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对国家级开发区,我国都出台了哪些重要政策
国家对国家级开发区都给予的支持,主要体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15号)、《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商资发〔2006〕257号)、《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4号)等文件精神上,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管理政策
1、坚持和完善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国办发〔2005〕15号第5条)
2、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保持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体制”运行的稳定性和效率,原则上国家级开发区不得与所在行政区域管理机构合一。
根据新时期发展要求,研究制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开发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将精简高效、务实亲商的国家级开发区管理体制制度化。(商资发〔2006〕257号第63条)
3、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制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和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开发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一步明确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和管理职权,完善行政管理体制。
选择体制改革条件比较成熟的国家级开发区,设立为国家综合改革试验区。(商资发〔2006〕257号第86条)
二、外商投资政策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注册资本计,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限额按并购交易额计。(商资发〔2010〕209号第1条)
2、单次增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增资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2条)
3、限额以上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3条)
4、注册资本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性公司和资本总额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4条)
5、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商务部审批外,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包括限额以上及增资)由地方审批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需取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向其征求意见的,应取得书面文件或同意意见。金融、电信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仍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5条)
6、由商务部、原外经贸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除单次增资达到或超过限额以及涉及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6条)
三、土地政策
1、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国办发〔2005〕15号第7条)
2、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国发〔2010〕9号第18条)
四、财税金融政策
1、促进国家级开发区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股权式投资实体,投资区内高成长性的企业,建立推进市场化的金融合作模式。
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企业在上市。建立和完善开放的产权交易市场,开展信托业务,鼓励建立各种形式的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引进和发展资金管理公司,为各类产权及资本进入、退出、转让、流动创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商资发〔2006〕257号第64条)
2、关于加大财政金融扶持。继续扩大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规模,用于国家级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国家级开发区企业通过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通过市场化运作,建立国家级开发区投资基金,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商资发〔2006〕257号第89条)
3、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和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开发区,给予重点贴息支持。(财建〔2012〕94号第6条)
4、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已落实贷款并已按期支付利息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均可按规定申报贴息资金。(财建〔2012〕94号第7条)
5、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财建〔2012〕94号第8条)
6、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的,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财建〔2012〕94号第9条)
7、对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国发〔2010〕28号25条)
8、继续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金融政策支持。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国办发〔2005〕15号第8条)
9、大力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同等的贴息政策;
中西部外贸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国办发〔2005〕15号第9条)
五、产业发展政策
1、鼓励跨国公司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研发中心、财务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培训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运营中心和配套基地。(国办发〔2005〕15号第10条)
2、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设立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支持条件成熟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联动试点,实现优势互补。
以国家级开发区为龙头,以点带面,推动国家级开发区从单一的经济功能区向综合产业园区的转变,形成综合性产业增长带。(国办发〔2005〕15号第11条)
3、积极营造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引导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内资企业落户国家级开发区,引导大中型国有企业到国家级开发区集中布局,让国家级开发区成为国有企业改制、改造的有效平台。
认真解决好内资企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培育一批管理水平高、综合实力强、外向程度高的大型内资企业。(商资发〔2006〕257号第43条)
4、积极推动国家级开发区产业调整和优化升级,国家制定的产业促进政策可以在国家级开发区进行先试先行。(商资发〔2006〕257号第90条)
5、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的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级高新区内同类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享受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的各项政策。(商资发〔2006〕257号第92条)
6、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承接发展电子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强与东部沿海地区创新要素对接,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研发中心,支持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产业“孵化园”,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国发〔2010〕28号第8条)
六、企业支持政策
1、关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的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级高新区内同类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享受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的各项政策。(商资发〔2006〕257号第92条)
2、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集合债券和上市融资。(国发〔2010〕28号第26条)
3、对投资中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和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规定免征关税。(国发〔2010〕28号第25条)
七、环境保护政策
1、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开展区域环境管理标准化的认证工作,对国家级开发区创建“ISO14000国家环境示范区”给予专项资金和政策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进行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商资发〔2006〕257号第96)
八、拓园扩区政策
1、对已完成原经国务院批准规划面积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扩大规划用地范围的国家级开发区可申请扩建。(商资字〔2005〕96号第1条)
2、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国发〔2010〕9号第18条)
3、保障国家级开发区生产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结合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土地利用水平,制定不同区域、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级开发区扩区标准。
对于规模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经济发展好的国家级开发区,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可报请国务院批准。
国家级开发区的建设用地用途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除必要的配套设施外,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商资发〔2006〕257号第75条)
九、人才政策
1、鼓励通过设立创业服务机构、留学生创业园等,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区投资创业。(国办发〔2005〕15号第10条)
『贰』 3p工程项目是什么含义
3p工程项目是指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指政府Public与私人Private之间,基于提供产品和服务出发点,达成特许权协议;
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伙伴合作关系,PPP优势在于使合作各方达到比单独行动预期更为有利的结果:政府的财政支出更少,企业的投资风险更轻。PPP不仅是一种融资手段,还是一次体制机制变革,涉及行政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
(2)成都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模式意义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
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当前,我国正在实施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城镇化是现代化的要求,也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抓手。
立足国内实践,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国家确定的重大经济改革任务,对于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叁』 成都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的平台简介
一、集合融资即组织企业抱团融资,解决单一企业融资量小,金融机构管理成本高问题。
二、集成创新即通过平台服务和政府资金引导,开发复合的金融产品,在融资手段上突破单个金融机构的产品局限,实现金融产品之间和金融产品与和创业投资之间的有机组合,使企业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
三、发挥平台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价值判断方面的优势,发现企业的内在价值;以平台的信用等级提升企业的信用等级。 1、成都高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简介:成都高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为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公司主要面对成都高新区的中小企业,从事股权投资、投融资服务、战略发展、股权管理等业务,同时创投公司利用自身地域和资源优势,向境内外机构提供投融资咨询服务。
2、成都创新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简介:成都创新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注册资本3.2亿元,2005年,公司荣获全国“最佳风险投资机构奖”和“最佳投资奖”。 公司成立以来,共投资项目30个,累计投资金额44939万元;为中小企业提供委贷资金支持49笔,共计41600万元。
3、深圳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
简介: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16亿元,前身为深圳市政府于1999年8月26日发起设立的深圳市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以创业投资业务为支柱,以创业投资相关增值服务业务为延伸,走基金与基金管理的发展之路,推动深圳乃至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4、成都工投工业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简介:成都工投工业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5亿元。公司是成都工业投资集团公司全过程、全方位为成都市工业经济发展服务,促进风险投资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公司将全力为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服务。
5、成都银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简介:成都银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高新孵化园内,注册资本15亿元。公司主要通过合作建立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对创业企业进行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的方式,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6、成都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7、德同中国投资基金(DT Capital Partners)
简介:德同资本是一家专注于投资中国企业的风险基金,目前正管理着超过一亿美元的可用作投资的资金。公司的管理团队均为资深基金经理人,具有丰富的国内外投资管理经验及资本市场关系。公司致力于挖掘大中华地区极具潜力的高增长企业并为其提供资金及增值服务,从而为投资者创造优异的回报。
8、长安私人资本
简介:长安私人资本是一家国际化的本土股权投资机构,是最早的中国本土股权投资机构之一。2007年之前,长安资本是以投资公司的形式运作,2007年中国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按照国际私募基金的运作规则,发起成立了一个20亿规模的人民币基金。截止2007年,长安资本已经投资了20余个项目,其中已经有7家上市。 1、成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简介:成立于1999年8月,现资本金达到9亿元,由成都市人民政府[1999]62号文批准成立,是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非盈利的专业担保机构,国经贸中小企[2001]948号文将公司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公司参加了国家发改委要求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被评为AAA-级,同时也被全国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评为“全国十大最具影响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之一。
2、成都高新科技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简介:成都高新科技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是经成都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国有独资公司—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法人独资企业。为企业短期银行贷款(流动资金)、中长期银行贷款(创业资金、技改资金)提供担保;为企业提供相关投资筹划、财务咨询、管理咨询等业务。 3、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6、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7、北京中金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8、成都银行科技支行
9、建设银行科技支行
简介:建行科技支行成立于2005年8月,是在原天府大道分理处的基础上升级而成。重点针对四川省内科技企业,进行金融创新,以解决科技企业“成长瓶颈”期的资金需求,推动我省科技产业的健康发展。截止2008年末,存款余额23.22亿,贷款余额4.21亿元,其中科技型企业存款余额为1.15亿元,科技型企业本外币融资折合人民币余额为6.99亿元。
10、浙商银行成都双楠支行
11、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分行 (一)会计师事务所
1、四川精财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简介:四川精财信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2月,注册资金100万元。事务所自设立之初,就确定了“更专业、更周到、更细致”的服务宗旨。精财信人精诚团结,开拓进取,以诚信为本、专业精湛为保证,依托四川,放眼全国,与众多客户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在西南地区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公司目前已入围省市国资委、省科技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多个政府部门及国家开放行、交通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所设立的中介机构备选库。公司客户涉及化工、商业、房地产、运输、医药、饲料、通信设 备、信息传播、建筑、建材等行业。
2、成都中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简介:成都中大会计师事务所是成立于1987年的成都审计事务所(成都会计师事务所)在2001年与成都市审计局脱钩改制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先后被国家审计署、四川省审计厅评为全国百强所和明星所,事务所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布的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年年入选成都市财政局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介机构,2006年入选了四川省和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事务所已有三名注册会计师被成都市国资委聘为专家库成员。事务所现有各类专业人才46人,其中执业注册会计师31人,自1987年以来,共计承接了3000多项各类审计业务,承办各类型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和变更、年检验证8100余户,验证资本28亿多元。 3、四川经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简介:四川经卫会计师事务所前身为四川省经委审计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2003年3月完成脱钩改制。事务所进入了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四川省科技厅创新基金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成都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攀枝花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成都市审计局中介机构备选库、成都市社保基金稽核中介备选库、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等中介备选库。入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事务所现有各类审计人才30人,其中执业注册会计师22人,自1995成立以来,共计承接了4000多项各类审计业务和资本验证。现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8人,近年来共承担工程造价审核业务70余项,送审工程造价总额约21.06亿元。
二 资产评估事务所
1、四川中大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简介:四川中大资产评估事务所成立于2008年4月9日,前身为成都中大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部,主要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委托,承办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资产拍卖、转让、抵押、租赁、企业清算、企业改制等整体或单项资产评估业务。事务所现有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9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1人。事务所先后入选了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先后对成都自来水总公司、中房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成都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大中型国有企业进行了资产评估工作,自1991年以来,累计完成评估项目400多项。评估总价值超过300亿元。
2、成都经卫瑞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简介:成都经卫瑞丰资产评估事务所现有工作人员42名(其中:注册会计师10名、注册评估师13名,高级会计师5名、注册税务师3名、房地产估价师5名、土地估价师4名、律师2名),自1998年以来,已成为四川省评估行业中业务量较大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总值逾500亿元人民币,其中较大的评估项目包括:法国法华美B.S. G集团、四川宝元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方舟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石油管理局、温江区国资委、成发集团、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威集团公司、四川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成都倍特股份有限公司等。
3、海南中力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简介:海南中力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是在原海南省财政厅所属的海南资产评估事务所(成立于1991年)基础上发展组建的,现有工作人员63名,其中注册资产评估师31名,房地产评估师8名,土地估价师14名,注册会计师11名,造价工程师3名,矿业权评估师1名。事务所已入中介机构库的有:中国华融、信达、长城、东方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中行、建行、交行、光大、国家开发银行、成都市农信社等金融机构;中国电信、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兵器装备总公司等央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海南省、陕西省 成都市、泸州市、遂宁市等国资委;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高院、南充中院、遂宁中院等法院。先后完成了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公司重组和购并等评估二百多项,其他评估一千多项,其中企业上市评估近10项。
4、成都市川衡资产评估事务所股份制改造、上市公司重组和购并等评估二百多项,其他评估一千多项,其中企业上市评估近10项。
股份制改造、上市公司重组和购并等评估二百多项,其他评估一千多项,其中企业上市评估近10项。
简介:成都市川衡资产评估事务所(原名:四川万通资产评估事务所)于1993年7月20日经国家财政部批准设立。2007年9月更名为“成都市川衡资产评估事务所。事务所现有从业人员三十余人,其中注册资产评估师6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9人。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涉及机械、轻工、旅游、电力、林产、石油、化工、铁路、汽车、电子、医药、建材、农业、交通、金融、房地产、内外贸、投资、电器等多个行业,有代表性的案例50余家,包括四川川威集团、东方汽轮机厂、中国第二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中国车辆西南公司等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四川美亚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太极集团等上市企业。
5、四川良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三)律师事务所
1、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简介: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5月25日,系四川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2001年被评为“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2003年获首届“金芙蓉杯”特别贡献奖, 2004年8月被认定为律师行业第一家“成都市著名商标”,2005年6月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2、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
简介: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成立于1997年,原属成都铁路局,后脱离改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二十余人,直属于四川省司法厅,事务所获得了司法部维护司法公正奖、四川省诚信执业律师事务所等荣誉。事务所具有办理各类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能力,担任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以其优质服务赢得当事人的好评。2007年进入了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册。 1、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
简介:成都公证处始建于1953年,是西南地区成立最早、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国办公证处,先后被授予市、省、部级《文明公证处》荣誉称号,成都公证处开办了近百个公证项目,年办证量8万余件。成都公证处还是西南地区唯一经外交部、司法部授权,代当事人办理外交部领事司和各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公证处。
2、北京产权交易所(成都)
简介:北京产权交易所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产权交易机构,是以企业产权交易为基础,集各类权益交易服务为一体的专业化市场平台,是北京市国资委指定的市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场所,国务院国资委选定的为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服务的首批试点产权交易机构之一,国家知识产权局选定的“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试点单位。
3、成都联合产权交易所简介:成都市科学技术发展研究中心主要从事科学技术发展研究,是市政府在科技工作的“智囊团”。负责对成都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系统的调查研究,为制订全市、行业、学科的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提供可靠的依据;为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领导部门科技决策提供科学、合理的方案;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科技项目以及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前期研究、论证工作,为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2、四川(成都)两院院士咨询服务中心
简介:成都市科学技术发展研究中心主要从事科学技术发展研究,是市政府在科技工作的“智囊团”。负责对成都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系统的调查研究,为制订全市、行业、学科的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提供可靠的依据;为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领导部门科技决策提供科学、合理的方案;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科技项目以及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前期研究、论证工作,为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3、成都市科技评估中心
简介:成都市科学技术发展研究中心主要从事科学技术发展研究,是市政府在科技工作的“智囊团”。负责对成都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系统的调查研究,为制订全市、行业、学科的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提供可靠的依据;为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领导部门科技决策提供科学、合理的方案;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科技项目以及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前期研究、论证工作,为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4、成都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简介:成都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隶属于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属财政差额拨款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负责成都市知识产权产权综合服务共享平台管理、专利数据的统计、发布,知识产权战略咨询等服务。
『肆』 成都武侯区社保局怎么去
机构名称:成都市武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地址:武侯区武科西五路360号西部智谷B区2号楼3单元
办公时间:9:00-12:00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8—85058061(社保业务咨询拨打12333)
传真号码:028—85062376
邮政编码:610046
(4)成都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成都市武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金及资金的管理。
(三)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管理;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四)开展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政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创新实践的研究。
(五)拟订全区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创业促进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贯彻职业资格制度,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彻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贯彻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六)贯彻市城乡社会保险发展规划和政策,建立统筹城乡社会保险体系;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贯彻执行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全市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监管责任。
(七)负责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贯彻实施公务员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八)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的管理政策,指导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技术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和服务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有关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拟定安置计划;负责组织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维稳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拟订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培训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面向城乡的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指导和规范全区职业培训机构、公务员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指导全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二)牵头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落实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三)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就业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制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区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十五)负责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依法督(查)办相关案件;监督用人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工作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建设。
(十七)负责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来我区工作的外国专家的管理和服务;负责留学回国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伍』 保险政策的变化过程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主旋律,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中国医疗保障的制度背景开始经历重大变化,传统的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失去了自身存在的基础。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医疗体制改革、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所有制结构的变化都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改革开放各个相关领域改革的进行,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主要出现在改革开放之前,这里不作过多说明。医疗保障改革试点。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一些企业和地方就已经开始了自发地对传统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探索,如医疗费用定额包干或仅对超支部分按一定比例报销,以及实行医疗费用支付与个人利益挂钩的办法等,这些改革实践的持续发展也为职工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奠定了一定的心理基础,呈现出一种由公费医疗制度向适度自费制度的过渡。
为了进一步解决医疗保障领域日益突出的问题,1984年4月28日,卫生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提出要积极慎重地改革公费医疗制度,开始了政府对传统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探索的新阶段。
首先介入医疗制度改革实践的是地方政府,主要做法是通过社会统筹这种方式对费用进行控制,例如河北石家庄地区自1985年11月起,先后在六个县、市开展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社会统筹试点;1987年5月北京市东城区蔬菜公司首创“大病医疗统筹”,这对巨额医疗费用的棘手问题提供了一种比较容易操作的解决思路。
1988年3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卫生部牵头,国家体改委、劳动部、卫生部、财政部、医药管理总局等八个部门参与的医疗制度改革方案研究并对医疗改革试点进行指导。同年7月,该小组推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设想(草案)》。1989年,卫生部、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在公费医疗开支范围内对具体的13种自费项目进行了说明。同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体改委1989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指出,在丹东、四平、黄石、株洲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同时在深圳、海南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试点。
在相关政策的指引下,吉林省四平市率先进行了医疗保险试点,重庆市璧山县也参照试点方案进行了改革的一些尝试。1990年4月,四平市公费医疗改革方案出台;1991年11月,海南省颁布了《海南省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并于1992年起施行;1991年9月,深圳市成立医疗保险局,并于1992年5月颁布了《深圳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1994年,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在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进行了试点,即著名的“两江试点”。
新农村医疗改革
在“两江试点”的基础上,199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进行更大范围的试点。
根据统一部署,1997年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58个城市,至8月初,已有30多个城市启动医改扩大试点。截至1998年底,全国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革的职工达401.7万人,离退休人员107.6万人,该年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达19.5亿元。到1999年被确定为试点地区的58个城市已全部开展了试点工作。
“两江试点”初步建立了医疗保险“统账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模式。这一模式,经过扩大试点社会反应良好。与此同时,全国不少城市按照“统账结合”的原则,对支付机制进行了一些改革探索。除了“两江试点”的“三通道式”的统账结合模式外,统账结合的具体模式主要有:深圳混合型模式,即对不同类型的人群分别实行不同层次的保险模式,主要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特殊医疗保险三个层次;海南“双轨并行”模式采取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基金分开管理的办法,后者用于支付住院费用,并且不能向前者透支,由社会保障局管理和运作;青岛“三金”型模式其基本做法是在建立个人账户金与统筹医疗金之间,增设单位调剂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调剂金和个人账户金由企业管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确立。1998年12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政策框架,要求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这一文件的发布为标志,中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
中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为保障城镇职工身体健康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自1999年制度正式实施以来,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城镇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探索。第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扩容。自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就不断扩容,增加了不少新的覆盖人群。如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并规定国家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做出了《关于铁路系统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方案引导铁路系统职工由原来的劳保医疗制度向社会医疗保险转变。
早在1996年,上海首先出台了“上海市少年儿童住院互助基金”,2004年9月1日,北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正式启动。河北、广东、江苏、浙江、江西、吉林、四川等省份都有相应的政策出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5月出台了《关于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并于次年5月又出台《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将灵活就业人员、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2004年,江西省就出台了《江西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将各设区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2004年5月24日,江西省九江市进一步完善了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2004年7月1日起该政策开始实施。湖北省武汉市于2004年11月出台了《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并于同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广东省广州市于2005年12月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院医保的范围,实现了本地户籍劳动年龄人口“全覆盖”。南京、贵阳、重庆、太原、保定、张家口、汕头、牡丹江、沈阳等城市都有相关政策的出台。
从2006年开始,医疗保险制度将农民工列为覆盖人群。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2006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提出“以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为重点,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和服务业等行业为重点,以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为重点,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医疗救助体系的开展。2005年之前,中国还没有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救助制度。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2005年4月民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从2005年开始,用2年时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县(市、区)进行试点,之后再用2—3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意见》指出,要认真选择试点地区,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意见》还规定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三,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中国一直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劳动法》第75条指出“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还提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保险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1996年的四川省成都市在中国较早进行补充医疗保险试点。中国已出现的补充医疗保险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国家对公务员实行的医疗补助。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这种医疗补助政策实际上就是适用于公务员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实行这种补充医疗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与改革前相比不下降。
二是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开展的补充医疗保险。这种形式是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强制性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开办的自愿参保的补充医疗保险,其保险起付线与基本医疗规定的“封顶线”相衔接,对部分遭遇高额医疗费用的职工给予较高比例的补偿,可真正起到分散风险,减轻用人单位和患病职工负担的作用。由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医疗费用控制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这种形式不失为解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问题的一个好办法。执行中应注意的是: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基金间应相互独立,不得相互透支。同时应当积极扩大补充医疗保险的投保规模以提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三是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分为两种情况:一那情况是由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用以补偿高额医疗费用的补充医疗保险,如厦门模式。“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线”即为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高额医药费由商业医疗保险承担,但商业保险公司一般仍规定有一个给付上限,如每年的补偿金额不超过15元万人民币或20万元人民币。目前国内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已经积极地介入了补充医疗保险市场,但由于高额医疗保险(即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风险较大,管理难度高,仅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某些地区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估计商业保险公司大规模地承保此类业务还有一个过程。另一种情况是由各大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某些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癌症保险”等商业保险,也能为职工超过“封顶线”的高额医疗费用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
此外,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还包括由工会组织经营的职工互助保险,即主要利用原有的工会组织系统开展互助保险业务。对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探索,有利于提高参保人的保障水平,从而抵御更大的医疗费用风险,从而形成我国保障方式多层次、保障资金多渠道、支付方式科学、管理办法有效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试点。“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大方向的决议是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2006年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从2004年下半年起就已经开始探讨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并在2005年进行了为期一年多的方案研究设计工作。同时,一些由地方主导的试点也在陆续展开。
2007年4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并明确2007年将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一两个市,进行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启动,2008年总结试点经验、继续推广,预计到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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