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发行时都有哪些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您好,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对企业债券进行规范的主要有三部法律,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三部法律法规互相补充,涵盖了企业债券发行中所有的方面。
一.《证券法》种对企业发行债券的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对企业发行债券的规定
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3.具有偿债能力;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
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企业发行债券的具体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贰』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介绍
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在1987年3月27日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随着企业债券市场规模的扩大,国务院于1993年8月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1号令发布施行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个条例发布后,原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叁』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发布的部门规章。
『肆』 公司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债券的招标发行行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1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核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方式发行的企业债券,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招标发行,是指企业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经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招标方式、中标方式等发行规则,按照参与各方签订的相关协议规定,通过企业债券招标发行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向投标人公开发行债券,投标人按照各自中标额度承购债券的方式。
第三条企业债券招标发行参与人包括发行人、主承销商、承销团其他成员、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投标人包括主承销商、承销团其他成员及直接投资人。
第四条在企业债券招标发行过程中,参与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发改委的监督管理。不得有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五条企业债券招标发行应使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招标系统进行。投标人应办理系统联网和开通投标相关权限,相关工作人员应获得中央结算公司的发行业务资格。
第六条中央结算公司应做好企业债券发行支持、总登记托管、结算、代理本息兑付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承销团其他成员有关要求
第七条承销团其他成员应尽职配合主承销商的询价工作,及时将其他投资人的需求真实、准确地反馈给主承销商。
第八条承销团成员应将企业债券发行业务与投资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分离,在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两个方面实现有效隔离,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承销团其他成员应健全内控制度,制定并完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防控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第十条承销团其他成员应按照其他投资人委托进行投标,并做好分销及缴款工作。
第三章直接投资人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直接投资人是指承销团成员以外,可直接通过招标系统参与企业债券投标的投资人。直接投资人可根据自身投资需求,参与所有企业债券的招标发行。直接投资人不能进行分销。
第十二条直接投资人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的询价工作,及时准确地反馈自身的投资需求。第十三条上一年度末AA+级(含)以上和AA级(含)以下两类企业债券持有量排名各前30名的投资人,自愿申请成为直接投资人。
第十四条直接投资人应健全内控制度,制定并完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防控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第四章其他投资人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其他投资人应积极配合企业债券发行的询价工作,及时、准确地将自身的投资需求反馈给承销团成员。
第十六条其他投资人如对当期企业债券有投资意愿,应与承销团成员签订代理投标协议并委托其代理投标。
第十七条其他投资人通过代理投标方式获得债券后,应与承销团成员签订分销协议,完成分销过户,并履行缴款义务。
第五章招标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招标发行应使用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专用场所。
第十九条招标现场应独立于一般办公场所,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招标现场应提供招标系统终端和其他专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录音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等。
第二十条发改委或委托机构派出观察员,对招标发行进行现场监督。观察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发行人和其他招标现场有关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开展招标发行工作。
第二十一条“企业债券招标现场工作人员名单”中的发行人工作人员和观察员应于招标发行开始前,在专门区域统一存放所有通讯设备,并登记进入招标现场。
第二十二条在企业债券招标发行期间,任何人不得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招标现场,场内人员与外界沟通应全部使用招标现场内所提供的专用通讯设备。
第二十三条在企业债券招标发行期间,场内人员不得离开招标现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泄露或暗示与招标发行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在企业债券招标发行期间,中央结算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招标现场,如确需进入现场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征得观察员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直至招标结束后方可离开招标现场。
第二十五条观察员应切实履行招标现场监督职责,保证招标发行有序进行。
第六章招标规则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应根据发行文件和相关协议要求,通过招标系统发送招标书。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招标时间内通过招标系统招标。
第二十七条招标发行方式包括定价招标和数量招标。定价招标标的包括利率、利差和价格。数量招标标的为投标人的承销量。
第二十八条定价招标的中标方式包括统一价位中标、多重价位中标。招标标的为利差时,中标方式只能采用统一价位中标。
第二十九条中标分配原则。定价招标时,招标系统按照利率、利差由低至高或价格由高至低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累计,直到募满计划招标额为止。如果没有募满,剩余发行量按照事先签订的相关协议处理。
第三十条中标方式为统一价位时,所有中标机构统一按照最高中标利率(利差)或最低中标价格进行认购,最高中标利率(利差)或最低中标价格为票面利率(利差)或票面价格。
中标方式为多重价位时,若标的为利率,则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票面利率,中标机构按照各自实际中标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认购;若标的为价格,则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票面价格,中标机构按照各自中标价格认购并计算相应的缴款金额。
第三十一条如投标总量未达到计划发行额且当期债券有余额包销的约定,则负有包销义务的承销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将剩余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
第七章异常情况和应急处理
第三十二条招标发行前如出现政策调整或市场大幅波动等异常情况,发行人经与主承销商协商决定取消、推迟发行或调整招标发行利率(价格)区间的,应报经发改委同意,并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告。
第三十三条中央结算公司应密切监控招标系统与通讯线路等各方面的运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熟练掌握招标系统投标,应急投标等相关业务操作,加强投标客户端的日常维护,保证网络连接通畅和设备正常。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投标人可通过应急方式进行投标:
(一)尚未与招标系统联网;
(二)已与招标系统联网,但出现系统通讯中断或设备故障。
第三十五条采用应急方式投标的投标人应在发行人公告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带有密押的应急投标书传至招标现场。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一旦采用应急方式投标,在该场次企业债券投标中即不能再通过招标系统客户端修改或撤销投标书。如确有必要修改或撤销的,仍应通过应急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发行人应审核确认应急投标书中各要素准确、有效、完整,中央结算公司工作人员应该对密押无误。应急投标书经发行人和观察员签字确认后,发行人可输入应急投标数据。
第三十八条通过应急方式投标的投标人,须在招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应急投标原因说明书。原因说明书应具体列明尚未联网、系统通讯中断或设备保障等情况。
第八章企业债券分销和缴款
第三十九条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应按照发行公告及相关文件设定的分销期,在中标额度内进行分销。承销团成员应确保企业债券的分销对象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对获得的企业债券额度负有包销义务。
第四十一条企业债券分销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价格由双方自行商定。企业债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上销售,应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中标的投标人应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在缴款日按时向发行人缴款。若出现未能及时缴款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发行人应妥善保存招标发行各环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中央结算公司应保存电话录音、出入登记相关文件,保存期至当期企业债券付息兑付结束后五年止。
第四十四条在企业债券招标发行过程中,发行人、主承销商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发改委报告。第四十五条发改委对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实施监督管理。接收簿记建档参与人的举报。发改委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六条本指引未尽事宜应按照发改委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七条本指引由发改委财金司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企业债券按不同标准可以分为很多种类。最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按照期限划分,企业债券有短期企业债券、中期企业债券和长期企业债券。根据中国企业债券的期限划分,短期企业债券期限在1年以内,中期企业债券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内,长期企业债券期限在5年以上。
(2)按是否记名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记名企业债券和不记名企业债券。如果企业债券上登记有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投资者领取利息时要凭印章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转让时要在债券上签名,同时还要到发行公司登记,那么,它就称为记名企业债券,反之称为不记名企业债券。
(3)按债券有无担保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信用债券指仅凭筹资人的信用发行的、没有担保的债券,信用债券只适用于信用等级高的债券发行人。担保债券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发行的债券,其中,抵押债券是指以不动产作为担保品所发行的债券,质押债券是指以其有价证券作为担保品所发行的债券,保证债券是指由第三者担保偿还本息的债券。
(4)按债券可否提前赎回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可提前赎回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债券。如果企业在债券到期前有权定期或随时购回全部或部分债券,这种债券就称为可提前赎回企业债券,反之则是不可提前赎回企业债券。
(5)按债券票面利率是否变动,企业债券可分为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和累进利率债券。固定利率债券指在偿还期内利率固定不变的债券;浮动利率债券指票面利率随市场利率定期变动的债券;累进利率债券指随着债券期限的增加,利率累进的债券。
(6)按发行人是否给予投资者选择权分类,企业债券可分为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和不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指债券发行人给予债券持有人一定的选择权,如可转让公司债券、有认股权证的企业债券、可退还企业债券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者,能够在一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企业发行的股票;有认股权证的债券持有者,可凭认股权证购买所约定的公司的股票;可退还的企业债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退还。反之,债券持有人没有上述选择权的债券,即是不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
(7)按发行方式分类,企业债券可分为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公募债券指按法定手续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公开向社会投资者发行的债券;私募债券指以特定的少数投资者为对象发行的债券,发行手续简单,一般不能公开上市交易。
无论是哪种招标方式都是有相关规定的,而且公司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的规定,一共有九章四十六条,其中明确指出为规范企业债券的招标发行行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作出此规定,而且还说明了招标及中标的规定。
『伍』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概述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对中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央企业债券发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三日
『陆』 一般地方政府债券可以用来支付项目前期费用吗
一般地方政府债券不可以用来支付项目前期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0-12-0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柒』 关于地方政府债务法规法规有哪些
2014年10月,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这是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也标志着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
该意见提出,要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意见提到,允许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规范举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分地区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财政部将根据各地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意见称,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意见还指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
意见强调,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即将于实施的新预算法,允许省级政府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也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通过政府债券以外方式举债。
2014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清理甄别结果,由同级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5年1月5日前上报财政部。
『捌』 我国地方政府怎样举债不能发行债券怎样借钱
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地方政府一般不允许发行债券,发债一般都是国家行为,需要国务院批准。
地方政府现在用的最多的借钱办法就是找银行了,而银行,特别是国有的也都愿意贷,因为贷给政府收不回来责任一般是无人追究的。
另外的办法就是组建什么地方融资平台,成立融资公司,不过也多是和银行合作一起筹钱。
『玖』 地方债券的地方债券现状分析
国内地方政府债券的制度设计,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相关经验。地方政府债券分为一般责任债券和收入债券两大类型。前者以税收权与税收收入为担保,而后者则主要依靠债务资金项目的收益来支付债务本息,以市政公司债券(也称“岁入债券”)为典型代表(Frank J.Fabozzi等1998,pp.348—349)。本文的探究,以一般责任债券为主。 (一)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 1.发债主体、方式与中介。结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国内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应该限定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政府。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地方债的发行计划和预算方案,管理债券资金的周转和分配,掌握还本付息的总体状况;省级以下的各级政府不作为发债主体,其债务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进行统一管理。地方债应采取公募发行方式,以体现透明度原则,接受纳税人群体的公开监督。为方便于批量交易和托管,地方债应以记账式债券为主,以培育机构投资主体,增强市场的稳定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行面向个人的凭证式债券。 地方债的发行中介,可由人行各地大区分行组织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可以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但以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为主比较合适,并由发债主体确定最终承销商。对发行规模较小的地方债,则可在经人民银行和证管机关许可后,由地方政府选择区域性金融中介如地方证券公司、城市商业银行等承购包销。 2.发债审批与评级。国内地方债的发行审批工作应由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三个部门共同管理:证监会制定全国统一的地方债管理办法,授权各地证管办进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财政部负责债券的发行规模和各地的指标分配,监督各地财政部门对债务资金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则负责地方债的发行组织工作。鉴于地方政府债券可采用区域化发行,人总行可授权各大区分行进行发行的操作,对于竞价发行的地方债,人民银行还需组织招投标工作,负责招标的全程管理与监督。 同其他债券一样,地方债也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因而存在信用等级差异以及信用风险。国内地方债的评级,可以参照国际成功经验,从地方政府的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财政收支水平和结构、地方财政管理和行政效率、地方财政负债水平等五个方面,进行量化分析与定性界定;由证监会依照评级结果,给予审核,批准符合信用等级的地方债发行。 (二)地方债的流通与市场监管 发达、活跃的流通市场是债券发行市场的有利条件之一。要实现地方债有序的流通交易,就必须建立严格的债券登记结算管理制度。根据制度规范和已有的市场条件,可以将该类债券纳入中央债券统一登记结算管理系统,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管理。同时,建立、完善地方债的二级托管制度,由信用度高,经营管理规范,债券交易与管理经验丰富的商业银行担当二级托管人,提供地方债的托管服务和债券清算代理业务,为债券流通提供基础条件。地方债的流通,可以借助于多种形式的交易方式。可以商业银行的柜台交易为主,面向个人与机构,发展柜台市场。对资质好、信用等级高的记账式地方债,应允许其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也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与回购交易。 西方国家对地方债的市场监管,主要从地方债的信息披露制度、市场参与主体行为等方面进行。未来中国地方债的潜在风险,可能主要源于两个方面:地方政府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弱,以及地方性债券市场的管理缺陷。后者属于技术性问题,通过完善信息技术条件、规范发行秩序、增强监管经验和手段等途径,比较容易克服;而前者则会在债券发行与清偿、债务资金预决算与执行等环节削弱风险自控能力。因此,需要建立财政部对债券资金预决算的管理制度,证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对其发行和偿付行为的监督制度,以及面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债券信息披露制度。在地方政府的债券资金预决算管理上,可供考虑的思路如下:首先由地方财政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年度内偿债资金,然后由中央财政等部门核定各地债券存量的上限,供地方政府确定年度内债券存量余额水平,以确定年度内债券规模和债务收入的增量;在财政年度决算时,总结、调整当期债券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在年度财政收支节余较多时,可将上一年度的财政节余资金,适当地进入下一年度的债务偿还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