨慎:①对宣化永泰工矿机械有限公司558.56万元和宣化采掘机械集团有限公司194.36万元的其他应收款,账龄均在三年以上,且宣化采掘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公司仅对这2 笔欠款计提15%的坏账准备。②截至2008年底,关联方宣工集团成套设备销售服务中心欠款合计达1954.26万元,账龄涵盖了一年以内三年以上,公司均按照一年以内计提减值准备。” 整改措施: ①针对宣化永泰工矿机械有限公司558.6万元预付账款,宣化采掘机械集团有限公司194.36万元预付账款,我公司已经采纳会计师事务所意见调入其他应收款科目。鉴于上述两公司的款项发生大额减值的可能性较大,我公司拟对其认定为个别单项金额重大的其他应收款计提减值准备。 ②宣工集团成套设备销售服务中心1954.26万元应收账款,公司将于2009 年度重新核定账龄并相应提取坏账准备。 整改时间:2009年12月。 责任人: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将利用本次整改为契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狠抓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运作、确保公司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特此公告!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⑸ 会计年报表里可以调增调减的费用包括哪些,请详细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第二节 收 入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节 扣 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一条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第六十三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第七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第七十三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第七十五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⑹ 纳税调整事项有税前分红所得吗

纳税调整事项没有税前分红所得
税前不能分红,税前分红是违法的,是逃税,需要负刑事责任。
扩展阅读~纳税调整项目包括14项:
1、增加项目
指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项目,主要包括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等,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罚款滞纳金,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等。
2、减少项目
指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项目,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税收优惠项目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5年内未弥补完的亏损,国债的利息收入等。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的检查
3、工薪支出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a.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b.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c.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d.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e.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f.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g.独生子女补贴;
h.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i.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不属于工作薪金支出的项目。
1994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中对企业工资的列支问题具体规定为:
a.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b.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c.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所谓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资金等。企业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现行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3500元/人,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制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高于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2006年7月1日后取消),财政部将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物价指数对计税工资限额作适当调整,各地据此相应调整计税工资标准。
工资支出的检查,应特别注意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作为税法与会计的永久性差额,不得列支,由企业用税后利润解决。反之,如果纳税人实发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只能据实列支,不能用计税工资标准列支。
4、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三费”的计提,税法规定是按企业计税工资总额提取,而不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提取。提取的比例分别是:职工福利费14%,职工教育经费是2.5%,职工工会经费是2%。同样,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可以按实际工资总额提取职工福利费等。但如果该实际工资总额高于计税工资总额,申报纳税时,只允许按计税工资总额提取;如果实际工资总额低于计税工资总额,申报纳税时,也只能按实际发放工资计提,实发工资总额与计税工资总额的差额部分,不得计提。已计提的,应依规定加以调整。
对“三费”的检查一是要审查其计提依据,二是要审查其计提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按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
5、利息支出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凭有关借款付息证明据实列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只有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允许扣除。
对于纳税人不按税法规定超列支的利息支出部分,应当予以调整。
6、业务招待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和单据,准予在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限度内据实列支。即:不超过全年营业收入的5‰;
在检查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a.此处的营业收入包括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b.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并不是全部算的,必须先按照发生额乘以60%后,看这个乘出来的金额是否达到营业收入的比例。
7、公益救济性捐赠
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扣除。这里所称的社会团体,包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2.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8、提取折旧费
检查纳税人计折提旧费是否合理,必须了解固定资产计价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企业财务制度要求,应以原价为准。企业一般不得按重置价格调整固定资产原价。
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
a.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b.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c.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的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d.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
e.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f.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g.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h.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税法规定,允许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a.房屋、建筑物;
b.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c.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d.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e.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f.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a.土地;
b.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c.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d.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e.按照规定提取维修费的固定资产;
f.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g.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h.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i.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税法规定,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如下:
a.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从投入使用的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b.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c.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994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对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作了补充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订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对极少数城镇集体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同意后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a.房屋、建筑物为20年;
b.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c.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对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或年数总和法。
9、无形资产摊销
税法规定,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应区别确定:
a.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b.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c.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d.按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
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对于纳税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摊销无形资产的,应当予以调整。
10、租赁费
税法规定,只有经营租赁的租赁费允许直接扣除。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视同购置固定资产,不直接减除租赁费,而是按资产实值折旧摊销。
融资租赁,又称为资本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经营租赁是一种短期租赁,按企业所得税折旧年限规定,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因而可以假定,经营租赁的租赁期短于5年,并且租入固定资产不属于企业的财产。
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包括由于生产能力的闲置或工艺技术的陈旧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经济情况变动可能造成的收入变动。报酬是指在资产的经济使用年限内,希望出现有利的经营,以及因资产升值或余值变现可能获得的收益。
在检查中,税务人员应注意的是,判断一项租赁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从而决定租赁费可否直接扣除,不在于租约的形式,而在于交易的实质。如在一项租赁中,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这种租赁就应归类为融资租赁。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通常作为融资租赁:
a.租赁期满后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b.承租人有购买资产的选择权,其价格预计将充分低于行使选择权日的公正价值,在租赁开始日就相当肯定将来会行使此项选择权,即租约中包括廉价购买的选择权。
c.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一般租赁期达到资产的经济寿命的3/4(75%)以上,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
d.在租赁开始日,租赁的最低付款额的现值大于或等于租赁资产的公正价值减去应当给出租人的补贴和税款减免金额。所有权最终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
上述4条,具备任何一条即为融资租赁。
对于经营性租赁,承租方只能列支资金,而不允许对租入资产进行折旧;对融资租赁的承租企业只能列支折旧费用,不能将租金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11、坏账准备
所谓坏账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确认坏账损失的条件:
a.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b.债务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c.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d.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e.逾期3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f.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对于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根据国际通常做法是提取坏账准备金,发生坏账损失时再核销冲减坏账准备金的坏账备抵法。
在企业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情况下,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税法规定,纳税人可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一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金。
在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核其计提比例,对坏账损失的实际冲销应主要依靠注册会计师的核查认定。而对采用直接核销法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必须仔细核定其所申报的坏账损失,收回已确认核销的坏账,只能冲减管理费用。
12、其他扣除项目
对其他可以扣除的项目,税法有如下规定:
a.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生活劳动保障部门或其他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资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b.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c.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有合法真实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d.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e.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13、不允许扣除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a.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和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以及资本的利息,包括所有者贷款投资的贷款利息,对外投资支出。
b.违法经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c.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罚款。
d.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e.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损失得到赔偿的部分。
f.纳税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
g.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h.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对不得扣除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如与税法规定不符,必须进行调整。
14、弥补亏损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a.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b.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⑺ 一、企业相关情况说明: 1、 该厂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

你好,
很高兴为你回答问题!
我大体算了一下,由于你题中的数据有出入,数字之间不相符,所以可能计算出来的结果与你手头上的答案中的数字有所差别的。但是做这类题,方法才是更重要的。

解析:
1、企业的营业收入950万元,应当计入到应纳税所得额中,销售成本728.45万元,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各种销售税金7.65万元,也可以税前扣除的。
2、国债收入4万元,为免税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为不征税收入,均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
3、各种期间费用107.9万元中,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所以对此数字应当进行调整确定。
4、各项成本费用的调整情况:
工资薪金,可以如实扣除,故不作调整;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职工薪金的(14%+2.5+2%)=18.5%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扣除限额=40×18.5%=7.4万元,未超过,不作调整。
固定资产折旧费符合税法规定,不作调整。
利息净支出符合税法规定,不作调整。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
发生额的60%=7.2×60%=4.32万元,营业收入的5‰=4.75万元,
则,可以税前扣除限额为4.32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2-4.32=2.88万元。
房产税可全额税前扣除,不作调整。
坏账准备,不符合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全额调增,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5万元
劳动保护费符合规定,不作调整;
捐赠支出中,直接捐赠给贫困地区的2万元不符合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不调增。
差旅费、会计费全额可以税前扣除,不作调整。
财务费用中利率为10%的利息费用5万元,准予扣除额=5÷10%×7%=3.5万元,则应调增5-3.5=1.5万元;
销售费用符合规定,不作调整。
其他费用的罚款4.5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4.5万元。
5、根据坏账准备的最后余额,可知,原计提的坏账准备实际发生额=8.5-0.85=7.65万元,准予扣除,则再应调减7.65万元。
则:200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950-728.45-7.65-107.9+2.88+8.5+2+1.5+4.5-7.65=117.73万元
故:应纳所得税=117.73×25%=29.4325万元
汇算清缴应补税额=29.4325-28.8=0.6325万元

如果还有疑问,可通过“hi”继续向我提问!!!

⑻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包括那些内容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成本指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指三项期间费用,即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税金指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建税六个价内税以及教育费附加;损失指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等。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是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若纳税年度内,有应计未计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8)基金会应收账款扩展阅读:

准予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凡在本期发生应从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的费用,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支付或未付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发生应归属于本期的收入,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收到或未收到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

2、配比性。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 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 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 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 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⑼ 纳税调整项目包括哪些

纳税调整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得来。
企业所得税通常是按年计算、分期预交、年末汇算清缴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所得税前利润中予以调整的项目
所得税前利润中予以调整的项目包括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和纳税调整减少项目。
纳税调整项目包括14项:
1、增加项目
指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项目,主要包括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等,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罚款滞纳金,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等。
2、减少项目
指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项目,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税收优惠项目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5年内未弥补完的亏损,国债的利息收入等。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的检查
3、工薪支出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a.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b.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c.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d.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e.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f.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g.独生子女补贴;
h.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i.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不属于工作薪金支出的项目。
1994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中对企业工资的列支问题具体规定为:
a.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b.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c.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所谓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资金等。企业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现行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3500元/人,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制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高于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2006年7月1日后取消),财政部将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物价指数对计税工资限额作适当调整,各地据此相应调整计税工资标准。
工资支出的检查,应特别注意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作为税法与会计的永久性差额,不得列支,由企业用税后利润解决。反之,如果纳税人实发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只能据实列支,不能用计税工资标准列支。
4、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三费”的计提,税法规定是按企业计税工资总额提取,而不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提取。提取的比例分别是:职工福利费14%,职工教育经费是2.5%,职工工会经费是2%。同样,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可以按实际工资总额提取职工福利费等。但如果该实际工资总额高于计税工资总额,申报纳税时,只允许按计税工资总额提取;如果实际工资总额低于计税工资总额,申报纳税时,也只能按实际发放工资计提,实发工资总额与计税工资总额的差额部分,不得计提。已计提的,应依规定加以调整。
对“三费”的检查一是要审查其计提依据,二是要审查其计提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按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
5、利息支出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凭有关借款付息证明据实列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只有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允许扣除。
对于纳税人不按税法规定超列支的利息支出部分,应当予以调整。
6、业务招待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和单据,准予在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限度内据实列支。即:不超过全年营业收入的5‰;
在检查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a.此处的营业收入包括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b.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并不是全部算的,必须先按照发生额乘以60%后,看这个乘出来的金额是否达到营业收入的比例。
7、公益救济性捐赠
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扣除。这里所称的社会团体,包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2.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8、提取折旧费
检查纳税人计折提旧费是否合理,必须了解固定资产计价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企业财务制度要求,应以原价为准。企业一般不得按重置价格调整固定资产原价。
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
a.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b.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c.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的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d.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
e.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f.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g.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h.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税法规定,允许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a.房屋、建筑物;
b.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c.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d.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e.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f.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a.土地;
b.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c.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d.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e.按照规定提取维修费的固定资产;
f.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g.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h.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i.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税法规定,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如下:
a.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从投入使用的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b.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c.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994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对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作了补充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订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对极少数城镇集体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同意后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a.房屋、建筑物为20年;
b.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c.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对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或年数总和法。
9、无形资产摊销
税法规定,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应区别确定:
a.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b.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c.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d.按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
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对于纳税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摊销无形资产的,应当予以调整。
10、租赁费
税法规定,只有经营租赁的租赁费允许直接扣除。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视同购置固定资产,不直接减除租赁费,而是按资产实值折旧摊销。
融资租赁,又称为资本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经营租赁是一种短期租赁,按企业所得税折旧年限规定,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因而可以假定,经营租赁的租赁期短于5年,并且租入固定资产不属于企业的财产。
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包括由于生产能力的闲置或工艺技术的陈旧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经济情况变动可能造成的收入变动。报酬是指在资产的经济使用年限内,希望出现有利的经营,以及因资产升值或余值变现可能获得的收益。
在检查中,税务人员应注意的是,判断一项租赁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从而决定租赁费可否直接扣除,不在于租约的形式,而在于交易的实质。如在一项租赁中,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这种租赁就应归类为融资租赁。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通常作为融资租赁:
a.租赁期满后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b.承租人有购买资产的选择权,其价格预计将充分低于行使选择权日的公正价值,在租赁开始日就相当肯定将来会行使此项选择权,即租约中包括廉价购买的选择权。
c.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一般租赁期达到资产的经济寿命的3/4(75%)以上,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
d.在租赁开始日,租赁的最低付款额的现值大于或等于租赁资产的公正价值减去应当给出租人的补贴和税款减免金额。所有权最终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
上述4条,具备任何一条即为融资租赁。
对于经营性租赁,承租方只能列支资金,而不允许对租入资产进行折旧;对融资租赁的承租企业只能列支折旧费用,不能将租金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11、坏账准备
所谓坏账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确认坏账损失的条件:
a.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b.债务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c.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d.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e.逾期3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f.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对于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根据国际通常做法是提取坏账准备金,发生坏账损失时再核销冲减坏账准备金的坏账备抵法。
在企业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情况下,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税法规定,纳税人可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一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金。
在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核其计提比例,对坏账损失的实际冲销应主要依靠注册会计师的核查认定。而对采用直接核销法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必须仔细核定其所申报的坏账损失,收回已确认核销的坏账,只能冲减管理费用。
12、其他扣除项目
对其他可以扣除的项目,税法有如下规定:
a.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生活劳动保障部门或其他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资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b.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c.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有合法真实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d.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e.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13、不允许扣除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a.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和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以及资本的利息,包括所有者贷款投资的贷款利息,对外投资支出。
b.违法经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c.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罚款。
d.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e.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损失得到赔偿的部分。
f.纳税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
g.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h.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对不得扣除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如与税法规定不符,必须进行调整。
14、弥补亏损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a.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b.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⑽ 会计分录的问题

不考虑增值税费

1.12月5日销售甲产品200件,每件300元。乙产品60件,每件100元。款项尚未收到。
借:应收账款 12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产品 6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乙产品 6 000

2.12月14日发出商品一批给M公司,价款8000元,上月收到对方预付款项6000元,12月收到对方补付的货款2000元。
借:预收账款——M公司 8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 000

借:银行存款 2 000
贷:预收账款——M公司 2 000

3.12月23日以银行存款支付业务招待费1000元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4.12月31日月末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金8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800

5.月末结转本月销售费用商品成本甲产品40000元,乙产品3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3 000
贷:库存商品——甲产品 40 000
贷:库存商品——乙产品 3 000

6、本月摊销销售部门办公楼租金2000元。
借:销售费用——租金 2 000
贷:预付账款 2 000

7.月末支付第四季度利息费用,共计6000元,前两个月已预提利息费用4000元。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2 000
借:应付利息 4 000
贷:银行存款 6 000

8.12月31日收到本月设备出租收入6000元。
借:银行存款 6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 000

9.计提出租设备折旧2000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 2 000
贷:累计折旧 2 000

10.向希望工程基金会捐赠现金支票一张11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 11 000
贷:银行存款 11 000

11.年末结转损益类账户
借:主营业务收入 66 000
借:其他业务收入 6 000
贷:其他业务成本 2 000
贷:营业外支出 11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43 000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800
贷:销售费用 2 000
贷:财务费用 2 000
贷:管理费用 1 000
贷:本年利润 10 200

12.计算并结转本月应交所得税(税率25%)
借:所得税费用 2 550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2 550

13.根据本年实现净利润10%提取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765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765

14.董事会决定发放股利5000元。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5 000
贷:应付股利 5 000

15.年终结转本年利润和利润分配账户。
借:本年利润 7 65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 65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65
贷: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765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 000
贷: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5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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