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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发布时间:2021-08-14 00:48:08

① 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有什么区别

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应按照资产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则进行运作,并由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为保证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开设独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并负责账户的管理

而基金管理人是基金市场最主要的参与者。一般是作为专业从事基金资产管理的机构,最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制定基金资产投资策略,组织专业人士,选择具体的投资对象,决定投资时机、价格和数量,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有价证券投资。

比较权威的,好像没有哦。基本还都是靠翻译国外文献。不是前段时间被海外学者指责,国内经济学家合格的不超过5个吗!所以你要了解这些东西最好看看国外的东西吧。我国在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规范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而1998年3月23日,基金金泰、基金开元成功发行,揭开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序幕。

② 基金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法律有必要对基金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加以规定,就发起人的法律地位而言体现为市场进入资格和权利义务。就资格而言,中国曾对之进行规定,如97年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基金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必备条件为
(1)每个基金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主要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的经验,并连续盈利的纪录,但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2)每个基金发起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3)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4)有明确可行的基金发行计划
(5)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条件。此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由管理人设立,即开放式基金的发起人为基金管理公司。
除符合〈暂行办法〉(3)(4)(5)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1)有明确、合法、合理的投资方向
(2)有明确的基金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
(3)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从各国立法实践来看,公司型基金的发起人直接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契约型基金的发起人的资格则由信托法或投资基金法加以规定。
如以公司型基金为主的美国40年的《投资公司法》没有规定发起人的资格,但01年版的《台湾信托投资事业管理规则》规定:
(1)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投资信托企业,即基金管理人。
(2)发起人的自有资本不得低于3亿新台币。又如日本93年《证券投资信托法》规定委托公司(基金管理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请人,必须是资本不少于5000万日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人员、证券投资能力、收支预测方面应符合设立基金并作为委托公司的资格。
遗憾的是,现行基金法没有对基金发起人的资格加以规定,而要对之加以规定须考虑以下三因素:
(1)基金的顺利成立,
(2)基金设立后的基金资金安全。(3)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保护。笔者认为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又是重中之重。因为在中国证券市场极不规范,缺乏诚信,投资人保护机制极度弱化的情况下,强化投资者利益保护是基金立法的必然取向。基于这些考虑,基金发起人的资格除应具备《暂行办法》规定的5项条件外还应作以下规定:
(1)基金发起人应持有一定比例基金份额,且在基金存续期间不得赎回或转让。这是为了防止发起人为自己利益损害投资者利益而采取的将发起人利益与投资人利益捆绑的措施。“各国立法中出于防止发起人‘机会主义’的倾向均对其投资比例和基金券持有期限做出特别规定,如必须认购基金单位35%的份额或在基金存在期间不得转让或不得要求赎回其持有的基金券等。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发起人,但不可以是唯一发起人。有学者根据现行基金法36条“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认为基金发起人只能是基金管理人,其实这是误解,这只是对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的描述,不能据此认为基金管理人就是基金发起人,事实上与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基金法并未明确规定发起人的法律地位。鉴于基金管理人由基金发起人选定,基金发起人作为基金的共同委托人根据基金契约将基金委托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发起人重合则会出现委托人自己委托自己的情况,因此就存在如何签订委托合同以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利益的问题。基于此,笔者认为法律应禁止管理人成为唯一发起人。

③ 什么是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指具有专业的投资知识与经验,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经营管理基金资产,谋求基金资产的不断增值,以使基金持有人收益最大化的机构。在我国,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发起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都指什么

基金公司通过发行基金份额从广大投资者手中集合大量资金,负责投资运作这部分资金,基金公司是基金管理人,专门管理资金投资方向
但是,这部分从投资者手中集合的钱并不是放在基金公司的,而是放在银行保管,银行就是基金托管人,负责资金过户清算等等。因此,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是相互制衡的关系,双方互相监督,使得基金更加透明。

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什么区别

1、心里一定要有个底,这才是后续分析的基础。一般来说,新股发行时各大机构会给出预测价格。这个价格区间是该股票的合理市场估值,由于新股一般都会被炒作,所以最高点肯定远高于这个合理的估值。
2、看换手率。我个人的经验是,新股开板后换手率要到50%以上再走。虽然这样往往已经不是卖出在最高点了,但是可以防止出现开板后继续封回涨停的情况。如果实在要保险点走在最高点不想赌再破新高的可能,那就在换手率在15%左右处离场。

⑥ 证券公司的法律地 位 与关系

一、证券经营机构的概念与分类

(一)证券经营机构的概念
所谓证券经营机构,又称证券商,是指依法经国家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组织 。它是证券市场沟通交易的中间环节 ,证券的发行、承销、交易一般都要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来完成。
证券经营机构在不同国家的证券市场上有不同的名称 。在证券发行市场上,日本称为证券公司、美国称为投资银行;在证券流通市场上,西方国家称为证券经纪人。我国的证券经营机构主要指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
证券公司是我国证券经营机构的主要表现形式。所谓证券公司,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经国家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的证券公司可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两大类。

(二)证券经营机构的分类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常见的分类形式有以下几种:
(1)、以经营的业务的范围为标准,证券经营机构可分为: 承销类证券经营机构、自营类证券经营机构、经纪类证券经营机构和综合类证券经营机构;
(2)、以组织形式为标准,证券经营机构可分为: 证券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证券交易代办点等;
(3)、以行业性质为标准,证券经营机构又可分为: 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另外,证券经纪业务可能对其他行业开放,例如IT行业。中国证监会目前已给信达、华融两大资产管理公司发放了证券承销资格证书,允许其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二、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范围

根据各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范围必须依法向证券主管机关申请批准,并不得超越审批范围经营。在我国,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可分为以下几类;
(1)、证券的承销业务, 即在发行市场上包销、代销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2)、证券自营业务, 即作为交易者进入交易市场参与证券的买卖;
(3)、证券交易代理业务, 即充当交易双方的经纪人,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
(4)、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含财务顾问);
(5)、证券代保管、签证业务;
(6)、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业务;
(7)、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在以上各项业务中,证券承销、自营和经纪业务是主要的业务。

三、证券经营机构的法律地位

证券经营机构的法律地位,是指证券经营机构的性质及其与发行人、一般投资者、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关系。
证券经营机构是经营证券业务、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它是证券发行、交易的中间商,本身也是证券的法人投资者。它与证券发行人、一般投资者、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关系如下:

(一)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发行者的关系
二者均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在证券发行中,二者可同属一方当事人,针对另一方当事人——证券投资者。但二者也有诸多区别:
(1)、在证券发行方面, 发行人是证券发行主体,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承销主体。二者为证券承销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面对另一方当事人——投资者。
发行人
↑↓ —— 投资者
承销商

(2)、在证券交易市场上, 证券经营机构可自营或代理证券业务;而发行人作为公司时,可以买卖证券,但不得买卖本公司证券。
(3)、在承销结束后, 证券经营机构可持有发行人发行的证券,此时,证券经营机构是发行人的股东或债权人。
(4)、证券发行人只受证券主管机关约束; 而证券经营机构受证券主管机关(包括证交所)与证券业协会的双重约束。

(二)证券经营机构与一般投资者的关系
证券经营机构作为代理商,与一般投资者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证券经营机构作为自营商,从事证券买卖业务时,也是证券的投资者,但它与一般投资者有着显著的区别:
(1)、取得证券的方式不尽相同。 对于公开发行的证券,一般投资者只能在证券发行和交易市场上认购,而证券经营机构却可以通过代销或包销证券直接从发行者手中购得证券或认购剩余的证券;
(2)、在证券交易市场上,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亲自出席证券交易所,直接从事证券交易,而一般投资者只能委托证券经营机构代理其买卖证券;
(3)、在交易中所受限制的程度不同。 证券经营机构因资金雄厚,获取内幕信息机会较多,容易产生违规行为,因而对其监管也较严格,而一般投资主体则受限较多。

(三)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的关系
从证券市场的角度看,二者都是证券交易的服务与中介机构。它们的相互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性质不同:证券经营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而证券交易所有会员制证交所和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之分,会员制证交所是非营利的团体法人;
(2)、二者虽然都是证券市场的主体, 但证交所不是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主体,它不从事证券经营业务,只是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与服务的机构;
(3)、二者相互依存。 证券经营机构必须成为证交所的正式会员,才能进入证交所参与证券交易,否则即属违法;而证交所必须拥有达到一定数量的会员,否则不符合开业条件,而且,以证券公司为主体的会员大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4)、二者同受证监会的监管。 证券经营机构除接受证监会的监管以外,还必须接受证交所的会员监管和证券业协会的行业监管。而证券交易所只接受证监会的管理与监督,其他任何组织均无权干涉证券交易所的活动。

⑦ 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有什么区别

中大网校回答:

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应按照资产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则进行运作,并由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为保证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开设独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并负责账户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市场最主要的参与者。一般是作为专业从事基金资产管理的机构,最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制定基金资产投资策略,组织专业人士,选择具体的投资对象,决定投资时机、价格和数量,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有价证券投资。

⑧ 谁赋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律地位

当然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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